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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达一九九五年特种定向债券发行任务及发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6:31:41  浏览:89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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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达一九九五年特种定向债券发行任务及发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劳动部


财政部关于下达一九九五年特种定向债券发行任务及发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人事厅(局):
一九九五年特种定向债券的发行任务已经国务院批准确定。现将分地区任务数及发行办法正式下达。请各地区财政、劳动部门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发行工作,保证按时足额完成任务。
附件:一、一九九五年特种定向债券分地区、部门任务

二、一九九五年特种定向债券分地区、部门任务
分配情况的说明
三、一九九五年特种定向债券发行办法

附件一:一九九五年特种定向债券分地区、部门任务表

制表日期:1995年6月19日 单位:万元
-----------------------------------------
| 地 区 | 任务数 | 地 区 | 任务数 | 地 区 | 任务数 |
|------|-----|------|-----|------|------|
|北京市 | 3700|安徽省 | 7100| 重庆市| 2600|
|------|-----|------|-----|------|------|
|天津市 | 4000|福建省 | 3500|贵州省 | 3200|
|------|-----|------|-----|------|------|
|河北省 |14000|其中:厦门市| 1100|云南省 | 3800|
|------|-----|------|-----|------|------|
|山西省 | 7100|江西省 | 6800|西藏自治区 | 500|
|------|-----|------|-----|------|------|
|内蒙古自治区| 4700|山东省 |17000|陕西省 | 6000|
|------|-----|------|-----|------|------|
|辽宁省 |23800|其中:青岛市| 1000|其中:西安市| 2600|
|------|-----|------|-----|------|------|
|其中:沈阳市| 4000|河南省 |15900|甘肃省 | 5100|
|------|-----|------|-----|------|------|
| 大连市| 3600|湖北省 |10300|青海省 | 1300|
|------|-----|------|-----|------|------|
| | | | |宁夏回族 | |
|吉林省 | 5300|其中:武汉市| 1500| | 1300|
| | | | | 自治区| |
|------|-----|------|-----|------|------|
| | | | |新疆维吾尔 | |
|其中:长春市| 1400|湖南省 |10900| | 3000|
| | | | | 自治区| |
|------|-----|------|-----|------|------|
|黑龙江省 | 8500|广东省 |25500|地方合计 |255000|
|------|-----|------|-----|------|------|
|其中: | | | | | |
| | 2200|其中:广州市| 4800|邮电部 | 2600|
| 哈尔滨市| | | | | |
|------|-----|------|-----|------|------|
|上海市 |12600| 深圳市|10000|水利部 | 30|
|------|-----|------|-----|------|------|
| | |广西壮族 | | | |
|江苏省 |13600| | 7200|中建公司 | 100|
| | | 自治区| | | |
|------|-----|------|-----|------|------|
|其中:南京市| 4300|海南省 | 3000|中电联 | 2270|
|------|-----|------|-----|------|------|
|浙江省 |11500|四川省 |14800|中央合计 | 5000|
|------|-----|------|-----|------|------|
|其中:宁波市| 1000|其中:成都市| 2500| 总 计 |2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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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一九九五年特种定向债券分地区、部门任务分配情况说明
一、一九九五年特种定向债券主要向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两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定向发行。“两金”目前包括国有企业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基金、集体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其中国有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地方和中央系统两部分,集体企业养老保险基金
包括劳动部门和保险公司统筹两部分。
二、一九九五年特种定向债券的任务数为26亿元,期限5年。此项任务属于派购性质,必须按期足额完成。
三、一九九五年特种定向债券分地区、部门任务数,是根据各地、各部门上报财政部的一九九四年“两金”滚存数,并考虑历年已认购国债等因素后进行分配的。

附件三:一九九五年特种定向债券发行办法
为筹集国家经济建设资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发行一九九五年特种定向债券。
一、发行条件
1.一九九五年特种定向债券(以下简称“定向债券”)的发行总额为26亿元。
2.“定向债券”的期限为五年,年利率15.86%,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并实行保值贴补。
3.“定向债券”起息日为1995年7月1日。发行期为二个月,自1995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
4.“定向债券”暂不上市交易。
二、发行方式
1.“定向债券”由财政部发行,采取主要向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两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定向募集的方式。此项任务属于派购性质,必须按期足额完成。
2.“定向债券”分地区、部门任务,按照各地“两金”历年滚存余额的一定比例分配下达。各地财政、劳动部门负责将分配的任务逐级落实到各“两金”管理部门。
3.“定向债券”以收款单的形式发行,由财政部负责收款单的印制、调运和分发。
三、款项缴纳和上划
1.“两金”管理部门应于8月31日前,持转帐支票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缴款手续。
2.各地财政部门根据收到的转帐支票,开出“一九九五年特种定向债券”收款单(一式三联)。收款单第一联作为记帐凭证;第二联收据联由缴款单位留存,作为到期兑取本息的依据;第三联存根联由财政部门留存,作为办理挂失及到期还本付息的依据。
3.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款项的次日以电汇方式划入财政部指定帐户,并在汇款单上注明“特种定向债券”字样。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库司
帐 号:0215001-03
用 途:1995年特种定向债券发行款
行 号:10051
四、发行费的拨付及分配比例
“定向债券”发行手续费为发行额的1.5‰。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各0.5‰。任务完成后,由财政部一次支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由其根据任务完成情况逐级下拨。
五、报告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在发行结束后的10日内向财政部国债司上报“一九九五年特种定向债券交款情况表”(见表样)。
一九九五年特种定向债券交款情况表(表样)
填报日期: 单位:万元
-------------------------
| 项 目 | 交 款 数 |
|-----------|-----------|
| 交款合计 | |
|-----------|-----------|
| 其中:养老保险 | |
|-----------|-----------|
| 待业保险 | |
|-----------|-----------|
| 其他保险 | |
-------------------------



