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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法律保护/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8:01:07  浏览:98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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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法律保护

作者:王瑜,13601113414

一、软件法律保护的一般模式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制度,但是软件却是在上世纪60年代才出现的,作为一种新型的智力产品,用什么方式进行保护,在世界上引起了20多年的争论。美国刚开始适用专利法保护,1972年菲律宾率先将软件列入著作权保护对象,美国在1976年、1980年两次修改著作权法,确认软件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也有的国家综合著作权和专利法的内容制订独特的软件保护制度,用著作权法保护软件基本成为世界通例。

现在,有些国家又开始用《专利法》保护软件,美国、日本、欧洲等发达地区已经开始重新修改各自的专利审查指南,增补了许多有关商业方法软件发明的审查指导意见,三方专利局已不再注重软件可专利性问题的讨论,而是更多关注和讨论软件发明的具体判断标准,即专利审查的第二道门槛:专利三性的问题。欧盟委员会批准了对欧盟软件专利指令进行的有争议的修改,为在欧洲广泛申请软件专利铺平了道路。

目前存在的软件法律保护方式各有利弊。软件的法律保护途径应当和软件的法律本质相适应。为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一些国家都曾对软件保护进行过单独立法的尝试。应该说单独立法保护软件符合软件本身的特点,是未来立法的必然趋势。

二、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寻求软件法律保护的最大化
在我国软件主要适用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第三条直接将软件作为作品的一个类型加以保护,《软件保护条例》也是根据著作权法来制订的。但是并不排除软件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来保护。目前,对软件的保护途径大致有《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一)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软件是软件保护的主要方式,一般来说取得著作权应当具有独创性,但是独创性的要求非常之低,几乎可以认为只要是自行开发的软件都可以认为具有独创性,我们可以这样说,在我国几乎任何独立开发的软件都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软件具有下列优点:著作权是自动取得的,一旦完成,不管是否发表即享有著作权,不需要经过任何的申请,没有任何的审批程序。

《著作权法》最初是为保护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而不是为保护非常具有实用性的软件设定的。因此,采用著作权法保护软件难免会有先天性的不足:

1.著作权法只保护形式不保护思想内容,体现在软件上,只保护软件的源程序及文档,不保护软件的算法及处理问题构思和方法,而软件的精华和价值却主要体现在算法及处理问题的构思与方法上。著作权法只保护形式,这就使得人们用同一思想却用不同的程序语言和运算技巧编制同一运行环境下实现同一功能的程序的行为无法被认定为侵权;

2.著作权法禁止他人非法复制著作权作品,但不禁止用作品中描述的方法去操作运用。软件开发的目的在于投入操作过程,其价值不在于翻阅、浏览、欣赏,而恰恰在于实施。所以,在此意义上,软件相当于科技成果而非作品,就此而言,著作权法保护软件既无力又勉强。

(二)专利法保护
专利法保护内容而不保护形式,这正好与著作权法形成互补,著作权法不能保护的软件算法及思想内容,正好是专利法保护的内容。

软件一经授予专利,保护程度相当高,开发者对其享有独占性,他人不得利用该项软件产品的设计原理和有关技术。某些软件一旦被授予专利,程序员们就很难绕得开,他们面临的将是一个专利雷区,只有支付专利费才能开发软件,拥有专利权的软件仅仅依靠专利许可证的发布就可以获得盈利。

适用专利法保护软件注意的问题
1.并不是所有的软件都可以取得专利法的保护,取得专利保护需要符合比较严格的条件,即“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大多数软件具备不了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特点,即是大多数的软件是不可以申请专利的,不适用专利法的保护;
2.申请专利需履行复杂的手续,审批需要两三年的时间,对市场生命周期比较短的软件是不适合的;
3.申请专利是需要支付费用的,而且获得专利权后,每年还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对于经济价值不高的软件也不太适合;
4.申请专利,其技术材料是对外公开的,对软件而言是要开放源代码的,这对开发者来说是极不愿意的。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软件权利,主要是通过保护软件中的商业秘密来实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软件中往往包含着开发者的一些发明创造、技术诀窍和关键信息,开发者采取了保密措施,则该软件就成为商业秘密而受法律保护。

