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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12:35:34  浏览:89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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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5]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经与有关部门和相关考试管理机构研究,现将《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考试时间,将提前另行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序号 专业名称 日期
1 职称外语 4月9日
2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4月21日、22日、23日
3 注册建筑师 一级 5月13日、14日、15日、16日
二级 5月13日、14日
4 监理工程师
5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6 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 5月20日、21日
7 会计
8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 5月20日
9 土地登记代理人 5月27日、28日
10 卫生
11 棉花质量检验师 5月28日至6月3日
12 注册税务师 6月23日、24日、25日
13 质量 6月25日
14 公安刑侦、技侦专业考试
15 价格鉴证师 9月8日、9日、10日
16 注册资产评估师
17 注册设备监理师 9月9日、10日
18 注册安全工程师
19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20 一级建造师 9月16日、17日
21 国际商务
22 勘察设计行业 注册土木工程师 岩土 9月23日、24日
港口与航道
水利水电工程
注册化工工程师
注册电气工程师 发输变电
供配电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暖通空调
给水排水
动力
注册结构工程师 一级
二级 9月24日
注册环保工程师 9月23日、24日
23 审计 10月15日
24 统计
25 房地产经纪人 10月14日、15日
26 房地产估价师
27 造价工程师
28 注册城市规划师 10月21日、22日
29 执业药师
30 企业法律顾问
31 出版 10月21日
32 经济 11月4日
33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 11月4日
34 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 11月11日、12日
35 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各地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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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第三批取消和调整的环境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第三批取消和调整的环境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

环发[2004]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再次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涉及环保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9项,与环保有关的行政审批项目9项。
  现将第三批取消和调整的环境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印发给你们,请各级环保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认真做好有关环境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工作。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要建立后续监督制度,防止环保监督管理脱节;对改变管理方式和下放管理层级的环境行政审批项目,要做好移交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建立健全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等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略)
     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略)
     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略)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2002年8月20日 证监机构字[2002]248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各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统计报表制度》(试行)(证监信息字[2000]3号)在试行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组织有关方面对其进行了全面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证券公司统计报表制度》(试行)(证监信息字[2000]3号)及《关于证券公司业务资料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47号)同时废止。

证券公司统计报表制度

  一、根据我国《统计法》、《证券法》及《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证券公司是指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三、证券公司信息报送包括定期报送和不定期报送两类。定期报送信息是指本制度所列的19种具有固定格式的月报、年报及经审计年报,即表01-1、表01-2、表02-1、表02-2、表03、表04-1、表04-2、表05-1A、表05-2A、表05-3、表05-4A、表06、表07、表08、表09A、表10、表11A、表12A、表13A;不定期报送信息是指以下事项:

  (一)公司改制、增资扩股及修改章程;

  (二)公司变更业务范围;

  (三)公司前十名或持股5%以上股东变动;

  (四)公司合并或分立;

  (五)公司收购或转让营业网点;

  (六)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资金、财务、人事等管理制度及各类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八)公司发生重大担保事项;

  (九)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债权债务发生收回或支付困难;

  (十)公司发生证券资金交收透支;

  (十一)公司财务指标已达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预警线;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十四)公司变更名称、住所、办公场所及营业地址;

  (十五)公司更换联系电话、传真;

  (十六)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本制度规定的报表。

  五、证券公司应当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上月数据;每年1月15日前报送上年未审计年报;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年经审计年报,书面文件按照《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修订)(证监会计字[2002]2号)报送。

  六、证券公司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统一报送平台向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有关信息,上述其他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证券公司报送本制度规定以外的信息,但必须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统一报送平台报送,不得向证券公司发放其他报送软件。

  七、证券营业部应当于每个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表05-1B、表05-2B、表05-4B,每年1月10日前报送表09B、表11B、表12B、表13B,按照规定,派出机构信息报送系统应由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开发。派出机构通过网络共享方式获取辖区证券公司的有关信息。

  八、证券公司应当在第三条所述事项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及中国证券业协会。

  九、证券公司要由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信息报送工作,并指定部门及专人经办。

  十、证券公司应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责任,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中国证监会将对证券公司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将予以公布并记入公司档案,作为审核证券公司业务资格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参考依据。

  十一、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十二、本制度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中国证监会可依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对本制度进行必要的调整,并根据监管工作需要要求证券公司报送本制度规定以外的信息。

  附件:报表目录及报表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