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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55:18  浏览:89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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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教育部


关于印发《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教育部直属有关高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规范并加快全科医生培养,卫生部、教育部组织制定了《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为做好标准的实施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省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全科医学人才培养需求和培养能力,科学编制本省(区、市)年度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计划和中长期培养规划,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培养计划报卫生部和教育部备案。

  二、各省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培养经费、培训期间人员管理等保障政策,加强全科医生培养能力建设,确保培养工作顺利实施。

  三、各省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培养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包括招录、培养、管理、考核、学位授予等环节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强化培养过程管理,确保培养质量。



2012年7月2日



  附件: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kjjys/s7937/201207/55508.htm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为做好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工作,制定本培养标准。
一、培养目标
为基层培养具有高尚职业道德和良好专业素质,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能独立开展工作,以人为中心、以维护和促进健康为目标,向个人、家庭与社区居民提供综合性、协调性、连续性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合格全科医生。
二、培养年限和方式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年限为3年(实际培训时间不少于33个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培训任务者,允许申请延长培养年限。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以住院医师的身份在国家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的各相关临床科室和基层实践基地进行轮转培训,具体培养安排见表1。
(一)临床科室轮转培训
全科住院医师参加临床培养基地中主要临床科室的诊疗工作,接受临床基本技能训练,同时学习相关专业理论知识。总计培训时间为27个月。轮转期间,内科和神经内科病种及其例数的要求主要在病房完成,不足部分在门诊补充,内科安排病房时间应当不少于8个月,管理床位数不少于5张;神经内科安排病房时间应当不少于1个月,管理床位数不少于3张;儿科轮转可安排在门诊或病房完成;其他科室轮转可安排在门诊完成;部分科室(如康复科、中医科)轮转可在基层实践基地完成;少见病种、地方病、传染病及季节性较强的病种,可采用病例分析、讲座等形式进行学习。临床科室轮转期间每周应当安排不少于半天时间学习相关学科知识。对于轮转时间较长的内科等科室,可结合实际情况分段进行安排,以促进学员的消化和理解。
(二)基层实践培训
主要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完成,全科住院医师接受全科医疗服务、预防保健与公共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管理等技能训练。总计培训时间为6个月,具体时间安排可根据实际情况集中或与临床科室轮转部分穿插进行。

