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司法部关于发布《2005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及受理项目申报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4:23:29  浏览:91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司法部关于发布《2005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及受理项目申报的公告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46号




司法部关于发布《2005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及受理项目申报的公告


为了繁荣发展和指导全国法学理论研究,根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司发通(2001)057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司法部2005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简称《课题指南》)面向全国公开申报。现将项目申报受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部级科研项目”)的立项原则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法学理论先进性,以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重点,以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积极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规律,研究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为国家法治建设的决策、立法和实践提供理论支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项目类型、资助经费标准及研究内容

(一)项目类型包括五类: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中青年项目、委托项目、专项任务项目。

(二)资助经费标准:重点项目不超过6万元;一般项目和中青年项目不超过4万元;委托项目一般不超过4万元;专项任务项目不资助经费,经费自筹。

(三)项目研究内容: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申报的课题研究内容,原则上从《课题指南》中选定,课题名称可以用原名称也可适当改动;中青年项目、委托项目和专项任务项目的课题研究内容,不受《课题指南》限制,可以从中挑选也可自拟。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受理范围

全国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学类社团、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

(二)申请者条件

1、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申请者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对申报课题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足够时间专心研究。

3、申请者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申请重点项目者,项目主持人须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副厅(局)级以上职务;申请一般项目和专项任务项目者,主持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正处级以上职务或已取得博士学位;申请中青年项目者,主持人和课题组成员年龄不超过39周岁(含39周岁),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正处级以上职务或已取得博士学位;申请委托项目者,主持人需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副厅(局)级以上职务。

(三)申报注意事项

1、申请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委托项目、专项任务项目者,需将主持人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学位证书或人事部门的职务任免文件)复印件一份,申请中青年项目者,须将主持人和课题组成员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学位证书或人事部门的职务任免文件)复印件各一份,随申报材料寄送我部。没有证书或任免文件者,需出具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书面证明。

2、每个项目主持人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他项目的申请;每人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两个以上(不包括两个)项目的申报。

3、申请项目,原则上需有不少于三人组成的课题组;确实认为本人有足够能力和充裕时间能按期保质完成研究任务的,可以单独申报,无需专门组成课题组。

4、专项任务项目的申请者须自筹3万元以上的研究经费(不含出版经费),并附经费资助单位的证明材料。

5、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1)正在承担司法部部级科研项目未通过成果鉴定的。

(2)承担过或正在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中央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同一研究内容的课题。

6、凡在项目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司法部有权随时撤销已立项课题,追回课题资助经费,并取消个人两年申报资格。

四、申报办法

(一)项目申报受理工作原则上按申报单位集中办理。申报材料请从“中国司法科研信息网”(网址:http://www.lawstudy.gov.cn)上直接下载。

(二)申请者请认真阅读《管理办法》、《课题指南》,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评审书》。

(三)项目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对申请者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

(四)申报材料使用WORD软件录入、A4纸打印的《申请评审书》一式10份(含原件1份)及软盘1张。


五、项目申报时间

(一)2005年8月25日开始,9月30日截止(以邮戳日期为准)。

(二)材料寄送

收件单位:司法部研究室科研管理处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

邮 编:100020

联 系 人:任永安

联系电话:010-65206810、85626170

传 真:010-65206850

E-mail: sfky@lawstudy.gov.cn

网 址:http://www.lawstudy.gov.cn(中国司法科研信息网)



二00五年八月十九日


附 附件:《司法部2005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







司法部2005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

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

一、重点项目研究课题

1、法治与和谐社会秩序的建构

2、司法技术与司法公正

3、和谐社会与中国宪法制度完善

4、司法鉴定工作管理体制研究

5、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研究

6、行政规划法律制度研究

7、罪犯改造理论研究

8、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实践及理论研究

9、死刑实体法限制研究

10、量刑标准的理论与实践

11、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之改革

12、调解立法研究

13、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问题研究

14、中国民事诉讼法治的探索与制定

15、新类型合同研究

16、防止知识产权滥用机制研究

17、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研究

18、国际反腐败公约与国内法协调问题研究

19、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法律制度研究

20、经济欠发达民族自治地方公共卫生法律问题研究

二、一般项目研究课题

21、公共利益的界定与法律规制研究

22、建设节约型社会法律问题研究

23、西部区域特征与法制统一研究

24、司法推理与法官思维研究

25、法律视野下的奥运会

26、市场经济与完善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研究

27、中央与地方权限争议的法律解决机制研究

28、宪法解释制度研究

29、律师收费问题研究

30、公益行政诉讼问题研究

31、信访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32、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33、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改革研究

