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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第五次碘缺乏病监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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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第五次碘缺乏病监测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第五次碘缺乏病监测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4)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我部分别于1995、1997、1999、2002年四次在全国统一开展碘缺乏病监测以来,各地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到2005年底,目前已达到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份),要进一步巩固防治成果;已达到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省份,要力争达到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尚未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省份,要确保达到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为进一步了解全国消除碘缺乏病工作进展情况,拟于2005年进行第五次全国碘缺乏病监测工作。
本次监测工作由卫生部疾病控制司负责组织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地病中心)具体负责此次监测工作。
各地要充分认识这次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落实经费,圆满完成监测任务。


二OO四年十二月二日


碘监测方案附件.doc


附件1:

全国第五次碘缺乏病监测实施意见

2005年全国第五次碘缺乏病监测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意见的通知>》,进行阶段性目标评估做好技术指标的准备工作。现就2005年全国碘缺乏病监测的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
本次监测工作由卫生部疾病控制司统一组织协调,各省份在地方病防治小组领导下,由地方病防治办公室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省级地方病防治专业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包括抽样、现场调查、实验室检测和资料的整理、分析及报告撰写。地病中心负责技术指导和资料汇总分析工作,并起草2005年全国碘缺乏病监测分析报告。
二、技术实施
原则上按卫生部下发的《全国碘缺乏病防治监测方案》相关内容(卫地二发[1996]第12号,见附件2)执行,有关具体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抽样
采用监测方案中规定的“按人口比例概率抽样方法(PPS)进行”。在抽样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几个问题作如下处理:
1.分层问题。各省份按均一情况对待,不分层。
2.高碘地区问题。根据以往水碘测定结果,存在高碘地区的省份在抽样前将居民饮用水碘含量在150mg/L以上的地区剔除,不包括在本次抽样范围内。
3.30个抽样单位(学校)的选取。严格按照PPS进行。对不足30个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份)的省份,采用在现有县份中连续抽取的方法,确定30个抽样单位(学校)在各县份的分布。
(二)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
1.盐碘测定。采用GB/T 13025.7-1999中的直接滴定法;川盐或特殊盐种采用仲裁法定量测定。检测工作应由省级专业机构负责。
2.尿碘测定。采用砷铈接触法(见附件3)。此项工作应由省级专业机构或能代表本省最高水平的一个实验室负责完成。
3.儿童甲状腺肿大率。同时采用B超和触诊两种方法进行检测。
B超检查方法为GB16398-1996,所用超声机探头限7.5兆赫以上(包括7.5兆赫)。触诊检查由省级专业机构负责进行。甲状腺肿大的诊断,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具有一定经验的专业人员共同确定。Ⅰ度甲状腺肿大的确定标准为“看不见,容易摸得着”(参考:a. 甲状腺体积大于受检者拇指末节;b. 在判定Ⅰ度时,可算可不算的应不算Ⅰ度;c. 不能仅凭峡部肿大作为判定Ⅰ度的基本方法,应以侧叶肿大为准)。Ⅱ度甲状腺肿的确定标准为“在容易摸得着的基础上,看得见”。
4.智力测查。采用中国瑞文农村和城市修订版进行测验并分别运用各自常模计算智商。选取进行甲状腺肿大率检查的40名8~10岁学生测验智商,测查工作应由受全国统一培训者执行。
5.健康教育效果调查(选择指标)
本次调查采用学生应答试卷与家庭入户问卷、观察相结合的办法。具体操作如下:
在所抽到学校的五年级学生中,随机选取一个班的20名学生,采用统一试卷进行调查。同时,在抽到学校所在地的每个村(居委会),随机选取5户家庭,采用统一问卷进行入户调查。全省共计600份学生试卷和150份入户问卷。有关试卷、问卷及其评价方法详见附件4。
三、质量保障
(一)前期准备工作
1.确定全国第五次碘缺乏病监测的实施意见,并下发各省做好监测的准备工作。
2.举办全国甲状腺容积B超检测、尿碘检测以及智力测查培训班。
3.开展对各省盐碘、尿碘测定的外部质量评定工作。
4.召开各省技术负责人会议,布置监测任务,统一技术标准和进度。
5.完成监测所需的人力、物力准备和技术培训工作。
(二)成立监测专家指导组
地病中心聘请国内有关专家组成专家指导组,研究解决监测中的一些重大技术问题,督导监测工作并参与讨论和起草全国监测资料汇总分析报告。
四、监测结果的分析与报告
(一)统一发放含有“2005年碘缺乏病监测数据录入格式”的计算机软盘。在汇总报告时,各省将软盘随书面报告一同报地病中心。软盘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PPS抽样过程记录。指所有县份的编号、名称、人口数、累计人口数、抽取的县份、抽样的执行者和审批人等。
2.录入数据库的原始数据。指标有:居民户盐碘含量;儿童尿碘值;儿童甲状腺大小(B超和触诊);智商结果;健教分数。
3.2005年全省IDD监测结果汇总分析报告。各省在分析碘盐监测结果时,应参照县级的日常监测数据进行;病情监测为一次性横断面调查,在汇总资料时应统一采用地病中心提供的监测结果汇总用表。
五、工作进程安排
全国第五次碘缺乏病监测实施进程表
活动内容 完成时间 承担者 备注
1.确定监测实施意见 2004年9月底 地病中心 监测专家组讨论审定
2.实验室外部质量评定及尿碘测定培训班 2004年11月底 国家碘缺乏病参照实验室
3.B超培训班 2004年12月底 地病中心
4.监测技术会及智商测查班 2005年1月底 地病中心 监测专家组部分成员参加
5.抽样及后勤准备 3月底 各省
6.必要的技术培训 3月底 各省
7.检查督导 3月至5月期间 地病中心 监测专家组部分成员
8.现场调查 5月底 各省
9.实验室样品测定 6月中旬前 各省
10.资料汇总分析并撰写报告 6月底7月底 各省地病中心
11.提交汇总分析报告 8月底 地病中心 监测专家组讨论修定
12.汇总分析结果报告会 9月底 地病中心
13.监测报告汇编成册 12月底 地病中心


