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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印制和填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49:31  浏览:82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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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印制和填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办字〔2004〕91号


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印制和填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保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及时印发和正确填写,根据国家局第8号、第9号、第10号、第11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局组织印制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式样,近期将免费邮寄给你们。由中央财政负担印制费用的煤矿企业、中央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将由国家局按照实际需要数量统一印制发放。

  二、由各省(区、市)负责发放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委托煤炭工业出版社印刷厂印制。煤炭工业出版社印刷厂在证书格式、质量、价格、防伪以及印制时间等方面均能满足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颁发工作的要求。具体事宜,请速与煤炭工业出版社印刷厂联系(认购单及联系方式见附件2)。

  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也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自行安排印制,但自行印制证书的规格式样、纸张质量、统一编号和防伪标志等内容要严格按照国家局的要求执行。

  三、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时,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填写说明》填写有关内容、事项。如有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局有关专业司联系。

附件:1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填写说明
2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认购单


二○○四年八月十日



附件1


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填写说明


  一、编号:

  1.圆括号内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汉字简称,如山东省填写“(鲁)”。

  2.“MK”代表煤矿企业,“FM”代表非煤矿矿山企业,“WH”代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YH”代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MB”代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JZ”代表建筑施工企业。

  3.方括号内填写颁发许可证的年份,如“〔2004〕”。

  4.方括号后填写许可证的流水编号,该编号由各级发证机关根据应发许可证的企业的数量编排,但最多不超过六位数。

  二、单位名称:填写领取许可证的单位。

  三、主要负责人:填写领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主要负责人。

  四、单位地址:填写领证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所在地为城镇的,应当写明单位所在的街道和门牌号码。

  五、经济类型:按照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六、许可范围:

  1.正本:填写领证单位所从事的生产(建设)活动,包括煤炭开采、非煤矿产资源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破器材生产。

  2.副本:从事煤炭和非煤矿产资源开采的,写明开采的具体矿种,如“烟煤开采”、“黄金开采”;从事建筑施工的,写明工程的种类,如“土木工程建设”、“建筑工程建设”;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烟花爆竹生产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的,写明生产的具体产品,如“盐酸生产”、“烟花生产”、“民用炸药生产”。根据需要,还可以在副本上写明生产(建设)活动所采用的方法或工艺等内容。

  七、有效期:从颁发许可证的当年当月当日至三年后的当月当日。

  八、发证机关:加盖各级发证机关的公章。

  九、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中需要填写的文字、数字,一律使用规范的铅印体,不得手工填写。填写错误的,应当销毁,不得涂改。



附件2

《_____________安全生产许可证》认购单(第一联)

公章 年 月 日

认购单位

负责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__________安全生产许可证》
制费(元/个)
数量(个)
费用(元)

正 本




副 本




费用合计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_____________安全生产许可证》认购单(第二联)

公章 年 月 日

认购单位

负责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__________安全生产许可证》
制费(元/个)
数量(个)
费用(元)

正 本




副 本




费用合计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注:煤炭工业出版社印刷厂,联系人:张震东,联系电话:010-84612887或84612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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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中适用国务院国发[1990]6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中适用国务院国发[1990]6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1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1990年12月12日,国务院以国发[1990]68号文件,发出了《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现就各级人民法院在经济审判中适用该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通知》公布之日尚未审结的有关经济纠纷案件,应当适用该《通知》的规定。
二、该《通知》公布前已经审结的经济纠纷案件,只要认定事实正确,符合当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申诉,都不再依照该《通知》规定重新审理。
三、该《通知》公布前,各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尚未执行或者未执行完毕的部分,应当依照该《通知》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四、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的公司已被撤销,有多个债权人,且资不抵债的,应当委托被撤销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照该《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五、受理党政机关开办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如各类“中心”、“经营部”等的经济纠纷案件,适用该《通知》的各条规定。
六、受理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并后的经济纠纷案件,适用该《通知》第一、二、四、五、六、八条的规定。
七、以前我院所作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选举办法


(2001年3月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补选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次会议选举办法。
一、本次会议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4名,实行等额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二、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三、进行投票选举时,收回的选举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举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举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每张选举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候选人获得赞成的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
四、对选举票上的候选人,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反对、弃权。表示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前空格内划“○”;表示反对的,在候选人姓名前空格内划“×”;如另选他人,应先在候选人姓名前空格内划“×”,然后在另选人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表示弃权的,在候选人姓名前空格内不划任何符号,不能另选他人。
写票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所划的符号不清楚、无法辨认的,视为废票。
五、选举票用汉文和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7种少数民族文字印刷。
六、会议选举时设秘密写票处。
七、本次会议选举设监票人35名,由每个代表团推选1名代表组成;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指定1名总监票人。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八、本次会议选举采用人工计票方式。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九、会场共设票箱27个,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设流动票箱,不能委托投票。
十、投票时,首先请监票人在自己的座区投票,并到负责监票的票箱监票;随后其他代表按座区依次投票。
十一、投票结束后,当场打开票箱取出选举票统计收回的票数,由总监票人将统计结果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十二、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选举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
十三、本选举办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