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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厂商的法官的生产能力/龙城飞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6:26:36  浏览:87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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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厂商的法官的生产能力

龙城飞将


  法官在审理案件,做出判决时,是在做一种选择。这种选择,是对法律事实加工再造的过程,如同工人在工厂里加工产品一样。这种加工过程,是多种力量平衡的结果。本杰明•卡多佐说:“日复一日,以不同的比例,所有这些成分被投入法院的锅炉中,酿造成这种奇怪的化合物。……法官并非安坐在法官席上,而是插手了这一配制过程。这些因素并非偶然地汇聚在一起,而是有那么一些原则……调整了输入的成分。它也许并非某一时刻所有法官都接受的同一个原则,也并非某个法官在所有时刻都接受的同一个原则。但是,这里还是有一个选择的问题,而不是听任命运之神的摆布;即使决定这一选择的那些考虑因素和动机常常模糊不清,却也并非不完全无从分析。”

  在这里,卡多佐把法官比作了工匠,比作了生产商。主宰这种特殊的生产商进行生产的原则是什么?卡多佐理想的是精神,虽然他并不否认经济的原则,虽然他也赞同罗斯福大总统1908年12月在美国国会发表的咨文中说的话,“法院对经济和社会问题的决定取决于他们的经济哲学和社会哲学”, 波斯纳、科斯、诺思、考斯特等人却认为是经济的原则。卡多佐的法官是理想化的法官,而波斯纳等人分析的法官则现实得多。法官既然是作为生产者,就会具备一定的生产能力,或者说应当具备这样的生产能力。积案如山和草菅人命,都可以从法官的生产能力和生产过程中得到解释。

  从社会分工的角度出发,任何一个行业或产业、企业以及个人,均是社会分工的结果和产物,也都是进一步分工的原因和动力。每一个行业或产业、企业以及个人,都是在为别的行业或产业、企业以及个人提供产品和服务,同时它们也接受其它行业或产业、企业以及个人的产品和服务。彼此之间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过程,是一种加工制作的过程。由此联想到几年前复转军人能不能进法院的争论。 复转军人复员前的职业是军人,对军人来说,输入武器设备,输出战争或和平。法官的生产制作过程则不同,输入的是案件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主张,生产的中间过程输出同时也是输入案件的事实和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其最终产品是“公平”与“正义”,其产品形式是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这两种生产过程是截然不同的,因此,不能简单地说复转军人能不能进法院,而应当考虑,他们能不能由原有的生产能力转换为新的生产能力。其实问题很简单,如果他们能够在短时间内由一种“工业生产的能力”转换为另一种,就可以进,否则,就不应当进。这个过程,对复转军人本人来说,是一种投资的转换。对社会总体的影响来说,将影响到进一步的社会分工,社会总生产体系或经济体系中产品的平衡和生产能力的平衡问题。换句话说,是一种专业化的配合问题,正如喇叭功放需要匹配一样。所以,无论从宏观,还是从微观,专业的生产能力是任何一个人应当具备的,否则就会在社会总的分工体系中被淘汰出局。

  从经济的角度出发,一个纺织企业的总经理可以到钢铁企业去做总经理,但一个纺织企业的工程师到钢铁企业未必能够胜任。因为两个不同企业的总经理,所处理、加工、制作的“原料”是相同的,即原材料、机器、生产工艺过程、市场、劳资纠纷、成本控制等,输出的是利润和所有者的权益,即股东的利益。工程师则面临不同的技术情况。因此,我认为,复转军人进法院是可以的,但有两种情况。其一是,去当行政部门的官僚或去做后勤工作,或辅助性、简单性工作,如法警;其二是经过严格的专业训练,包括法律知识、理想、道德和一些具体的专业知识。例如,专审金融案件,应当了解金融业的运作,专审房地产业案件,应当了解房地产的运作等。否则,就不具备作为法官应有的生产能力。

  大家都知道,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律师内部的分工是十分精细的,至少可以分为可以进行诉讼的和不可以进行诉讼的,分为专司房地产诉讼的、经济纠纷、刑事以及劳资纠纷案件等。但遗憾的是,直到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仍然有人以为,法官所操作的是以“社会人”为客体的社会事务处理技术,需要的是社会科学知识,“一般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各类职业活动以及人们的日常活动都可能增长相当的社会科学(广义上的)知识……当然,法官的专业知识与操作技术不能仅靠日常活动习得,但法官判案需要的并不仅仅是某些十分专业化的法律知识和技术,就能力而论,他首先需要一个公正的判断力、一个敏锐细致的观察力;就知识而言,他必须具有关于社会生活的丰富经验,需要健全而健康的常识,在此基础上才谈得上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与掌握。”  法律工作是专业技术很强的,靠经验和习得不可能掌握其精深奥妙的技能的。当今的社会,是专业化分工和技术性很强的时代,需要人们适应这种时代的要求,特别是法官,当他要面临解决在这些专业化配合中产生的问题时,自己一定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否则就不能胜任。

