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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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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1月2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6年1月28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我省沿海滩涂围垦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沿海滩涂围垦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滩涂围垦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以及其他形式从事滩涂围垦。
国家保护依法从事滩涂围垦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滩涂围垦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择优开发、综合利用、讲求效益。
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滩涂围垦主管机关,负责全省沿海滩涂围垦的建设和管理。
沿海各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沿海滩涂围垦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对滩涂围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滩涂围垦规划,应当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当地自然、经济、技术等条件,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统一编制。滩涂围垦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和环境、资源保护相协调。
第八条 全省滩涂围垦总体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土地、建设、科技、农业、交通、水产、环保、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区域的滩涂围垦规划,由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滩涂围垦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规划是从事滩涂围垦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九条 投资滩涂围垦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分级管理权限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列入国家基
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围垦工程项目,按国家规定办理。
在垦区内,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应当向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滩涂所在地的单位和个人享有优先围垦权。
投资者申请围垦的滩涂同第三者有权益关系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申请滩涂围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滩涂围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三)联合投资滩涂围垦工程的,由联合投资者出具的申请人委托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建设滩涂围垦工程,必须按照滩涂围垦技术规程进行设计和施工。
滩涂围垦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建设滩涂围垦工程时,投资者应当按照《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其海堤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并树立标志。
已建滩涂围垦工程尚未划定海堤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四条 投资者应当按照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滩涂围垦工程的质量检查和分部、分项、竣工验收工作。
滩涂围垦工程竣工后,投资者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计划、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验收合格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在三个月内核定垦区范围、面积,确权发证。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滩涂围垦工程项目,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围垦。逾期不动工围垦的,由原审批机关撤销批准文件。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十六条 投资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投资情况获得垦区面积70-80%的使用权;
(二)在垦区内开发耕地的,依照《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给予再造耕地补助费;
(三)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五年内免交农林特产税。种植粮食作物的,五年内免交农业税和不负担粮食定购任务;
(四)经批准用于非农业生产建设的,免交土地出让金和五十年内的土地使用费;
(五)土地使用期限按照用途确定:农业、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综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六)在使用期限内土地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出租、抵押;
(七)使用期满后,可以申请延期使用。
第十七条 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商投资滩涂围垦的,还可享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投资的沿海滩涂围垦工程交付使用并进行耕地开发的,可按垦区开发形成耕地面积的5-15%增加用地指标,用于本辖区内异地非农业建设。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以及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筹集滩涂围垦专项资金,用于滩涂围垦建设。
围垦专项资金主要由预算内基建投资、财政补助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发专项基金、土地出让金等构成。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条 投资者应当负责垦区范围内沿海防护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滩涂围垦工程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禁止在海堤及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砂、取土、修坟等危害海堤安全的活动。
禁止在海堤上建房、放牧、垦植、开渠、挖窑、损坏植被、存放物料、进行集市贸易等影响海堤安全的活动。
禁止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海堤上的闸门以及其他设施。
第二十二条 在海堤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等建筑物的,必须报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海堤兼作公路的,必须报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有关规定设计、施工、加固。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建立海堤安全监测和检查制度,加强海堤及设施的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围垦工程交付使用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工程维护管理机构,小型的围垦工程也应该确定专职维护管理人员。
