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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进一步严明人事和劳资工作纪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9:41:58  浏览:96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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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进一步严明人事和劳资工作纪律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党[2003]10号

中共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进一步严明人事和劳资工作纪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党组(党委),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党委,南通、昆明、珠海醋酸纤维有限公司党委,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组:
  为认真落实全国烟草工作会议精神,加快企业结构调整步伐,大力推进企业联合兼并重组整合,提高中国烟草总体竞争实力,保持烟草行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烟草行业人事和劳资工作提出如下纪律要求:
  一、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选拔任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局党组关于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把握民主推荐、组织考核、党组(党委)议定三个重要环节。严禁突击提拔干部,严禁超职数(包括非领导职务)配备干部,严禁系统外进人。近期各省级局确需提拔处级干部及厂级干部的,必须报国家局人劳司审批。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国家局制定的劳动工资政策。各省级局(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局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和核定的工效挂钩基数,严禁突击花钱和变相分钱、分物,不得以各种名义滥发工资和奖金。各省级局(公司)机关本年度每月工资奖金实发数不得超过2002年同期水平,确需调整的,须报国家局批准。要严格按照《关于做好省级局(公司)及京外直属单位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立即上报去年全年收入。
  三、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中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在资产清理、登记和处置工作中,要加强对资产和账户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严格执行中纪委二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的有关规定。要牢记“两个务必”,严禁挥霍公款、奢侈浪费的行为,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和送礼,严禁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新建和装修办公楼。
  五、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各项政策、规定及党纪政纪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坚决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对违反纪律的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各级党组(党委)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全国烟草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正确处理局部和整体的关系,自觉服从大局。要严明纪律,保证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维护行业稳定和社会稳定。






二○○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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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吐地行〔2007〕4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吐鲁番地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已经地委、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四月八日




吐鲁番地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解决吐鲁番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以及经济活动中的其他信用担保问题,支持地区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1〕198号)的要求,由吐鲁番地区行署批准并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准,依法登记注册成立吐鲁番地区企惠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企惠公司)。为规范企惠公司信用担保资金的管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惠公司是多元投资主体的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指企惠公司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约定债务时,由企惠公司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实行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安全的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在合理分担风险的前提下,保障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担保资金的来源、构成与规模
  第四条 企惠公司是由吐鲁番地区财政、吐鲁番市财政、鄯善县财政、托克逊县财政共同出资,并吸纳企业和自然人共同组成,总规模初定为1500万元人民币。其中吐鲁番地区财政出资500万元、吐鲁番市财政出资150万元、鄯善县财政出资250万元、托克逊县财政出资100万元,企业和自然人出资500万元。地区及各县(市)财政出资应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五条 企惠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要不断增加自有资本,不断增加公司信用担保能力。
  地区及各县(市)财政每年向企惠公司新补充注入250万元的资本金,其中:地区注资100万元,各县(市)各注资50万元,企业和自然人等其他股东可自愿决定是否增加资本金。地区及各县(市)财政每年补充注资应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随着企惠公司的发展,可不断吸纳企业和自然人入股,扩大公司规模,增加公司资本金。
  第六条 企惠公司信用担保资金在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可视实际情况,增加投资等经营内容。在适当的时候,公司的国有资本可逐步退出,将股权出让给其他股东或其他企业以及自然人,逐步向商业化方向发展。
  第七条 企惠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按不超过1:3的比例运作。

第三章 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成立吐鲁番地区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地区国资委,成员由出资人及地区分管领导、地区经济综合部门领导组成。每年第一季度召开一次监管会会议,或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临时监管会会议。主要职责是对企惠公司担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核、审批企惠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范围、股权变更等事项;
2、监督检查担保公司的工作,审计担保资金的使用情况;
3、审议、批准企惠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4、审议和批准企惠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方案;
   5、审核企惠公司呆坏帐并报地区财经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担保对象和范围
  第九条 企惠公司担保资金的担保对象为在本地区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国家有关商业银行或其它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中小企业。
  第十条 担保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专项用于本地区中小企业所需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建设期在一年内的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等贷款的担保。

第五章 担保程序
  第十一条 需要提供信用担保的中小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本级经贸委提出资金需求情况报告;地、县两级经贸委结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导向及地区产业发展方向,对企业提出的资金需求进行审核筛选,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向企业出具资金需求意见书或推介函;企业持意见书或推介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向企惠公司提出贷款担保申请;企惠公司按照公司制定的贷款担保程序、评估体系及有关协议规定,组织各机构(经贸委、财政局、国资局、招商局、发改委、银行等),按照专家评审和专业评估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办理担保业务,并将担保事宜向监管会备案。
  第十二条 贷款担保审批权限:对贷款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的企业提供的担保,由企惠公司进行审批;对贷款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提供的担保,由监管会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对所有担保事项由承贷银行统一向企惠公司授信。对承贷银行贷款风险损失由出资人按出资比例共同承担,最迟在半年内进行清算。

