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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畜禽产品报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1:31:43  浏览:98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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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畜禽产品报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畜禽产品报验办法》的通知

深农规〔200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外来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外来畜禽产品报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深圳市外来畜禽产品报验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外来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市外运入畜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验,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畜禽产品是指人工饲养并可供食用,未经加工的畜禽的胴体、肉、内脏、骨、蹄等。

  第四条 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外来畜禽产品报验管理工作,各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外来畜禽产品报验工作。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罗湖区外来畜禽产品报验工作,区内大型冷库的外来畜禽产品报验工作由市肉品卫生检验所负责。

  第五条 由市外运入畜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营业执照、申请人身份证明,到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备案。

  第六条 由市外运入的畜禽产品报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来自非疫区;

  (二)由当地合法定点屠宰场(厂)加工生产;

  (三)产品符合国家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四)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包装应符合国家规定卫生要求,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

  (五)运载工具必须具备良好的密封性能和制冷设备,保证所需温度条件;

  (六)具有当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标志、《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及《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第七条 外来畜禽产品进入本市后,需储存、批发、分销的,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储存条件,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畜禽产品销售前,应持该批畜禽产品原产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到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报验手续。

  外来畜禽产品一次性鲜销出售的,可使用原有的《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第八条 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报验后,应及时派出动物检疫员到现场进行验证查物,必要时抽取样品进行检测。其采样、留样和抽检按有关规范执行。

  经查验合格的畜禽产品,由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换发《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第九条 销售未经报验或经查验不合格的外来畜禽产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 境外畜禽产品进入本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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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申办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专〔2001〕665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申办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大连市烟草专卖局:

  为适应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的要求,规范和完善准运证的申办程序,国家局决定申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必须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申办单》(以下简称“申办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申办单的时间和范围
  自2002年1月1日起,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办理必须使用申办单,以前办理准运证需要的合同、调拨单等其他各类证明文件不变。
  二、申办单的样式
  申办单样式由国家局统一制定(见附件),一式两联,第一联(黑色)为申办准运证联,第二联(红色)为申办单位留存联,尺寸规格为245mm×178mm (与2000版准运证的尺寸规格相同)。各省级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局确定的样式统一制作申办单并发放开证单位,开证单位再分发给申请办理准运证的单位。
  三、申办单的管理
  申办单由申请办理准运证的单位填写。申请办理准运证的单位在办理准运证时,应根据实际运输需求,按照申办单填写说明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各开证单位根据申办单的内容和合同、调拨单等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开具准运证。准运证开具后,申办单与准运证存根联一并存档保存。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
1994年9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证券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加强证券市场管理,督促上市公司贯彻《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行为,加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现对上市公司向股东配售发行股票(即配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向股东配股是公司发行新股的形式之一,上市公司配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依本通知规定审批,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复审。
二、上市公司向股东配股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2、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前一次发行包括配股等发行方式;间隔时间是指从公司前一次募足股份后的工商注册登记日或变更登记日,至本次配股说明书的公布日,其间隔不少于12个月;
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公司净资产税后利润率三年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于10%;
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5、公司预期利润率达到同期存款利率水平,即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公司预测的净资产税后利润率应达到同期银行个人定期存款利率;
6、配售的股票限于普通股,配售的对象为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日期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7、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其普通股股份总数的30%。
三、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及证监会对其配股的申请不予批准:
1、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2、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特别是有以违反国家现行规定的方式和范围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的行为、有证券欺诈等行为的;
3、前一次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用途与当时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不相符的;
4、有关本次配股的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和表决方式不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的;
5、其申报材料存在虚假陈述的;
6、公司所确定的配股价格低于该公司配股前每股净资产的。
四、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上市公司的配股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证监会在接到配股复审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公司的配股申请经证监会复审,因本通知第三条第2、3、5款的原因未能通过的,一年以内不得再次提出配股申请。
五、有关上市公司配股的申请和信息披露等具体事宜由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六、到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在境内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原则上应遵守本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还应当遵守《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有关规定。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证监会证监上字〔1993〕128号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和证监发字〔1994〕79号文件《关于做好上市公司送配股复核工作的通知》从即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