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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坦桑尼亚关于建设基威那煤矿、基威那火力发电站和输电线路的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20:16  浏览:98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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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坦桑尼亚关于建设基威那煤矿、基威那火力发电站和输电线路的议定书

中国 坦桑尼亚


中国和坦桑尼亚关于建设基威那煤矿、基威那火力发电站和输电线路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9月14日 生效日期1978年9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经过友好协商,就建设基威那煤矿、基威那火力发电站和输电线路三个项目,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帮助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建设下列项目:
  一、基威那煤矿一座,规模为年产三十万吨;
  二、基威那火力发电站一座,装机容量二万四千千瓦;
  三、基威那火力发电站至姆贝亚市输电线路一条。
  实施上述项目的具体事宜,将由中方派遣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后,双方另行商定。

  第二条 为实施上述项目,将由中方进行设计、提供施工机械和设备材料。所需设计费、技术资料费、设备材料费和施工机械耗损费等,在两国政府一九七四年三月二十九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第三条 实施上述项目所需的当地费用,由坦桑尼亚政府自理。

  第四条 根据坦桑尼亚政府的需要,中国政府将派遣必要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前往坦桑尼亚提供技术援助。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坦桑尼亚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按照中、坦双方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七日和二十三日换文办理。

  第五条 本议定书签订后,中、坦双方于一九七四年九月十日和十二日换文中第一项第三款规定的由中方帮助实施姆贝亚通往基威那和求尼亚两矿区的铁路支线的勘测项目,即自行失效。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议定书规定的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程   飞          库  汉  加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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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市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优先支持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环保和高效节能等高新技术领域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第四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范围、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二)在国内自行开发、自主创新的项目,应具有国内领先以上技术水平;从国外引进的项目,应具有国际先进以上技术水平,并有所创新。项目须经过技术或产品鉴定,且具备产业化的条件。
(三)项目承担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项目的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软件项目的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
(四)项目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规模,实施后两年内实现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软件产业产值300万元),年利税额占销售收入的20%以上。
(五)项目应有明确的市场需求,所需的资金和原材料能得到保证,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第六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单位,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广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产品鉴定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技术标准、质量检验报告等。
(四)对项目的意义、技术水平、实施方案、经济社会效益、市场状况等进行论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本单位上年度和近期的财务报表(新办企业可免交)。
第七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将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申请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各局、总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区内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各区、县级市科技局等)初审。
(二)各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的认定条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委。
第八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程序:
(一)市科委会同市计委、经委、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以及海关等有关部门组成“广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评审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对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认定条件进行评审。
(二)市科委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核准,并下达批准文件,颁发《广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
第九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凭批准文件及《广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副本,办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手续。
第十条 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实行年审制度。认定未满1年的,可不参加年审。项目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由各主管部门初审后于每年的1月底报市科委:
(一)项目的进展情况报告。
(二)《广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副本。
(三)本项目独立核算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第十一条 经年审合格的项目,所属单位凭有效证件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市科委对经认定的项目进行监督。项目实施情况与项目申请书所载内容严重不符或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取消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资格,并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承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如实填报项目的财务报表,虚报、瞒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属单位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委,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实行。



1999年6月3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授权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授权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授权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报告》(琼工商〔1991〕117号)收悉。鉴于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人员编制、办公条件等方面已基本具备了直接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条件,经研究,决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授权海口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并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由其呈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经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由其授权机关批准的来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承包建筑、装饰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和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
国企业)、经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由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由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分别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二、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参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前期工作。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时,遇到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或与现行规定相抵触的情况,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时间和各项要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外商投资企业的档案及有关资料。
四、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的增加,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机构、人员、办公设备等方面相应加强。
五、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受授权后,应随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登记管理中的问题和情况,代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职能中,若有不按规定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行使否决、纠正权,必要时可收回授权。
七、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中,在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的同时,应接受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指导,按有关规定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档案及有关材料。
八、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继续努力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各项基础性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核准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199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