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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6:44:08  浏览:98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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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3〕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

  现将《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后,各地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意见》精神,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

  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3、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二、推行聘用制度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有关问题

  4、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1)现役军人的配偶;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晡乳期内的;

  (3)残疾人员;

  (4)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

  (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

  6、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7、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中,职工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给予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三、公开招聘

  8、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在编制内进行。

  9、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必须在本地区发布招聘公告,采用公开方式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结果及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

  四、聘用合同的期限

  10、聘用合同分为四种类型:3年(含)以下的合同为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3年(不含)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11、试用期的规定只适用于单位新进的人员,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不再规定试用期。

  12、“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中,“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规定,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

  符合上述条件,在竞争上岗中没有被聘用的人员,应当比照《意见》中规定的未聘人员安置政策,予以妥善安置,不得解除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13、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以签订中、长期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五、解聘辞聘

  14、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5、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受聘人员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适用此项规定。

  16、《意见》中事业单位职工医疗期的确定可暂时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执行。

  17、在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

  18、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工作关系,适用辞职辞退的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度以后,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合同,适用解聘辞聘的有关规定。

  19、聘用合同解除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六、经济补偿

  20、《意见》中关于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核定补偿标准,不是对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补偿。

  21、在已经试行事业单位养老等社会保险的地区,受聘人员与所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22、单位分立、合并、撤消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人员安置方案,重点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等有关工作。

  七、其它问题

  23、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3)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4)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异议的。

  无效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

  24、聘用工作组织是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工作的专门工作组织。《意见》对聘用工作组织的人员构成和工作职责做了专门规定。单位应按规定组建聘用工作组织,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人员聘用工作,以保证聘用工作的客观、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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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广东省深圳市民政局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等


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的通知

深文体旅〔2012〕56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宣传部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博物馆是指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在我市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优先发展填补我市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区域特色、行业特性或地方文化特点,以及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进程密切相关的各类民办博物馆。

第二章 经费支持

  第四条 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民办博物馆门票补贴和临时展览补贴。

  第五条 对年度接待免费参观一万人次以上的民办博物馆给予门票补贴,每家博物馆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五十万元。门票补贴根据每人次门票补贴标准和免费参观总人次核算,每年申请上一年度门票补贴。

  每人次门票补贴标准根据上年度馆舍场地费用、水电与物业管理等费用总额除以上年度免费参观总人次核算,但不得高于二十五元。馆舍为自有物业的,场地费用以该地区同类物业房屋租赁指导租金为准。馆舍为租赁的,场地费用以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为准,但不得高于该地区同类物业房屋租赁指导租金。水电和物业管理费用以缴费单据为准。

  免费参观总人次根据全年团体(含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团体、旅游团等)和个人参观人次确定。团体参观的以参观方出具的参观证明材料为依据,证明材料须包含人数、时间、组织单位、领队联系方式等;个人参观的以参观者身份和联系方式等相关记录为依据。

  第六条 临时展览补贴参照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国有博物馆临时展览规定执行。

  第七条 民办博物馆申请门票补贴和临时展览补贴的,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交经费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并承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市文物行政部门对相关申请材料抽查核实后,统一向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申请。具体申报和审核程序按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场馆建设

  第八条 推行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形式,为民办博物馆的发展提供建馆用地或馆舍。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中合理安排民办博物馆建设用地,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经市政府批准,可按有关规定为民办博物馆提供建馆用地。

  民办博物馆因故终止的,其用地由市政府依法收回。

  第十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按照文物保护的原则和要求,可为民办博物馆提供馆舍;各级文化场馆在不影响主体功能的情况下,可为民办博物馆提供馆舍。

  在符合保护、修缮和建设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古村落、古建筑、景点景区设立民办博物馆;鼓励在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利用有一定价值的历史建筑设立民办博物馆。

  鼓励利用具有改革开放历史内涵的各类建筑,设立以改革开放为主题的民办博物馆。

  第十一条 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协助民办博物馆向规划国土及其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具体申报与审核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其他服务

  第十二条 鼓励国有文物或美术品收藏单位为民办博物馆提供寄展服务。

  本办法所称寄展服务是指国有文物或美术品收藏单位与民办博物馆签订寄展协议,由民办博物馆将合法拥有的藏品交由国有文物或美术品收藏单位予以保存、展览和科研的服务。寄展藏品的所有权不变。