34、国资监管法规体系研究

35、行政收费制度研究

36、法治之下警察行政权的合理构建

37、信息时代监狱管理模式创新研究

38、监狱按戒备等级分类管理制度研究

39、保释制度研究

40、刑事被害人学研究

41、公害犯罪的惩治和刑法理论的创新

42、突发性聚众暴力犯罪的预防与控制

43、金融反恐的形势分析及对策研究

44、外逃贪官的引渡问题研究

45、死刑复核问题研究

46、流动人员犯罪控制与权益保护

47、法律援助体制改革研究

48、刑事侦查权的司法控制研究

49、我国刑事一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50、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研究

51、刑事证据理论基础研究

52、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体制改革问题研究

53、新时期经济犯罪综合防控机制的建立

54、诉讼价值冲突的平衡选择

55、公证与登记制度改革研究

56、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法律应用研究

57、航班延误立法的国际比较

58、医疗危险行为的法律救济研究

59、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与法律保护

60、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开发与共享的法律应用研究

61、促进就业立法研究

62、行业协会自律的竞争法规制研究

63、中国转型期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研究

64、中国金融衍生业务风险管理的法律规制研究

65、我国彩票立法及彩票业监管体制研究

66、特许经营的法律问题研究

67、城市化过程中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

68、工会法律制度研究

69、中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法问题研究

70、国际劳工标准比较研究

71、自由贸易协定研究

72、国家在反恐中的国际法责任

73、中国绿色贸易壁垒法律制度研究

74、外层空间活动的国际法与国内法比较研究

75、“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与我国环境法的完善76、自然保护区立法研究

77、电子废物立法研究

78、包装立法研究

79、“例”在中国封建法制中的地位与演变

80、现代化进程中人口较少民族经济与社会发展法律研究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合同法讲授大纲