附件2
全国碘缺乏病防治监测方案

第一部分 总则

1.目的和意义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国碘缺乏病病情和人群碘营养状况,评价干预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为决策提供依据,制定本方案。
2.监测内容和范围
本监测方案包括碘盐和病情监测两部分。
碘盐监测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
病情监测以省为单位进行。
碘盐监测为常规性工作,全国统一病情监测从1995年开始,每二年进行一次。
3.组织领导与实施
碘缺乏病防治监测工作由全国地方病防治办公室统一领导。各省地方病防治办公室负责本省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碘盐监测工作由县级卫生防疫站(地方病防治所)具体负责,病情监测工作由省级地方病专业所、站具体负责。
本方案实施的技术指导由地病中心负责。
本方案为国家指导性方案。各省应根据本方案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制定本省的具体实施方案。
4.质量保障
4.1 评估
在完成每二年全国统一进行的病情监测后,各省对本省监测方案的实施情况按统一要求进行评估。与此同时,全国地方病防治办公室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部分省份监测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4.2 质量控制
4.2.1 制订和实施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指标质量控制计划。设立各检测指标的国家和区域参照实验室。
4.2.2 碘盐监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由地病中心和全国盐业检测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协商解决。
第二部分 病情监测
1.监测对象
1.1 8~10岁学校儿童
2.监测指标
2.1 甲状腺肿大率
2.2 尿碘水平
2.3 用户盐碘水平
3.抽样与检测方法
3.1 抽样方法
每省按“人口比例概率抽样方法(PPS)”先确定30个抽样单位所在的县(市、区)(具体方法见附录Ⅰ);然后,按单纯随机抽样方法从上述抽到的每个县(市、区)中确定抽样单位所在的小学;在被抽到的小学中随机抽取40名8~10岁学生(数量不足时,可到最邻近的学校补足),检查甲状腺大小及其家中盐碘含量。从被抽到的40名学生中,再随机抽取12名,检测尿碘水平。
3.2 检测方法
3.2.1 甲状腺大小 采用B超或触诊法(判定标准见附录Ⅱ)。
3.2.2 尿碘水平 采用统一的酸消化砷—铈接触法。
3.2.3 用户盐碘水平 采用直接滴定法。
4.结果分析与报告
每省将所得数据,采用统一软件(EPI INFO 6.0)输入微机,写出监测报告,连同结果(软盘)和报表上报地病中心。地病中心负责资料的最后分析整理,组织召开监测汇总分析会,完成分析评估报告,上报全国地方病防治办公室,同时抄送中国轻工总会盐业管理办公室,并反馈给各省。
病情监测现场调查表见附录Ⅲ,汇总表见附录Ⅳ。

