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235号
《吉林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9月18日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儒林
2012年10月22日
吉林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规范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建成投入使用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使用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经济合作、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项目属于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
(一)在下列单位和地域周边,有关部门告知建设单位,属于国家安全限定区域内建设的项目:
1.市(州)级以上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军工生产单位、电信枢纽、边境沿线;
2.省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确定的重点科研单位。(二)出入境口岸、重点邮件处理场所、大型电力设施建设项目。
(三)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投资的建设项目。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建设单位建设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在向国土资源、规划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当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申请,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
第七条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租赁、购买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在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之前,应当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申请,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审批。
第八条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予以批准;
(二)不符合国家安全要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能够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在申请人按要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予以批准;
(三)不符合国家安全要求,又无法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国家安全机关的审批决定,能够当场作出的,应当当场作出;不能够当场作出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依法检测、鉴定,以及根据本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所需要的时间除外。
第十条建设单位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第十一条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安全防范措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获得批准后,被批准人要求变更批准事项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由该机关对申请变更的事项进行审查,并依照本规定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防范措施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有关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向国家安全机关申请审批的;
(二)安全防范措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未经国家安全机关同意,擅自损毁、拆除或停止使用安全防范设施的。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审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税函[2000]793?
2000-10-12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规定:“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统一生产和供应计划的石脑油,以及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生产计划的溶剂油不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由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已经重组改制,除保留上述两大石化集团公司外,同时又新组建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考虑到这一新的实际情况,现对上述规定作如下补充,即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和供应计划的石脑油,以及列入其生产计划的溶剂油不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2000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下发给你们,对石油化工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见附表1、附表2),不征消费税;未纳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照章征收消费税。鉴于2000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机构重组,本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计划下发较晚,请以此计划对各单位的实际供应和生产数量进行清算,多缴税款留待下一纳税期抵扣,少缴税款予以补征。
为了更好地了解掌握石脑油生产、供应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对石油化工企业每年度生产销售给使用单位的石脑油,使用单位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送各有关供应企业每年度的实际供应数量。使用石脑油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度应对供求单位的供求情况认真核实,并向供应单位出具相应供应数量证明,供应单位应将其实际供应数量和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一同报主管集团公司汇总后报国家税务总局,以此作为国家税务总局调整石脑油供应计划的依据。
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00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计划
2.2000年溶剂油生产计划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1:
2000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计划
单位:万吨
供应单位名称 石脑油供应计划量 使用单位名称 使用量 备注
林源石化公司 7.13 大庆石化公司 3
林源炼油厂 3
北京东方化工厂 1.13
哈尔滨石化公司 5 大庆石化公司 5
前郭石化公司 7.7 大庆石化公司 3.8
吉化股份公司 3.9
抚顺石化公司 10 吉化股份公司 6
北京东方化工厂 1.5
上海石化股份公司 2.5
鞍山石化公司 5.3 辽阳石化公司 5.3
辽阳石化公司
15
吉化股份公司 7.3
盘锦乙烯 2
北京东方化工厂 0.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0.2
抚顺顺成化工厂 1.5
鑫达聚兴化工厂 0.5
宏伟化工总厂 1.2
辽阳化纤公司 2.1
西锦石化公司 24 吉化股份公司 11
盘锦乙烯 6.1
北京东方化工厂 2.9
上海和田精细化工厂 2
鞍山千山石油化工厂 2
锦州石化公司 8 盘锦乙烯 3
北京东方化工厂 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1
大连石化公司 32.9 吉化股份公司 10
盘锦乙烯 6.2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2
上海和田精细化工厂 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3
扬子石化公司 2.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5.8
西太平洋石化公司 5 扬子石化公司 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2
大庆石油化工总厂 19.2 大庆石化公司 8.2
北京东方化工厂 11
辽河石化总厂 10 盘锦乙烯 4
北京东方化工厂 6
吉林油田炼油厂 4.2 吉化股份公司 1.8
盘锦乙烯 1.2
松源化工有限公司 1.2
兰州炼化公司 1 宁夏化工厂 1
马岭炼油厂 0.6 长庆实业公司轻烃厂 0.6
乌鲁木齐石化公司 20 兰州炼化公司 2.4
