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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0:40:59  浏览:97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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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发计字(2000)113号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基本建设行为,保证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总局所属单位进行的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各类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建筑智能化、广播影视专业工程等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更新改造等工程。
第四条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计划财务司是总局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各阶段的审查批复和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效益的指导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总局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项目法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以及建设活动的全过程负责。
第六条 建设工程必须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和社会监理。
第七条 总局建设工程项目各级行政领导责任人,应按国办发〔1999〕16号文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总局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和总局发布的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把关,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总局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简化建设程序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
第十条 总局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承担工程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经营范围进行监督。并应对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大型设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总局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是否具有与发包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能力和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进行审查。不具备上述能力的,允许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
第十二条 总局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阶段性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总局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总局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以下情况不予拨付工程建设进度资金。
(一)未批准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建设项目;
(二)未经原审查部门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部分和新增项目等。

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为实施工程项目建设,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设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并制定责任分工和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各个工作环节,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进行投资估算,禁止搞钓鱼项目并防止高估冒算。总局建设主管部门将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评估,凡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超出评估±10%的,一律退回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对初步设计概算超出可研报告投资10%的,一律重新报审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造成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报批工程开工必须符合《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计建设〔1997〕352号)。总局小型基本建设新开工项目,由总局审批;限额以上大中型基本建设新开工项目,由总局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应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批准后,严格按照建设部建建〔1994〕482号文《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在开工前必须到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应依法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资质证书,具有承接同类工程的工作业绩,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严禁无证、越级承揽总局建设工程。
招标活动要接受当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总局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指使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或施工。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不得允许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或承接的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分包单位,更不允许与承包单位串通转包工程或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建〔1996〕240号文《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的规定,不得对工程项目进行肢解发包。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建建〔1996〕347号文《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以带资承包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应认真履行建设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中介组织等签订的合同。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在开工前,必须组织人员熟悉图纸,审查施工图设计,掌握工程关键部位的质量要求,并对影响工程质量和图纸中错、漏、碰、缺等问题,提出意见提交设计单位修改完善。
第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应有文字记录,并整理写出会议纪要,经各方会签后,可作为施工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应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审批必须在施工单位自审手续齐全的基础上进行。涉及增加工程措施费的项目,要认真核算,必要时建议施工单位修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把措施费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应监督施工单位未经报审不能改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擅自改动所发生的质量、安全、工期、措施费用等,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负。
第三十一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应制定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流程和材料管理工作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二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不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修标准、设备购置标准和增加计划外项目。