附录Ⅰ
按人口比例概率抽样方法(PPS)
1.在省级水平调查时,按县、市、区编上顺序号,计算其累计人口数。
2.将总人口数除以30,得到组距。
3.从随机数字表中任取一个八位数。没有随机数字表时,可以任取一张纸币编号的八位数,用此八位数除以组距。所得的余数在哪个抽样单位的累计人口数段中,那么这个抽样单位即为抽样的起点(即它是第一个被抽到的抽样单位)。
4.将上述余数加上一个组距,所得的累计人口数所在的单位即为第二个抽样单位。依此类推,直到抽满30个抽样单位为止。这样就完成了第一阶段的抽样。
5.在每个抽样单位中再随机抽取小学校。
附录Ⅱ-1 甲状腺肿大判定标准(B超法)
1.8岁儿童甲状腺容积大于4.5ml,判定为甲状腺肿大。
2.9岁儿童甲状腺容积大于5.0ml,判定为甲状腺肿大。
3.10岁儿童甲状腺容积大于6.0ml,判定为甲状腺肿大。
附录Ⅱ-2 甲状腺分度标准(触诊法)
1.0度:头颈部处于正常位置时,甲状腺看不见,也摸不着。
2.1度:头颈部处于正常位置时,甲状腺看不见,但容易摸得着。特点是“摸得着”。此外,甲状腺虽然不大但能摸到结节者,也应判为1度。
3.2度:头颈部处于正常位置时,甲状腺看得见,摸得着。特点是“看得见”。







附录Ⅲ 病情监测现场调查表
表1 学校儿童IDD原始调查表

省份 县(市、区) 学校 年 班
编号 姓名 性别:男 女 年龄
甲状腺超声(mm): 左叶:宽 厚 长 右叶:宽 厚 长 峡部:厚甲状腺触诊: 0度,1度,2度 尿碘水平(mg/L):家中食盐: 种类:精盐,粗粒盐 含碘量(mg/kg):服用碘油情况: 服,未服 调查前最近一次服用剂量(mg): 服药时间: 年 月 日服用其它碘制剂或碘强化食品情况:
检查单位: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附录Ⅳ 病情监测汇总表
表2 儿童甲状腺B超检查汇总表
年龄 检查人数 甲状腺肿大人数 甲状腺肿大率(%) 备注
8
9
10

填表人 责任者 报表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表3 儿童甲状腺触诊检查汇总表
年龄 检查人数 1度人数 2度人数 甲状腺肿大率(%) 备注
8
9
10

填表人 责任者 报表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表4 儿童尿碘检测汇总表
年龄 检测尿样数 尿碘中位数(mg/L) 尿碘频数分布(%) 备注
≤50.0 ≤100.0
8
9
10

