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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8:35:35  浏览:96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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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芜政〔2005〕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5年5月12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七日
  
  芜湖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市级储备粮制度,充分发挥市级储备粮稳定市场、调剂丰歉、平衡余缺、应急备荒的重要作用,增强市人民政府粮食调控能力,根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建立市级粮食储备,采用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方式,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结构合理、管理规范,急需时能够调得动、用得上。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市级储备粮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负责市级储备粮损失损耗的核实和处理;负责市级储备粮库存会计、统计报表和实物台帐管理;开具分库点《市级储备粮出(入)库通知单》;组织市级储备粮承储单位仓储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及仓储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第六条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并对市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芜湖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市级储备粮的计划和收购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市发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承担储存市级储备粮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按照下达的市级储备粮收购计划执行(包括数量、品种、等级、价格、入库时间等)。储备粮收购由承储企业自行在市场上组织收购,可向生产者直接收购或订单收购,也可以通过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公开招标采购,还可以结合国家粮食进出口政策,采取进口转储入库。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核定。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三章市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三条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并征求市农业发展银行意见同意后,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承担储存市级储备粮的任务。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出另储。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市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数量、品种和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六)将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七)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必要时,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统借统还。
  承储企业应当在市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市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第十九条 参照省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
  第四章 储备粮的轮换
  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市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0%至30%,可结合粮食市场情况,减少或增加当年轮换的数量,提前或延迟轮换时间。第二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报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批准。承储企业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二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实行定额包干、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通过市农业发展银行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五章 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四条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市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全市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对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二十八条 经审核动用市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含费用)由市财政负担;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财政专户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市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承储任务。
  第三十一条 市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市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对市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四条 市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市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选择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存储市级储备粮的;
  (三)发现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承储任务的;
  (四)储备粮的费用补贴不到位,造成储备粮不实或影响储备粮安全的;
  (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六)发现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危及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入库的市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以及对市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市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储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市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成承储企业限期改正,并责令退回骗取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和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市级储备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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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田县采取“六个结合” 建设“平安大田”
邱宝祥 林书设