北京东方化工厂 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3
扬子石化公司 2.4
中原乙烯 3
大同云中化工厂 2
塑州科达化工厂 2.2
克拉玛依石化厂 6 中原乙烯 4
金陵石化 2
玉门炼化总厂 12 北京东方化工厂 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3
中原乙烯 3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3
长庆炼化油工总厂 12.46 北京东方化工厂 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1.46
中原乙烯 6
大港油田炼油厂 4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2
北京东方化工厂 2
华北油田炼油厂 20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5.5
河北清县航天涂料公司 0.6
中原乙烯 3.9
北京东方化工厂 4.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5.5
呼和浩特炼油厂 10.8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2
北京东方化工厂 8
山东新星化工厂 0.8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小计 240.29 240.2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天津分公司 30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30
石家庄炼油厂 6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沧州分公司 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5
上海石化股份公司 4.64 上海吴泾化工厂 2.64
上海金森石油树脂有限公司 2
上海高桥石化股份公司 26 上海石化股份公司 1.6
扬子石化公司 10.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8
上海吴泾化工厂 2
上海永城助剂厂 3.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21.3 扬子石化公司 14.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7
镇海炼化股份公司 69.48 扬子石化公司 12.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11.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13.5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14.9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4.8
东方乙烯化工厂 11.78
宁波海利化工有限公司 0.5
扬州石化厂 0.8 扬子石化公司 0.8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安庆分公司 8.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3.5
湖北枝江化肥厂 4
安庆曙光化工厂 0.6
福建炼化有限公司 7.2 扬子石化公司 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2
东方乙烯化工厂 2.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九江分公司 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3.3
巴陵石化公司 0.7
湖北枝江化肥厂 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洛阳分公司 3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9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18
山东东明石化厂 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武汉分公司 2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4
巴陵石化公司 1.7
湖北枝江化肥厂 15.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荆门分公司 5 巴陵石化公司 0.3
湖北枝江化肥厂 4.2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0.5
巴陵石化公司 2 湖北枝江化肥厂 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广州分公司 1.9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1.9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 2.2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2.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 5.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1.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洛阳分公司 4.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济南分公司 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1
胜利油田有限公司 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6
洛阳实验炼厂 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0.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洛阳分公司 0.5
滇黔桂油田分公司 4 广州乙烯 3.4
茂名乙烯 0.6
湛江东兴石油企业有限公司 21.5 广州乙烯 3.37
东方乙烯化工厂 18.13
保定石化厂 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0.5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1.5
青岛石化厂 4.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4.6
清江石化厂 1.75 扬子石化公司 1.75
杭州 2 上海吴泾化工厂 2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公司小计 297.22 297.22
总计 537.51 537.51
附件2:
2000年溶剂油生产计划
单位:万吨
生 产 企 业 名 称 计划产量 备 注
总 计 179.31
大庆石化公司 1.2
林源石化公司 2.3
吉林股份公司 7.8
抚顺石化公司
2
辽阳石化公司 2.9
锦西石化公司 1.85
锦州石化公司
9
兰州炼化公司
6
乌鲁木齐石化公司 4.12
克拉玛依石化厂
1
独山子石化公司 0.61
玉门炼化总厂
9
南充炼油厂 3.43
大港油田炼油厂
3
华北化学药剂厂 1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公司小计 65.21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燕山分公司 0.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天津分公司 3
天津第一石油化工厂 1.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 1.9
齐鲁石化公司 0.6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洛阳分公司 7.7
洛阳炼油试验厂 1.8
石家庄炼油厂 3.8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济南分公司 1.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 1.8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 0.4
保定石化厂 1.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高桥分公司 5.7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茂名分公司 15.0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广州分公司 2.2
镇海炼化股份公司 8
福建炼化有限公司 1.5
杭州石化厂 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金陵分公司 1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扬子分公司 5
长岭炼化总厂 7.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九江分公司 3.5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武汉分公司 3.3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荆门分公司 0.5
扬州石化厂 1.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 2.4
江苏清江石化厂 9.3
泰州石油化工厂 1.5
西安石化厂 1
青岛石油化工厂 2.5
代管企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公司小计 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