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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2年第5期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41:56  浏览:93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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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2年第5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驻外大使的任免名单(2002年第5期公报)


2002年8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一、任命邵关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东帝汶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周秀华(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卡塔尔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赵会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卡塔尔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时延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周秀华(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周国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也门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高育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也门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尹玉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哥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史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哥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马振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查培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七、免去张小康(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爱尔兰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沙海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爱尔兰特命全权大使。
八、免去丁宝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森堡大公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孙荣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森堡大公国特命全权大使。
九、免去甄建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希腊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唐振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希腊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免去王其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丹麦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甄建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丹麦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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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的决议


(1957年7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彭真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所作的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且决定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和其他方面所提的意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初稿)加以审议修改,作为草案公布试行,在试行中继续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再加以修改,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土地管理局、省财政厅《云南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土地管理局、省财政厅《云南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省土地管理局、省财政厅制定的《云南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我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的征收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建立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的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1996〕268号)精神,特制定《云南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的筹集
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由省、地(州、市)、县(市)三级分别建立,并按以下来源进行筹集:
(一)各地上交省财政厅的耕地占用税的全部和县(市)财政部门收取的耕地占用税的20-30%。各县(市)具体提取比例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在省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二)各级财政部门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的30%。
(三)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向征用耕地闲置超过一年的单位收取的全部荒芜费。荒芜费全部留县(市)。
(四)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向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建设单位收取的全部造地费。造地费全部留县(市)。
(五)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向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建设单位收取的耕地开发费。
耕地开发费的30%上交省财政,20%上交地、州(市)财政,50%留县(市)。
二、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的使用范围
各级建立的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67%用于耕地开发和复垦。
(二)28%用于中低产田改造。
(三)3%(不含土地出让金)用于耕地开发复垦的奖励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征管经费。
(四)1%(不含土地出让金)用于财政部门的征管经费;1%(不含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用于物价部门的征管经费。
(五)县(市)的土地开发复垦基金应相对集中,主要用于补助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较多,又有开发复垦潜力的村社;省、地(州、市)的耕地开发复垦基金,主要补助耕地开发复垦潜力大、难度大、投资大的重点开发复垦项目。
三、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的管理
(一)耕地开发复垦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对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的收支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收取耕地开发复垦基金,应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并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20日前将款项如数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附收取基金的相关凭证)。年终结算时,对短交部分,相应扣减土地管理部门的相
关经费。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比例,及时从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中划转耕地开发复垦基金,连同土地管理部门上缴的耕地开发复垦基金一并进行归集。
(四)各级财政部门归集的耕地开发复垦基金,作为财政的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并按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用于耕地开发和复垦的,由财政部门和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共同拟定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用于中低产田改造的,由财政部门和同级农业部门共同拟定使用计
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用于奖励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征管经费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五)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年终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筹集、使用的相关报表;各级农业部门应于每年年终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耕地开发复垦基金使用的相关报表。
四、本管理办法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1997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