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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吸食他人精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4:03:48  浏览:85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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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吸食他人精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吸食他人精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1988年11月24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公安部法规局:
浙江省公安厅电话反映的案件(一成人吸食多名青少年精液),现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我们认为,该行为可以属于流氓活动。但在确定其行为构成犯罪时,还应查清一些主要情况和情节,比如,其行为造成的具体后果、行为人对被吸食精液者的强迫程度等。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公安部法规局关于吸食他人精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浙江省公安厅电话反映:该省德清县一名五十多岁的理发员,自1963年起就有吸食男子精液的行为;经查实,仅1984年以来即达20多次,其吸精对象为青少年,其中20岁左右的青年9名,少年1名,严重损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德清县公安局认为该行为属于流氓罪中的“其他流氓活动”,即以流氓罪将此案移送县检察院起诉。但德清县和湖州市检察院认为该行为在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不能以流氓罪论处。
浙江省公安厅、检察院、法院一致认为,此行为应以流氓罪论处,而且以往也是作这样认定的,但刑法确无明文规定,故省公安厅请示我局答复。我们的倾向意见是,此案应以流氓罪论处。妥否ⅶ请你们提出意见,并函告我局。
198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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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限制燃放销售烟花爆竹规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昆明市限制燃放销售烟花爆竹规定》已经2005年1月22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王文涛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昆明市限制燃放销售烟花爆竹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公私财产的安全,防止城市环境污染、火灾和人身伤害,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制造,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伴有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产品。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烟花爆竹的燃放、销售管理工作。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和场所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一)昆明主城二环路以内;
(二)五华区的观音寺、教场中路、教场北路、马村、岗头、月牙塘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盘龙区的长青、金星、小坝、云波、云山、新迎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何家院、沐东村管辖范围;官渡区的大树营、金马、方旺、关上、双桥、福德、日新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西山区的南坝、马家、官庄、拥护、周家、陆家、杨家、船房、河南、河北、白马西区、梁源、德缘、张峰、西丽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鑫世、康宏、红盛园、万裕、锦兴苑社区服务中心管辖范围;
(三)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四)城镇居民住宅楼和其他建筑物内;
(五)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防火区域、单位、部位;
(六)车站、码头、机场、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商场、集贸市场等场所;
(七)盘龙江沿岸、滇池部分水域等海鸥聚集觅食、栖息地。
其它需要禁止燃放、零售烟花爆竹的区域,由所在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六条除第五条规定的区域和场所外,其它区域和场所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期间;可以零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除夕前十日至正月十六期间。
第七条燃放烟花爆竹必须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禁止将燃放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投掷,禁止有其他损害公共设施和扰乱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的燃放行为。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
第八条举行重大庆典、焰火晚会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报经公安机关批准,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内燃放。
第九条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各一个专营单位统一负责当地烟花爆竹的采购和批发。市公安机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的零售网点和储存网点合理布点。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的零售网点原则上每区不超过50个。
零售网点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到经批准的专营单位进货。
第十条本市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烟花爆竹质量与安全标准。允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品种,由市公安机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和本市限制销售的品种类别确定公布。
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领相应的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驻昆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做好本地区、本单位对限制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应当教育、约束未成年人遵守本规定。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均可以劝阻或者向管理机关举报。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对违反国家规定和本规定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财物,并处以其货物总价值或者非法所得3倍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四条燃放、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公私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3日发布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部分地区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昆政发〔1993〕168号)同时废止。



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2]6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无线电管理机构:

  现行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实行基站部分向运营商收取,手机部分向用户收取的办法,对确保频率占用费的收取,保障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无线电管理工作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移动通信的迅速发展,手机用户迅速增加,现行收费办法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一方面向运营商收取的部分,收费标准过低;另一方面向用户收取的部分,消费者意见较大,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为促进公众移动通信的健康发展,提高频谱利用率,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经研究,决定对现行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向移动电话手机用户收取每年50元的频率占用费。

  二、调整向蜂窝公众通信网络运营商收取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为:在全国使用的GSM网络频率,每年1500万元/MHz,分三年逐步到位,即第一年按50%,第二年按75%,第三年及以后按100%收取;在全国使用的CDMA网络频率,每年1500万元/MHz,分五年逐步到位,即第一年按20%,第二年按40%,第三年按60%,第四年按80%,第五年按100%收取;在非全国网使用的频率,每省每年150万元/MHz,一步到位。

  三、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其分配的频率总带宽及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并于每年7月1日前向蜂窝公众通信网络运营商统一收取。

  四、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属于国家资源性收费,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4]37号)的规定,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取得收入的3日内,将收入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缴库时填列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25款“信息产业行政性收费收入”。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入除用于中央本级无线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中央本级无线电管理事业经费不足外,其他部分由中央财政采用因素法分配给地方,继续用于支持各地发展无线电管理事业。

  五、收费单位应及时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六、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视情况再做适当调整。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计价费[1998]218号文件所附《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中关于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00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