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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如游戏/姚建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5:00:19  浏览:80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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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如游戏

姚建宗

法治如游戏?法治如游戏。

这既非戏言,亦非对法治不恭。就法治的真实根基与不变基础来说,它自始至终都是植入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之中的,正是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孕育着法治的理想与精神、原则和意识,生成着法治的规范与制度,构建着法治的组织与机构,因此,生活即法治而法治亦生活。而生活只是属于人的,因为它是在生存基础上追求生存本身的意义和价值,它所寻求的乃是生存的"美好"与"可欲",所以,尽管生活的每一步都显得极其艰辛与沉重,但其基调与理想却永远都是轻松与愉快,正因为如此,真正的人的生活始终是以游戏为基本环节而构成并以游戏为其不变的背景而展开的。既如此,法治便当然如游戏了。

法治如游戏。因为法治和游戏一样,都是真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之必备构件,并既成为真实的人的生活的基本环节又成为真实的人的生活的背景,也正是在法治和游戏当中,人自身才彻底完成了其作为真正的社会生活主体的独立的人的改造,即由与动物无甚分别的自然人成长为真正社会意义上的社会人。正如席勒所说的:只有当人充分是人的时候,他才游戏;也只有当人游戏的时候,他才完全是人。

法治如游戏。因为法治与游戏一样,始终是与真实的人的真实生活时刻相伴的,它虽然具有看起来极其"高贵"的理想与追求(比如"公正"与"平等"、"自由"与"秩序"等),但其永恒不变的关注目光却始终聚焦于现实的人的各种"杂务俗事";它虽然一直要求获得其应有的"神圣性"与"权威性",但其精神面貌与内在性格却始终保持着"世俗"与"温和"的本色。

法治如游戏。因为法治与游戏一样,需要参与其中的每一个人都始终对其保持长盛不衰的热情,都对其满怀善良而美好的期望,并在生活的每一步都身体力行地实践。

法治如游戏。因为法治与游戏一样,其得以存在和展开的关键与核心,乃是参与其中的每一个人都始终尊重并遵守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一系列具体的操作规则,并自觉地维护这些原则与规则,主动积极地监督这些原则与规则在日常生活之中的实施与执行。

法治如游戏。因为法治与游戏一样,它只为参与其中的每一个人都提供平等的机会,但却并不能保证为每一个人都带来令其满意的结果,总有一些人虽然谨守规则并遵循规则而行动但却并未获得相应的公平的理想结局,而这就是法治与游戏的展开所必然产生的"代价"。厉行法治诚如开展游戏,它要求参与其中的每一个人都具有"风险"意识,时刻准备着承受落在其身上的不公平的"代价";在自觉地以理性的态度坦然接受"不公平"的结局的同时,始终坚信并一如既往地践行法治和参与游戏。

