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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48:26  浏览:84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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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

广东省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


广州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文(2001)6号



为贯彻执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省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委办〔1999〕107号)精神,建立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实行社会集中统一管理,并坚持特事特办原则,保证落实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政策。
第二条 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贯彻“老同志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应实报实销”的精神,其专项统筹医疗费按规定标准由企业和财政共同承担。
第三条 本办法未实施前企业离休干部所发生的医疗费、异地安置在我市的离休干部和离休干部供养的直系亲属,不属于本试行办法执行范围。

第二章 医疗管理
第四条 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行使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的管理职能,负责企业离休干部专项统筹医疗费的审核、支付、结算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企业离休干部专项统筹医疗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对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属企业的离休干部都要参加社会统筹医疗管理,个别远离市区不便纳入地方统筹管理的企业、我市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和离休干部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疗保障工作,继续由单位按原办法自行管理,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第七条 企业离休干部的日常医疗事务管理工作,按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费医疗委员会关于改进办理医疗证手续的请示》(穗府办〔1984〕43号)精神,实行系统归口管理。
第八条 参加社会统筹医疗的离休干部建立个人台帐,即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按要求将离休干部的个人资料输入电脑,由投资主体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统一到公费医疗管理部门领取医疗证和记帐单,办理有关医疗手续。享受人员就诊时,须同时使用医疗证和记帐单。所发生的医疗费由医院按记帐单要求填写,每月连同医院的报表送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审核后输入电脑,作为与医院、财政结算的依据。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九条 企业离休干部统筹医疗费由企业、财政共同承担,采取企业缴费为主、财政适当补贴的办法,所需费用,企业的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条 市属企业离休干部统筹医疗费采取一次性缴费的办法,具体为:各单位按2001年离休干部的实有人数每人一次性缴交统筹医疗费5.5万元,财政另每人补贴1万元。市专项统筹医疗费不足时,由财政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破产企业,其离休干部的统筹医疗费按《破产法》有关规定在离休干部安置费中列支,以每人5.5万元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足部分由接管单位或投资主体解决。
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实施前已关闭、财产已变现的企业,其离休干部的统筹医疗费参照第十一条破产企业的缴纳办法执行;本试行办法实施后关闭的企业,其离休干部的统筹医疗费从国有净资产变现收入中,按每人5.5万元标准一次性缴纳,没有国有净资产可供变现或变现收入不足以提留、缴纳的,由接管单位或投资主体解决。
第十三条 改制企业,原企业离休干部的统筹医疗费由改制后的新单位负责缴纳;改制后不负责管理离休干部的,必须按第十一条中破产企业的办法缴纳统筹医疗费。
第十四条 个别确有困难的企业,其离休干部统筹医疗费由其投资主体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统筹缴纳。
第十五条 凡参加社会统筹医疗的企业,必须向市委老干部局一次性缴交统筹医疗费,纳入市财政专户,以便及时核发医疗证,滞后缴交的,从缴交后次月起,列入统筹医疗范围;不缴纳或没有按上述规定缴纳的,不列入统筹医疗范围。

第四章 医疗待遇
第十六条 参加社会统筹医疗的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待遇,按现行公费医疗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凡享受优诊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可选定三家综合性定点医院;享受门诊优先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定点医院可选定两家综合性医院和一家中医院。急诊、抢救可不受定点限制,但必须是公费医疗挂钩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 参加社会统筹医疗的离休干部每年由市委老干部局、市卫生局组织一次健康体检,所需费用统一由市财政安排。每年体检工作结束后,由市卫生局将人数和标准报市财政局统一结算。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由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公医办等部门组成联合小组,及时研究解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统筹医疗费筹措、使用、管理、监督以及对离休干部服务等问题;切实加强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必须按规定认真做好统筹医疗费的缴交工作,不缴纳或没有按规定缴纳而造成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政策不落实,其责任由企业、投资主体或上级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负责。
第二十条 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要做好离休干部社会统筹医疗保障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向管理部门反映离休干部的意见和要求,积极为离休干部提供各项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定点医院应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保障基本医疗、避免浪费”的原则,严格执行公费医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医疗费支出审核管理制度。凡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开支的医疗费,由其定点医院负担。
第二十二条 离休干部要珍惜党和国家给予的荣誉,自觉地、模范地遵守和维护有关医疗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将党的政策落到实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由财政核拨补助、经费自给(收支两条线管理)、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级市根据本试行办法的原则,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地区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委老干部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执行。


