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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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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昆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8月15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祖林

  2011年11月21日



昆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移交、保管、利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发挥档案功能,方便社会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并负责中心城区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中心城区以外的县(市)、区城乡建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城乡建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城乡建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的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具体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建、交通、水务、滇管、园林、环保、防震减灾、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经费按照各级财政管理办法,纳入同级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部门预算。

  第八条 下列城乡建设档案应当列入收集范围:

  (一)建设工程档案:主要包括: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市政设施工程档案;管线工程档案;公用设施工程档案;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农村住宅建设档案、资料;

  (五)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乡建设档案、资料。

  前款第(四)项“农村住宅建设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办法,由市城乡建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住建、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分别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向城乡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并对建设项目各环节档案的收集、整理进行督促检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应当查验由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城乡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向城乡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一条 城乡建设档案的移交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归档的文件为原件;

  (二)归档文件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字迹清楚、图面整洁、规格统一;归档文件的整理符合国家有关城乡建设档案规范;

  (三)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且手续完备,竣工图的修改符合规范要求;

  (四)图片、影像、声音文件、电子档案等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 城乡建设档案移交时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二)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日常维护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在普查、补绘结束后6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每年向城乡建设档案机构移交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三)公路工程档案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规定,在通过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四)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每5年向城乡建设档案机构移交1次。

  第十三条 因特殊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成立的临时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按期向城乡建设档案机构移交;临时建设管理机构被撤销的,由其设立部门按照规定编制建设工程档案,按期向城乡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由建设单位暂时保管;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其保管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乡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种管线工程,建设工程档案不完整的,由其权属单位补充完善,并向城乡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四条 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相关收集、保管、整理、著录、统计、鉴定、销毁、编研、保密、提供利用等管理制度;完善对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的现代化管理,实行实体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双套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五条 城乡建设档案的保管和利用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有关档案、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尊重档案移交人、捐赠人、寄存人的禁止或者限制利用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持身份证件、单位介绍信等有效证明,按照档案查询的有关规定,利用档案;

  (三)利用档案时,不得勾抹、描摹、涂改或者伪造、剪裁、抽取档案。

  第十六条 城乡建设档案复制件经城乡建设档案机构盖章后,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利用价值和证明效力。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乡建设档案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十八条 市城乡建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市城乡建设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划,建设统一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第十九条 城乡建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违反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城乡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城乡建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窃取城乡建设档案的;

  (二)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造成城乡建设档案损失的;

  (三)擅自销毁城乡建设档案的;

  (四)勾抹、描摹、涂改或者伪造、剪裁、抽取城乡建设档案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2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昆政发〔1999〕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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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埃发表建交50周年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埃及


中埃发表建交50周年联合新闻公报


  2006年11月7日,中国和埃及7日在北京发表联合新闻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建交50周年联合新闻公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的邀请,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总统穆罕默德·胡斯尼·穆巴拉克于2006年11月3日至7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访问。其间,穆巴拉克总统出席了11月4日至5日召开的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并于11月6日至7日对中国进行了国事访问。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分别与穆罕默德·胡斯尼·穆巴拉克总统举行了会谈和会见。根据两国1999年建立的战略合作关系和2006年6月签署的《关于深化两国战略合作关系的实施纲要》,并基于对双边合作及对各种地区和国际问题进行磋商的一贯重视,两国元首就共同关心的重大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

  二、双方强调,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是第一个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非洲和阿拉伯国家,并于1956年5月30日与中国建交,这为中国开启与阿拉伯和非洲国家的关系发挥了积极的、重要的作用。两国建交50周年之际,双方回顾了这段历史,决心继续共同努力,深化两国战略合作关系,为双边合作开辟更加广阔的领域,并积极探讨建立中国、阿拉伯世界及非洲的有效的三方合作方式,使之成为南南合作中相互尊重、互惠互利的独特范例。双方愿充分利用埃及在阿拉伯世界和非洲的经验以及中国不断发展所带来的机遇,服务于各项发展事业,造福两国人民。

  三、埃方对中国政府和人民在建设国家进程中所取得的成就表示赞赏,支持中国为促进发展中国家团结和合作所做出的努力。埃及愿充分利用其能力和经验及其在阿拉伯、伊斯兰和非洲范围内的独特地位,实现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秩序中发挥有效作用的期望。

  四、双方回顾了两国政治关系的顺利发展历程,表示愿进一步密切两国各层次的互访,保持双方在各领域的磋商与协调。双方对2006年6月签署的《中埃两国外交部建立战略对话机制的谅解备忘录》表示欢迎,强调愿就共同关心的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保持磋商与协调。

  五、双方认为,经贸和投资合作是两国关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双方将积极努力,拓展合作领域,其中包括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双边贸易的均衡发展。同时,双方鼓励加强相互投资,以全面提升双边经贸合作水平。

  六、双方对两国在苏伊士湾西北经济区项目合作取得积极进展及埃方为在区内开展各类投资项目提供适宜环境表示高兴,强调将继续鼓励双方企业在该经济区以及其它合格工业区内建立工业项目,并愿为此提供必要便利。

