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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3:49:29  浏览:82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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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联合公报

中国 罗马尼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7年9月8日 生效日期1997年9月8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邀请,罗马尼亚总统埃米尔·康斯坦丁内斯库于一九九七年九月八日至十二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同罗马尼亚总统康斯坦丁内斯库举行了富有成果的会谈。两国领导人就加强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深入地交换了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会谈是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进行的。访问期间,双方还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一九九七年至二000年文化合作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兽医卫生、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和罗马尼亚水利、森林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合作协定》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和罗马尼亚工商会合作协议》等文件。
  双方对访问结果感到满意,一致认为这次访问将对中罗友好合作关系持续向前发展作出重要的积极贡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之间、两国人民之间存在着悠久的友谊。双方对在新的国际形势以及两国所发生的变化和改革的背景下,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顺利发展表示满意,一致认为,长期、稳定、全面地继续发展两国在各领域的紧密合作是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符合两国的根本利益,也有利于亚洲和欧洲的和平与发展。中罗紧密合作关系的基础是双方相互尊重国家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等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双方同意加强和扩大政治对话,包括高层对话,支持两国政府、议会、民间组织和机构、地方部门代表之间的接触,以不断增进相互了解,促进互利合作。

 三、双方认为,大力拓展经济贸易合作是双边关系的重要目标。为此,双方将根据两国的潜力和可能,积极支持两国公司、企业和贸易界人士之间的直接接触,促进双边贸易关系并开展新的工业及技术项目的合作,促进和支持双方感兴趣的共同投资,鼓励在第三国市场进行合作及在金融和银行领域进行合作。双方积极评价中罗政府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的工作。双方将继续支持两国在科学研究、技术发展、环境保护、文化、艺术、教育、新闻、旅游和体育等方面的相互联系与合作。
  双方将继续遵守和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之间签订的协议和其他文件,鼓励在双方感兴趣的领域商谈和签署新的协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重申尊重各自对经济--社会发展道路的选择。
  中方理解并尊重罗马尼亚与欧洲--大西洋机制一体化的选择,赞赏罗马尼亚继续奉行发展同包括亚洲和太平洋地区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合作的政策,并高度评价罗马尼亚在维护中东欧乃至欧洲和世界和平方面的作用和贡献。

 五、罗方重申,罗马尼亚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
  罗方赞赏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护亚洲和世界和平与安全中的作用和贡献,高度评价中国奉行的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六、双方主张在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基础上,根据各国人民争取和平、安全、发展、民主和繁荣的愿望,与世界各国开展广泛的合作。双方表示完全支持加强联合国在维持地区及世界和平与稳定,促进各国共同发展以及通过谈判解决人类面临的各种问题方面的作用。双方愿就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加强磋商,在反对国际恐怖主义、有组织犯罪、非法贩卖毒品和武器以及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的斗争中积极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罗马尼亚总统
     江 泽 民          埃米尔·康斯坦丁内斯库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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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67号


  《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任保兴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坚决遏制和惩处违法建设行为,妥善处置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没收的建筑物的处置。


  第三条 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拆除的,按照《杭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拆除。
  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不予拆除但应当予以没收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置。
  农村私人违法建房被没收后的处置按照市政府关于对市区农村私人违法建房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应在结案后责成当事人在10日内腾空该建筑物。被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由市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统一接收处置。
  违法建筑当事人拒不腾空交付被依法没收的建筑物的,由土地、规划等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条 负责处置没收房产的部门统一接收的违法建筑物,经安全检测和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可以保留使用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进行处置;不合格的,一律拆除。