垦区留成部分的水面和可耕地应当划出20-30%由工程维护管理机构生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 垦区内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省水利、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工程维护管理机构缴纳维护管理费。
海堤兼做公路的,通过的车辆应当按规定向工程维护管理机构缴纳维护管理费。

收取的维护管理费专项用于工程设施维护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因围垦需要征用滩涂的,投资者应当给予原滩涂养殖使用权人合理补偿。
垦区土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原滩涂养殖使用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进行滩涂围垦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2000元至2万元罚款;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垦区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15日内缴纳;在责令期限内仍未缴纳的,处以应缴纳的维护管理费等额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造成相对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应用解释权属福建省人民政府。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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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电子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电子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复函
你部(85)电生字0135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将你部提出的氧化镉制造工等十三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试行。直接从事这类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二)款的规定办理。在试行中请注意总结经验,遇有问题请函告我
部。
电子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
行业:碱性蓄电池
-------------------------------------------------
序号| 工种名称 | 工 艺 流 程 和 劳 动 条 件 |备 注
--|------|-----------------------------------|---
1 | 氧化镉制造| 工艺流程:将金属镉放入850~1000℃炉内,使镉升华变成蒸气, |
|工 |进入冷凝汽内,氧化成氧化镉。 |
| | 劳动条件:烧重油产生各种有害气体,操作工经常调整风门,经常清 |
| |理曲颈瓶口镉尘每日烧镉1吨,工作环境镉尘超过国家标准。 |
--|------|-----------------------------------|---
2 | 负极合粉工| 工艺流程:将四氧化三铁、氧化镉粉、硫酸镍、25号变压器油混合、过 |
| |筛。 |
| | 劳动条件:每次合粉量200公斤、手工操作,经常接触氧化镉,工作 |
| |场地氧化镉粉尘超过国家标准。 |
-------------------------------------------------
续表
-------------------------------------------------
序号| 工种名称 | 工 艺 流 程 和 劳 动 条 件 |备 注
--|------|-----------------------------------|---
3 | 正极合粉工| 工艺流程,将氢氧化亚镍粉碎,过筛(-200目),将氢氧化亚镍、氢氧|
| |化钡、石墨粉混合、过筛。 |
| | 劳动条件:每次合粉200公斤,经常接触剧毒物质,石墨镍尘飞扬严 |
| |重,超过国家标准。 |
--|------|-----------------------------------|---
4 | 电极工 | 工艺流程:将氢氧化亚镍、氧化镉与四氧化三铁混合物分别用多孔钢 |
| |带包装,形成极板条,后并条、压纹、切片、装筋、冲压等工序形成极 |
| |片。 |
| |! 劳动条件:手工操作粉尘通过钢带孔切口泄漏经常与镍尘、镉尘接 |
| |触。镍尘、镉尘飞扬严重,虽有除尘装置,现场镍尘、镉尘仍超国家标 |
| |准。 |
--|------|-----------------------------------|---
5 | 装配工 | 工艺流程:用手工将正负极片分别插到定位模具中,用氧、乙炔烧 |
| |焊、形成极组,搬运至装置现场,用绝缘棍将正、负极隔开,然后装入 |
| |电槽焊底,形成开口电池。 |
| | 劳动条件:用手经常接触带镉极片,装配有时敲打形成。镍尘镉尘飞 |
| |扬,焊接时有镍、镉飞扬形成的气熔胶,工作现场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 |
| |家标准。 |
-------------------------------------------------
续表
-------------------------------------------------
序号| 工种名称 | 工 艺 流 程 和 劳 动 条 件 |备 注
--|------|-----------------------------------|---
6 | 半烧结式负| 工艺流程:由氧化镉、氢氧化亚镍、电解镉粉、25号变压器油混合成负 |
|极片制造工 |极物质过筛加“C、M、C”合浆,涂于带孔的镍带两边,60~90℃烘干、|
| |碾压、形成极片毛坯。 |
| | 劳动条件:过筛时镉尘飞扬,合浆时容易表面均益镉尘,因此操作者 |
| |经常接触,在烘干过程中有害气体及镉熔胶溢出,碾压过程中镉尘脱 |
| |落,污染工作现场。 |
--|------|-----------------------------------|---
7 | 半烧结式电| 工艺流程:负极片毛坯经冲切、烘干,清除多余镉物质,刮筋、点焊 |
|池装配工 |定位,滚焊成极片,用手工将正负极片隔膜相间重置极组,装入塑料壳 |
| |中,用苯酚胶粘结,而形成单体电池。 |
| | 劳动条件:极片冲切,大量镉物质脱落,清理极片时,使镉物物质飞 |
| |扬,烘干时有毒有害气体气熔胶溢出,粘接时有苯酚散发工作现场,造 |
| |成环境污染。 |
--|------|-----------------------------------|---
8 | 半烧结式密| 工艺流程:由氧化镉、氢氧化亚镍、电解镉粉,25号变压器油组成负 |
|封电池负极片|极物质,打片前加“C、M、C”用手搓合、过筛。称取一定量落入模具中, |
|制造工 |压成片状,脱模出片。 |
| | 劳动条件:每天生产一万片,搓合脱模时形成大量物质飞扬,在镉尘 |
| |环境中每天工作6小时以上,而且手要接触物质,工作现场镉尘浓度超 |
| |过国家标准。 |
--|------|-----------------------------------|---
9 | 半烧结式密| 工艺流程:正极片用盐酸处理引线,刮去镍化合物、负极片清除浮 |
|封电池装配工|粉,然后正、负极片和隔膜相间重叠或卷绕,装入钢管中,点焊,形成 |
| |开口电池。 |
| | 劳动条件:大部分手工操作,手要与镉极片直接接触,装配过程中物 |
| |质脱落,镉、镍粉尘均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清理正片时还有酸雾。 |
-------------------------------------------------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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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种名称 | 工 艺 流 程 和 劳 动 条 件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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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银、镉、镍| 工艺流程:含镍、含镉、含银的物质,经过破碎过筛,用酸(硫酸或 |
|物质回收工 |硝酸)处理,得到溶液,再电解或化学提纯,得到所需金属银、镉、镍 |
| |等或者是电池所需的活性物质。 |
| | 劳动条件:因破碎造成镉、镍尘飞扬,大量有毒气体SO2和氮氧化物 |
| |气体,大量酸雾等。 |