表1 培养方式及时间分配表
培养方式 具体科室 时间分配(月)
临床科室轮转培训
(合计27个月) 内科 12
神经内科 2
儿科 2
外科 2
妇产科 1
急诊医学科 3.5
皮肤科 0.5
眼科 0.5
耳鼻咽喉科 0.5
传染科 0.5
精神科 1
康复医学科 0.5
中医科 0.5
选修科室 0.5
基层实践培训
(合计6个月) 基层实践基地 6
注:各培养基地根据本标准要求制定轮转计划。
三、培养内容和要求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内容包括理论培训、临床技能培训和基层医疗卫生实践。理论培训内容以临床实际需要为重点,主要包括:①医学伦理与医患沟通;②有关法律、法规(具体见附表有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推荐目录);③临床科研设计与方法;④临床专业相关理论;⑤全科医学、社区卫生服务和公共卫生。时间安排可集中或分散在3年培养过程中完成。可采用集中面授、远程教学、临床医学系列讲座、专题讲座、临床案例讨论、读书报告会等多种形式进行。理论和临床技能培训内容详见各科室轮转具体要求。
(一)内科(12个月)
1.轮转目的
(1)通过内科培训,系统学习内科常见病、多发病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病史采集、体格检查、病历书写等临床技能及心电图检查等必要的诊疗技术;培养缜密的临床思维;掌握内科常见疾病的诊断、治疗,急危重症的处理原则及转诊指征,以及专科治疗后的社区照顾与随访。
(2)内科学习结束时,全科住院医师应具有正确评估及处理内科常见疾病的能力,识别疾病的不稳定状态及高危状态,并能给予正确的急救与转诊。
2.基本要求
(1)症状学
掌握以下常见症状的诊断、鉴别诊断和处理原则:发热、头痛、胸痛、心悸、腹痛、头晕、晕厥、意识障碍、咳嗽、咯血、黄疸、呕吐、腹泻、便秘、血尿、蛋白尿、呕血与便血、水肿(浆膜腔积液)、贫血、关节痛、淋巴结肿大、消瘦、肥胖。
(2)主要疾病
1)心血管系统疾病
①高血压病
掌握:正常血压值,高血压的诊断标准、分型,高血压的分级及危险分层,原发性高血压与继发性高血压的鉴别诊断,高血压的急、慢性并发症,老年高血压的临床特点,高血压的非药物治疗和药物治疗,高血压急症的治疗原则,高血压一、二、三级预防原则,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熟悉:高血压药物治疗进展。
了解:高血压流行趋势及发病机制。
②冠心病
掌握:冠心病的诊断,心绞痛的临床分型、临床表现及鉴别诊断、缓解期的治疗、急性期的处理及转诊指征,心肌梗死的诊断依据、心电图特征、与其他疾病的鉴别诊断、处理原则与院前急诊处理、转诊指征及注意事项,介入治疗后病人的社区照顾与随访,冠心病一、二、三级预防原则及康复措施。
熟悉:心肌梗死恢复期、维持期的康复治疗。
了解:缺血性心脏病的临床分型;冠心病介入治疗与外科治疗的方法和适应证。
③慢性心力衰竭
掌握:心力衰竭的定义、分型、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心功能分级,急性心力衰竭的急救与转诊,常用药物的作用机制、适应证、禁忌证,药物过量的临床表现与处理原则,心力衰竭的预防原则及康复。
熟悉:慢性心力衰竭的病因、诱发因素。
④心律失常
掌握:常见心律失常的临床表现及心电图诊断,低危心律失常的诊断和处理,高危心律失常的识别、急诊处理及转诊、介入治疗后病人的社区照顾与随访。
熟悉:抗心律失常药物的分类、作用特点和临床应用。
了解:常见心律失常的病因、血流动力学改变,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术的适应证及术后的注意事项,心律失常介入治疗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2)呼吸系统疾病
①上呼吸道感染
掌握:上呼吸道感染的临床表现、诊断、用药原则,抗生素的合理使用原则。
熟悉:上呼吸道症状的鉴别诊断。
了解:上呼吸道感染常见并发症的预防与处理。
②支气管哮喘
掌握:支气管哮喘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重症哮喘的诱因及临床表现、急救原则、缓解期社区防治。
熟悉:支气管哮喘的病因、流行病学特点。
了解:支气管哮喘的发病机制,峰流速仪和呼吸机的使用。