  在我国,由于法官总体生产能力的局限,影响到社会总的公平的损失,影响到法的流失,影响到当事人应有权利的流失,这种情况是非常多的。一个例子,是广大股民冤声载道的证券案件,法院在很长时间内不能审理,因为不具备其专业能力。还有,房地产纠纷案、票据纠纷以至票据诈骗案、上市公司收购争议案、国际贸易纠纷、医疗纠纷案等,许多判决要么姗姗来迟,久拖不决,要么相同案件不同人审结果大相径庭,要么当事人倍感不公,连年上访,都是由于法官的微观生产能力和法官体系宏观生产体系的生产能力低下、产品质量粗劣所致。就连我国这种体制下一般来说法官们最擅长的刑事审判,也是差强人意。云南无辜的警察杜培武,被冤枉得几乎是砍掉脑袋了。幸亏老天帮了杜培武,使得他像《封神演义》的申公豹一样重新安上了脑袋,不过他比申公豹稍微幸运一点,没被安反了脑袋,而是“留下多处因吊打而形成的伤痕以及外伤导致的脑萎缩,构成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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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行政执法部门进企业执法检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市优化办关于《襄阳市行政执法部门进企业执法检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襄阳政发[201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市政府法制办、市优化办关于《襄阳市行政执法部门进企业执法检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襄阳市行政执法部门进企业执法检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鄂办发[2009]5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襄发[2007]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部门包括: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具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权力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为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有权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的事业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检查是指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权限对企业实施的检查、了解和掌握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督促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襄樊市城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各类工业企业。

第五条 市优化办、市政府法制办为全市规范涉企检查行为的监管机构,并对涉企检查、处罚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涉企检查的审核、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由市优化办负责。

第六条 各级执法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公告制度。对需要进企业检查的事项在政府网站部门信息公开平台予以公布。同时,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等情况及时进行修订,确保合法、有效。

第七条 建立进企业执法检查计划审批备案制度。市直执法部门(含垂直管理的单位)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分季度制定入企检查计划,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批,同时报市优化办备案。涉及重大公共安全、急特事件,食品药品和危险化学品检查、环境保护检查、政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上级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和涉及对被检查单位投诉事项、制假售假等事项的行政执法检查可以先检查后备案。各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申报检查计划的内容、范围、时间进行检查,严禁对企业的随意检查。同一职能部门多个内设机构或二级单位对企业的检查,应当由一级(个)部门进行检查,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多个机关对同一企业就相同或相近事项进行检查的,由牵头部门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后实行联合检查。

第八条 实行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批制度。市直执法部门及其直属、派出机构进企业检查时,必须经该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签批同意。

第九条 建立执法检查预告制度。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前,先向被检查企业预告,开展检查时,必须向被检查企业出示执法证件,同时携带由市法制办出具的《襄樊市进企业检查证》。凡不出示执法证件和检查证的,企业可拒绝接受检查。

第十条 实行教育帮助制度。对企业非主观故意的轻微违法行为,以帮助整改为主,限期纠正,限期内整改到位的,原则上不予处罚;对发现需要给予现场处罚的,可以依法给予现场处罚;逾期不改或检查中发现企业有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要严格按照本单位公布实施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进行。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明令要求的外,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得越级进行检查。检查中应尽量避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随意约见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 执法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涉企检查内控制度,明确涉企检查工作流程,完善执法检查责任制、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的案卷,以便接受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市优化办、市政府法制办将每半年对各部门执行本规定情况开展一次督办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检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各级执法部门和执法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检查纠正;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执法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1)无正当理由不进行检查计划报批和备案的;(2)不经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进行检查的;(3)违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进行处罚的;(4)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生摊派、搭车收费、吃拿卡要报借等违纪行为的。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市直执法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民政部门都要重视殡葬设备的科研和生产,支持殡葬设备研究所、生产厂的技术进步、技术改造和开发。支持殡葬服务行业使用和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设备。为实现殡葬事业的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而努力奋斗。