填表人 责任者 报表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尿中碘的过硫酸铵消化—砷铈催化分光光度测定方法
1、背景
2004年6-9月,阎玉芹等在多年跟踪尿碘检测的国际先进经验基础上,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以及各级实验室的实际条件,针对我国现行的尿碘测定方法标准在操作中所存在的问题,组织原标准研制人员对我国尿碘测定方法标准--尿碘的砷铈催化分光光度测定方法(WS/T 107-1999)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有3个方面:(1)采用过硫酸铵溶液取代氯酸消化尿样,该溶液极易配制,并大大减少了消化过程中分解产生有害气体的污染。(2)修订后的方法除了在控温(恒温水浴30±0.2℃)反应条件下进行测定,还可直接在20~35℃之间的某一稳定室温条件下进行测定。(3)修改和完善了原标准中的某些规定。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人员严格按照我国“研制生物样品监测检验方法指南”(WS/T 68-1996)的规定,对修订后新方法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了方法学评价,并经过3个实验室验证。修订后的新方法与原方法比较,更加简便易操作,并提高了测定的精密度和准确度。
2、方法
2.1原理 采用过硫酸铵在100℃条件下消化尿样,利用碘催化砷铈氧化还原反应的原理,控制反应温度和时间,于420nm波长下检测体系中剩余Ce4+ 的吸光度值,计算尿碘含量。
2.2 仪器
2.2.1 消化控温加热装置:控温消解仪(孔间温差£1℃)
2.2.2超级恒温水浴箱:30±0.2℃
2.2.3分光光度计:1cm比色杯
2.2.4硬质玻璃消化管:15mm´120mm或15mm´150mm
2.2.5秒表
2.3 试剂(本标准所使用的试剂纯度除特别指明外均为分析纯)
2.3.1 过硫酸铵[(NH4)2S2O8]。
2.3.2 浓硫酸(H2SO4,ρ20=1.84g/ml),优级纯。
2.3.3 三氧化二砷(As2O3)。
2.3.4 氯化钠(NaCl),优级纯。
2.3.5 氢氧化钠(NaOH)。
2.3.6 硫酸铈铵[Ce(NH4)4(SO4)4.2H2O]。
2.3.7 碘酸钾(KIO3),基准试剂。
2.3.8 去离子水(H2O),应符合GB/T 6682二级水规格,电导率£1.0mS/cm。
2.4 溶液配制
2.4.1 过硫酸铵溶液{c[(NH4)2S2O8]=1.0mol/L}:称取114.1g 过硫酸铵,溶于500ml去离子水中。避光保存, 至少稳定1个月。
2.4.2 硫酸溶液[c(H2SO4)=2.5mol/L]:取140ml浓硫酸缓慢加入到700ml去离子水中,冷却后用水稀释至1L。
2.4.3 亚砷酸溶液[c(H3AsO3)=0.1mol/L]:称取10.0g 三氧化二砷25.0g氯化钠和2.0g氢氧化钠置于1L的烧杯中,加水约500ml,加热至完全溶解后冷至室温,再缓慢加入200ml 2.5mol/L硫酸溶液,冷至室温后用水稀释至1L,储于棕色瓶中室温放置,可保存数月。
2.4.4 硫酸铈铵溶液[c(Ce4+)=0.076mol/L]:称取48.0g硫酸铈铵溶于700ml 2.5mol/L硫酸溶液中,用水稀释至1L,储于棕色瓶中避光室温放置, 可保存数月。
2.4.5 碘标准溶液:
2.4.5.1 碘标准储备溶液:准确称取经105 ~110℃烘干至恒重的碘酸钾0.168 6g于烧杯中,用水溶解后定量移入1 000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此溶液1ml含碘100mg。置冰箱(4℃)内可保存半年以上。
2.4.5.2 碘标准中间溶液:吸取10.00ml碘标准储备溶液置于100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此溶液1ml含碘10mg。置冰箱(4℃)内可保存数周。
2.4.5.3 碘标准使用系列溶液:准确吸取碘标准中间溶液0,0.50,1.00,1.50,2.00,2.50,3.00ml分别置于100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此溶液即为碘浓度分别为0,50,100,150,200,250,300mg/L的标准系列溶液。此液最好在临用前配制。
2.5 分析步骤
2.5.1 分别取碘标准使用系列溶液及混匀尿样(取样前需摇匀尿样,使所有沉淀物混悬)各0.25ml置于消化管中,注意将标准系列管按碘浓度由高至低排列。各管加入1ml 1.0mol/L过硫酸铵溶液,混匀后置于消化控温加热装置中,于100℃消化60分钟,取下冷却至室温。
2.5.2 各管加入2.5ml亚砷酸溶液,充分混匀(使用混旋器)后置30±0.2℃恒温水浴箱中温浴15分钟。
2.5.3 按下秒表计时,依顺序每管间隔30秒向各管准确加入0.30ml硫酸铈铵溶液,立即混匀(使用混旋器)放回水浴中。
2.5.4 待第一管加入硫酸铈铵溶液后准确反应30分钟时,依顺序每管间隔30秒于420nm波长下,用1cm比色杯,以水作参比,测定各管的吸光度。
注:加入硫酸铈铵溶液后的砷铈反应还可在20~35℃之间的某一稳定的室温(或控温)条件中进行,反应时间以监控碘标准浓度300mg/L管的吸光度达到0.15~0.20Abs之间时依顺序进行光度测定。
2.5.5标准曲线的绘制:以碘标准使用系列溶液的碘浓度为横坐标,吸光度为纵坐标绘制标准曲线(为凹面向上的下滑曲线),或以吸光度为对数坐标在半对数坐标系中绘制标准曲线(为下斜直线)。
2.5.6样品管碘含量的计算:①以样品管的吸光度(或吸光度的对数)直接在标准曲线上查出碘浓度;②回归方程法:本方法的碘浓度C与测定吸光度A二者的定量关系式为C = a + b lnA (或lgA),使用计算器或计算机计算出标准曲线的回归方程,将样品管的吸光度代入此方程,求出样品的碘浓度。