③慢性支气管炎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掌握:慢性支气管炎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病因、临床表现、分型、诊断与鉴别诊断,急性发作期及慢性迁延期的治疗,三级预防措施与康复。
熟悉:慢性支气管炎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发病机制、流行病学特点,社区预防管理及家庭氧疗方法。
④肺炎
掌握:肺炎的病因、临床表现与诊断,常见肺炎的鉴别和治疗原则,抗生素的合理使用原则。
熟悉:急性并发症的临床表现及处理原则。
⑤ 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
掌握: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的诊断标准、分型、常见病因、临床表现及并发症。
熟悉:睡眠呼吸监测(多导睡眠图),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的防治原则,无创正压通气治疗机的操作和使用。
了解: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的发病机制。
⑥急性肺梗死
掌握:急性肺梗死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急诊处理原则。
熟悉:急性肺梗死的防治原则。
了解:急性肺梗死的发病机制。
3)消化系统疾病
①急、慢性胃炎
掌握:急、慢性胃炎的分型及临床表现、鉴别诊断和常用治疗方法。
②消化性溃疡
掌握:消化性溃疡的临床表现、诊断及鉴别诊断、药物治疗,并发消化道大出血的急诊处理及转诊措施。
熟悉:消化性溃疡的发病机制、并发症及处理,溃疡病的手术治疗指征。
了解:各项辅助检查的临床意义及检查前的准备。
③急、慢性腹泻
掌握:急、慢性腹泻的常见病因及鉴别诊断、常规治疗、特殊性治疗和预防原则。
熟悉:感染和非感染性肠道疾病的鉴别诊断,肠道传染病报告程序及消毒处理措施。
了解:结肠镜检、钡灌肠的适应证及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④胃食管反流病
掌握:胃食管反流病的临床表现及处理原则。
熟悉:胃食管反流病的发病机制与并发症。
⑤肝硬化
掌握:肝硬化的病因、肝功能代偿期与失代偿期的临床表现、肝性脑病的诱因及预防。
熟悉:肝硬化的发病机制、辅助检查的临床意义、治疗要点。
4)泌尿系统疾病
①泌尿系统感染
掌握:急、慢性泌尿系统感染的诱因、临床表现、鉴别诊断、常规治疗及预防措施。
②肾小球病
掌握:急、慢性肾小球肾炎临床特点、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和预防原则。
熟悉:肾上腺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和抗凝剂的应用,急、慢性肾炎并发症的处理,继发性肾小球疾病(糖尿病肾病、高血压肾小动脉性肾硬化)的诊断与处理原则。
③慢性肾功能不全
掌握: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诊断、治疗原则、预防及早期筛查。
熟悉:非透析疗法,腹膜透析的适应证及实施步骤。
了解:血液透析的适应证。
5)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
①糖尿病
掌握:糖尿病的分型与诊断标准、药物治疗、非药物疗法,低血糖、酮症酸中毒、高血糖高渗状态诱发因素、诊断及救治措施、转诊指征,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熟悉:糖尿病慢性并发症及处理原则。
了解:糖尿病流行趋势及发病机制。
②血脂异常和脂蛋白异常血症
掌握:脂蛋白异常血症的分类,血脂异常的各项实验室检查标准,药物与非药物治疗方法 。
熟悉:血脂异常治疗进展。
了解:血脂、脂蛋白、载脂蛋白及其代谢。
③痛风
掌握:痛风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防治原则。
了解:痛风的病因、发病机制、分类。
④甲状腺功能亢进(Graves病)
