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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污染源公开和污染物减排社会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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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污染源公开和污染物减排社会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连政办发〔2008〕32号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污染源公开和污染物减排社会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连云港市污染源公开和污染物减排社会公示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连云港市污染源公开和污染物
减排社会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促进污染物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公开和污染物减排社会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污染源公开和污染物减排社会公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定期将工业企业、城镇和农村生活、农业面源等主要污染源,以及国家和省、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度等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制度。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工业企业、城镇和农村生活、农业面源、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污染源治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国控重点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度。
第四条 污染源和污染物减排公示的内容,由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统计、汇总,并提供相关数据和工作情况。
(一)市环保局:负责对市各有关部门所提供的情况和数据进行汇总,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负责统计和提供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和削减情况,以及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情况(表一、表九、表十)。
(二)市经贸委:负责统计和提供淘汰落后产能、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数据(表二、表三)。
(三)市外经贸局:负责统计和提供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和区内企业环境管理情况及相关数据(表四)。
(四)市建设局:负责统计和提供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情况及相关数据(表五)。
(五)市农业局:负责统计和提供全市农业面源、畜禽养殖污染源治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及相关数据(表六)。
(六)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统计和提供全市水产养殖污染源治理和主要污染排放情况及相关数据(表七、表八)。
(七)市统计局:负责对各部门报表进行审核。
第五条 市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报表要求,规范数据来源及测算方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报告制度,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市各有关部门的报表由市环保局负责汇总。市环保局将汇总后的报表交市统计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环境信息。
第七条 工业企业、城镇和农村生活、农业面源、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主要污染源情况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公布,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度于每年1月底和7月底公布。
第八条 市各有关部门应将本部门联系方式(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向社会公开,征集公众意见。
公众对公布信息的意见和建议,由市各相关部门负责答复和处理。
第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含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公示办法,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本地区重点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减排等环境信息。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表一:年度全市工业污染公示报表
地区 工业废水排放总量(万吨) COD排放总量(万吨) 氨氮排放总量(万吨) 总磷排放总量(万吨) 废水排放达标率(%) SO2排放总量(万吨)





表二:年度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公示报表
行业类别 淘汰企业(项目)数量(个) 淘汰生产能力 主要污染物减排总量(万吨)
SO2 COD 氨氮 总磷




表三:年度全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公示报表
地区 关闭企业数量(个) 减排SO2总量(万吨) 减排COD总量(万吨) 减排氨氮总量(万吨) 减排总磷总量(万吨)





表四:年度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环境保护公示报表
开发区名称 地区 级别 主要产业类型 区内
企业数 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规模(万吨/日) 废水排放量
(万吨/年) 废水达标排放率(%) 排放去向




表五:年度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公示报表
地区 污水排放总量(万吨) 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量(万吨) 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削减总量(万吨) 集中处理率(%)
COD 氨氮 总磷




表六:年度全市种植业和畜禽养殖面源污染公示报表
地区 种植业 畜禽养殖污染
化肥施用量(万吨)(折纯量) 农药施用量(万吨)(折纯量) 总氮排放量
(万吨) 总磷排放量
(万吨) 家畜养殖数(万头,折合成猪) 家禽养殖数
(万只) COD排放量(万吨) 总氮排放量(万吨) 总磷排放量(万吨)




表七:年度全市水产养殖污染公示报表
地区 养殖面积(亩) 较上年减少面积(万亩) 投饵总量(万吨) 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万吨)
COD 氨氮 总磷




表八:年度主要湖泊水产养殖污染公示报表
湖泊名称 养殖面积(万亩) 较上年减少面积(万亩) 投饵总量
(万吨) 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万吨)
COD 氨氮 总磷





表九:年度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公示报表
地区 “十一五”减排目标 年度减排目标 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SO2(万吨) 百分比 COD(万吨) 百分比 SO2(万吨) 百分比 COD(万吨) 百分比 SO2(万吨) 百分比 COD(万吨) 百分比




表十:年度国控重点工业污染源情况公示报表
县(区) 企业名称 废水排放量(万吨) COD排放量(吨) 氨氮排放量(吨) 总磷排放量(吨) SO2排放量(吨) 较上年减排量(吨) 备注






全市合计
较上年
减排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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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陕西省建设厅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2005-4-30 陕西省建设厅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本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标准化法》、《建筑法》及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是制定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应纳入陕西省标准化和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四条 对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尚未制定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下列技术要求,制定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一)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中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

   (三)工程建设的试验、检验方法;

   (四)工程建设的信息技术要求;

   (五)其他工程建设的管理技术要求;

   第五条 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可作为强制性条文。

   第六条 地方标准化工作经费的来源,可从财政拨款、上级有关部门的拨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赞助、编制单位的资助、标准出版发行的收入、科研经费、标准培训收入等渠道筹措解决。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

   三、批准发布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八条 陕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标办)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修订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二、负责进入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国外标准及其他省市地方标准的组织论证和备案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督促工程建设企业按企业工商登记属地化原则到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四、负责在实际工程中采用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未作明确规定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申报和组织论证工作;

   五、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等有关任务;

   六、组织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宣贯、培训;

   七、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的技术档案管理和标准化信息管理,开展相关服务;

   八、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工作。

   第九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工作。并应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地区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工作。

   第三章 工程建设标准的计划

   第十条 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计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纳入全省标准化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体现国家和我省技术、经济政策;

   (二)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三)与相关标准协调配套,不与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重复或抵触;