附:民政部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
根据国家和民政部的十年发展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制定民政部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
一、“七五”期间我国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发展概况
“七五”期间,我国殡葬设备生产与科研厂所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贯彻为殡葬事业服务,为党的总目标、总任务服务的指导思想,奋发图强,开拓前进,使我国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得到进一步发展。
(一)我国自行设计制造的第一代火化机得到推广和应用
1982年沈阳火化设备研究所自行设计制造、1984年通过国家技术鉴定的82—B 型是我国第一代火化机,在“七五”期间累计生产347台。同时, 江西火化设备研究所研制生产出Y90型燃油式火化机;北京火化设备厂研制生产出KHZL 型整体快装燃油火化机;湖北仙桃市殡葬管理所研制生
产出3HEY型燃油火化机和新型履带式进尸车;山东烟台缝纫机针厂研制生产出SDM型燃油火化机; 沈阳火化设备研究所研制生产出F M—90型燃煤式火化机。上述新研制的火化机,均通过民政部和省级技术鉴定,并投入批量生产,累计生产600余台,占目前殡仪馆使用的燃油火化机的40%,? 刮夜孕猩杓浦圃斓幕鸹诮洗蠓段诘玫酵乒愫陀τ谩? (二)殡仪车的生产能满足殡仪服务的需求
江苏常州交通车辆厂、北京北方汽车改装厂等民政部定点生产殡仪车工厂的生产产量已由“六五”末期的年产100辆,增加到“七五”期间每年年产600辆,“七五”期间累计生产殡仪车3000余辆。车型由原来的CL—531A型和CL—532A型两种,增加到现在的CL—532Ⅰ、Ⅱ、Ⅲ型系列、C
L—6470系列、BF5030型系列、BF—130—BY系列、BF1020S型等十多种型号专用殡仪车,生产技术有进步, 产品质量有提高,能满足用户的需求。
(三)殡葬辅助设备的生产发展较快
冷藏棺、冷藏柜、进尸车、消毒加湿器、遗体罩、骨灰盒等殡葬辅助设备和丧葬用品的科研与生产发展较快,有的产品质量有一定提高。1989年民政部举办了第一届全国骨灰盒展评会,通过对全国25个省市区86家工厂生产的283个规格、392件样品的评比,共评出优秀、美观实用、新颖
设计、精湛工艺等四种类型的奖35名,并从中精选出22个骨灰盒参加了同年在法国巴黎举行的国际丧葬用品博览会,使我国生产的骨灰盒打入国际市场。长沙制冷设备厂研制生产的安乐牌LCG—2000型冷藏棺,通过民政部技术鉴定,为我国的尸体防腐技术增添了一项新的手段。此外,还制? ǔ雒裾俊度加褪交鸹ㄓ眉际跆跫泛汀吨行⌒烷胍浅低ㄓ眉际跆跫繁曜肌? “七五”期间,我国殡葬设备的科研与生产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是,起步晚,水平低,技术落后。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未开展基础理论的研究,以至造成火化机的设计参数没有理论根据和试验数据,使火化喷油机的生产长期停留在82—B型火化机的水平上,产品元件, 如燃烧器、喷油嘴等零部件仍停留在三十年代的水平上。
(二)指导思想不明确。过去,根据我国火化量大的情况,在火化机的技术发展政策上,主导思想是要求火化速度快和耗油少,这是对的。但是,忽视了对环境污染排放物控制要求,忽视我国以煤为主要燃料的能源政策,使我国火化遗体以燃油火化机为主,且污染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三)火化机、殡仪车的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的工作基本没有进行,基础型谱至今尚未确定,安装规范、操作规范没有制定统一标准,加之操作工人技术水平低,管理比较落后,因而造成了设备的运行状态不好。
(四)缺乏行业调控手段。作为主管全国殡葬工作的民政部没有殡葬事业费,造成一些带全局性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上述问题,使我国自行设计生产的火化机、殡仪车水平低,技术落后,火化不文明,污染严重,已成为殡葬事业发展中的一大障碍,严重制约着殡仪服务水平的提高,更为严峻的是影响着殡仪馆在城市中的生存。如何把殡葬设备搞上去,已成为迫在眉睫的大事。
二、九十年代我国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发展的奋斗目标和“八五”期间的主要任务
九十年代是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非常关键的十年,集中精力把国民经济搞上去,这是今后十年全党和全国人民的中心任务。殡葬工作必须围绕这个中心任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服务。民政事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中规定,“八五”期间,火化
率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九五”期间,火化率每年提高0.5个百分点;等级殡仪馆的评定,“八五”期间评定10%,“九五”期间评定10%;土葬改革的任务是逐步实现遗体埋葬公墓化, 建立土葬服务体系;改革丧葬礼仪,实行丧葬用品的行业管理,完善丧葬用品的生产和销售体系。为保
证上述任务的完成,今后十年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发展的奋斗目标是:开发研制出与我国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相适应的新型火化机、殡仪车和殡葬辅助设备,使火化机达到或接近国际八十年代的水平(无污染、自动化);使殡仪车的生产逐步达到高、中、普相结合,大、中、小相配套,高档