  七、双方认为,加强两国在农业、科技、金融、旅游、环境、医疗、能源、和平利用核能、航天技术、信息及通讯技术等各个领域的合作具有重大意义,符合两国人民的利益,有利于增强两国的综合国力,促进两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双方对两国在多个领域里堪称典范的合作表示欢迎,并特别指出,双方在旅游领域的合作富有成效,并将致力于深化该领域的合作,以造福于两国人民。

  八、埃方重申恪守一个中国原则,不与台湾建立任何官方关系,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和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企图,坚决反对台湾加入任何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加入的国际或地区组织,强调埃及支持中国为实现两岸统一所制定的法律和做出的努力。中方对埃方在此问题上的一贯立场表示高度赞赏。

  九、双方对中阿合作论坛取得的积极进展、特别是对2006年5月至6月间在北京召开的论坛第2届部长级会议取得的成果深表满意,并表示愿共同促进论坛建设。

  十、双方对2006年11月3日中非合作论坛第3届部长级会议、4日至5日论坛北京峰会及其它各项重要活动取得的成果表示欢迎,强调重视利用现有资源,在一些重要领域开展三方合作,以促进非洲国家和中非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十一、双方认为,当前国际形势正经历着深刻的变化。和平、发展、合作成为当今时代的潮流。但世界并不太平,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影响和平与发展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双方主张,为实现各国和各国人民追求维护和平、稳定和发展的崇高目标,迫切需要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尊重文化多样性以及和平解决争端的基础上,推动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十二、双方认为,应在国际法和联合国有关决议的基础上,根据“土地换和平”原则和阿拉伯和平倡议,在中东实现全面、公正、持久的和平。

  十三、双方希望,伊拉克民选政府在与伊拉克问题有关各方的合作下,为伊拉克人民实现民族团结创造良好的氛围,从而维护伊拉克的独立、主权与领土完整。

  十四、双方谴责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致力于加强两国有关部门在反恐及反恐立法方面业已存在的合作,探讨建立双方合作机制。

  十五、双方认为,国际防扩散体系应毫无例外地适用于所有国家和地区。针对当前不法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的行为,以及双重标准给国际政治、经济、军事、社会秩序造成的破坏,埃方于1990年提出建立中东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区的倡议,中方对此表示欢迎。

  十六、双方对朝鲜进行的核试验及朝鲜半岛局势升级深表忧虑,希望有关各方采取理智和和平手段处理这一问题,避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避免施加使人民遭受最大伤害的制裁,从而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保障核不扩散机制持续性及全球普遍性的既定目标。

  十七、双方一致认为,在当今世界各种争端与动荡频发的情况下,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双方支持对联合国进行改革,使之更好地应对世界面临的新挑战,并增强其作用和威信,促使其在发展问题和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方面发挥更大作用,这其中也包括改革和扩大安理会,以增加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非洲国家的代表性。双方愿就此保持磋商和协调。双方亦对联合国建立建设和平委员会和人权理事会表示欢迎。

  十八、双方完全尊重有关人权的各项国际公约。双方认为,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与公民和政治权利同等重要。双方支持国际社会消除贫困、饥饿和疾病及扩大自由方面所做的努力,但前提是不干涉别国内政、尊重各国自行选择社会制度、发展道路的权利,并考虑到各国人民的不同文化和社会特性。

  十九、穆罕默德·胡斯尼·穆巴拉克总统邀请胡锦涛主席访问埃及。胡锦涛主席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二OO六年十一月七日于北京

水利部“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水利部


水利部“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颁布日期:1997.02.20



水利部“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1997年2月20日水利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保证“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项目(以下简称“九五”攻关项目)
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科委印发的《“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结
合我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水利部“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适用于“九五”期间国家科委下达的由我部主持的项目、课题的
管理。
三、制订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使我部组织承担的“九五”国家科技攻关任务的管
理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一、水利部承担的“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实行项目、课题和专题三级管理

二、水利部作为项目第一组织部门的项目有:“西北地区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和生态环境保护研究”(96-912,以下简称“西北水资源”项目)和“节水农业技
术研究与示范”(96-006,以下简称“节水农业”项目)。作为课题第一主持部门
的有“重大自然灾害监测与评估业务运行系统建立”(96-B02-02)。
三、项目组织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补充并上报专家论证后的项目可行性
论证报告。
2.选择课题主持单位,组织课题可行性论证,核定专题承担单位并审核专题合
同。
3.负责按要求每年向国家科委编报项目执行情况以及各类统计报表和经费决算