正因为法治和游戏一样,要求参与其中的每一个人都高度尊重并自觉遵循公正而平等的规则,要求在公开和透明的开放环境下进行,要求在现实的人的每一个具体的生活场景之中展开,也要求其参与者以一种健康的社会心态、善良的生活愿望、美好的生活理想,以及持之以恒的坚强信心与坚韧不拔的毅力予以实践,所以,法治如游戏,但决不同于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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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滨政发〔2008〕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5月14日第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滨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低标准、广覆盖、保大病原则;
  (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原则;
  (三)政府引导、自愿参保、属地管理原则;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
  (五)医疗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原则;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下列非从业城镇居民:
  (一)中小学阶段学生(包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等学校学生)及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以下简称“中小学阶段学生”);
  (二)未满18周岁的未入园、入学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少年儿童”);
  (三)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老年人(以下简称“老年城镇居民”);
  (四)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一般城镇居民”)。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计划控制、定额调剂。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医疗保险待遇、医疗服务管理全市执行统一标准、统一网络、统一经办服务流程。
  第五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调剂制度,各县(区)按上年保险费收入的15%上解市级调剂金。对完成基金征缴计划和上解任务的县(区),收支缺口资金由市予以调剂解决;对未完成基金征缴计划和上解任务的县(区),收支缺口资金由县(区)自行筹资解决。
  第六条 市、县(区)政府应加强医疗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完善社区服务功能。建立扩面征缴工作机制和奖惩制度,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督导、考核和通报。
  第七条 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其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保费收缴及相关的医疗服务等工作,并指导城市社区具体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工作;卫生部门协助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按有关规定制定城镇居民特别是困难非从业居民就医优惠政策;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在校学生统一参保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身份认定,组织引导低保人员参保,配套开展医疗救助工作;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身份确认工作;公安部门根据需要出具户籍证明及常住、暂住户口证明,提供居民身份证号码查询和确认。
  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筹集:
  (一)成年居民(指一般城镇居民、老年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23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一般城镇居民政府补助60元,个人缴纳170元;老年城镇居民政府补助100元,个人缴纳130元;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政府补助200元,个人缴纳30元。
  (二)未成年居民(指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按每人每年9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政府补助40元,个人缴纳50元;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政府补助70元,个人缴纳20元。
  第十条 政府补助资金由各级政府分担,实行预算管理。市以上财政对惠民县、阳信县补助90%,对滨城区、无棣县、沾化县补助85%,对博兴县、滨州经济开发区补助80%,对邹平县补助60%,其余部分由县级负担。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单位可对其职工家庭中城镇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超过300元以上的部分,可用于缴纳家庭成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执行国家规定的税收鼓励政策。
  第十二条 中小学阶段学生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按个人缴费标准代收医疗保险费;其他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政府劳动保障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到指定的银行缴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搞好登记信息的审核、确认工作。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标准颁发社会保障卡。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按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每年第四季度为下一医疗保险年度申报缴费期。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应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之日起登记参保,连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申报缴费期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对符合参保条件未按规定参保,或参保后中断缴费的,以后参保或续保时须补缴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或中断缴费期间拖欠的医疗保险费。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从业后,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保障大病医疗,适当兼顾普通门诊医疗。
  第十八条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设置大病医疗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第十九条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300元;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的,取消起付线。
  第二十条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成年居民3万元,未成年居民5万元。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未发生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员,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1000元。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0%、55%、50%。
  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每满3年,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最高提高5个百分点。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经确认患有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放化疗、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等4种规定慢性病所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住院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三条 因病情确需转院的,按照“逐级转诊、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办理转院手续。经批准转往市外住院诊治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行负担10%,剩余部分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实行社区定点限额管理,即: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在定点社区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成年居民报销总额不超过30元,未成年居民报销总额不超过20元。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未发生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员,下一年度普通门诊报销限额增加10元。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因患急、危、重病症经门诊紧急治疗后住院的,门诊医疗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经门诊紧急抢救无效死亡的,其医疗费用按住院的规定支付。
  第二十六条 因酗酒、斗殴、自杀、自残、吸毒以及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和其他责任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其他医疗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


第四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中小学阶段学生、少年儿童需增加目录范围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医疗服务定点管理。
  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根据城镇居民居住情况和实际需要合理布局定点,优先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适当增加适合妇女儿童医疗诊治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搞好定点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建立信用等级制度和年检制度,搞好医疗服务监督和管理服务。
  第三十条 完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逐步实行按病种结算、按总额预付等结算管理方式,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减轻城镇居民医疗负担。
  第三十一条 整合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资源,对定点医院、门诊和零售药店实行全市统一定点、统一管理、统一结算,参保居民持社会保障卡在全市定点网络内无障碍就医、购药。
  第三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履行医疗服务协议,落实有关优惠政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工作。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预决算草案的填报、基金的筹集和医疗费的结算给付、基金会计核算等工作。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并接受审计、财政、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核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监督管理和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审定基金预决算。
  审计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应定期报告同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弄虚作假,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退还,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医疗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采取冒名顶替、挂床住院、伪造医疗文书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损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医疗服务协议,扣除违规费用,并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定点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医疗保险定点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定点。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可依法给予处理。
  第四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伙同他人骗取医疗基金或不认真确认参保人员身份造成基金流失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追回发生的费用,并按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损害参保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根据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居民收入的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支付水平适时调整。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检察机关保护私营经济的重新定位