   (四)按需要与可能综合平衡。

   第十二条 列入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内容成熟,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二)各方面条件具备,可在短期内完成编制、修订工作;

   (三) 标准实施后具有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第十三条 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计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地方标准制订、修订立项,由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于每年4月底和10月底填写项目申请书(附件一)一式三份,送省标办。

   (二)省标办整理汇总所有的申请项目,提出计划意见,连同计划表和项目申请书一式二份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果,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确定计划项目。

   (四)经评审通过的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地方标准制订、修订年度计划,每年分两批印发到标准的起草和参加单位。

   (五)地方标准制订、修订年度计划,由省标办每年两次在《陕西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期刊和陕西建设信息网上通告。

   第十四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的起草单位应按计划要求组织实施。在计划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原计划实施时,应当向省标办提交申请变更计划的报告。省标办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计划的建议,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主管的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并负责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审查报批

   第十五条 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订、修订,应当遵循“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积极采用经分析论证符合本省实情的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其他省市地方标准。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可采取快速编制程序:

   (一)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制订、修订的地方标准项目;

   (二)现行地方标准急需修订的项目;

   (三)由现行其它标准转化为本省地方标准的项目。

   第十七条 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采纳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当经过可行性论证和技术鉴定,有完整的技术资料。

   第十八条 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订、修订编写,应符合现行的《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第十九条 制订、修订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时,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它公众利益的技术要求,单独编写成强制性条文。在强制性条文中不得同时包含推荐性技术要求。

   第二十条 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订、修订,按征求意见和审查报批两个阶段进行。

   第二十一条 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征求意见阶段,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标准起草单位应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拟定具体的编制大纲和工作进度计划,并报省标办备案。

   (二)标准起草单位根据编制大纲和工作进度计划组织标准参加单位进行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

   (三)标准起草单位提出的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由标准起草单位印发给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正式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超过两个月。

   第二十二条 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快速编制程序的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可省略标准的征求意见工作。

   第二十三条 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审查和报批程序,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标准起草单位将征求意见阶段收集到的意见逐条归纳整理,提出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其中标明强制性条文),连同送审文件一式三份,一并报省标办。

   (二)标准送审文件由省标办在开会前一个月发至各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及专家。

   (三)标准审查可采取会审或函审(附件二)的方式。

   1、会审

   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审查会议,由省标办和标准编制的提出部门具体组织。参审人员由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家、标准编制组等代表组成,审查人员不得少于9人。

   审查会对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强制性条文,单独写出审查意见。有争议而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应提出倾向性审查意见。

   2、函审

   审查意见采用书面形式,由省标办收集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参加函审的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审查意见。

   (四)报批

   标准经审查后,由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提出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其中标明强制性条文),连同其他报批文件一式三份送省标办审核,由省标办将报批文件一式二份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标准的报批文件包括:标准送审稿审查意见,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强制性条文汇总单,报批签署表(附件三)等文件。第五章 工程建设标准的批准发布

   第二十四条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和批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第二十五条 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强制性标准的编号为:

       DBJ 61——***—****
       ─┬─  ─┬── ┬─

                 └───标准发布年号

            └──────标准发布顺序号

        └────────强制性标准的代号

  2、推荐性标准的编号为:

       DBJ/T 61——***—****
        ─┬─-  ─┬──  ┬─

                   └──标准发布年号

              └─────标准发布顺序号

        └────────推荐性标准的代号

  第二十六条 对于同一名称的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发布顺序号不变;对修定后的地方标准,其顺序号不变,按重新批准发布的年份在封面和扉页中标准名称的下方增加“(XXXX年版)”字样。

   第二十七条 对含强制性条文的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前言中写明“本标准第X条、┈┈┈为强制性条文”,并在标准批准发布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强制性条文汇总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对不含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在批准后三十日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出版印刷应符合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

   第二十九条 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标办组织出版、发行。凡未经批准发布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版发行。

   第三十条 新发布的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标办在《陕西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期刊和陕西建设信息网上通告。

   第三十一条 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应纳入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

   第六章 工程建设标准的复审

   第三十二条 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工程建设经验的积累,适时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为五年。

   复审后,由省标办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废止、继续有效或需要修订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继续有效的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当再版或汇编时,在标准扉页上的批准日期下方增加“* * * *年 * *月确认继续有效”字样。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继续有效或予以废止的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名录,由省标办在《陕西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期刊和陕西建设信息网上公布。

   第三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进行修订:

   (一)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三)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

   (四)需要对现行的标准做局部补充规定。

   第三十五条 需要修订的陕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当发现标准中的某些规定需要进行修改时,应及时向标准的批准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九条 未经标准的批准部门同意,严禁擅自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条文进行解释。

   第四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的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活动应在统一组织下进行。

   二、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应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

   三、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应确保质量和水平,负责标准宣讲的人员必须是参加标准编制的人员或是经培训合格的师资人员。

   四、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活动,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举办以赢利为目的的各种形式的标准宣贯班、培训班。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申请表
http://www1.shaanxi.gov.cn/app/newzfwj/gg/gg_jtym/2005043003.doc
   附件二: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函审表
http://www1.shaanxi.gov.cn/app/newzfwj/gg/gg_jtym/2005043002.doc
   附件三: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报批签署表
http://www1.shaanxi.gov.cn/app/newzfwj/gg/gg_jtym/2005043001.doc

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三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三批)的通知

财税[201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人身保险产品清单(第二十三批)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9864643.files/n9864642.doc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