掌握:甲状腺功能亢进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药物治疗,甲状腺危象诱因及临床表现。
熟悉:甲状腺功能亢进的实验室检查。
了解:甲状腺功能亢进的病因学、分类、放射性碘治疗、手术治疗的适应证、禁忌证及副作用。
⑤甲状腺功能减退
熟悉:甲状腺功能减退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处理原则。
了解:甲状腺功能减退的发病机制与并发症。
6)风湿性疾病
①系统性红斑狼疮
掌握:系统性红斑狼疮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
熟悉:系统性红斑狼疮的免疫学检查指标、疾病活动度的判定、药物治疗及其预后。
了解:系统性红斑狼疮的病因、发病机制、诱发因素。
②类风湿关节炎
掌握:类风湿关节炎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康复。
熟悉:类风湿关节炎的实验室和辅助检查、治疗方法。
了解:类风湿关节炎的病因、发病机制。
7)血液系统疾病
①贫血
掌握:缺铁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营养不良性贫血的病因、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预防和筛查方法。
了解:溶血性贫血的实验室检查。
②出血性疾病
掌握:过敏性紫癜与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的病因、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
③急、慢性白血病
熟悉:急、慢性白血病的临床表现。
了解:急、慢性白血病的实验室检查、诊断、药物治疗原则。
8)老年疾病与老年问题
掌握:常见老年疾病与老年问题的诊治(骨质疏松、跌倒、前列腺增生、痴呆、尿失禁、便秘等),老年人患病的特点,老年人合理用药的原则。
了解:老龄化社会的标准,老年人药物代谢特点(包括药物在体内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特点、药物耐受性、组织感受性、药物间的相互作用、药物与疾病相互作用等),老年人心理与沟通。
9)各系统常见肿瘤
掌握:各系统常见肿瘤的临床表现与早期诊断方法。
熟悉:各系统常见肿瘤的实验室和辅助检查、治疗原则、康复。
了解:各系统常见肿瘤的病因、发病机制。
10)地方病
熟悉:当地常见地方病的病因、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监测和防治措施。
内科轮转期间学习病种及其例数要求,见表2。
表2 内科学习病种和例数要求
病 种 最低例数
心血管系统疾病
① 高血压 10
② 冠心病 5
③ 充血性心力衰竭 5
④ 常见心律失常(包括窦性心动过速、房性期前收缩、房性心动过速、
心房扑动、 心房颤动、室性期前收缩、室性心动过速、心室扑动、心室颤动、窦性心动过缓、房室传导阻滞) 15
呼吸系统疾病
① 呼吸道感染 5
② 支气管哮喘 5
③ 慢性支气管炎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5
④ 肺炎 5
⑤ 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 2
⑥ 急性肺梗死 2
消化系统疾病
① 急、慢性胃炎 5
② 消化性溃疡 5
③ 急、慢性腹泻 2
④ 胃食管反流病 2
⑤ 肝硬化 2
泌尿系统疾病
① 泌尿系统感染 10
② 肾小球肾病 10
③ 慢性肾功能不全 5
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
①糖尿病 10
②血脂异常和脂蛋白异常血症 5
③痛风 2
④甲状腺功能亢进(Graves病) 2
风湿性疾病
① 系统性红斑狼疮 2
② 类风湿关节炎 2
续表
病 种 最低例数
血液系统疾病
① 贫血(包括缺铁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营养不良性贫血) 5
② 出血性疾病 2
③ 急、慢性白血病 不做具体要求
老年疾病与老年问题(包括骨质疏松、跌倒、前列腺增生、痴呆、尿失禁、便秘等) 5
各系统常见肿瘤 5
地方病 根据各地要求

