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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城市规划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8件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9:25:16  浏览:87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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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城市规划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8件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城市规划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8 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 年12 月6 日十四届市政府第1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徐唐先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口市城市规划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8件规章的决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如下8 件规章:

  一、《海口市城市规划监察行政处罚办法》(1995 年8月7 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4 号发布)

  二、《海口市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暂行规定》(1995 年8月7 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5 号发布)

  三、《海口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1995 年12月18 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 号发布)

  四、《海口市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1997 年7 月23 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7 号发布)

  五、《海口市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1999 年10 月24 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 号发布)

  六、《海口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1999 年10 月24 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7 号发布,2000 年1 月24 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9 号修正,2004 年3月18 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41 号再次修正)

  七、《海口市无公害食用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 年6 月12 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6 号发布)

  八、《海口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2003 年1 月20 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33 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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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

刘成江


  在当今社会,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产品世界中。据悉,每个人每天要接受1000条以上的广告信息,当然,这些广告的目的只是为了让渡产品。我国《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构建了我国产品法律体系。但是,这些法律并没有严格界定瑕疵和缺陷的定义,也没有正式提出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概念。但是这些用语在学理上是存在的,由于这些概念名称的相似,容易引起一些混淆。本文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展开产品相关责任制度的研究,重点区分了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之间的区别。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同时结合了相关案例,深入分析了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本文对完善产品相关责任制度也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概述
  在展开对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区别的探讨之前,我们有必要对本课题研究过程中所涉及的一些基本概念进行严格的界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本课题很顺利地展开。这些基本概念主要有瑕疵、产品瑕疵责任、缺陷、产品缺陷责任四个,具体见以下的论述。
  (一)产品瑕疵责任概述
  1.产品瑕疵概念
  瑕疵的概念是产品瑕疵责任的核心部分,但是对于瑕疵的概念存在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之分。最初立法者们只偏重主观标准或客观标准中的一种,但后来则倾向于两者的同时适用。
  如在德国民法典第459条中规定的瑕疵,在该条两款中规定了两种不同的瑕疵形式:一种是“物的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担保其物在风险转移时,无灭失或者减少其价值,或者其通常效用或者合同预定的效用的瑕疵”;第二种是“出卖人所保证的品质”,对于出卖人违反品质保证而使物具有瑕疵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请求因不履行而造成的损害赔偿。在第一种情况下,瑕疵是买卖物本身的一个特征,其通过客观的,独立于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标准加以衡量,第二种标准则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表述为“出卖人所保证的品质”。
  那么,在我国立法上和法学理论研究方面,是否也存在这种主客观不一致的标准呢?或者说,我国立法和理论通说究竟采纳那一种标准呢?
  我们可以参照一下我国立法关于瑕疵的表述。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有“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的表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瑕疵”则有着更广的外延,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障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我国《合同法》第169条、第191条、第370条和第417条均有“瑕疵”这一用语。但是遗憾的是,我国立法并没有给出确切的关于瑕疵的定义。这一方面是由于立法者的谨慎造成的,但是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瑕疵这一概念本身的复杂性。
  笔者认为,对于瑕疵的定义可以参考德国民法典的规定,结合主客观标准。
  综合以上论述,我们应该从契约法的角度去理解瑕疵,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瑕疵可以表述为: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在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等方面存在不合格的状况。
  2.产品瑕疵责任概念
  以上我们详细论述了瑕疵的定义,认为瑕疵不能仅仅从客观的标准来理解,对于瑕疵也不能设立一个通常的标准,因为不同的产品需求者对于产品的要求是不一样的。产品瑕疵责任在罗马法上就有所发端,罗马法就规定,买受人可因物的瑕疵而提起“撤销诉”或“减价诉”。这一法律传统被西方各国继受,在我国法律上也有所体现。产品瑕疵责任的概念离不开对瑕疵的理解。根据上述对于瑕疵概念的研究,我们可以知道产品瑕疵责任的本质属于民事责任,可以表述为:产品瑕疵责任是指由于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在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等方面存在不合格的状况而产生的合同责任。
  (二)产品缺陷责任概述
  1.产品缺陷概念
  我们经常谈到产品存在缺陷,可是到底什么是缺陷呢?综观欧美主要国家的立法,都把缺陷定义为“不合理的危险”或者“缺乏合理的安全性”。我国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可见,我国立法也把缺陷定义为“不合理的危险”。这一定义是一个弹性较大的定义,主要原因在于产品多种多样,各类产品的性能和功能也不尽相同,不能把产品缺陷或者危险作出一个统一的标准来。按照各国的立法,法官在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方面的自由裁量权是比较大的。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4条将产品缺陷规定为“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判断“产品缺陷”有两个标准,第一个标准是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但不合理危险这一用词本身便具有较强的模糊性,在实际操作中具有较大的弹性。《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不能够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
  《美国侵权法重述》第402A 将缺陷定义为“对使用者或者消费者或其财产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状态”。对于“不合理危险”,美国学者和司法实践倾向于定为“一种在产品离开卖方到达直接消费者时无法预期的不合理危险”。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第四批医疗队赴乍得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乍得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第四批医疗队赴乍得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3年5月21日 生效日期1993年5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乍得共和国政府为了继续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乍得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乍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九名人员组成的第四批医疗队赴乍得工作,具体科别及人数为:针灸医生二名,内科医生一名,妇产科医生二名,儿科医生一名,麻醉科(兼苏醒)医生一名,翻译一名及厨师一名。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乍得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恩贾梅纳中央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乍得工作期间所需的主要药品、器械由中方无偿提供,其运费由中方负担。这些药品、器械由中国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乍方向医疗队提供它所拥有的一般药品。

  第五条 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九名人员往返于中国与乍得之间的国际旅费及他们的工资:
  教授及主任级医生每人每月工资3500美元
  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工资3000美元

  第六条 乍方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员的住房(包括水、电、家具)和两辆汽车(包括油料和司机),住房的维修费由乍方负担。汽车维修费由中方负担。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进口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医疗队的生活用品),将免除缴纳各种税款。

  第八条 医疗队在乍得工作期间,乍方将为中国医疗队队员免除直接税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和生活上的必要便利。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乍得政府规定的法律和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乍方应保护中国医疗队队员在乍方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队员享有中国政府和乍得政府规定的节假日。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自第四批中国医疗队到达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乍方如要求延长本议定书的期限,应于六个月前通知中方。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在恩贾梅纳签字,共两份。每份都用
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乍得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郭天民                  罗米扬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