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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稳定促动现代法治/郝铁川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41:27  浏览:83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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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稳定促动现代法治

郝铁川

  著名经济学家萧灼基近日说,未来的10至20年将是我国中产阶层形成的重要时期。如果萧先生的此番预言果能兑现的话,那么,未来的10至20年将是中国法治跃上一个新台阶的重要时期。  
  西方法治现代化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稳定或成熟的现代法治只能产生于一个社会关系相对稳定的时期,而一个社会只有产生了中产阶级或阶层,才能表明社会关系相对稳定。即:随着社会的财富、社会公平观念的普及,社会流动频率的加快以及权力与财富的分离,社会人群结构愈来愈呈现出“橄榄型”,即在收入和财富占有方面,社会顶层的巨富者和社会底层的绝对贫困者都是极少数,出现了一个作为社会结构稳定基础的“中产阶级”,他们的人数占总人口的40%以上。关于“中产阶级”虽然有不同的定义,但一般是指从事脑力劳动的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商业营销人员以及职员、店员、教师、文秘等。“中产阶级”的理论在西方马克思主义学派的社会学学者中一直有很大争议,最重要的是认为它部分地背弃了马克思的阶级定义和忽视了制度变量的分析。不过,我们也应一分为二地看到,中产阶级的理论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有参考价值的观点:即在一个社会中,大多数人过上比较宽裕的中等水平的生活,社会结构才能进入相对稳定的时期,现代法治所赖以生存的主要社会基础方能具备。所以然者何?  
  第一,中产阶级或阶层比较求稳怕乱,此种心态与现代法治的连续性、稳定性价值追求相吻合。  
  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的初期,往往是按公民财产的多少或纳税的多少来规定其选举的有无,这固然暴露了资产阶级民主虚伪的一面,但我们还要看到问题的另一面。即:资产阶级刚刚夺取政权,首要任务是稳定社会秩序,加快经济发展速度、医治战争创伤等。哪一个阶级或阶层最要求此呢?当然是那些既得利益者、富有者。所以资产阶级政权首先让这些人拥有选举权,把国家的命运交给这些人。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中产阶级产生了,资产阶级政权才实行普选制。  
  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先生曾提出一个有趣的建议,他说,成年人每人一张选票,表面看起来很平等,但实际上每张选票的含金量是不相同的,一个18岁的青年人远没有一个中年人成熟。中年人承上启下,最要求社会稳定,稳扎稳打;老年人虽求稳定,但容易保守;青年人虽求进取,但容易激进。所以,中年人的选票含金量最高,应该让每个中年人同时拥有两张选票。  
  中产阶级者固定的收入、稳定的生活,其革命性虽不足,但其保守性、稳定性则有余,与现代法治的价值一拍即合。  
  第二,中产阶级或阶层比较追求体面的生活,看重信誉,此种心态与现代法治诚信、良心守法的价值追求相吻合。  
  两千多年前的中国思想家管子就说过:“仓廪实知礼节,衣食足知荣辱”,精神文明虽有其相对独立性,但说到底需依赖于物质文明。法律作为精神文明的一部分,需要有一定的物质支撑,一个人、一群人、多数人如果身处水深火热之中,饱受饥寒交迫之苦,可你还要求他们安于现状,逆来顺受,短时期尚可,长时期断然难行。一个人、一群人、多数人如果无法支付打官司的成本费用,他们怎会信服法律!法律作为制度文明的一部分,在运行实施过程中更离不开物质的保障。总之,法律与道德不一样,后者的运行总体上是无偿的,而前者的实施是有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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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所办企业脱钩移交过程中所涉契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所办企业脱钩移交过程中所涉契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所属企业与之脱钩时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可否免征契税的请示》(粤财农〔2000〕7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军队、武警部队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中办发〔1998〕24号)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中办发〔1998〕25号)中明确规定: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所办并移交地方的企业,其资产实行无偿划转。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指示精神,对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所办企业脱钩移交过程中所涉及的契税予以免征。



2000年6月19日

建设部关于颁布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公告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颁布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公告
建设部



1994年7月5日,八届全国人大第八次常委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立了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为了维护房屋权属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整顿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秩序,规范房地产产权发证行政管理工作,防止违法分子伪造房屋权属证书,
制止多级、多部门发放房屋权属证书,切实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我部颁发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我部决定颁布全国统一的具有防伪性能的房屋权属证书式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各地必须使用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房屋权属证书,其他部门、单位制作的房屋权属证书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实行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前,权利人依法在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领取的房屋权属证书仍然有效,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三种。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拥有房屋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受国家法律保护。
三、房屋权属证书由建设部监制。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统一由北京印钞厂证券分厂印制。
四、房屋权属证书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未设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市、县,暂由人民政府作为发证机关,并委托下属房地产管理单位具体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
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的,房产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新建房屋;
房产权属转移(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析产、划拨、转让、判决等);
房产权利人更改法定名称或者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化、房屋部分改建、添建、拆除、倒塌、焚毁使房屋现状变更;
设定他项权利(房地产抵押权、典权等);
房屋或者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
六、各直辖市、市、县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必须在建设部注册,未经注册的单位不得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七、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于1998年1月1日开始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经过特殊批准的除外),其他市、县可陆续启用,最晚延期至1998年7月1日。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在启用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之日,同时停止发放旧的房屋权属证书。
八、实行房屋和土地统一管理,发放房地合一权属证书的城市,房地产权属证书暂由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建设部备案。
九、各直辖市、市、县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机关要把换发房屋产权证的工作与整顿产权管理秩序、开展验证工作结合起来,搞好业务建设,开展便民服务,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认真组织好换发产权证书的工作。



199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