(3)基本技能要求:见表3。
表3 内科基本技能要求
操 作 技 术 名 称 最低例数
掌握:
系统查体和物理诊断 10
吸痰术 10
胸部X线读片 10
心电图机操作,书写心电图诊断报告(包括左、右心室肥大,心房肥大,
左右束支传导阻滞,房室传导阻滞,心肌梗死及各种常见心律失常) 30
直肠指诊检查技术 2
临床常用检验正常值及临床意义 50
熟悉: 不做具体要求
胸腔、腹腔及骨髓穿刺技术
输液的操作方法、步骤以及注意事项
导尿术的适应证、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灌肠法的适应证、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
各种注射操作方法、适应证及注意事项
标本(粪便、尿、痰、血液标本)采集方法、步骤
了解: 不做具体要求
动态心电图,动态血压测定,心电图运动试验,超声心动图、颈动脉超声的
应用范围

支气管镜的适应证、禁忌证、并发症及病人检查的准备
肺功能测定方法
CT检查的适应证、禁忌证
磁共振检查的适应证、禁忌证
胃镜、结肠镜、胃液分析、十二指肠液分析及消化道X线检查的适应
症、禁忌证、并发症

超声和核医学检查的适应证、禁忌证
三腔两囊管插管术的适应证、禁忌证、操作方法
骨髓穿刺的适应证、禁忌证及操作方法;输血的适应证


(二)神经内科(2个月)
1.轮转目的
通过神经内科培训,系统学习神经内科常见疾病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病史采集、体格检查、病历书写等临床技能;了解CT、MRI等必要的诊疗技术;培养正确的临床思维;掌握神经内科常见疾病的诊断和处理。
2.基本要求
(1)症状学
掌握以下常见症状的诊断、鉴别诊断和处理原则:意识障碍、认知障碍、构音障碍、眼球运动障碍、面肌瘫痪、听觉障碍、眩晕、头痛、晕厥、癫痫发作、感觉障碍、瘫痪、肌肉萎缩、步态异常、不自主运动、共济失调、尿便障碍。
(2)主要疾病
1)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掌握: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的定义、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院前急诊处理及转诊指征。
熟悉: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的治疗进展、血管介入治疗。
了解: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的病因及发病机制。
2)动脉粥样硬化性脑血栓形成
掌握:动脉粥样硬化性脑血栓形成的定义、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院前急诊处理及转诊指征,缓解期的治疗,针对可干预的危险因素的二、三级预防原则,康复指征。
熟悉:急性期的处理原则。
了解:动脉粥样硬化性脑血栓形成的病因、发病机制。
3)脑栓塞
掌握:脑栓塞的定义、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院前急诊处理及转诊指征,缓解期的治疗,针对可干预的危险因素的二、三级预防原则,康复指征。
熟悉:脑栓塞的病因及发病机制。
4)腔隙性脑梗死
掌握:腔隙性脑梗死的定义、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
熟悉:腔隙性脑梗死的常见综合征。
了解:腔隙性脑梗死的病因及发病机制。
5)脑出血
掌握:脑出血的定义、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院前急诊处理及转诊指征,急性期不同的处理原则,康复指征。
熟悉:脑出血的病因。
了解:脑出血的发病机制、病理。
6)蛛网膜下腔出血
掌握: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定义、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院前急诊处理及转诊指征,治疗原则,康复指征。
熟悉:急性期的处理。
了解:蛛网膜下腔出血的病因、发病机制、病理。
7)高血压脑病
掌握:高血压脑病的定义、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院前急诊处理及转诊指征,治疗原则和处理方法,恢复期的预防,康复指征。
了解:高血压脑病的病因。
8)其他疾病:如血管性痴呆、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面神经麻痹、偏头痛、脑肿瘤、脑膜炎等。
熟悉:上述疾病的诊断要点、治疗方法及康复措施。
了解:上述疾病的病因、发病机制。
神经内科轮转期间学习病种及其例数要求,见表4。
表4 神经内科学习病种和例数要求
病 种 最低例数
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3
动脉粥样硬化性脑血栓形成 3
脑栓塞 3
腔隙性脑梗死 3
脑出血 3
蛛网膜下腔出血 2
高血压脑病 2
其他疾病(如血管性痴呆、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面神经麻痹、偏头痛、
三叉神经痛、重症肌无力、癫痫、多发性硬化症、脑肿瘤、脑膜炎等) 不做具体要求

(3)基本技能要求:见表5。
表5 神经内科基本技能要求
操作技术名称 最低例数
掌握:
体格检查 5
头颅CT阅片 5
了解: 不做具体要求
头颅MRI阅片
腰椎穿刺