  第六条 被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可以保留使用的,按照以下方式予以处置:
  (一)公开拍卖。拍卖的底价应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底价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
  (二)当事人回购。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与合法建筑物不可分割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可按市政府规定的价格予以回购。当事人不愿回购,亦无他人购买的,予以拆除,拆除后对合法建筑物产生的影响或损失,由违法建筑的当事人承担。
  已依法办理了计划立项及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但未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导致违法用地被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可由违法用地当事人按市政府规定的价格予以回购。当事人不愿回购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另行处置。
  被没收的违法建筑当事人要求回购的,应向被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处置部门提出申请。处置部门对当事人的回购申请进行审查,并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回购价格后,与当事人签订回购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和期限交纳回购价款,逾期不交的,合同终止,违法建筑物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另行处置。
  (三)政府安排使用。由政府安排给有关机关、事业单位使用。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予以处置。


  第七条 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在处置前,其产权属国家所有;按本办法处置后,由房产管理部门相应确认其产权,土地管理部门相应确认其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后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浅析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蔡敏峰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面纱”。要想研究公司的人格否认,那么就必须要对其定义有着清晰的认识。那么公司的概念又是什么呢?结合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公司是一种法人形式。“法人者,团体人格也”。公司就具有法人的属性,其中最重要的莫过于股东承担责任的有限性质。
既然公司是一种法人形式,其股东对外承担有限责任,那么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否有其自身的现实意义呢?

一、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产生的原因

  在公司刚刚出现的那段时期里,经济交往并不是十分频繁,人们尚处在熟人社会中,人们进行经济贸易中,更加看重个人信用。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经济发展越来越迅猛,人们进入了经济全球化时代。公司与公司之间,公司与个人之间互相不再向以前那么了解,人们只能凭着良知去进行善意的推断。
这个时候,有些怀有不良居心者或是滥用权力者便利用法人内的股东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这一制度来恶意的逃避法律对其不当甚至不法行为的制裁。为了阻却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以及社会利益,否认公司及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而有限责任,以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或制度呼之欲出。

二、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历史发展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最早出现在经济发展和商事及经济立法比较发达的英国。1897年的“萨洛蒙诉案”被公认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第一案。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最初应用的目的是针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有限责任的一种事后规制手段。英美法官们动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时,通常是根据具体的案件类型和案情,其最重要的考量标准便是情节的轻重。后来,大陆法系的德国采用了“直索责任”这一概念,基本相当于英美国家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至今为止,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还主要是作为一种法理学概念应用于司法实践中,但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大陆法系国家通过制定法的形式对其予以确认。

三、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场合

1) 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公司成立的目的是通过自身的合法经营与运作实现盈利。但是,公司不可能鼓励地存在于社会中,它必然要与其它经济个体进行经济往来。这其中就必然涉及到合同问题。在公司中,股东应恪守自己的职责,尽到善良,谨慎和勤勉的义务来处理公司事务,如果公司仅仅是为了股东逃避合同义务之工具而将合同对方当事人置于权力不利的地位,那么公司人格则不再有独立的价值。
2) 公司资本过低:这个世界各国法院普遍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情形。我国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及公司自身的稳定和健康运行,历来很重视公司的资本制度。当公司的资本出现异常时,便需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当公司出现以下四种情况时,需要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A. 公司成立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缴足注册资本金
B. 公司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分配利润
C.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符合法律规定
D. 公司不合理地转让资产
3) 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公司成立的目的本是为了通过合法的经营而从中获取利润,但是某些人利用公司这幅“躯壳”做起了诸如“洗钱”之类的非法活动。这从根本上违反了公司的本质属性,理应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严重的还要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四、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应用和发展

  仅以我国200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例,《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虽然这些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但是能够以成文的方式规定于《公司法》中,确实是我国《公司法》的一大突破,相信随着《公司法》的发展,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会逐渐发挥其巨大的作用。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公司法中重要的制度,其产生,成长和完善不断地接受着历史和社会的检验,相信它定能够更好地知道各国公司法和司法审判活动。

注释:《公司法》 冯果 武汉大学出版社
《法人制度论》 江平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公司法》 吴建中 上海人民出版社
《公司法研究》 叶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