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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跨行政区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55:57  浏览:84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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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跨行政区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朝阳市跨行政区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9〕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跨行政区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三日


朝阳市跨行政区河流断面水质
目标考核办法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3月3日批准发布)

第一条 为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加强跨行政区河流水环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跨行政区域河流出市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行政区河流断面(以下简称跨界断面),是指各县(市)区行政区间主要河流的出入界水质断面。
第三条 县(市)区对流经本行政区的河流造成污染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向市财政缴纳水污染生态补偿金。
跨界断面、考核指标、采样监测频率等需要调整时,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跨界断面水质监测评价和水污染生态补偿金核定工作。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跨界断面水质监测工作。
市财政每年应列支专项资金用于跨界断面水质监测工作。
第五条 对水质超标、水体污染责任难以确定的跨界断面,采取区域自行申报污染源,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随机抽样监测,按抽测污染源废水超标倍数和抽测企业超标百分数的方法分别核定各有关行政区水污染生态补偿金数额。
原则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次抽测5~10家(申报污染源数小于5家的,抽测2~3家)各行政区申报的污染源,按抽测污染源废水平均超标倍数和抽测超标企业数占总申报企业百分比认定各行政区废水超标倍数和企业超标百分数。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监测结果,核定县(市)区政府应缴纳的补偿资金额,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通报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抄送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在年终结算时一并扣缴。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扣缴的水污染生态补偿金实行专户管理,在“河长”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下专项用于省、市考核断面的下游城市补偿和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生态修复工程。
第八条 根据水污染防治要求和治理成本及上游河段(入行政区)来水水质状况,水污染补偿资金收缴标准暂定为:
(一)上游来水达标,下游出界断面水质不达标,断面水质考核指标超标0.5倍及以下,扣缴25万元;每递增超标0.5倍以内(含0.5倍),加罚25万元。
(二)上游来水不达标,下游(出行政区)也不达标,但跨界断面水质改善超过考核目标基数25%的县(市)区,不交纳补偿金。
(三)上游来水不达标,下游(出行政区)也不达标,但跨界断面水质发生恶化的县(市)区,以考核目标为基数,污染加重50%以下,扣缴25万元;污染每递增50%(含50%),加罚25万元。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情况的跨界断面,水污染生态补偿金数额:污染源抽测结果平均超标倍数在0.5倍和超标率在50%及以内行政区,每次扣缴该行政区25万元;超标倍数在0.5倍或超标率在50%及以上的行政区,每次扣缴该行政区50万元。
第九条 跨行政区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工作纳入县(市)区工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对跨界断面水质考核连续6个月超标的县(市)区,追究有关领导和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对全年跨界断面水质考核体优秀,水质明显改善的县(市)区,由市政府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朝阳市主要河流跨界断面考核表


附件
朝阳市主要河流跨界断面考核表
单位:mg/L
河流名称 断面名称 考核指标 考核目标 监测频次 责任单位
大凌河 王家窝铺 COD 30 每季一次 葫芦岛建昌对照断面
水泉 COD 30 每季一次 喀左县
木城子 COD 30 每季一次 朝阳县
章吉营 COD 30 每月一次 朝阳市、朝阳县、
龙城、双塔、开发区
大凌河
西支 八里堡 COD 20 各水期一次 大凌河西支对照断面
官大海 COD 30 每季一次 凌源市
小城子 COD 30 每季一次 喀左县
第二
牤牛河 梨树沟 COD 30 每季一次 建平县
SS 100
乌兰河硕 COD 30 每季一次 喀左县
SS 100
老虎山河 老虎山大桥 COD 20 每季一次 赤峰敖汉对照断面
SS 70
北沟门 COD 20 每季一次 建平县
SS 70
铁路桥 COD 20 每季一次 朝阳县
SS 70
什家河 召都巴小桥 COD 30 每季一次 朝阳县
SS 100
凉水河 凉水河大桥 COD 30 每季一次 北票市
SS 100
牤牛河 牤牛河大桥 COD 20 每季一次 北票市
SS 70
蒙古营河 蒙古营河桥 COD 30 每季一次 建平县
SS 70
小凌河 松岭门 COD 20 各水期一次 朝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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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33号关于月饼生产经营的有关规定

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


发改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33号
关于月饼生产经营的有关规定



  为了规范月饼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倡节俭,反对浪费,制止“天价”月饼等不良现象,现就月饼价格、质量、包装及搭售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月饼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自觉遵守《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二、月饼价格由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月饼经营者制定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价实相符的原则。

  三、经营者生产销售月饼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四、月饼经营者应当保证月饼的质量,不得制售假冒伪劣月饼,严格月饼保质期,对过期、霉变月饼要及时退市和销毁,切实对消费者负责。

  五、经营者应当对生产销售的月饼进行合理包装,使用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的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

  六、经营者生产销售月饼,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将月饼同其它产品混合包装、销售。

  七、月饼经营者应当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包装标识必须真实合法。

  八、行业组织应当发挥积极作用,开展自律性工作,合理引导月饼经营者的包装和销售行为,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月饼经营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价格、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申诉、举报。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要求应积极解决。

  十、政府价格、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应当在月饼生产销售期间加强市场监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处罚。

  十一、本公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解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严防发生水污染事故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5〕161号




关于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严防发生水污染事故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目前,全国各大江河湖库正处于枯水期,由于水量偏少,水环境容量减少,极易造成集中性水环境污染事故。近日,淮河流域涡河上游污染水体集中下泄,导致安徽省蚌埠市城市饮用水源地淮河蚌埠闸断面水质恶化。为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确保水环境安全,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水环境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将防止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作为当前各级环保部门首要工作任务之一切实予以重视。

  二、增强对辖区内的重点污染企业和排污单位的监控,特别是造纸、化工、印染、制革、酿造、制药等重污染行业和容易引发污染事故的企业要继续进行重点监控,坚决遏制污染反弹,对环境违法行为必须加大监察和处罚力度。加强对已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管,确保正常运营,稳定达标排放。

  三、密切注视辖区内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加大对各主要入河湖排污口和控制断面的水质、水情监测力度,必要时加密监测频次。对本辖区水质水情和水环境污染事故隐患进行认真分析,制定水环境保护应急预案。已制定了水环境保护应急预案的流域、区域,应按预案规定适时采取必要的限产限排等措施。

  四、强化污染联防,主动加强与水利等部门及上下游有关部门的沟通,建立协调机制并认真贯彻落实,及时互通信息,防止因污水突然下泄造成污染事故。涉及供水安全的开闸泄流、水质突然恶化等重大事项,部门间及上下游之间要及时相互通报,涉及跨省(市、区)的向环保总局报告。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使用、经营、贮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认真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排除污染事故隐患,严防突发性污染事故。

  六、及时做好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一旦发生重大污染事件,当地环保部门必须按照规定报告程序,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上报调查处理的进展情况。未按照上述要求上报和采取措施造成重特大污染事故的,上级环保部门督促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李雪

  电话:(010)66556261

  传真:(010)66556264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