   今年来,大田县委、县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委关于平安创建工作部署,针对治安突出问题,从今年二月份开始开展了社会治安综合整治活动,三个多月来,经过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市建设“平安三明”电视电话会议后,县委及时召开县委常委(扩大)会议专题研究“平安大田”建设工作,召开了全县建设“平安大田”工作会议,县委书记林梁儿亲自作动员报告,制定和下发了建设“平安大田”实施意见,抽调政法干警组成办事机构。同时,采取“六个结合”,建设“平安大田”。
  一、建设“平安大田”与学习任长霞相结合
学习任长霞首先是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始终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挂在心上,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江涛要求全体干警在学习任长霞中要增强三个意识,即责任意识,爱民意识和绩效意识,正确处理好工学矛盾,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学习中去。以学习任长霞为契机,紧密结合正在开展的建设“平安大田”工作,在各自不同的岗位上,扎扎实实工作,实实在在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不断把各项工作推向深入。
二 、建设“平安大田”与落实维护稳定和综治责任制相结合
  建设“平安大田”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有效载体,把建设“平安大田”与落实维稳和综治责任制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健全综治工作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完善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形成目标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具体、考核严格、奖罚分明的激励机制,促进建设“平安大田”活动的各项工作正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开展建设“平安大田”活动,要突出解决重点治安问题,继续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整治活动。积极预防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高度重视信访和各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密切关注特殊对象的情况和问题,着力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困难,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努力从源头上解决问题,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紧紧抓住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和威胁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的有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加大打击和整治力度,始终保持对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同时,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探索新思路、新举措,认真研究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的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开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安定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有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强化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立足于新的实践,不断推进工作思路、方法和载体创新,使综治工作更好 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不断把开展建设“平安大田”活动推向前进。
  三、建设“平安大田”与繁荣海峡西岸经济区相结合
  发展以稳定为前提,没有稳定的发展是不全面的发展。稳定为发展提供保障和服务,没有稳定,发展无从谈起。建设“平安大田”,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各个方面,蕴涵了统筹兼顾和协调发展的思想精髓,是努力从根本上解决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的具体实践,贯穿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特别是在政绩观问题上,要树立起抓发展、抓经济是政绩的观念,也要树立起抓稳定、抓综治,同样是在为社会创造财富,同样也是让广大群众受惠得益的政绩观念,通过活动的深入开展,减少发展的负面效应,降低经济发展的成本,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生活质量,真正让群众享受到改革发展稳定的成果,创造深受群众欢迎的实实在在的政绩。
  四、建设“平安大田”与完善治安防范体系建设相结合
  深化“四项”活动。即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深入开展创建“综治合格单位”活动;在农村广泛开展以落实“一区两会三包”、创“四无一满意”为主要内容的创建文明安全村活动;在全县政法系统继续开展政法干警“进社区入农户”活动;在旅店业、娱乐业和城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开展创建“治安优胜单位”活动。形成由党委政府领导,综治机构协调,以公安机关为骨干,以群防群治力量为依托,以社会面、居民区和单位内部的防范工作为基础,以案件多发的人群、区域、行业、时段为重点的社会治安防控大格局,做到“人防抓落实、物防抓巩固、技防抓提高、协防抓合力”,实现指挥高效、打击有力、防范严密、控制有效、管理到位的目标。逐步建立起全方位、多层面的治安防控体系,把“严打”与严防、严管、严控、严治结合起来,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最大限度地预防违法犯罪。
  五、建设“平安大田”与强化基层基础工作相结合
  坚持固本强基,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高度重视乡(镇)、村、社区、企事业和其他各类基层单位的党组织、群众组织的建设,提高基层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增强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做好选派干部到后进村任职工作,认真抓好基层创安、帮教及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等常规性、基础性工作。要通过抓乡镇带村居,抓系统带单位,一级带一级,积“小安”为“大安”,营造稳定的大环境。加强“一办两所一庭”等基层政法组织建设,配齐配强乡镇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和人民法庭等基层组织人员,整合规范治保会、调解会、治安巡逻队、保安保卫等群防群治力量,形成抓防范、促稳定的合力,使基层基础工作有人抓 、有人管、有人干、干得好。进一步规范基层工作要求,明确职责,科学界定量化维稳指标,严格标准、严格考评,提高基层工作整体水平。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建立健全督察考核制度,制定科学、实在、管用的指标量化考核体系,加强督促检查。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基层安全创建的有效方式。深入扎实地开展争创 “平安乡镇”、“平安村”、“平安社区”、“平安单位”等活动。根据其特点,延伸创安领域,拓宽创安范围,提升创安档次。实行分类指导,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夯实“平安大田”建设的基础。
  六、建设“平安大田”与政法部门开展公正文明执法活动相结合
政法系统深入开展公正文明执法活动,是新形势下“争创”活动的深化和发展,也是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提高战斗力的一项重要措施。政法部门要强化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落实,通过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使广大政法干警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意识,始终忠于人民、忠于法律;通过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政法干警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技能,提高公正文明执法的本领;通过狠抓执法作风建设,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突出解决政法队伍中存在的管理不严、监督不够、精神不振、体制不顺等问题,坚持从严治警,落实从优待警,进一步树立队伍的良好形象;通过建设完善队伍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程序、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等工作制度,以严格的制度确保执法公正;通过加强执法监督,充分发挥党内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新闻监督、群众监督作用,确保政法干警执法活动公平、公正与文明,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队伍。
作者单位:福建省大田县委政法委


批转市外商投资办公室拟订的《天津市鼓励引荐外商投资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暂行规定》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外商投资办公室拟订的《天津市鼓励引荐外商投资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暂行规定》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外商投资办公室拟订的《天津市鼓励引荐外商投资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鼓励引荐外商投资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引荐外商来本市投资举办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外商系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来本市投资,系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投资。
第四条 本规定鼓励引荐举办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只限于举办生产型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
第五条 本规定鼓励的引荐人,系指由个人关系引荐其亲友来本市投资并获成功的有中国公民权的个人。
引荐人的确认,按照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办事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引荐成功的认定,以引荐投资所举办的企业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正式营业执照为准。
第七条 一次性现金奖励,凭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的授奖通知书,由引荐成功企业的中方单位支付,并发给引荐人。中方单位为多方的,按出资比例分担。
第八条 一次性现金奖励标准,按照引荐成功企业中所引荐外商投入的注册资本金额(以美元计算,其他币种按出资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牌价折合成美元),依以下标准奖励:
外商投入注册资本金额(美元) 奖励金额(人民币、元)
20万~49万 1000
50万~299万 2000
300万~499万 5000
500万以上 10000
第九条 引荐人所得的奖金收入应按国家规定,交纳个人所得调节税。
第十条 本规定奖励金额系按引荐成功企业为基准计发的,引荐人为多人的,应以引荐人登记和确认的人数为准,按引荐人自行商定的协议分享,并分别发给本人。
第十一条 引荐人不愿接受现金奖励的,尊重本人意愿可给予适当精神或荣誉奖励,所需费用按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本市各单位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举办的合资、合作企业。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与本人职务有关的国家党政机关和涉外单位(包括涉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但上述人员确系引荐其血亲、姻亲的,经确认后亦可享受本规定的奖励。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