2001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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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实施前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暂行计发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实施前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暂行计发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实施前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暂行计发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实施前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暂行计发办法
根据《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96〕12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机关事业单位是: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制度并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参保单位。
二、《暂行规定》实施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国家和本省、市离退休政策规定的,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由用人单位分别报送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办理离休、退休(职)手续,并按原办法计算离休、退休(职)费总额(含物价补贴、住房补贴,下同)。


三、用人单位凭下列材料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直属保险处或各区分局直属保险科,按《暂行规定》第二十、二十一条核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一)《干部离退休(职)审批表》,《干部离退休(职)通知书》;
(二)《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手册》;
(三)财政或用人单位为离退休(职)人员补缴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共47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清单(即由市社保局直属保险处或分局直属保险科开具的收缴凭证);
(四)离退休(职)人员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储蓄存折;
(五)因伤病申请提前退休或退职的人员,还须报送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的《深圳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符合国家和本省、市退休政策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带本人档案、《工人退休审批表》和本办法第三条(二)至(五)项材料,分别报市社保局直属保险处或分局直属保险科审批,办理《工人退休证》和《工人退休通知书》,并先按原办法计算工人
退休费总额,再按《暂行规定》第二十、二十一条核发其基本养老保险金。
五、从1996年7月1日起,至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方案正式实施之月止,退休(职)人员的退休(职)费,分两部分计发:
(一)基本养老保险金:在财政或用人单位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含补缴基金)按时足额划拨到市社保局直属保险处基金收缴帐户的前提下,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支付。市社保局直属保险处于每月5日前将基本养老金统一划入退休人员个
人储蓄存折帐户。各区财政局和社要分局直属保险科相应照此办理。
(二)按原办法计算的退休费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两者之间的差额部分:由原经费渠道解决。具体操作办法是:由市社保局直属保险处或分局直属保险科向单位出具《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补差凭证》,分别从原经费渠道予以补齐。即:退休人员原属财政全额、
差额拨款单位的,分别由市、区财政渠道发放;退休人员原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单位研究处理。
六、从1996年7月1日起,至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方案正式实施之月止,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养老待遇仍按原基本工资的100%计发。在财政或用人单位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含补缴基金)按时足额划拨到基金收缴收户的前提下,
其养老待遇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支付。由市社保局直属保险处或分局直属保险科于每月5日前统一划入其个人储蓄存折帐户。
七、按市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和〈深圳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发〔1996〕25号)规定,落实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经费供给渠道,即:在这次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期间或之前办理离退休人员,其所在的事业单位无论机构
编制、经费渠道及性质如何调整,其经费供给渠道不变。
八、本办法是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尚未出台前所采取的临时性过渡措施。在补充养老保险方案正式实施后改按新规定执行。