第三十三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必须严格履行工程计量与付款审核签认制度,应按工程承包合同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款金额,并控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必须遵守工程变更签认程序,研究制定控制索赔措施,严格控制有价洽商,坚持先核算后实施的变更手续。
第三十五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应严格审核施工单位提交并经监理单位审签的工程结算书。
第三十六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按照批准设计文件完成建设并组织进行了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报审、整体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工作。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6个月内、一般项目3个月内应完成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工作。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资格条件
第三十七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掌握和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建设程序,应有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和组织、协调、指挥能力,负责管理过一个相应等级的工程建设项目;参加过基本建设管理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八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资格条件:
(一)具备管理一等工程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资格条件:
1.主要负责人符合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2.有在职的高级工程师作技术负责人;
3.建筑结构、建筑设备、工艺、建筑智能化等工程管理及经济管理人员必须配套,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主要专业的在职高级工程师不少于4人,高级经济师2人,其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10人,并具有较强的审查设计、审核概(预)算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能力。
(二)具备管理二等工程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资格条件:
1.主要负责人符合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2.有在职的高级工程师作技术负责人;
3.建筑结构、建筑设备、工艺、建筑智能化等工程管理及经济管理人员必须配套,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主要专业的在职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高级经济师1人,其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8人,并具有较强的审查设计、审核概(预)算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能力。
(三)具备管理三等工程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资格条件:
1.主要负责人符合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2.有在职的高级工程师作技术负责人;
3.建筑结构、建筑设备、工艺、建筑智能化等工程管理及经济管理人员必须配套,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主要专业的在职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高级经济师1人,其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5人,并具有较强的审查设计、审核概(预)算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能力。
(四)对于小型工程项目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工程,可参照以上标准,经申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根据建设部建建〔1997〕123号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自行管理的,其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资格应报请核准。
(一)由国家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在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时,提交《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申报表》。
(二)由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在拟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后,向总局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申报表》,总局建设主管部门应从收到《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申报表》之日起,在十五日之内会同总局人教司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发给《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核准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
第四十条 工程类别及等级划分(仅适用于组建相应资格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
------------------------------
|序|工程类别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号| | | | |
|-|-----|------|------|------|
| |广播影视中|总投资≥1.|总投资<1.|总投资<8 |
|一|心工程及业|5亿元 |5亿≥8千 |千万元 |
| |务用房工程| |万元 | |
|-|-----|------|------|------|
| | |总发射功率 |总发射功率 |总发射功率 |
| | |≥500KW|≥150KW|≥100KW|
| | |短波或 |短波或 |短波或 |
| |发射台工程|600KW中|200KW中|50KW中波|
|二|及技术改造|波发射台; |波发射台; |发射台;高 |
| | |高度≥200|高度≥100|度<100米|
| | |米混凝土、 |米<200米|混凝土、钢 |
| | |钢结构电视 |混凝土、钢 |结构电视调 |
| | |调频发射塔 |结构电视调 |频发射塔 |
| | | |频发射塔 | |
|-|-----|------|------|------|
| |卫星地球站| | |总投资≤1 |
|三|及微波站工| | |千万元 |
| |程 | | | |
|-|-----|------|------|------|
| |传输线路工|跨省主干线 |省内干线路 |地区内干线 |
|四|程 |路 |或节目传输 |路或节目传 |
| | | |网 |输网 |
|-|-----|------|------|------|
|五|住宅 |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
| | | |3万平方米 |3万平方米 |
------------------------------

罚则
第四十一条 总局建设主管部门违反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要追究具体经办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总局建设主管部门因监督不力,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总局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如弄虚作假,由总局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总局建设主管部门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由总局责令纠正并对经办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因疏于管理违反第五条、第十五条规定,使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和非因动态因素变化超投资概算10%以上的,视情况要追究项目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总局计财司将责令停工,补办有关手续,并由总局对项目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总局计财司责令其停止执行,限期改正,补办有关手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建设项目法人自行负担,由总局对项目法定代表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十七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由总局计财司责令改正,补办有关手续;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应对工程建设管理机构进行调整或重组。