199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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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2002)34号 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泰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七月二日

 

 



泰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保障城市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泰山区、岱岳区行政区域。凡持有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系非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贯彻落实;市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划拨到位。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保障对象的审查、审批、统计和上报工作;负责提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年度预算计划。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审核上报以及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根据当年预算总额按比例负担,市财政50% ,泰山区财政30%,岱岳区财政20%,列入当年同级财政预算。区财政要按照规定时间将保障资金上解市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按照两区的实际支出计划按月拨付。

省属以上单位困难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从省以上划拨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中支付。


第六条 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租金收入和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
(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
(四)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入股分红及其孳息;
(五)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应当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七条 城市居民的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
(二)在职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
(三)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补助金;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不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八条 家庭收入的计算,按照居民家庭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前三个月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家庭成员本人收入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在职人员,按其应得收入计算( 其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岗人员,按应得基本生活费计算;
(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应得失业保险金计算;
(四)离退休人员,按应得离退休费或养老金计算;
(五)无固定职业的或其他从业人员,按实际收入计算;
(六)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的退休和下岗人员、已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矿山职工,按其实际收入计算。

第九条 城市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暂未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 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并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状况证明、已分居子女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在校生等其他相关证明;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了解核实申请人的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和实际消费水平。入户调查须两人以上,填写《困难家庭财产及收入状况调查核实登记表》,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应当积极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复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市政府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差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确定补助金额,并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和居住区进行张榜公布( 一般不少于五天),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后, 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区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审批表和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定期报市民政局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按季度进行核查,其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金的手续。对停发保障金的,应收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第十二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应当参加其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区就业指导部门优先推荐就业。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的,取消其本人享受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 市、区有关部门应关心、支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对保障对象在就业培训、子女教育、医疗保健、住房、水电暖、燃气以及入市经等方面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城市居民采取虚报、隐瞒、仿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或者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区民政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城市居民对审批机关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减发、停发保障金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员,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作出不予批准,或者对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作出批准的,以及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扣压和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年初由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审计、监察、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保障资金筹集、管理以及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范围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由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财政与开发区财政保障资金的承担比例,由市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OO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关规定。泰政发〔1996〕134号文《泰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同时停止执行。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06〕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九日

无锡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锡政发〔2003〕32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征土、拆迁、工程招投标和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等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是政府投资评审业务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四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机制,实行“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的制度。政府投资评审结论将作为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拨付资金、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政府投资评审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六条 政府投资评审职责:
(一)审查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参与项目方案、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论证;
(三)审查材料、设备定价合理性和项目招标文件、标底,参与招投标及工程采购等有关工作;
(四)审查项目征土、拆迁等前期费用和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和竣工决算;
(五)审查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对项目财政性资金使用全过程跟踪管理;
(七)审查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七条 政府投资评审方式:
(一)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核;
(二)对项目招标文件、标底和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核;
(三)对项目前期征土、拆迁费用进行核定;
(四)对财政性资金使用进行专项检查。
第八条 政府投资评审程序:
(一)根据评审任务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二)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评审所需的资料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评审人员进入项目建设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建设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五)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六)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评审初步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初步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八)根据评审初步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九)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资评审任务,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汇报,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 评审中心应按下列要求组织评审: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按时完成评审任务;
(三)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评审工作底稿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相互制约,并接受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财政部门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能:
(一)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政府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评审项目,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协调评审中心在评审中与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核批复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五)安排财政性资金的专项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
(六)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过程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评审中心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积极配合评审中心核实问题,做好取证工作,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建设项目预(概)算评审报告将作为签定工程合同、办理工程拨款和贷款、竣工工程决算、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依据;
(四)对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初步结论,自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签字盖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评审中心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或阻扰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暂缓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十三条 对评审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由财政部门核实后,按《国务院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