1996年12月28日

岳阳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政办发[2004]21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岳阳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岳阳市综合治税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促进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源控管工作的通知》(岳政发〔2004〕1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准确地反映和评价各部门综合治税工作实绩。
(二)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在综合治税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公开公正进行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三)奖惩兑现的原则。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以调动各部门单位积极性,促进税收稳定增长。
二、考核对象
主要考核有协助征收管理任务的计划、建设、财政、工商、银行、物价、经委、交通、公安、水利、公路、科技、民政、教育、劳动保障、国土资源、房产、文化、体育、卫生、农机、质监、市政等部门单位。
三、考核内容
各被考核单位真实、全面、及时提供涉税信息情况,代征、解缴税款情况,税收票证管理等情况。
1、工商部门
(1)向税务部门提供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信息,做到真实、全面、及时,逐月与税务部门核对登记户数。
(2)在企业注册大厅设立税收服务窗口,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业户登记管理,做到凡办理工商登记的业户全部办理税务登记。
2、科技、民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
严格各类科技、福利、校办、劳服企业和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认定证明资格核查,确保按规定标准认定资格。民政部门在发行福利彩票时,与地税部门签订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协议。
3、计划、经委、交通、水利、公路、市政等部门单位
(1)向地税部门提供基建投资项目、技改投资项目、规模以上企业相关经济指标及交通、水利、公路、市政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等涉税信息资料。
(2)交通、水利、公路、市政部门单位与地税部门签订代征税款协议,按规定足额代征税款,及时将代征税款解缴入库,按规定领取使用、保管、结报税收票证。
4、建设部门
(1)向地税部门提供建设规划、施工许可、施工单位名单、施工项目、投资计划等涉税信息资料。
(2)对不能提供地税部门核发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的建设单位,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督促建设单位与地税部门及时补签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3)设立地税服务窗口,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加强对外来施工企业的登记管理,做到凡在建设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业户全部办理税务登记和签订代征税款协议书,在核拨工程款时代征税款。
5、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
(1)向地税部门提供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和房地产价格等涉税信息。
(2)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转让手续时,对未取得地税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或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的,不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6、公安、农机部门
协助地税部门加强车辆税收征管,公安与地税部门应做好机动车辆车主、牌照号码、车型、乘员数量等信息的沟通工作,加强机动车税源管理。公安部门办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转移登记手续前,应督促车属单位和个人依法办理纳税手续;协助地税部门在车辆管理所办证大厅设立税收征收窗口,做好税收征管网络与交警机动车年检年审网络联网控管工作。
(1)向地税部门提供所管车辆的相关信息。
(2)与地税部门签订代征税款协议,及时足额入库代征税款,按规定领取、使用、保管、结报税收票证。
7、财政、物价部门
(1)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应税认定登记工作。
(2)与地税部门签订委托代征财政拨款项目建筑安装业营业税、行政事业性收费营业税协议书,及时解缴入库代征税款,按规定领取、保管、使用税收票证。
(3)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时,足额代征有关税收。
8、文化、体育、卫生管理部门
(1)协助税务部门在新闻媒体上做好综合治税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2)督促演出、组赛管理单位与地税部门签订各种演出、比赛团体、演员应缴纳的地方各税的协议。
(3)体育部门在发行体育彩票时,与地税部门签订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协议。
(4)各类棋牌室、体育俱乐部、体育武术馆(校)、网吧等文化、体育产业分户的开业、停业、变更和注销等涉税信息的反馈情况。
(5)卫生部门有关个体医疗诊所的开业、停业、变更、注销登记和医疗单位个别门诊个人承包、挂靠及大型医疗设备个人参股分红等涉税信息的反馈情况。
9、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涉税信息反馈工作
(1)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中介机构的部门要定期向税务部门反馈中介机构的设立情况。
(2)对各类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核发证书的主管职能部门要定期向税务部门反馈证书核发情况。
(3)各类社会办学的资质审核部门要定期向地税部门反馈其受理审核情况。
四、奖惩措施
(一)对在综合治税工作中成效突出的部门、单位,由市政府通报表彰,授予“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二)对荣获“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的部门、单位,由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专项用于奖励协税护税人员或补助协税经费。
(三)对代征地方各税的部门、单位,按代征税款的一定比例提取补助经费。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1、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没有落实专人负责的;
2、不按规定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资料,或涉税信息内容严重失真、时间滞后,导致控管不力、税款流失的;
3、在科技、福利、校办、劳服企业资格审查,办理土地、房产变更手续,车辆年审、营运手续审验,收费许可证发放等工作中不按规定程序办理,造成税款流失的;
4、未按规定代征税款,造成税款严重流失的。
(五)在领取、使用、保管、结报税收票证中违反规定,造成税收票证丢失和损失的,依法予以处理。
五、组织实施
综合治税工作纳入政务督查考核范围,按年度进行总结表彰。考核奖励由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奖惩。
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