--|------|-----------------------------------|---
11| 喷漆工 | 工艺流程:将电池洗净,先喷底漆,后喷磁漆烘干,成品包装。 |
| | 劳动条件:使用的油漆系有机剂苯、甲苯、二甲苯做稀料,每天工作6 |
| |小时以上,经常吸进气体,造成白血球、血小板下降,对人体健康有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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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硝酸银、水| 工艺流程:银锭与浓硝酸反应,加热除铜、铁、净化制得高纯硝酸 |
|化隔膜制造工|银。三醋酸纤维膜通过氢氧化钾溶液,甲醇皂化,再经过银镁盐处理。 |
| |制得符合锌银电池所需隔膜。 |
| | 劳动条件:大量氮的氧化物和酸雾溢出大量的甲醇、碱蒸气,加上工 |
| |作条件高湿、高热。 |
--|------|-----------------------------------|---
13| 含汞物质制| 工艺流程:由锌粉、氧化锌粉、黄色氧化汞混合而得锌银电池负极物 |
|造压片 |质,加聚乙烯醇粘合剂混合成膏状、涂片、烘、压片而成负片。 |
| | 劳动条件:在烘干过程中有汞蒸气溢出。压片时有物质脱落,涂片时 |
| |手工操作,直接接触物质,工作现场汞蒸气浓度超过国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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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3月4日

汕头经济特区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汕头经济特区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6月1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0年七月十日

汕头经济特区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市场副食品价格的调控,稳定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特区范围内设立汕头经济特区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调节基金)。
  汕头经济特区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调节基金的日常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调节基金来源:
  (一)市财政部门在本规定实施的第一个年度预算内安排300万元作为补贴资金,以后由市人民政府每年视财政状况和实际需要适当增加;
  (二)特区旅馆业向旅客按税前客房营业收入的规定数额价外加收。征收标准为:
  1、普通旅馆,每套客房每日2元;
  2、一星级(含收费等级准一星级),每套客房每日3元;
  3、二星级(含收费等级准二星级),每套客房每日5元;
  4、三星级(含收费等级准三星级),每套客房每日7元;
  5、四星级(含收费等级准四星级),每套客房每日9元;
  6、五星级(含收费等级准五星级),每套客房每日10元。
  旅客住宿半日或不足半日的,定额标准按全日标准折半计征;
  (三)根据《汕头经济特区特种消费行业税费征管若干规定》,对特区范围内特种消费行业按其营业收入5%征收的特种消费行业附加费,纳入调节基金使用管理;
  (四)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部分商品和服务项目,按一定价格或收费标准比例征收;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调节基金,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划入汕头经济特区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专户(以下简称基金专户)。
  第五条 除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调节基金,由各职能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后,并于次月10日前统一上缴市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调节基金专户:
  (一)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的调节基金,由旅馆业经营单位负责代征;
  (二)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的调节基金,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三)本规定第三条第(四)项的调节基金,由市物价局负责征收。
  第六条 调节基金的征收应使用市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第七条 调节基金征收及代征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向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月调节基金收缴情况统计表;市财政局应每季向调节基金办公室报送基金专户收缴和支出情况统计表。
  第八条 调节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其主要用途是:
  (一)扶持特区“菜篮子”工程建设;
  (二)在遭受灾害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对重要农副产品实行保护价的补贴及对经营部门必要的政策性亏损补贴;
(三)主要节日或淡季,市政府下达经营部门组织、储备主要副食品货源所必需的费用补贴;
  (四)为平衡市场供求,委托经营部门参与市场吞吐,组织副食品期货,平抑市场价格,提供必需的经营风险基金。
  第九条 调节基金实行滚动使用,必要时,经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可实行有偿使用。遇紧急需要,资金不足时,可向开户银行申请低息货款。
  第十条 调节基金的使用,根据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申请以及市场的情况,由申请使用基金的单位填写《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市贸易等部门提出使用方案,报市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使用基金的单位,应自觉接受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的检查、监督,于每年年终写出书面使用情况报告,向基金专户办理结算,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市财政、审计、物价、地税等部门应加强对调节基金收缴、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物价等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询、复制与调节基金有关的帐薄、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调节基金有关的银行资料;
(二)检查与调节基金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停止相关营业;
  (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第十三条 对逾期不缴纳调节基金者,由征收部门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属列管商品或收费,物价部门不予办理调、定价手续。拒不缴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瞒报少交调节基金者,由物价部门处以少交款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代征单位不按规定代征调节基金,或擅自截留调节基金的,应依法予以全额追缴,并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擅自挪用调节基金的,由审计部门处理;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物价局可根据本规定拟定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具体项目的征收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4年5月6日颁布的《汕头经济特区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原根据《暂行办法》征收的或应征收的调节基金并入本规定设立的调节基金实施管理。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