采取商业秘密来保护软件有如下优势:1、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比较宽泛,它既保护软件的表现形式,又保护软件的算法及思想内容;2、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不需要支付费用;3、保护期限是不受限制的。

对于正在开发的软件极适合商业秘密来保护,对于向特定客户专门开发的软件适合可以通过在软件使用许可合同中约定商业秘密保护。对大批量销售的软件,这种保护方式很难行得通。

商业秘密要求权利人必须采取了保密措施才能构成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很多,只要体现在对内和对外方面,对内部员工要求签定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对外部接触软件者或用户提出保密要求、要求承担保密义务等。

(四)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包括商标法保护,海关保护等这里不详谈。

软件具有多重属性,既是作者的思想表达方式(即作品),又是一项技术方案。它既有作品的“文学性”,又具有工业产品的“实用性”,软件的这些属性绝不是对立的、相互排斥的。正因为软件本身这种法律本质的多元性,使其适用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法体系的保护,这些保护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重叠使用,对于软件制造商,软件保护越多,其获得的商业将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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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法律监督书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法律监督书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9月11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职能,有效地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
定: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决定,以《法律监督书》的方式,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
员应当接受这种监督。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违反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下列行为,可以发出《法律监督书》:
(一)执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不力的;
(二)对视察、执法检查或者评议中指出的重大违反宪法、法律、法规事件不予纠正的;
(三)对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责成处理的重大事项逾期不予办理的;
(四)对有重大影响的冤案、错案不予纠正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徇私枉法行为不予纠正和处理的;
(六)应当发出《法律监督书》的其他行为。
三、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建议发出《法律监督书》,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发出《法律监督书》,但须向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出的《法律监督书》,须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法律监督书》应当载明的主要事项是:
(一)发出《法律监督书》的机关名称、文件编号;
(二)接受《法律监督书》的机关名称及其违法事实;
(三)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意见;
(四)接受《法律监督书》的机关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纠正和处理结果的限期;
(五)其他事项。
五、需要核查发出《法律监督书》建议中提出的违法事实时,由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指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至五人组成的核查小组或工作委员会进行。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聘请具有某方面专业知识或者其他熟悉情况的人员参加核查。
六、接受《法律监督书》的机关,应当在《法律监督书》规定的限期内将执行情况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行过程中,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受主任会议委托的工作委员会,可以听取受书机关主要负责人关于执行《法律监督书》情况的汇报。
七、发现《法律监督书》认定的受书机关的违法事实确实有误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出的《法律监督书》;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撤销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发出的《法律监督书》。由主任会议决定发出的《法律监督书》,也可以由主任会议决定撤销,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发现《法律监督书》认定的受书机关的违法事实部分有误时,发书机关可以先行撤销《法律监督书》,并在纠正后,重新发出。
八、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主任会议,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接受《法律监督书》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书面建议撤销发出的《法律监督书》,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九、对拒不执行《法律监督书》的机关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干部任免程序,做如下处理:
(一)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撤销其职务;
(二)属于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十、本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9月11日

关于印发《宁波市经济委员会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关于印发《宁波市经济委员会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委(计经委)、市属各控股(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加强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工作,我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了《宁波市经济委员会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波市经济委员会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二○○○年六月十二日