殡仪车达到国内汽车行业新型轿车水平;使殡葬辅助设备齐全、可靠;逐步使这些先进的殡葬设备能够在大中城市得到推广和使用。
“八五”期间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火化技术基础理论的研究。在继承和发扬我国的火化机高效、节能的基础上,重点的课题研究是推进火化技术进步,以减少环境污染和实现文明火化作为火化技术进步的指导思想,着重研究炉温对污染物的影响,温度、压力、气体流动与充分燃烧、提高燃烧效率、减少污染物
排放的关系。通过科学试验,力争在基础理论上有突破,提出适合中国国情的新的火化技术基础理论,以理论指导生产,从理论上解决我国目前火化设备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加强基础元件的研制。主要是敏感元件、控制元件、执行元件及风机、油嘴的研制,通过外引内联,开展课题研究、委托研究,使这些元件达到技术先进,性能可靠,为新型火化机的生产奠定基础。
(三)积极开展国际技术合作,鼓励引进吸收国外火化机的先进技术,提高中国的火化机的技术水平。
(四)努力提高火化机的自动化程度。通过消化吸收国内电子计算机行业的成果,设计生产出用电脑控制的火化机,达到进尸和燃烧过程的自动化。
(五)研制开发出我国第二代殡仪车,使其成为设备齐全,功能优越,备有冷藏设备,达到国内轿车先进水平,以适应大城市高层次丧葬消费水平的需要。同时,还要开发生产出适用大城市小街道使用的轻便灵活的小型殡仪车;开发生产出为土葬提供服务的殡仪车;开发生产出供少数民
族使用的特殊型号的殡仪车;改造现有车辆的生产手段,提高整车质量。
(六)抓好新产品的开发和老产品的更新改造。新产品开发研制向纵深发展,研制出与能源相配套的燃煤、燃油、燃气火化机的系列产品及殡葬辅助设备,在开发研制新产品的同时,更新改造老产品,抓好高档次和普及型产品的生产。火化要一炉一体,减少混灰现象,实现文明火化。进
尸车向小巧、灵活和占地少的方向发展。同时要加快研制骨灰粉碎机、尸体包装物、整容防腐器械、消毒器械等设备设施,进一步提高文明火化的程度。
三、实现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措施
为实现殡葬设备科研与生产发展十年规划的奋斗目标和完成“八五”计划的主要任务,需要采取以下几项主要措施:
(一)加强科研基地的建设。加快部101研究所建设的步伐,尽快把101所建成科研、情报和信息中心。继续发挥沈阳火化设备研究所和江西火化设备研究所的作用,使各个殡葬设备生产厂都要关心技术进步,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工艺水平和管理水平。
(二)努力攻关,积极开发新型火化机。部101研究所、沈阳火化设备研究所、 江西火化设备研究所、北京火化设备厂、湖北仙桃市殡葬管理所、烟台缝纫机针厂等单位要努力攻关,博采众长,研究设计出具有先进水平的火化样机,在“八五”期间完成设计定型、生产定型,并力争投入
小批量生产。在先进殡仪车的生产上,拟由常州交通车辆厂、北京北方汽车改装厂、长沙制冷设备厂等单位要组织联合攻关,采用标志505型轿车,在车内装上冷藏设备,改装成高档殡仪车。
(三)加强生产厂的技术改造工作。通过贴息技术改造贷款的方式,促使火化机、殡仪车生产厂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先进的工艺,改造落后的生产手段和生产方式,走以内涵为主的发展道路。
(四)加强标准化的工作。“八五”期间,制定出燃煤、燃油、燃气火化机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出各种辅助设备、骨灰盒等丧葬用品的行业标准;制定出设备安装规范、操作规范、管理规范,加快殡葬设备的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进程,使殡葬设备安装、使用、管理符合环境
保护和文明进步的准则。
(五)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社会力量,促进殡葬设备的技术进步和更新改造。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等级殡仪馆的要求,重视殡葬设备的科研与生产,使用先进设备,更新改造旧设备,不断提高殡仪服务水平。凡是有殡葬设备研究所和生产厂的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他们的领导,积极
支持他们进行技术改造。殡葬设备研究所、生产厂要从盈余中拿出部分资金,积极进行生产设备的更新和改造,促进生产技术进步。凡是没有研究所和生产厂的民政部门,要积极和社会上的科研部门挂钩,开展科研工作。各地殡仪馆都要积极采取新型的先进殡葬设备。经济效益好的殡仪馆
要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设备,要从经济上支持殡葬设备生产厂的生产。
(六)加强民政部宏观调控机制。使殡葬设备的科研和生产达到统筹规划、合理分工、优势互补、协调发展。“八五”期间,建议每年从部里的技改贷款和科研经费中按项目报批,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殡葬设备生产线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国家分配给民政部用以火化机、殡仪车的原材
料,要专材专用,支持殡葬设备的生产。民政部将积极鼓励和推广创优产品,淘汰落后产品,并逐步建立殡葬设备的生产许可证制度,使殡葬设备的科研与生产走上正常发展轨道。



1991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