宝鸡市渭滨区检察院 王维新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建设被定位在对国有企业的关注上,体现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保护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等方面。相比之下,漠视了对民营经济的服务,特别是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保护。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检察机关作为党和政府领导下的司法职能部门,在学习和贯彻十六大精神的同时,也应当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重新定位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对象,积极探索保护私营经济发展的新思路和新方法。
一、更新观念,树立保护私营经济发展的执法思想
一直以来,在对待私营经济的问题上,检察机关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思维定势并常常外化为观念上的“歧视”。主要表现为:将其视为微不足道的成分,顶多是极少数的“大款”经济,终归比不了公有经济,社会地位不高;认为私营经济发展潜力不足,只是作为社会经济的补充力量等等。在实践中,检察机关(还包括许多国家机关)表现出对待私营经济与对待公有经济截然不同的态度,在保护和服务等方面关注公有经济比非公有经济明显要多等,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私营经济的信心和发展。
从私营经济法律地位的变化和近年的发展情况看,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解放思想,转变传统的观念,重新审视和理解私营经济的重要作用。
当前,私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中新的、强力的增长点,也是推进城镇化、工业化和解决就业等问题的有效途径,因为私营经济的发展壮大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因而始终保持了顽强的生命力和发展势头,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是检察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检察机关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通过狠抓落实,依法维护个体、私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要全面落实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将服务大局、服务经济作为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的主线思想,在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问题上,坚决贯彻“三个同等”原则,即给予同等对待、同等保护、同等服务。尤其,要更新保护和服务私营企业的传统观念,摈弃歧视或者不公正地对待私营企业的错误思想,将服务私营经济的思想统一到服务社会、服务人民和服务整个经济建设大局的思想高度,从而树立保护私营经济发展的执法思想。
二、严打犯罪,维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观念的更新只是检察机关为私营经济服务的前提条件和思想条件。在这种思想的指引下,如何将保护私营经济与检察职能相结合和做好服务私营经济的检察工作,需要深入研究,并予以解决。
打击犯罪本身就是一种服务方式。只是这种服务方式不被社会一般人所理解,因为它不能直接转化为经济的增长点,是一种环境的服务和幕后的服务。随着法治经济的确立和法治时代的来临,私营企业越来越意识到打击犯罪与企业发展的裙带关系,需要借助法治的力量进行维权斗争。因而,顺应这种呼唤,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私营企业经营权的各类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维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一个有利于私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具体工作思路:坚持三个优先原则,树立四种执法意识。
三个优先原则:一是优先受理,即检察机关对于是私营企业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控告、申诉的案件和对不服民事行政案件处理而申请抗诉的案件要优先受理,决不拖延;二是优先查处,即检察机关要优先查处侵犯是私营企业经营权的各类案件,尤其有些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向私营企业索贿、徇私舞弊等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渎职犯罪案件,决不手软;三是优先监督,即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管辖的涉及私营企业的商业贿赂、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案件要实行优先监督,决不怠慢。