宁波市经济委员会



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体系,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强廉政建设,规范工作程序,特制订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
  一、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总则
  1、严格遵守公务员条例和宁波市经委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顾全大局,坚持原则,加强协调,提高效率。
  二、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内容
  2、根据国家经贸委的授权,宁波市经济委员会为宁波市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并核发"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证明"和"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其中"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证明"(有效期为3个月)是进口单位用于申领进口许可证的依据;"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是海关监管和验放的凭证。
  3、国家管理的重要工业品是指关系国计民生,对资源配置、经济运行、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重要影响的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按管理方式不同,进口重要工业品分为配额管理、限量登记管理和自动登记管理。其中配额管理商品9种:成品油、化肥、涤纶、腈纶、聚酯切片、汽车轮胎、氰化钠、烟草及制品、二醋酸纤维丝束;限量登记商品5种:原油、石棉、农药、胶合板、钢材。自动登记(即非限量登记)进口商品7种:酒、彩色感光材料、塑料原料、合成橡胶、化纤布、钢坯、有色金属(指铜、铝)。
  4、以下贸易方式进口的重要工业品均应按本办法办理有关手续:一般贸易进口;利用国外政府和金融机构贷款进口;寄售进口;租赁进口;补偿贸易进口;国际招标进口;劳动补偿进口;捐赠进口。
  境外来料和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直接用于加工生产返销出口的重要工业品,由海关实行监管。
  三、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的制定
  5、在国家经贸委的指导下,宁波市经委每年9月份以前,下发通知汇总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下一年度重要工业品进口需求,对各单位上报的进口申请,由市经委涉外处负责进行分类汇总,并根据宁波市生产、经济运行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需要,负责对宁波市重要工业品的进口需要进行综合平稳,研究确定各种重要工业品的年度进口总量,报委领导同意后,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
  四、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配额管理商品和限量登记商品)的分配原则
  6、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配额管理商品和限量登记商品)的分配是在遵循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年度计划总量和分配要求的基础上,以市场为导向,根据全市经济运行的特点,以促进产业结构和进出口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为目的,并结合宁波市生产、建设的实际情况,确定以下基本原则:
  (1)国内确实不能生产的品种优先安排;
  (2)根据国家经贸委要求,优先保证出口创汇重点企业、"320"工程企业、扭亏增盈重点扶持企业的要求。
  (3)对技术含量高或国内外著名品牌产品的生产给予一定的支持。
  (4)根据实际情况,对经营主渠道企业给予一定考虑。
  7、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经贸委的具体部署,在宁波市经委的直接领导下具体由涉外经济处负责,由涉外处按上述4条基本原则提出分配方案的建议,报分管主任审核,送主任审签后发文下达。
  五、进口重要工业品的企业所需条件
  8、经国家批准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和其他企业。
  9、进口的商品是本单位、本地区生产、建设自用和市场需要的。
  10、申请进口的企业资金必须有保障,保证按期对外履约。
  11、申请进口企业需申报材料:
  (1)报告:企业概况,申请进口理由,进口商品名称,进口国别、数量、用途、履约能力等;
  (2)出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上年度进口经营销售实绩(附进口合同、海关报关单等复印件)。
  六、申报审批程序
  12、凡申请进口的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经委(计经委)或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
  13、各县(市)、区经委(计经委)或主管部门对报告提出初步意见向宁波市经委转报。
  14、宁波市经委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管理机构(涉外经济处)根据国家经贸委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的原则进行审核。
  15、经审核同意后:
  (1)对申请进口自动登记产品的企业签发"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
  (2)申请进口配额、限量管理商品的企业可对外签订合同,发证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签发"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证明"或"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
  办理重要工业品进口证明的企业须提供对外成交合同、代理进口协议及填写完整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申请表"等资料。
  16、不予签发的,在接到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七、管理及处罚
  18、宁波市经委涉外经济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工作,跟踪进口商品的订货、到货情况,并于每月十日前将上月进口情况汇总报国家经贸委。
  19、进口单位需更改"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证明"、"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有关项目的,需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发证机关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办理。
  20、进口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违反本办法:
  (1)未按本办法办理"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证明"或"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而擅自到货的;
  (2)擅自涂改伪造、转让倒卖"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证明"或"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进口许可证制度暂行条例》的。
  21、对违反本办法的,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进口管理机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
  23、本办法由宁波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