第六章 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申请担保的企业(被保证人)应提供反担保措施。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反担保措施的种类有四种方式:
  1、向企惠公司预交贷款额10%的还贷保证金,主要用于被保证人不能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义务时的支付,保证金进行专户储存,按照企业活期存款计息。如保证金支付后尚有余额,在保证期满后,由企惠公司退还被保证人;
  2、以企业的房产、土地、设备等有效资产进行抵押,有两种方式,一类是由企惠公司与被保证人根据资产变现能力合理作价的简约方式。一类是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按企惠公司规定的比例向企惠公司进行抵押,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以企业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国库券、股票等有价证券、股权、法人代表的合法财产、人身保险受益权等用于反担保;
  4、企惠公司认可的其他法人为被保证人提供的担保。
  企惠公司根据贷款项目金额大小及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取得以上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反担保合同》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五条 地区及各县(市)财政每年按贷款余额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企惠公司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可在保险公司办理有关贷款担保资金安全保证保险。

第七章 担保资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银行和企惠公司要定期核查企业所取得的贷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企业要充分发挥利用担保资金所贷款项的作用,用于发展生产,提高效益,做到贷款不挪用,按时支付利息,到期归还借款。如企业不按规定使用贷款,企惠公司可通知贷款银行视情况提前收回贷款,担保公司撤销担保。
  银行应按规定做好企业贷款资金的管理工作,并定期向监管会提供企业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企业应按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按期归还借款。在贷款合同到期后,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偿还或偿还不足的,可向银行申请办理展期。展期期满后(或未获展期)仍不能偿还或偿还不足的,由担保金归还本息,但企惠公司和银行应积极追索(包括通过行政、法律等各种手段强制执行)直到归还,监管会办公室要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企业在未偿还清旧贷款前原则上不得办理新贷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企惠公司对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时,每发生一笔贷款担保业务,按规定收取担保费和评审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在担保业务实际运作过程中,根据需要和情况的变化,可补充修改。
  第二十二条 企惠公司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吐鲁番地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

机械部


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
1997年3月21日,机械部

第一条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印发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解释》,为了切实保护摩托车购买者(拥护)的合法权益,明确摩托车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和义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两轮摩托车、轻便两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摩托车商品(以下简称摩托车)。
第三条 摩托车“三包”有效期为一年或行驶6000千米,超过其中一项,则“三包”失效。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 无零配件待修及不可抗拒力造成的延误时间。“三包”有效期限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行驶里程以摩托车里程表显示的数字为依据。如发现购买者自行调整里程表上显示的里程数字,则按满6000千米计算。
第四条 摩托车“三包”宗旨是: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热情服务,认真负责。摩托车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购买者凭发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如果购买者丢失发票或“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摩托车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也应按本细则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是摩托车实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维护购买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实施细则要求的“三包”具体办法或承诺。
第七条 生产者(供货者和摩托车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出厂销售的每辆摩托车必须是合格产品,并随车携带该车型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国家标准 GB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的规定编写; “三包”凭证必须包括附件1 的内容。
(二)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在出厂销售的每辆摩托车携带的资料或“三包”凭证上写明修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三)为修理者提供合格的、足够的维修配件,满足维修要求,并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四)按有关代理、修理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
(五)向负责维修业务的修理者提供技术资料,组织培训维修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单位的修理业务,给予技术上的指导。
(六)妥善处理购买者的投诉、查询,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销售者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摩托车。
(二)执行进货开箱检查验收制度,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和不合格的摩托车。
(三)销售时,应正确调试,保证商品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产品质量,当面向购买者交验摩托车;向购买者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票、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合格证;核对车架号和发动机号;介绍使用方法、维护保养知识。
(四)应积极主动地与生产者、修理者加强联系,作好售后服务工作。
(五)妥善处理购买者的查询、投诉。
第九条 修理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承担“三包”期内向购买者免费修理业务和超过“三包”期收费修理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生产者提供的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认真记录修理前故障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摩托车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向购买者当面交验修好的摩托车和维修记录。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按有关代理、修理合同或协议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六)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储备量,确保维修工作及时进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误维修时间。
(七)积极开展上门服务和电话咨询服务。
(八)妥善处理购买者的投诉,接收购买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十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摩托车出现性能故障时,按以下办法进行修理。
(一)购买者凭“三包”凭证和发票到指定的修理单位进行检查、修理。提倡修理者开展上门修理服务。
(二)在销售地未设修理单位的和在异地购买摩托车的,购买者可与生产者、销售者或指定的修理者协商解决修理办法及可能存在的运输问题。
(三)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实施细则“三包”修理条件的,由修理者免费(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修理。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购买者免费更换同型号摩托车:
(一)自售出后第8日至15日内,车辆出现附件2所列性能故障时,由购买者选择更换或修理摩托车,销售者应当按购买者的要求进行换货或修理。
(二)自售出之日起超过15日,出现附件2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购买者更换摩托车。
(三)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协议提供零配件,延误维修时间,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的,由修理者负责为购买者更换摩托车。
第十二条 销售更换摩托车时,凡属残次品、不合格产品或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购买者。
第十三条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期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为购买者办理退货:
(一)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车辆出现附件2所列性能故障时,购买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购买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购买者退货,并按购车发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二)符合第十一条(一)、(二)、(三)款更换条件,但销售者无法满足购买者更换同型号摩托车的,购买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购买者退货,并按购车发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三)符合第十一条(一)、(二)、(三)款更换条件,销售者有同型号摩托车可为购买者更换,购买者不愿意更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予以退货,但对使用过的摩托车每日按货款2‰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日期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扣除修理占用时间和因无配件待修时间。
第十五条 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退货的,销售者除按上述第十四条规定将费用退还给购买者外,还应承担购买者已交纳的附加费、车船使用费、保险费、牌照费、行车执照工本费、审验费、养路费等合理费用。
自售出之日起超过7日退货的,销售者只承担上述第十四条规定的费用,其余费用由购买者承担。
第十六条 生产者或供货者的提供的修理费用,在各个流通环节不得截留,最终全部支付给修理者。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摩托车,不实行“三包”:
(一)自购车之日起一年以上(以有效发票为准,扣除修理占用或无零配件待修时间)的;
(二)行使里程超过6000千米的;
(三)购买者因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坏的;
(四)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
(五)无“三包”凭证或有效发票的(能够证明该摩托车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六)涂改的“三包”凭证或与“三包”凭证上产品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不符的)摩托车;
(七)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购买者因“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分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实施细则执行三包的,购买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购买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与销售者、修理者或生产者达成仲裁协议,向国家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机械工业部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起实行。

