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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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的决定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对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做好对民营科技企业统计、人才教育培训、信息咨询、科研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科技产品认定、科技成果鉴定等工作。其它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加强管理和服务,为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创造条件”。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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