由总局纪检监察部门视情况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由总局计财司责令改正;已确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无效;建设项目法人还应对工程建设管理机构进行调整或重组。如有弄虚作假,让不具备资格的单位或越级承揽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或监理任务,总局要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由总局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项目法人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调整或重组,如造成投资损失,其损失额由项目法人筹措符合规定的资金予以归垫,由总局纪检监察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由总局对法定代表人进行通报批评。触犯法律的应负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由总局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项目法人应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调整或重组。如因未履行合同发生纠纷由法定代表人负责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由项目法人负责解决,总局纪检监察部门将视情况给予直接责任人以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因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未认真执行,造成返工较多,工程质量、投资、工期控制不利等情况,由总局追查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做如下处理:
(一)对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造成的投资增加额,由建设项目法人筹措符合规定的资金予以归垫;并由总局对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总局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于搞计划外项目的,凡属挪用国家拨款建设的,建设项目法人筹措符合规定的资金予以归垫,并由总局计财司收回所挪用的资金,对由此影响其它正常工程项目建设的,责任由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对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由总局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利用自筹资金建设的,由总局计财司负责收缴与建设投资同等金额的资金,并由总局对法定代表及其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由总局对直接责任人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即使投入使用后的项目,总局不予安排事业费用;对该单位不予新列任何基建计划,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设项目法人自行负责。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计财司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0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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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畜禽生产的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城市畜禽生产的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为了鼓励城市发展畜养禽事业,逐步提高城市副食品自给水平,满足城市人民生活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生产方面
(一)城市郊区发展禽蛋生产,要坚持国营、集体、个体同时并举,以户养为主的方针。
郊区畜牧业生产以养禽为主,积极发展奶牛和生猪,逐步做到鲜蛋、鲜奶自给,不断提高猪肉自给水平。
(二)城市郊区要积极发展饲养畜禽的专业户。家庭有一名以上主要劳动力从事饲养业,不参加或少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的,可定为专业户。郊区发展专业户要以不影响蔬菜和粮食生产为前提,由生产大队审核同意,报公社批准认定。
专业户要向国家积极交售鲜蛋、鲜奶、肥猪和向生产队提供粪肥。专业户还要向生产队交纳公共积累,划给专业户饲料地的要缴纳农业税。
专业户在政治上、经济上享有与其他社员同样的待遇和权利,同样参加生产队的口粮、烧柴分配,交钱领取。
各有关单位要优先为专业户安排鸡雏和畜源。专业户在向国家交售产品、购买饲料时,生产队在运力上要给予支持。
(三)国家对专业户要给予必要的扶持。建畜禽舍需要的木材、水泥、玻璃和饲养畜禽需要的煤炭等物资,各市商业、物资等部门要根据统筹兼顾、一视同仁的原则,纳入计划,合理分配,积极安排。发展畜禽生产在资金方面有困难的,只要有偿还能力,可由农业银行、信用社或人民
银行,按照分工,分别给予贷款,按照政策,计收利息。
除大力发展专业户外,也要积极鼓励一般饲养户(包括郊区社员、职工和城市居民、职工)发展养禽。
(四)各市要巩固提高国营畜(禽)场,有计划地建立家禽良种繁育体系,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一定规模的种鸡场。现有国营、集体畜(禽)场要把发展种鸡、种蛋和孵化工作列为重点,确保鸡雏供应。推行各种形式的责任制,实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努力提高畜禽的成活率和商品率
,降低成本,改善经营。
(五)要减轻养鸡户的负担,不经市级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准向养鸡户乱收费用。
二、饲养方面
(一)城市郊区国营(不包括国营农场总局所属单位)、集体、社员和城市居民养鸡,一律实行以蛋换料。
除绥化行署所在地绥化镇和靠近哈市的双城县实行以蛋换料外,其余县镇和县属农村社队,不实行以蛋换料。
(二)对国营、集体和个体养鸡以蛋换料和育雏供料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即每交售一斤鲜蛋,供给豆饼一斤,玉米一斤,糠麸三斤;育雏供应饲料十八斤八两(其中精料七斤)。对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养鸡场,可调为一斤豆饼、二斤玉米、二斤糠麸。对国营、集体养鸡场饲养的种
公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补助。
各市和有关县所产的玉米糠要优先供应以蛋换料和育雏饲料。玉米糠不足时,经省饲料公司统一平衡,可用一部分工业玉米面一斤顶一斤供应。豆饼、玉米要按标准供应。
各地必须严格执行省确定的以蛋换料标准,凡是与省确定的标准不致的,都要按省确定的标准改过来。
(三)发展饲料工业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逐步发展,粮食部门要办,饲养单位也要办。粮食部门要把各种饲料资源集中起来,搞好配合饲料。水产、食品、轻工、化工、医药等有关部门也要把适于喂养畜禽的各种下脚料集中起来加工成各种添加剂,由饲料部门或饲养单位进行收
购,用于生产配合饲料。要加强饲料科研,搞好科学配方,不断提高质量。
允许饲养户选购混合饲料成单一品种饲料,不能硬性搭配。配合饲料要本着微利多销的原则,合理作价。优质优价,劣质劣价,不准变相涨价。
(四)各市(包括有饲料公司的县)粮食系统内部的糠麸和能做饲料的各种杂饼等,归饲料公司统一管理和分配。
酒厂、酒精厂、啤酒厂、豆腐坊、酱菜厂的副产品,由饲料部门统一管理。各生产部门要积极与饲料部门密切合作,方便用户,搞好供应。
(五)要有计划地逐步增设饲料供应网点,方便饲养户购买饲料。
对个体养鸡以蛋换料数量无论多少,均可到饲料店购买,郊区地处偏远暂时不能设饲料店的公社,征得群众同意,饲料部门可以送料到队,适当收取运费,也可委托食品收购站、供销社代销,或委托生产队代销。如市区内饲料店较少,个体饲养户购买饲料有困难的,可委托居民服务站
代销。由饲料部门付给一定手续费和合理损耗。
饲料部门要允许饲养户分品种购买饲料,也允许分期购买。
三、收购方面
适当增设收购网点,方便群众交售。大城市的区应设立禽蛋商店既收又卖;重点公社成立收购站,队设代收点。中小城市要根据需要设立足够的收购点,保证鲜蛋收购顺利进行。
旺季可适当增加临时或流动收购点,也可由供销部、生产队代购。
要充分利用一切贮藏能力多贮藏一些饲料,做到旺贮淡销。商业部门要尽力多贮一些,还要动员机关、企业单位贮存一些。
为支持生产,增加货源,丰富市场,对国营、集体养鸡场和个体养鸡户的淘汰鸡,商业部门应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买得进、卖得出的原则,实行议购议销,也可以组织产销直接见面,由生产队和养鸡户进城出售,或场(户)店挂钩,建立固定产销关系。




1981年10月16日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14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38-2003,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4.1.6、4.2.1、4.2.2、4.2.4、4.2.5、4.3.1(1)(2)(4)、4.3.3、4.3.4、4.3.6、 4.4.1(1)(2)(4)、4.4.3、4.4.4(1)(2)(3)、4.4.6、4.5.1、4.5.4、5.1.1、5.1.3、5.3.1、 5.4.1、5.4.4、5.6.1、5.6.2、5.7.1、5.7.3、6.1.4、6.2.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