(三)儿科 (2个月)
1.轮转目的
通过儿科培训,学习儿科常见疾病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儿科病史采集和体格检查的特殊性,小儿用药特点、药物剂量的计算方法以及正确配奶的方法,小儿生长发育指标的正常值和测量方法,儿科常见疾病的诊断和处理原则;了解儿童生长发育规律和影响因素。
2. 基本要求
(1)症状学
掌握以下常见症状的诊断、鉴别诊断和处理原则:小儿发热、咳嗽、气促、喘息、呕吐、肥胖、婴儿哭闹、青紫、头痛、小儿高血压、腹痛、肝脾肿大、腹部肿块、便血、血尿、智力运动发育落后。
(2)小儿生长发育与主要疾病
1)小儿生长发育与评估
掌握:体重、身长、头围、前囟、牙齿、体格发育指标的正常值测量以及计算方法。
熟悉:小儿神经、精神发育的规律。
了解:小儿生长发育的规律、临床意义及影响生长发育的因素。
2)新生儿常见疾病
①新生儿窒息
掌握:Apgar评分法,新生儿窒息的复苏以及转诊指征。
熟悉:新生儿窒息的临床表现(青紫窒息、苍白窒息)及诊断。
了解:新生儿窒息的病因、并发症及后遗症。
②新生儿肺炎
掌握:新生儿肺炎的预防措施及转诊原则。
熟悉:新生儿肺炎的临床表现及诊断。
了解:新生儿肺炎的病因及治疗原则。
③新生儿黄疸
掌握:新生儿黄疸的分类诊断及鉴别诊断。
熟悉:新生儿生理性黄疸的发展过程。
了解:新生儿时期胆红素代谢的特点,高胆红素血症、胆红素脑病的临床表现、危害性及防治方法。
④新生儿败血症
熟悉:新生儿败血症的诊断与防治原则。
了解:新生儿败血症的病因。
⑤新生儿出血症
了解:新生儿出血症的病因及发病机制。
3)营养性疾病
①营养不良
掌握:营养不良的临床表现、诊断、治疗原则与预防措施。
熟悉:营养不良的病因、病理生理。
②单纯性肥胖症
掌握:单纯性肥胖症的临床表现、诊断、防治措施。
了解:单纯性肥胖症的定义、病因及病理生理。
③小儿贫血
掌握:WHO关于贫血的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及预防原则。
熟悉:营养性缺铁性贫血及营养性巨幼红细胞性贫血的病因、发病机制及临床表现。
了解:小儿铁代谢及小儿叶酸、维生素B12代谢的特点。
④佝偻病及婴儿手足搐搦症
掌握:佝偻病及婴儿手足搐搦症的临床表现、各期的诊断、治疗及预防原则。
熟悉:佝偻病及婴儿手足搐搦症的病因及发病机制。
了解:维生素D的主要生理功能,维生素D过量或中毒的临床表现、防治措施。
4)各系统疾病
①呼吸道疾病(包括上呼吸道感染、哮喘、喉炎、肺炎)
掌握:呼吸道疾病的诊断、处理原则及转诊指征。
熟悉:呼吸道疾病的临床特点。
②小儿腹泻
掌握:小儿腹泻的临床表现、诊断要点及治疗原则(包括液体治疗)。
熟悉:小儿腹泻的病因、发病机制及鉴别诊断。
③小儿腹痛
熟悉:小儿腹痛的病因、检查方法、鉴别诊断、内外科处理原则及转诊指征。
④小儿惊厥、癫痫
掌握:高热惊厥的诊断与鉴别诊断、急救措施和预防原则;癫痫的治疗原则,常用抗癫痫药的使用方法。
熟悉:高热惊厥的临床表现;各型癫痫的诊断要点。
了解:高热惊厥的病因、发病机制;癫痫的病因、临床分型及各型特点,癫痫持续状态的定义、危害性及治疗原则。
⑤急性肾炎及肾病综合征
掌握:急性肾炎和肾病综合征的诊断要点和转诊指征。
熟悉:急性肾炎和肾病综合征的病因及发病机制。
了解:急性肾炎重症病例(高血压脑病及急性肾衰竭)、慢性肾炎急性发作及泌尿系统感染的诊断要点与鉴别。
⑥先天性心脏病
熟悉:小儿各年龄段心界、心率和血压的正常值,先天性心脏病的临床分类及特点。
了解:小儿循环系统解剖生理特点,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法洛四联征的临床表现、诊断要点及转诊原则。
⑦病毒性心肌炎
熟悉:病毒性心肌炎的临床表现、诊断要点及转诊原则。
了解:病毒性心肌炎的发病机制及预防原则。
⑧小儿糖尿病
掌握:小儿糖尿病的诊断、治疗原则与日常管理。
熟悉:小儿糖尿病实验室检查,酮症酸中毒的早期发现和紧急处理。
了解:小儿糖尿病的发病特点。
⑨小儿急性白血病
掌握:小儿急性白血病的常见临床表现。
熟悉:小儿急性白血病的诊断方法。
了解:小儿急性白血病的治疗原则。
5)小儿常见急性传染病(包括脊髓灰质炎、麻疹、水痘、风疹、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手足口病等)
掌握:小儿常见急性传染病的临床表现及诊断要点。
熟悉:鉴别诊断、防治原则及常见并发症。
了解:小儿常见急性传染病病因、流行病学特点、监测与报告及随诊要求。
儿科轮转期间学习病种及其例数要求,见表6。
表6 儿科学习病种和例数要求
病 种 最低例数
新生儿常见疾病
①新生儿窒息 2
②新生儿肺炎 2
③新生儿黄疸 2
④新生儿败血症 不做具体要求
⑤新生儿出血症 不做具体要求
营养性疾病
①营养不良 2
②单纯性肥胖症 2
③小儿贫血 2
④佝偻病及婴儿手足搐搦症 2