4.负责于每年十二月底汇总编报项目及各课题、专题的下一年度执行计划及经
费预算。
5.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课题、专题的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负责按国家科委要求开展验收鉴定工作。
6.负责项目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四、项目第一组织部门会同其他组织部门共同行使项目具体管理的职责,在综
合各组织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汇总各类上报材料,并抄送其它项目组织部门;其它组
织部门应协助项目第一组织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五、设立项目专家委员会,其职责是向国家科委和项目组织部门提供对项目的
咨询意见,参与项目及所属课题论证,参与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检查和评估,参与
项目及所属课题的验收。
六、“西北水资源”项目及“节水农业”项目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水利
部科技司,具体办事地点在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项目管理办公室全面对项目
组织部门负责,其具体职责是:
1.根据国家科委批准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课题可行性论证报告及所签订的
专题合同,监督和检查各课题、专题的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
2.遵照国家科委对攻关项目管理的要求,处理日常工作,并负责与专家委员会
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搞好各项管理工作。
3.对于课题研究中所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由办公室协助组织部门以及专家委
员会研究处理。
4.组织专题间的学术交流,不定期地编发工作简报,交流有关的研究信息、研
究进展情况和建议,并及时介绍国家各有关部门的相关信息。
5.每年向组织部门提交工作总结报告,并定时汇报专题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
况。
6.负责项目的有关统计报表,并于每年二月底按要求报国家科委和财政部。
7.负责将项目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及本年度计划于当年一月底前报国家科
委和财政部。
8.负责项目、课题年度经费决算的审查、汇总,于每年二月底报国家科委及财
政部。
9.协助组织、主持部门,进行课题验收及专题成果鉴定、验收。
七、课题主持单位的主要职责:
1.组织编写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修改补充并上报专家论证后的课题可行
性论证报告。
2.选择专题承担单位;负责与专题承担单位签定专题合同。
3.按专题提出的年度轻费拨款预算报项目组织部门;监督检查专题的进展情况
和经费使用情况。
4.负责按要求向项目组织部门编报课题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
5.按项目组织部门要求做好验收工作。
八、“西北水资源”项目设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总体协调。项目下设课题
协调组,由课题内的归总性专题的第一负责人任组长,由课题内其它专题的第一负
责人任副组长,其余的专题负责人任成员。其职责是:协调处理课题内的计划和各
专题衔接配套问题,协商讨论课题内重大科技问题。
九、专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专题合同,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攻关任务,接受管理单位的检
查。
2.按规定使用专题经费。
3.按要求编报专题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及经费预、决算。
4.计划结束后,按要求提出总结报告等材料,接受验收。
十、专题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职责:
1.根据专题合同转拨专题经费。
2.负责检查专题承担单位执行专题合同的情况并督促其按合同完成任务。
3.协助解决专题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应属本部门安排的基建、物资、
劳动指标等有关条件。
第三章 实施管理
一、项目管理办公室和课题主持部门对项目实施中评估,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
各专题合同中所列的攻关目标、内容、进度、经费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未按合
同规定履约的,应协助专题承担单位找出原因,帮助改进。
二、在“九五”攻关计划实施过程中,需要对计划目标、内容、进度、经费及
承担单位等进行调整时,应按职责范围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专题承担单位要在专题开始实施之前提出专题总体实施方案,报课题主持
单位核准。专题承担单位每年年底应向项目管理办公室和课题主持单位报送下一年
度计划和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每年七月中旬还须报当年上半年专题执行情况。
四、在“九五”攻关计划执行过程中,专题、子专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
撤销:
1.经实施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无实用价值的;
2.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3.攻关内容和其它科技计划相重复的;
4.攻关内容依托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国外合作等条件不落实的

5.参加攻关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6.组织管理不力致使专题、子专题无法进行的;
7.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使计划无法继续执行的。
五、“九五”攻关计划撤销的专题、子专题,其承担单位应对已做的工作、经
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由项目组织部门和课题主持单位
审查,并报国家科委批准后执行。撤销的专题、子专题如国拨经费有结余时,应全
额上缴,继续用于支持国家科技攻关计划。
第四章 经费管理
一、“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部门(地方)配套、银
行贷款、承担单位自筹等多渠道筹集。
二、“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国家拨款属补助性质,经费的使用严格按财
政部关于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执行。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
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
三、各专题承担单位主管部门接到国拨经费后,应在两月之内下拨至专题第一
承担单位。专题第一承担单位应根据子专题的经费计划,在一月内将经费转拨至子
专题承担单位。
四、各专题承担单位及其各级主管部门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国拨攻关
经费。直接承担攻关任务的科研单位可提取不超过国拨经费5%的管理费,专题提取
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五章 成果管理
一、攻关任务完成后,对专题成果要组织鉴定和验收,对课题和项目要组织验
收(具体验收办法另定)。
1.由国家科委组织并主持项目的验收,项目组织部门组织并主持课题的验收。
2.由课题第一主持单位组织并主持专题成果的鉴定,如课题第一主持单位与专
题第一承担单位的上级科技主管部门不是同一单位,可经课题第一主持单位同意,
由专题第一承担单位的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并主持鉴定。
二、攻关任务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将攻关过程中的所有实施记录、数据、试验
报告等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不得散失,不得由个人占有。
三、攻关成果包括:
1.项目工作总结报告;
2.课题工作总结报告;
3.专题工作总结报告、专题研究报告及重大科技成果简介;
4.子专题研究报告;
四、攻关成果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一、参加“九五”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的科技人员,其奖金水平原则上不低于本
单位其他研究人员的奖金水平。
二、各课题主持单位和专题承担单位制定的科技攻关课题、专题实施细则,报
项目组织部门备案。
三、本实施细则报国家科委备案,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