附件4:健康教育问卷及评分

碘缺乏病健康教育现况调查(五年级小学生组)

基本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市、区、旗)
小学校 学生姓名
试题
1.你向父母讲过碘缺乏病的知识吗?
A.讲过,请举一例:
B.未讲过
2.你在电视或广播里看过或者听过有关碘缺乏病的知识吗?
A.看过或听过,请举一例:
B.没有
3.下列哪一种方法为碘缺乏病防治的最好方法?
A.吃肉
B.吃碘盐
C.吃疏菜水果
D.吃药
4.以下哪种情况可能与缺碘有关?
A.粗脖子
B.智力低下,学习不好
C.拉肚子
D.头痛
5.你认为碘缺乏病能预防吗?
A.一定能预防
B.不能预防
C.不知道


碘缺乏病健康教育现况调查(家庭主妇组)

基本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市、区、旗)
小学校 村(居委会),户主姓名
主妇姓名

问题
1.缺碘有哪些危害?
A.粗脖根
B.生傻孩子
C.拉肚子
D.头痛
2.防治碘缺乏病的办法有:
A.吃碘盐
B.喝干净水
C.不知道
3.你买盐选择哪种盐?
A.有碘盐标志的盐
B.最白的盐
C.最便宜的盐
4.你家平时一次买多少盐?
A.够半年吃的
B.够一年吃的
C.够一、两个月吃的
5.你家平时做菜怎样放盐?
A.用盐爆锅,后放菜
B.先放菜后放盐