  寄展服务适用于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三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对民办博物馆的宣传推介,扩大民办博物馆的社会影响;国有博物馆、美术馆以及文物鉴定机构为民办博物馆在藏品收集与鉴定、陈列展览、业务培训、科学研究以及文化产品开发等方面实施无偿帮扶。根据公平、择优原则,积极支持民办博物馆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和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开展文化旅游活动。

  第十四条 在民办博物馆任职的人员,可依照我市办理人才居住证、引进人才、高层次人才认定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人才居住证、入户手续,在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民办博物馆在接收捐赠、门票收入、非营利性收入等方面,可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协助民办博物馆向人事、税务等部门提出相关优惠申请,具体申报与审核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民办博物馆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健全以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为核心的法人组织结构,完善博物馆章程和发展规划,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

  鼓励民办博物馆组建行业组织,促进行业自律与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民办博物馆在制度建设、藏品管理、展览设置、开放服务、变更登记和年检等方面应严格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民办博物馆不得将获得的馆舍、土地、资金扶持等用于博物馆事业发展外的其他用途,严禁改变博物馆用地的土地用途,不得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并自觉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民办博物馆的经费使用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考评结果列入民办博物馆获得相关支持的衡量标准。对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民办博物馆,在五年内取消其补贴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渔业发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发[2004]4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渔业发展的决定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是全国内陆渔业资源大省之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10年,我省渔业有了长足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全省渔业经济总量不断增大,产业结构逐步优化,产品质量明显提高,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增强。渔业结构向高级化转变、经营模式向产业化转变、增长方式向集约化转变、经营主体向多元化转变、资源开发利用向可持续转变的步伐明显加快,渔业经济已经进入由传统渔业向现代渔业加速转变的新时期。为了推动渔业的更快发展,努力把渔业建成全省农村经济中的一个新兴支柱产业,加速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按照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总体战略要求,现作如下决定:

  一、深刻认识新时期渔业的重要作用,把渔业摆上全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地位

(一)渔业在全省农业和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我省渔业资源丰富,人均水面居全国内陆省份第3位;后备资源充足,可养鱼水面和待开发渔业资源较多;湖库水体受污染程度较低,生态环境优越。发展渔业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潜力巨大、前景广阔。加快渔业发展对于优化农业结构,扩大农民就业领域,增加农民收入,加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实现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必须把渔业摆上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位置。各级政府要适应渔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渔业工作,要按照国家提出的“像重视耕地一样重视水域的治理和开发利用”的要求,像抓粮食和畜牧业那样抓好渔业。充分发挥渔业在吉林粮食主产区建设和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中的作用,加大措施,推进渔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新时期渔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三)渔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按照建设工业省、科教省、生态省的总体要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挥资源优势,充分调动经营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与时俱进,加快改革创新,推进渔业市场化、产业化、国际化进程;加大科技支撑力度,转变增长方式,走现代渔业产业的路子;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资源开发与保护并重,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兼顾,实现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渔业发展的目标任务。经过20年左右的努力,把我省渔业发展成较为发达的现代渔业产业,成为农村经济中的新兴支柱产业。实现这一目标要分两步走:第一步,到2010年,全省重要渔业水域的渔业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渔业生态环境得到改善,渔业产业结构趋于合理,渔业经济增长质量明显提高。全省水产品总产量在2004年基础上翻一番,达到20万吨以上;与渔业开发相关的产业产值翻一番,达到100亿元;省内水产品市场占有率提高10个百分点,达到40%;90%以上的渔业企业扭亏为盈,渔民人均纯收入增长50%,达到6500元。第二步,到2020年,渔业经济总量明显增大、质量明显提高、效益明显增长,真正成为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全省水产品总产量再翻一番,突破50万吨;全口径渔业产值再翻两番,达到400亿元以上;省内水产品市场占有率再提高20个百分点,达到60%;渔业企业全面实现高效运转,渔民人均纯收入再增长50%,超过1万元。

  三、大力发展现代渔业产业

(五)突出区域特色。要发挥比较优势,调整完善区域布局,因地制宜地确定渔业的发展方向和重点,形成特色鲜明的区域渔业产业格局。中西部地区要充分利用大水面较多的优势,重点发展大水面增养殖渔业,建设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具有较高水平的养殖加工基地。东部地区要立足江河较多、冷水资源丰富的优势,重点发展养鳟业和特色渔业,建设珍稀特渔业养殖加工基地。城市郊区和旅游资源集中区,要立足人文地理和复合资源优势,重点发展生态、观赏、休闲渔业,建设集渔业生产、观光旅游、餐饮服务等于一体的渔业综合性生产经营基地。