续表
病 种 最低例数
各系统疾病
①吸道疾病(包括上呼吸道感染、哮喘、喉炎、肺炎) 5
②小儿腹泻 5
③小儿腹痛 不做具体要求
④小儿惊厥、癫痫 2
⑤急性肾炎及肾病综合征 2
⑥先天性心脏病 不做具体要求
⑦病毒性心肌炎 不做具体要求
⑧小儿糖尿病 1
⑨小儿急性白血病 1
小儿常见急性传染病(包括脊髓灰质炎、麻疹、水痘、风疹、流行性腮
腺炎、猩红热、手足口病等) 5

(3)基本技能要求:见表7。
表7 儿科基本技能要求
操作技术名称 最低例数
掌握:
小儿生长发育与评估 10
小儿查体方法 5
婴儿配奶方法 5
小儿用药特点、药物剂量计算方法 5
了解: 不做具体要求
小儿股静脉穿刺、头皮静脉穿刺、肌肉注射、皮下皮内注射、
儿童心肺复苏等

(四)外科 (2个月)
1.轮转目的
(1)通过外科培训,学习外科(主要为普通外科及骨科)常见疾病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病史采集、体格检查等临床技能及清创缝合、引流、换药、拆线等必要的诊疗技术;建立正确的临床思维;掌握社区外科常见疾病的诊断和处理原则。
(2)外科学习结束时,全科住院医师应具有正确评估及处理外科常见疾病的能力,掌握危重症患者的识别及转诊指征,并能给予正确的急救与处理。
2.基本要求
(1)症状学
掌握以下常见症状的诊断与鉴别诊断、处理原则:体表肿物、颈部肿物、乳腺肿物、腹部肿块、腹痛、呕血与便血、腰腿痛和颈肩痛。
(2)主要疾病
1)外科感染
掌握:常见软组织感染的病因、临床表现、防治原则,抗生素的合理应用。
熟悉:常见软组织感染的概念和转归,败血症、脓血症、破伤风、局部化脓感染的临床表现、防治原则和转诊指征。
了解:气性坏疽的临床表现和转诊原则。
2)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失调
熟悉: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失调的临床表现、防治原则和转诊指征。
了解:体液平衡及渗透压调节、酸碱平衡的维持。
3)颈部疾病
掌握:甲状腺肿物的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
熟悉:颈部肿块的鉴别诊断。
4)乳房疾病
掌握:乳房检查方法;急性乳腺炎的诊断、预防和治疗;乳房脓肿的切开引流、注意事项和并发症;乳腺增生的分型、临床表现和鉴别诊断。
熟悉:乳房肿块、乳腺增生、乳头溢液的诊断;乳腺癌的临床表现、诊断方法和防治原则。
5)腹部疾病
①腹外疝
熟悉:腹外疝的诊断、鉴别诊断要点、治疗原则及转诊指征。
了解:腹外疝的临床类型。
②阑尾炎
掌握:急、慢性阑尾炎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原则,转诊指征。
熟悉:特殊类型阑尾炎的临床特点。
了解:手术治疗的方法和并发症。
③肠梗阻
掌握:单纯性与绞窄性肠梗阻的临床特点、治疗原则。
熟悉:急性肠梗阻的病因、临床分型和治疗原则。
④溃疡病穿孔
掌握:溃疡病穿孔的临床表现、诊断与外科治疗指征。
了解:溃疡病穿孔的外科手术方法和并发症。
⑤胆囊炎、胆石症
掌握:急性胆囊炎、急性化脓性胆管炎、胆石症、胆道蛔虫症的临床表现、诊断,有关外科黄疸型疾病的鉴别诊断和治疗原则。
熟悉:胆囊炎、胆石症超声检查的诊断依据。
了解:T型管放置、护理、造影及拔管适应证;经皮肝穿刺胆管造影(PTC)、经皮肝穿刺置管引流(PTCD)、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RCP)的适应证。
⑥胰腺疾病
掌握:急、慢性胰腺炎的临床表现、诊断和治疗原则。
熟悉:急、慢性胰腺炎的病理;胰腺癌和壶腹部癌的临床表现和诊断方法。
了解:慢性胰腺炎的临床表现、诊断和治疗原则。
⑦胃癌、结直肠癌与肝癌
掌握:胃癌、结直肠癌与肝癌的临床表现和诊断方法。
熟悉:胃癌、结直肠癌与肝癌的处理原则和手术适应证。
6)肛门直肠疾病
掌握:肛裂、肛瘘、痔的临床表现与防治原则。
7)周围血管疾病
掌握:下肢静脉曲张的临床表现、特殊检查、防治措施、手术的适应证。
了解:血栓闭塞性脉管炎、下肢深部静脉炎、囊状淋巴瘤的诊断要点和治疗原则。
8)泌尿系结石与前列腺疾病
掌握:急性尿潴留的病因、治疗原则;泌尿系结石和前列腺炎的临床诊断和处理原则。
熟悉:泌尿系结石的病理;前列腺增生症、前列腺癌的诊断要点、治疗原则和预防。
9)腰腿痛和颈肩痛
掌握:腰腿痛和颈肩痛的临床特点、诊断、治疗和康复原则;疼痛封闭治疗的适应证、方法和注意事项。
了解:腰腿痛和颈肩痛的病因及发病机制;各关节穿刺部位和方法。
10)骨关节病与骨肿瘤
熟悉:急、慢性血源性骨髓炎的临床表现和治疗原则;退行性骨关节病的诊断与治疗。
了解:骨结核的好发部位、病理变化特点、诊断与治疗;良性与恶性骨肿瘤的临床特点、治疗、康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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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十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二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 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察