童振华


制定合同法的意义
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涉及各个领域和方方面面,与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每年全国订立合同大约40亿份。1997年法院受理经济案件150万件,多数与合同有关;民事案件300万件,其中涉及到合同纠纷140万件。因此,制定统一的合同法,规范各类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违约责任等,对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有三部合同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它们的调整范围和有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有些共性的问题不统一,规定不尽一致,某些规定较原则;近年来利用合同搞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较为突出,在防范合同欺诈方面需要作出补充规定;新出现的合同,如融资租赁、委托、行纪等合同,需要作出相应的规定。
制定统一合同法的目的有四条:保障市场经济统一、有序、健康的发展;与国际衔接,促进对外经济、贸易、技术的交流与合作;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由国家管的,要给予相应的法律手段和依据,不该干预的不要干预。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一、 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指第二条;3#指第三条)
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合同包括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民事合同广义(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债权合同、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狭义民事合同专指债权合同。合同法采用了最狭义的民事合同概念,即债权合同。
协议通常是合同的同义词。但协议一词句意义比较广泛,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某问题上有一致的、完全的、确定无疑的意愿。合同为一项可产生法律认可或强制执行的义务的协议。
协议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有不同身份,一个人以某种身份可与本身以另一身份成立合同。)
将合同视为协议,源于罗马法:“契约是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大陆法系继承这个观点:“契约,为一个或数人对另一人、数人承担给付物、作和不作某事的合意。”(〈法国民法典〉1101#)。而〈德国民法典〉则使用“法律行为”的概念,认为:契约是发生、变更民事权利关系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中,仅含有一个意思表示的,如撤消、解除、遗嘱、广告等,是单方法律行为,不是合同。法律行为中,由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所合成的,即相互合意的意思表示,是合同。
普通法系认为:合同为具下述效果的承诺或一组承诺:假如承诺人违反这些承诺,法律给予受承诺人索取补救的权利,又或法律承认承诺人有履行这些承诺的义务。
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2#:“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扩大了适用范围
合同主体包括中国、外国的自然人之间、组织之间、以及自然人与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合同的种类,包括经济合同、技术合同以及其他民事合同。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政府依法管理,如,财政拨款、征用、征购,不适用合同法。
企业内部的生产责任制,不适用合同法。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2#)
3、政府参与合同问题:A政府机关作为平等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如购买办公用品,属于一般的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B行政管理的协议,如有关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协议,不是民事合同,不适用合同法。C政府采购,目的是防止浪费、杜绝腐败、保护民族工业,要专门制定政府采购法。D指令性任务或国家订货任务,按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关于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违约责任等等以及各个分则的内容,都是根据这些基本原则规定的。合同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在审理、仲裁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循的原则。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正确理解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意义重大。
1、 平等、自愿
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A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合同法3#:“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领一方。”B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4#:“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平等是自愿的前提。商品交换是以商品价值为标准,不以交换者的地位为标准。同时,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这就决定了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自愿原则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A订不订自愿;B与谁订自愿;C合同内容自愿约定;D约定违约责任;E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F履行过程中可以协议变更、补充、解除合同。
自愿不是绝对的,应当遵守法律、尊重公德。
2、公平、诚实信用
5#:“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个方的权利和义务。”6#:“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有些国家将公平、诚实信用视为合同法的最高准则。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要求:A按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42#);B履行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提供必要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C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D合同终止后,也应履行“后契约义务”如通知、协助、保密等。
法院、仲裁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合同约定不明确或无约定时,运用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或裁判。
3、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7#:“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对合同的干预,是依法干预。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的合同自愿。A强制性规定,如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必须遵守;倡导性规定,如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后,合同内容未约定或不明确的,首先由当事人协议补充(61#)。然后,才适用62#。
4、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8#:“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旅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一、 合同当事人
9#:“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了加强税务检查证管理,现将新修订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2005年度税务检查证统一更换工作和新税务检查证式样及更新管理用软件《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等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务检查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检查证是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的证明执法身份和执法权限的法定专用凭证。
第三条 税务检查证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
税务检查证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第四条 税务检查证的式样为封皮套内芯,内芯为浅灰色税徽防伪底纹图案。稽查局专用的税务检查证封皮颜色为黑色;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的税务检查证封皮颜色为咖啡色。
第五条 税务检查证的主要内容包括:持证人的姓名、照片、工作单位、检查范围、检查职责和发证机关、证号、税务检查证专用章、有效期限、发证时间。
第六条 税务检查证的封皮和内芯的文字均用中文。民族自治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七条 税务检查证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编号。
税务检查证内芯主页应当盖有发证机关税务检查证专用章。
第八条 税务检查证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一发放和归口管理。其中,稽查局专用的税务检查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统一发放和归口管理;征收、管理部门专用的税务检查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部门统一发放和归口管理。
税务检查证每五年统一更换一次。换证具体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 税务局稽查部门需要使用税务检查证的人员,核发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税务局征收、管理部门需要使用税务检查证的人员,核发征收、管理专用税务检查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需要使用税务检查证的,可以核发有效期为三个月的税务检查证。
国家税务总局选调税务人员需要使用税务检查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相应有效期限的税务检查证,或者由执行税务检查公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核发相应有效期限的税务检查证。
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选调税务人员需要使用税务检查证的,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核发相应有效期限的税务检查证。
因临时执行税务检查公务需要而核发相应有效期限的税务检查证,公务执行完毕后应当收回。
第十条 税务检查证只限于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或者损毁。
第十一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税务检查证。税务检查证遗失或者损毁,持证人应当及时书面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税务检查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第十三条 持证人因工作变动不属于规定的税务检查证发放范围的,应当在工作变动前将税务检查证缴回检查证主管部门。
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应当随时掌握税务检查证发放、收缴和持证人员变动情况,并及时逐级报告省级国家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
省级国家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检查证主管部门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检查证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税务检查证发放、收缴和持证人员变动情况。 
第十四条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 税务检查证发放、使用和年审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0〕1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