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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24:54  浏览:92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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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规定

政府令〔2010〕第11号


《河北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规定》已经2010年12月14日省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河北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提高竞技体育运动水平,保障本省体育事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体育后备人才,是指在身体和心理上具有较高体育运动能力潜质,并经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选拔进行业余体育训练的青少年、儿童。

本规定所称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是指开展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体育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后备人才体育训练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后备人才文化教育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做好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领导,将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协调解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障体育事业持续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投入,并在本级财政安排的体育事业经费预算中统筹考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体育彩票公益金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建设,将其文化教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建设应当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向公办体育运动学校选派优秀文化课教师。公办体育运动学校文化课教师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需要,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开办高水平运动队。

高等学校开办高水平运动队,应当在项目设置、课程安排、学籍管理等方面统筹规划,使体育训练与文化教育相结合,体育运动项目与学历教育相衔接。

第十条中小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配备体育场地和设施,按规定配备体育教师,保证体育课时的落实。

中小学校应当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阳光体育运动和课余体育训练。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可以组建学生运动队。

中小学校可以与业余体育学校和体育社会团体实行教育、训练资源共享,加强对本校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工作。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及其体育运动项目的设置进行合理安排,实现同一体育运动项目在本地的小学、初中和高中阶段学校之间的紧密衔接。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将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形成传统并在体育运动项目上具有特色的中小学校,确定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第十三条体育后备人才在升入高中阶段学校时实行文化成绩和体育专项成绩综合评分录取。对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取得优异成绩的中、小学生,应当纳入体育后备人才管理范围,在中考和高考时享受优惠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体育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体育后备人才正式调入省优秀运动队的,其运动成绩达到一级以上并完成高中阶段教育后,可以按规定进入有关高等学校学习。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青少年、儿童体育竞赛活动,促进当地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工作。

组织、参加青少年、儿童体育竞赛活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使用兴奋剂。

第十五条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应当与体育后备人才或者其法定监护人依法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双方在体育运动项目训练、文化教育及相关费用和体育后备人才待遇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从事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教练员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忠于职守,科学执教,尊重、爱护体育后备人才。不得对体育后备人才进行体罚或者侮辱,不得私自向外输送体育后备人才。

第十七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本级的体育后备人才数据库,对体育后备人才实行统一注册、统一管理。

因体育特长享受优惠政策进入省外高等学校学习的体育后备人才,应当保留河北籍注册资格。

第十八条省优秀运动队从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选调体育后备人才进行集训或者试训,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与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和被选调的体育后备人才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签订集训或者试训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中小学校的体育后备人才参加省优秀运动队集训或者试训期间,其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

第十九条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应当为教练员和体育后备人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及其教练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体育后备人才的;

(二)输送的体育后备人才在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比赛取得获奖名次的;

(三)在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对在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教练员,除按前款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外,还应当在其评定职称时按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及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职责的;

(二)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不及时查处的;

(三)贪污、挪用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经费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从事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教练员体罚、侮辱或者私自向外输送体育后备人才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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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1995年8月16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各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参照国务院发布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首长的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其主要目的是,维护各级预算的法律严肃性,强化预算的法律约束力,维护国家财政秩序,促进各单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预算法》,充分发挥预算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
障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对各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促进各级财税部门和各主管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有利于实现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
、规范化。
第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本级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预算执行中的预算调整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财政部门按照批复的部门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根据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按规定程序和预算级次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的情况。
财政部门、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运营)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央、省财税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各项税收、企业应缴利润、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等预算收入的情况。
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拨付补助下级财政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的情况,按年度预算计划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的情况。
各级金库按照国家金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批复的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省财政部门管理的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情况。
第六条 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财政有偿使用资金和其他专项基金的情况。
本级其他主管部门(含直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财政部门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有偿使用资金和其他专项基金的情况。
第七条 为了搞好各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工作,上级政府审计机关可依法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分配使用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支出和下级政府预算外资金、其他财政收支等关系财政工作全局的问题,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八条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预算执行审计监督的需要,各级审计机关可以对中央属单位征收或代收的本级预算收入和各项基金、附加费的征收提留情况进行审计调查。
第九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确定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监督的重点资金、项目和内容,编制年度预算执行审计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的领导,适时听取财政审计工作汇报,协调各方面关系,吸收审计机关参加与财政、经济管理有关的会议及相关的活动,督促审计机关及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上报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条 各级审计机关根据年度预算执行审计方案,分阶段对财税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实施就地审计。即当年第四季度审计前三个季度的执行情况,次年二月底前审计上年第四季度的执行情况。
省审计厅于每年三月份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上一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并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上一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市、县、区审计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参照前款的时间安排,确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报告时间。
各级审计机关应及时将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
第十一条 对同级财税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单位,在组织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作出审计决定。
第十二条 对各级财税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制定的财政制度和办法,有同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应予纠正,由同级审计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政府决定。
第十三条 各级财税部门和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审计机关及时报送以下资料: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年度本级预算和财政部门向各主管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经法定程序调整预算的情况及其说明。
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运营)等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税收进度执行情况月报和年报。
财政决算(草案)及其说明。
财政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及说明。
财税部门制定的财政制度、办法和综合性统计分析、情况简报。
各主管部门向所属单位批复的单位预算和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年度决算(草案)及其说明。
下级人民政府应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决算报送上级审计机关。
第十四条 对违反《审计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议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条 地区行政公署审计机关,在省审计厅授权范围内,在地区行政公署专员领导下,比照上述各条款的规定,依法对地区本级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所辖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向地区行政公署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
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并受地区行政公署的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8月16日

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0号)中“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已经到期。经国务院
批准,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恢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998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