  第二十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 酝酿
  第二十九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 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 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三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四十二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三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七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十八条 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九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五十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6年2月17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研)字(85)第28号《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是撤销缓刑的法定条件。因此,尚未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不能作为撤销缓刑的理由。
二、在缓刑考验期间,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因有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可在执行拘留或者劳教的同时,继续进行考察,并将拘留、劳教的期间计算在考验期内。

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有关问题的请示

吉高法(研)字(85)第28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省有些被人民法院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有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按其问题性质尚未构成犯罪,但应给予行政拘留或送劳动教养。于此情况下,人民法院怎样适用刑法有关缓刑的规定,在以下两个问题上不明确,需要作出解释,我们讨论的情况是:
一、对此类犯罪分子可否撤销缓刑收监执行ⅶ
一种意见认为: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才可以宣告缓刑。如果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又有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继续危害社会,已失去了适用缓刑的条件。因此,虽然其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也应比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另一种意见认为:刑法第七十条规定,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再犯新罪,才能撤销缓刑。因此,如果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虽有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也不应撤销缓刑。
二、对此类犯罪分子如果不撤销缓刑在其被拘留、劳动教养期间,缓刑考验期应如何计算ⅶ
一种意见认为,此类犯罪分子被拘留、劳动教养期间应继续计算考验期。
另一种意见认为,此类犯罪分子被拘留、劳动教养期间应停止计算考验期,待其拘留、劳动教养解除后再继续计算考验期。
以上两个问题,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意见也不一致,究竟应如何执行刑法有关规定,请予指示。
198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