四种执法意识:一是要树立文明的办案意识。严禁对控告、举报、申诉的私营企业人员态度冷漠、生硬、蛮横和推诿;严禁利用办案或预防之机吃拿卡要,拉赞助、搞摊派;严禁刑讯逼供,或对案件当事人进行辱骂和体罚。二是要树立规范的办案意识。严禁滥用侦查措施办案和刑事强制措施;严禁违反法定程序查封、冻结私营企业的帐户、帐册和财产;严禁插手企业间的经济纠纷,或给侦查机关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给以庇护。三是要树立维权的办案意识。不发表损害私营企业声誉和形象的宣传报道;不侵害私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穿检察制服、开警车到私营企业中去调查取证,除必要情况之外。四是要树立谨慎的办案意识。不轻易查封私营企业的库房设备和产品;不轻易冻结私营企业的帐目和银行帐号;不轻易扣押私营企业营业执照;不轻易对私营企业法人代表、经营骨干采取强制措施。
三、强化监督,确保对私营企业的司法公正
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司法职能,其目的是为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和司法的公平、公正。法律监督并不是针对某个环节、某个主体和某个部门法进行监督,而是全方位、多层次地监督,因此,其适用范围非常广泛。过去,我们更多地注重检察业务环节的法律监督。但随着对法律监督地渐进认识,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努力开拓法律监督的多渠道、多方式和多效果。为了全面贯彻新时期检察工作这一改革与发展的方向和思路,我们力求进一步地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将私营企业的司法内容纳入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视野中来,确保对私营企业的司法公正。
目前,执法部门违法执法的现象还比较突出,尤其在对私营企业的执法过程中,认为私营企业无地位,大有要将蛮横执法和违反程序执法进行到底之势,严重破坏了企业的经营权。对此,检察机关应当高举法律监督的旗帜,为私营企业营造一个公正执法的良好环境。及时发现执法部门随意查封私营企业生产设备和其他生产资料,随意冻结私营企业资金,随意罚款、扣押营业执照和责令停产等执法行为,遂向单位负责人、直接主管人员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发出检察建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提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提供服务,协助私营企业走法制化道路
犯罪是对水流的污染,而制度本身的漏洞和不完善则对水源的污染,为犯罪提供便利条件。鉴于这种水源与水流的关系,检察机关应当确立“打击未动,预防先行”工作思路,及时有效地消除企业隐患,为私营企业制度健全把脉,做到“人、章、物”的合理、合法。同时,检察机关不应干预私营企业内部的经营权,通过送法进企业来引导其朝合法、规范的方向发展。具体预防措施为:
第一,送法进企业。将涉及私营企业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各种案例等定期辑录成册,不定期向企业发放;赠送《检察日报》等报刊杂志培养指引私营企业知法、守法;组织检察人员为私营企业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等方式。
第二,配合私营企业搞好员工的法律培训。私营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必须强化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除阅读《劳动法》、《公司法》和《合同法》等必备的法律读本外,还需了解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这是现代企业的要求。因此,检察机关应当积极配合企业对员工进行必要培训,可以通过讲法制课、开座谈会的形式,传授与职工和企业发展紧密相关的法律常识,引导职工和企业树立维权的意识。同时,告知他们检察机关查办渎职案件、受理控告、申诉、举报等职权范围以及申请抗诉的条件和程序,必要时寻求检察保护。
第三,整章建制,堵塞漏洞,当好参谋。针对私营企业内部犯罪的高发、易发、多发环节或者行业,深入调研,剖析发案原因,洞察私营企业案件发案规律,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预防对策。另外,检察机关在发出具体整改意见后,应当要求发案单位将整章建制和堵塞漏洞的情况及时反馈检察机关,而且还应不定期进行回访,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若整章建制、堵塞漏洞有困难的,检察机关应当发挥办案的经验和优势,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帮助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签定合同制度、销售等规章制度,堵塞私营企业在产、供、销等管理中的漏洞,切实为企业当好参谋。
五、提高业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队伍建设历来为党政机关所重视,因为再好的制度,需要人去实施和执行。所以,高检院提出“以人为本”的改革战略目标,努力地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检察队伍。实质上,作为党员干部和司法工作人员,这是最基本、也是最普通的要求。长期以来,由于受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检察人员较易形成“犯罪与刑罚”的思维惯性,不可避免思维局限于刑事法等相关内容,这将不利于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建设的大局。为此,检察人员需要在转变思想观念的同时,努力学习民事法、经济法、行政法律法规等方方面面知识,拓展视野,才能为私营企业服务到位,才能保证服务的质量,才能为经济的发展推波助澜。否则,不但达不到保护和服务的目的,反而会将私营企业的发展引向误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