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13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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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13年修正本)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13年修正本)
(1993年9月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8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自2013年5月3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熟悉和遵守宪法、法律,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正确处理常委会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自觉维护和保障常委会集体行使权力。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时,应当履行请假手续。会议全程请假或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的,要在会前以书面形式通过办公厅经秘书长报常务副主任批准。会议期间临时请假,全体会议经秘书长报常务副主任,分组会议经第一召集人报秘书长。参会情况予以通报并备案。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守议事规则和会议程序性规定。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会议内容进行会前调查研究,认真做好审议准备。在常委会会议上发言时,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和常委会的统一安排积极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等活动,每年保证至少参加一次。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经常进行调查研究。每年抽出一定时间到原选举单位联系省人大代表,认真听取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并积极向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 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常委会的安排,积极参与有关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保持清正廉洁,不准牟取私利,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两次缺席常委会会议,不能保证至少参加一次常委会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等活动的,由主任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未经批准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要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当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营口市公有住房提租和补贴暂行办法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公有住房提租和补贴暂行办法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营政办发[1995]103)
第一条 为改革住房租金制度,促进住房商品化,根据《辽宁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要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按此目标,我市各年度住房租金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比例是:1995年4.3%,1996年6%,1997年8%,1998年10%,1999年12%,2000年15%。1995年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为0.68 元。
第三条 提租的范围是全市出租的公有住房。
第四条 各时期租金和补贴的调整幅度统一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公布。
第五条 调整后的租金,一律按使用面积计租。
第六条 提租后新增租金收入纳入各级住房资金,专项用于住房维修。
第七条 租住公房的房租由出租单位核定,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月统一扣缴。扣缴的具体程序为;
1、出租单位与住户所在单位须签定委托代缴租金协定书。
2、出租单位向住户所在单位提供该户住房清单。
3、职工所在单位根据出租单位提供的住房清单的月租金额,按月从职工工资中扣出。出租单位要按扣缴租金总额的3% 付扣缴租单位代办费。
4、出租单位对无单位社会散户的住房租金,仍实行走收的办法。
第八条 住房补贴发放范围是:租住公有住房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1980年以后由个人出资购买公有住房、商品房以及由个人出资合作集资建房,取得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的职工应发给住房补贴。
历史上形成的自住私房或租住私房的职工仍按原规定执行,暂不发给住房补贴
第九条 提高住房租金后,住房补贴为工资总额的3%。原执行的标准(工资的2%)停止执行。
第十条 职工的住房补贴一律按上年底的月工资总额核定,从提租之月始,按月计发。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起薪的下一个月起发给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本市职工须凭公房出租单位发给的租住公房证明,向所在单位申请发给住房补贴。职工调动或迁居时,住房补贴相应的转移。
居住市内的外地在职职工、离退休干部、退休职工和军人,凭住房出租单位出具的租住公房证明,向本单位申请领取住房补贴。
发放住房补贴后,部分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原来享受的住房补贴相应取消。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企业由单位住房资金解决,不足部分列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列入预算;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列入预算;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自有资金解决。
公有住房提租后,其租金实行按质计租的原则,并结合房屋所在地段、朝向、结构、楼层、设施等因素,实行增减计算(见附表)。具体租金由出租单位按市统一租金标准核定。
住房租金按使用面积计算,即户门内的居室、厨房、走廊、厅、储藏室、卫生间、厕所、壁橱。阳台不计租,实行由住户自行养护、维修、更新的办法。
计算租金金额和使用面积取位。金额以元为单位,小数点以下取两位,使用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小数点以下取两位。
月租金计算公式:
应收月租金=(基本租±调节因素)×户合计标准面积+超标部分租金×超标准面积+特别设施金额。
第十九条 各市(县)、区、镇及工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但须报经市房改办审核。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营口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贯彻实施并解释。
附:租金调节表
项目
分类
计量单位
增减额(元)
备注
使用面积
+0.02
八一年底以前进户的
结
混合
M2
+0.03
八二年初以后进户的
″
均含捣制平房
砖木
″
-0.05
构
其它
″
-0.10
外墙不足1.5B,土坯墙,空斗砖墙,灰顶厚度不足10公分
一类
″
+0.02
地
二类
″
0.00
区
三类
″
-0.01
类
四类
″
-0.02
五类
″
-0.03
朝
南向窗
″
+0.01
居室有正南或东南,西南窗
向
无南向窗
″
-0.01
三层楼二层
″
+0.01
楼
四五层楼二,三层
″
+0.01
六层楼以上二三四层
″
+0.01
三层楼以上底层
″
-0.01
层
四层楼,一层楼顶层
″
-0.01
六层楼,七层楼顶层
″
-0.01
厨
独用
″
0
共用
″
-0.1
房
兼用
″
-0.02
在卧室内做饭
厕
独用
″
0
共用
″
-0.01
室内厕所共用
所
无
″
-0.02
暖
集中供热
″
+0.01
分户采暖
″
-0.01
统一安装设备,分户采暖,如解困楼
设
无
″
-0.02
上
独用
″
0
共用
″
-0.01
指室内的上水
水
无
″
-0.02
室内无上水
下
独用
″
0
共用
″
-0.01
水
无
″
-0.02
窗
双层
″
+0.01
部分双层
″
0.00
层
单层
″
-0.01
特
木地板
″
0.20
别
设
双层门或防盗门
″
1.00
施
沐浴器
″
0.50
关于修改《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28件法规的修正案》的议案。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对《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十六条。
二、删除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字样和第二款中的“质量监督和”字样。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及其引用条文的序号作相应的调整。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