(六)优化渔业品种结构和产业结构。要加快调整优化渔业品种结构,大力发展土著名优鱼类和冷水性鱼类品种,突出开发绿色、特色水产品,积极引进国内外珍稀鱼类品种,促进渔业品种结构向“名、优、新、特、绿”转变,到2020年,使优质渔业产品比重达到90%以上。进一步优化渔业产业结构,在加速发展水产养殖的同时,大力发展水产品加工、流通、观光及其他相关产业,不断拓宽发展领域,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业综合素质和效益,到2020年,使渔业产业结构(渔业生产领域、水产品加工领域、渔业服务领域)比例由目前的8∶1∶1调整为4∶3∶3,实现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大力发展网箱养鱼、稻田养鱼和其他集约化程度较高的设施渔业,促进渔业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大幅度提高渔业产出率和效益。

(七)加快渔业重点工程建设。要重点抓好以水产苗种基地、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水产品加工基地、设施渔业和休闲渔业基地等五大渔业产业基地工程建设,促进“查干湖有机鳙”、“鸭绿江绿色鲤”和“延边明太鱼干”等名牌产品的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加快中、西部渔业水源工程建设,增强渔业防灾减灾能力,缓解渔农争水矛盾。加快东部山区养鳟业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县域渔业经济率先突破。加快第二松花江、图们江和鸭绿江渔业优势产业带和资源增殖放流站工程建设,保护和增殖重要渔业水域的优势渔业资源。加快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工程建设,提高保护水平。

(八)推进渔业产业化经营。要突出龙头企业建设,全省集中力量加快建设查干湖、松花湖、延边鳕鱼等渔业养殖加工龙头企业,进一步扩大建设规模,完善运行机制,提高带户功能。同时,要通过资本运作,积极发展股份合作制等各种形式的龙头企业,大力发展渔业协会、合作组织、研究会和经纪人队伍,多途径、多形式、多层次推进渔业产业化经营。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理顺龙头企业和养鱼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建立较为紧密的经济利益共同体,不断推进渔业产业化经营向更高层次发展。

  四、积极推进渔业体制改革和创新

(九)深化国有渔业企业体制改革。要按照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加快国有渔业企业改组改制。在国有渔业企业中积极推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完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搞活国有中小渔业企业,加快推进民营化进程。对长期经营亏损、管理不善的中小型国有渔场,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可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转让给个人经营。新办渔业企业要按照市场化的方向,以民办民营为主。

(十)明确重要渔业水域的经营主体。对跨区域、跨行业渔业经营权不明确的,可通过所跨区域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共同投资,合伙或委托经营。

(十一)完善渔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对苇塘、生态沟以及各类小泡塘、河沟、农村“四荒”等宜渔水域,应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多种方式,鼓励、支持农渔民和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参与开发经营。允许养鱼农户将所承包渔塘的使用权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合理流转,确保渔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

(十二)建立健全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要科学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搞好权属确定和发证工作。对权属明确并已核发养殖证的,要切实维护养殖证的法律效力;对权属明确尚未核发养殖证的,要尽快核发;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抓紧明晰和协调,尽快核发,依法维护渔业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用于渔业并兼有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水体,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确定渔业所需的最低水位线,遇特殊情况必须在最低水位线以下取水时,应由用水者对渔业生产者的损失给予补偿。

  五、加快渔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十三)加快渔业新科技的研发。要适应现代渔业发展的要求,着力解决制约渔业发展的关键性技术问题。重点加强渔业优良品种、先进养殖技术、病害防治、质量安全、资源环境等渔业新技术的研制和开发,提高科技进步对渔业的贡献率。各地也要搞好资源配置,整合科研力量,尽快建立渔业技术研发基地,为渔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十四)加快渔业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2号)要求,积极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尽快把渔业科技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进一步加强渔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基层推广机构、编制、经费等困难和问题,充实力量,强化职能,充分发挥基层机构在渔业科技推广中的作用。鼓励、支持科研单位、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型渔业企业,促进科技成果与渔业生产直接对接。大力发展各类民营科技推广组织,充分发挥农渔民科技大户、技术骨干的示范作用,利用多种形式促进渔业科技成果的普及和推广。

