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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5:46:46  浏览:92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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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42号



《太原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长 李荣怀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太原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雕塑管理,提高城市文化品位,促进城市雕塑建设健康发展,使其与城市整体环境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雕塑的规划、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广场、车站、机场、文体和会展场馆、公共绿地、公园等公共场所、校园、居住区、企事业单位室外及公共建筑物、构筑物上的雕塑作品。
第四条 城市雕塑建设应当体现城市发展理念,突出地域文化特色,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雕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雕塑的规划、设置、竣工验收及相关管理工作。
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雕塑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建管、房地、教育、文化、市容环卫、市政、园林、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雕塑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雕塑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雕塑设置专业规划,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制定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选址时,应依据城市雕塑专业规划确定城市雕塑设置的用地范围。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规划用途。
第七条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雕塑设计的人员,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并到城市雕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大型或重点地段、影响较大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城市雕塑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或其他公开竞争方式选定设计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居住区,企事业单位等大型建设项目内和校园内的城市雕塑,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报规划部门备案。
第十条 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第八条、第十条所列城市雕塑项目制作单位或制作人应按照项目设计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城市雕塑制作,保证制作质量,并接受城市雕塑行政主管部门和创作设计者的监督指导,制作过程中需对项目设计方案作变更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会同项目设计人员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城市雕塑项目建成后,应当由城市雕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雕塑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揭幕。
对验收合格的城市雕塑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将城市雕塑的实物照片、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存档。
第十三条 城市雕塑建成后,应当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使其保持完好和整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城市雕塑,擅自在城市雕塑上悬挂、粘贴物品。
第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设置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范围内的城市雕塑,由城市雕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城市雕塑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故意损毁城市雕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设置的城市雕塑,管理单位应在本办法施行后六个月内到城市雕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设置的第八条、第十条规定范围内的城市雕塑,由城市雕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对不能体现城市文明或与城市环境不统一、不协调,艺术水平低、粗制滥造的城市雕塑进行拆除。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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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网络问政”的标本意义

唐时华


  刊载于奥一网、华声在线、新华网江西频道、大河网“天下声音”、江西文明网、星辰在线“湘江评论”、西部网、西部法制网、云南网、彩龙中国网等数十家媒体。

  为落实江西省委书记苏荣关于领导干部要加强网络执政能力的讲话精神,2008年江西文明网推出全国首个《民生博客》,引起了巨大反响,一周来已有53位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开通了实名博客,共发表博文289篇,总访问量已突破173200人次,网友留言、评论达4500余条,已成为干群之间交流沟通的权威的互动平台。
  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兴起,其作用正在不断凸显,这也为新时期的领导干部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那就是如何运用网络。正如江西省委书记苏荣在人民网发表文章所说:研究熟悉网络,善于运用网络,学会用网民能够接受的语言和方式开展网络交流,是现代领导干部必备的素质之一,必须掌握的一门学问。
  是的,不管我们愿不愿意,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的蓬勃发展,一个新的公开、透明、即时、海量的信息环境和强大的网络舆论场已经形成,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生产者和传播者,进而成为舆论的制造者。舆论的聚合化、实时化、跨地域的发展趋势,大规模、全国性的舆论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产生,成为公共事件,这就是互联网的力量。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便利、民众的决策参与意愿的加强,也迫切需要我们的政府和官员必须高度重视网络的作用,积极通过网络这一媒介,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从而促进政府工作的开展。从这个角度来讲,江西“民生博客”的开通无疑具有与时俱进的标本意义。
  但是,反观我们的一些地方的做法,我们还有很多值得总结思考的地方:有的领导对网络民意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认为与媒体打交道是宣传部门的事,与政府的中心工作关系不大,只要抓好经济建设工作就可以了;有的领导对网络民意的内涵理解不足,对互联网的传播规律认识不够,还没有树立“网络问政也是政治”的基本观念;有的地方仍停留在“网络问政”是分外之事、多余之举、额外负担的错误认识上,意识不浓,力度不够;有的地方面对负面舆论,引导不力,工作被动,甚至无视漠视负面新闻的消极影响。这些观念的滞后,其实极大地阻碍了政府工作的发展和推进,导致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政府工作的了解不多,理解不够,甚至产生误解、抱怨和责难。
  与时俱进,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创新思路,这是网络时代带给我们的新问题、新任务。作为各级政府和领导,我们已经不能端坐办公室,四平八稳地埋头办公,而是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关注网络,创新方式开展工作。我们要学会跳出政府看问题,始终关注网络上群众的需求和愿望,始终关注社会矛盾的焦点、热点和难点,贴上去,融进去,沉下去,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力求在“网络问政”工作上做到情系百姓、理达天下, 既要拓展工作的广度,又要挖掘工作的深度,力求用自己的努力,赢得群众的信赖与支持。
  此外,除了对江西“网络问政”本身的叫好之外,我们还有几点期待:一是“网络问政”的常态化、制度化问题,不能走走过场,做做样子,最终不了了之,要将“网络问政”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常抓不懈并真正督促落实;二是“网络问政”的实效性问题,“网络问政”本身只是一个形式,其内核在于政府的工作效能问题,我们必须把各项工作做好抓实,高效透明,这样,我们才有“网络问政”的坦诚、底气和勇气。三是“网络问政”的亲和度问题,如果我们领导的民生博客官气十足,不切实际,空话连篇,这样的“问政”群众往往会避而远之。而像在网络上为本地蜜桔叫卖吆喝的南丰县委书记傅清,脚踏实地,声声所发,皆系民生,这样的博客,想不受民众的欢迎都不行。
  其实,仔细研究江西的“网络问政”问题,不难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在广阔的互联网时代,正确进行“网络问政”,已经成为贴近民众、走群众路线的一种新要求,成为考量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政治智慧和行政能力的一项新指标,成为当前执政观念和政治文化的一个新变迁。我们的政府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学会在媒体的开放之中处理事件,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加强与民众的沟通与交流。
网络无边界,公心也无涯。担当责任、放眼未来,唯有满腔担当的勇气,才不会辜负民众沉甸甸的期望!

新闻链接:http://news.jxwmw.cn/system/2009/07/29/010151246_03.shtml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唐时华


关于认真做好中央企业事故调度统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办字 〔2004〕63号

关于认真做好中央企业事故调度统计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管 理的企业(指国务院授权国资委作为出资人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掌握中央企业事故情况,全面、科学地分析、预测中央企业 安全生产形势,为中央企业安全监管提供决策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 家局)决定从2004年6月开始对中央企业事故实行归口调度统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调度快报 

  中央企业发生事故后,要立即报告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接到报告后,按以下规定逐级报告:

  (一)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要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要在1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局调度中心;

  (三)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要在6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局调度中心。

  二、事故统计月报 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中央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由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负责统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局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要 求,每月逐级上报到国家局调度中心。

  (二)统计报告内容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中的“伤亡事故情况(基层)”表 (工矿A1修改表)规定的内容逐项填报,在“主管部门”填写内容中,填写“中央所属”。 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月15日前将中央企业发生的事故与其他伤亡事故一并通 过伤亡事故统计软件报到国家局调度中心。

  (四)为便于分析、对比中央企业伤亡事故情况,请各单位在做好今年6月份以后中央企业 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的同时,认真补报2004年1~5月和2003年各月的中央企业事故,考虑到事故统计工作量较大,补报时限截止到2004年8月31日。

  三、煤矿企业伤亡事故调度统计 

  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有关规定,继续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煤矿企业伤亡事故调 度快报和统计月报。



  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