入户观察记录
盐的种类:1. 精盐; 2. 粗盐
盐碘半定量检测结果:1. 碘盐;2. 非碘盐
评卷方法

1.正确答案
(1)五年级学生组
第1题A;第2题A;第3题B;第4题A、B;第5题A。
(2)家庭主妇组
第1题A、B;第2题A;第3题A;第4题C;第5题B。
2.评分标准
每题20分,满分100分。其中五年级学生组第4题和家庭主妇组第1题各有两个正确答案,只答对一个者得10分。五年级学生组第1、2题未能举例者不给分。同时选择正确答案和错误答案者不给分。
3.统计指标
(1)平均分:即参加答卷者得分总数除以答卷人数所得的人均分数。
(2)及格率:得60分(含60分)以上者占答卷人数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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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1995年10月以前我省颁布的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1995年10月以前我省颁布的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审议废止1995年10月以前我省颁布的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决定废止(含自行失效)我省地方性法规23件。过去根据这些地方性法规对有关问题作出的处理仍然有效。

附件:1995年10月以前颁布的予以废止或者自行失效的法规目录(23件)
一、已制定新的相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由我省新的地方性法规代替而应予以废止的10件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偷渡外逃的规定(1979年12月26日通过)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贩毒、吸毒的暂行规定(1981年8月7日通过)
3、广东省经济特区入境出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1981年11月17日通过)
4、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81年11月17日通过)
5、广东省城市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1981年11月17日通过)
6、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管理规定(1983年11月15日通过)
7、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1984年1月11日通过)
8、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1984年1月11日通过)
9、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企业会计管理规定(1985年12月25日通过)
10、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1987年12月29日通过)
二、由于适用期限已过、实际情况已变化或者对某一特定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规定已经过时而自行失效的13件
1、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问题的决议(1980年7月5日通过)
2、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延长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决定(1981年11月17日通过,1982年1月15日通过修订)
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海南行政区公署、各地区行政公署依法办理所辖县、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免工作的建议》的决议(1982年5月22日通过)
4、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海南行政区和汕头、佛山、韶关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分院继续行使职权的决定(1983年5月18日通过)
5、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和选举问题的决议(1983年8月26日通过)
6、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省人民政府批准深圳经济特区调整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决定(1983年11月15日通过)
7、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标准的决定(1984年11月9日通过)
8、关于县、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和设立选举委员会的决定(1986年9月28日通过)
9、关于我省调整部分行政区划期间有关市、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政职权的决定(1988年3月17日通过)
10、关于广东省实施调整部分行政区划有关选举事项的决定(1988年3月17日通过)
11、关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1989年11月3日通过)
12、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若干问题的规定(1990年1月7日通过)
13、关于揭阳市、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筹建期间案件管辖问题的决定(1992年3月13日通过)