  (十五)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要着眼加入WTO的新形势,按照国际环境质量安全标准,尽快制订完善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省里集中建设省水产引育种中心、3个国家级和19处省级水产良种场及查干湖、松花湖、月亮湖、白山湖、二龙湖的苗种配套工程。重点建设省级渔业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检测、鱼类病害防治、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中心及各市州和渔业重点县(市)分中心。实行质量安全管理跟踪制度,使我省的水产品及其加工品质量尽快与国际标准接轨。

  六、加大对渔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十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渔业法》的要求,把渔业投入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逐步增加对渔业的资金投入。从2005年起,省里确定的水产苗种基地、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水产品加工基地、设施渔业和休闲渔业基地等五大渔业产业基地工程的基础设施投入,纳入计划部门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各级政府要视财力情况,对渔业生态环境、渔业资源、渔业公共信息服务、农渔民的公共培训教育和渔业水源工程等社会性、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支持。新建、在建和除险加固的水利工程,有渔业利用功能的,要配套必要的水产苗种场和拦鱼防逃、船网等渔业设施,建设资金列入工程基建投资,苗种场征用土地按农业用地标准执行。农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无公害农产品开发资金每年都要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渔业。渔民因灾致贫,生产生活严重困难,各级政府应给予生活救济,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渔业生产资金扶持。

(十七)给予金融政策支持。金融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渔业的信贷扶持,调整信贷结构,增加对渔业的信贷资金投入。有关金融机构要把渔业重点龙头项目作为信贷投资重点,按政策规定优先给予贷款。农村小额信贷资金要向渔业倾斜,使农渔民享受扶持农业生产的相应金融政策。要简化信贷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为渔业发展提供优质信贷服务。

(十八)赋予与农牧业同等的其他扶持政策。国家和省里制定实行的关于扶持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科技推广、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相关政策,同样适用于渔业。今后,渔业用地、用电、用燃料与农牧业同价。扶贫、救灾、农村电网改造要把渔业、渔区、渔民统盘考虑在内,生活有困难的国有渔业企业下岗职工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七、强化依法兴渔

(十九)健全渔业行政执法管理体系。要建立健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其工作人员,可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要增加渔业执法设施装备投入,尽快改变渔业执法装备缺乏、手段落后的状况。要加强渔政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积极推进综合执法,加强渔业、环保、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维护渔业环境资源保护、水产品生产和经营市场秩序。

(二十)加大执法力度。要严格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坚决取缔无证捕捞。依法严厉打击炸鱼、毒鱼、电鱼和其他各种破坏渔业资源、扰乱渔业生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要加强渔业法制教育,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为渔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八、多渠道融通渔业发展资金

(二十一)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各级政府要利用东北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的契机,抓紧制定完善渔业项目规划,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国家资金支持。选择具有比较优势、市场前景好的重点渔业项目,加大工作力度,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化、生态环保建设、技改贴息、国债投资等资金支持。对国家和省扶持地方渔业发展的项目,各地要按规定优先落实配套资金。

(二十二)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要创新思路,扩大招商引资领域,完善招商引资方式和手段,广泛吸引省外、国外客商到我省投资建设渔业项目。要编制渔业招商引资项目规划,建立渔业招商引资项目库。同时,引导渔业重点企业积极主动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联合与协作,吸引和利用外资。相关部门要改进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为渔业招商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三)充分调动经营主体的投资积极性。积极引导广大农渔民调整生产结构,把更多的资金投向渔业生产。鼓励农渔民依法进行民间资金拆借,把闲散资金聚集起来,投入渔业生产。广泛吸引城乡工商企业、下岗职工和广大市民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尽快形成全民兴渔创业的局面。

  九、切实加强对渔业工作的领导

(二十四)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渔业工作,加强领导,全力推动。主要领导要多投入精力抓渔业工作,研究解决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分管领导要负总责,具体指导渔业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职能特点,制定扶持渔业发展的相关措施,积极主动地为渔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形成发展渔业的强大合力。

(二十五)制定和完善渔业发展规划。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渔业发展总体规划,抓紧制定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制定规划要做到统筹兼顾,并进行充分论证,以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目标任务要量化分解、明确责任,落到基层和具体项目。

(二十六)全面抓好落实。各级领导要转变工作方式,深入渔业工作第一线,及时研究解决渔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认真总结推广群众生产经营中的新经验,运用典型指导渔业工作扎实深入开展。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调度、年末有考评总结,表彰先进,鞭策后进,通过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推动全省渔业持续快速高效发展。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