1995年11月21日

兰州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兰州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政发〔2003〕71号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中央、省属在兰各科研院所,各大专院校及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印发《兰州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技术市场管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保障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和《兰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州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技术市场办)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三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性登记制度。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卖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的30日内到技术市场办进行登记。
  第四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技术市场办提交书面合同文本和有关附件。
   技术合同文本采用科技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使用其它格式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技术市场办对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审查和认定登记:
  (一) 对合同主体和客体权利、义务关系及签约程序等事项进行法律认定;
  (二)鉴别合同的性质和类别并进行技术认定;
  (三)对技术合同进行分类登记:
  1、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
  2、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
  3、技术咨询合用,包括可行性报告、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
  4、技术服务合同,包括一般服务、技术培训等。 
  (四)对技术性收入分别进行核定: 
  1、核定技术交易额,即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交易额度;
  2、核定技术性收入,即履行合同所获的价款、使用费、报酬等;
  3、审批奖酬金。
  第六条 技术市场办应当依照国家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进行审核认定,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进行分类登记,对主要条款或者有关材料不完备的合同应当通知当事人补正后再申请登记。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通过中介方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市场办应当对该中介方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一并予以审查。
  通过中介方订立的技术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中介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二)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三)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第八条 技术开发合同主要包括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下列项目:
  (一)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二)技术改造项目;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
  (四)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
   (五)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等项目除外;
  (六)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七)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 
  (八)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九条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二)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三)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第十条 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和实施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转让与许可订立的合同,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当事人就技术进出口项目订立的合同,可参照技术转让合同予以认定登记。
  第十一条 技术咨询合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
  (二)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三)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第十二条 技术咨询合同主要包括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下列项目:
  (一)科学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研究;
  (二)技术政策和技术路线选择的研究;
   (三)重大工程项目、研究开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要技术改造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等的可行性分析;
  (四)技术成果、重大工程和特定技术系统的技术评估;
  (五)特定技术领域、行业、专业技术发展的技术预测;
  (六)就区域、产业科技开发与创新及特定技术项目进行的技术调查、分析与论证;
  (七)技术产品、服务、工艺分析和技术方案的比较与选择;
  (八)专用设施、设备、仪器、装置及技术系统的技术性能分析;
  (九)科技评估和技术查新项目。
   前款项目中涉及新的技术成果研究开发或现有技术成果转让的,可根据其技术内容的比重确定合同性质,分别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咨询合同。
  第十三条 技术服务合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二)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三)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四)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第十四条 技术服务合同主要包括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且该专业技术项目有明确技术问题和解决难度的项目:
   (一)产品设计服务,包括关键零部件、国产化配套件、专用工模量具及工装设计和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非标准设备的设计,以及其他改进产品结构的设计;
   (二)工艺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艺编制、新产品试制中的工艺技术指导,以及其他工艺流程的改进设计;
   (三)测试分析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技术成果测试分析,新产品、新材料、植物新品种性能的测试分析,以及其他非标准化的测试分析;
   (四)计算机技术应用服务,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嵌入式系统、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服务,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CAD)和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的推广、应用和技术指导等;
  (五)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的调试及技术指导;
  (六)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检索;
   (七)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包括为技术成果推广,以及为提高农业产量、品质、发展新品种、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关技术服务
  (八)为特殊产品技术标准的制订;
  (九)对动植物细胞植入特定基因、进行基因重组;
  (十)对重大事故进行定性定量技术分析;
  (十一)为重大科技成果进行定性定量技术鉴定或者评价。
  第十五条 技术培训合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传授特定技术项目的专业技术知识为合同的主要标的;
  (二)培训对象为委托方指定的与特定技术项目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的内容不涉及有关知识产权权利的转移。
  第十六条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合同中涉及技术培训内容的,应当按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予以认定。
  第十七条 技术中介合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中介的目的是促成委托方与第三方进行技术交易,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
  (二)技术中介的内容应为特定的技术成果或技术项目;
  (三)中介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中介主体的资格要求。
  第十八条 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在申请认定登记时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证明。
  第十九条 当事人就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而与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执行部门订立的技术合同,应当进行认定登记。
   前款所列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认定登记时应当同时提交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 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以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合同,可根据承包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技术内容确定合同类型,并予以认定登记。
   第二十一条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中介合同,经认定登记,视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享受国家及本省、市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或有特别约定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再进行认定登记。
  第二十三条 经技术市场办认定登记的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转让或者解除的,以及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的,应当按规定时限到技术市场办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变更登记的,应当重新核定技术性收入;注销登记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财政、税务机关。
  第二十四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或者以书面方式向技术市场办提出保密要求。
  第二十五条 技术市场办应当按照国家科技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技术市场统计工作规定》和《甘肃省技术市场统计调查方案》的相关规定,对技术合同建立档案并定期分析、统计上报。
   凡从事技术交易的单位,均应当制定相应的技术合同管理制度,建立技术合同档案,接受技术合同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经认定登记的各类技术合同,享受免征营业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免征所得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提取酬金等优惠政策。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酬金计入项目成本,不计入单位工资总额,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经认定登记或者备案的技术合同,技术合同买方可以在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开发新产品增加利润之日起二年内,从新增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酬金,奖励为技术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决策者和有关研发人员。 
  第二十八条 对于订立虚假技术合同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涉及偷漏税收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人员应当持有科技部或甘肃省科技厅颁发的岗位证书,无证人员不得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技术市场办及其工作人员泄露技术合同约定的技术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