附件1.摩托车三包凭证
三包凭证是摩托车购买者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享受三包权利的凭证。三包凭证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摩托车型号;
(2)销售单位名称;
(3)用户姓名;
(4)用户通讯地址;
(5)用户联系电话;
(6)车架号;
(7)发动机号;
(8)出厂日期;
(9)购车日期;
(10)发票号码;
(11)修理单位名称;
(12)修理单位地址;
(13)修理单位电话;
(14)修理单位邮政编码;
(15)修理单位联系人;
(16)维修记录。
维修记录项目:送修日期,送修次数,送修故障情况,故障原因故障处理情况及退、换货证明,交验日期,维修(或处理)人员签字。
对维修的车辆,应详细记录每次维修情况和故障处理情况,以备核查并作为进行换货、退货的凭证。

附件2:摩托车性能故障表
┌─┬─────┬──────────────────────────────┐
│序│零部件名称│ 故 障 及 情 况 │
│号│ │ │
├─┼─────┼──────────────────────────────┤
│1│ 整 车 │(1)跑偏,手握方向把在直线行驶时感到摩托车规律性偏向一方。│
│ │ │(2)整车明显抖动。 │
├─┼─────┼──────────────────────────────┤
│ │ │(1)转速失控而飞车,造成发动机报废。 │
│ │ │(2)连杆断。 │
│2│ 发动机 │(3)活塞销断。 │
│ │ │(4)活塞破裂。 │
│ │ │(5)不能起动。 │
│ │ │(6)发动机有明显敲缸声,活塞裙部拍击气缸壁发出声响,经调整│
│ │ │ 不能排除。 │
├─┼─────┼──────────────────────────────┤
│ │ │(1)因结合面不平、气孔、裂纹、火花塞孔滑牙造成的严重漏气。│
│ │ │(2)气门烧蚀,关闭不严,经研磨不能排除。 │
│ │ │(3)气门座严重烧蚀,造成关闭不严。 │
│ │ │(4)气门锁夹破裂。 │
│3│ 气缸盖 │(5)气门弹簧破裂。 │
│ │ │(6)气门摇臂破裂, │
│ │ │(7)簧片阀断裂。 │
│ │ │(8)减压阀断。 │
│ │ │(9)气缸盖螺栓断。 │
├─┼─────┼──────────────────────────────┤
│ │ │(1)缸体严重破裂,严重裂纹。 │
│4│ 气缸体 │(2)气缸套可见明显拉痕。 │
│ │ │(3)活塞与缸套粘连。 │
├─┼─────┼──────────────────────────────┤
│ │ │(1)有裂纹砂眼,明显漏油、漏气。 │
│ │ │(2)曲轴箱结合面衬垫局部破损,结合面漏气、漏油。 │
│5│ 曲轴箱 │(3)正时齿轮断齿,齿面严重破损或剥落。 │
│ │ │(4)正时齿轮紧固螺母脱落。 │
│ │ │(5)正时链条断裂。 │
├─┼─────┼──────────────────────────────┤
│ │ │(1)活塞破裂、掉顶、烧顶、卡死。 │
│6│ 活 塞 │(2)活塞销卡簧断开、脱落,引起缸套严重拉伤。 │
│ │ │(3)活塞环断。 │
├─┼─────┼──────────────────────────────┤
│ │ │(1)断裂、变形。 │
│7│ 连 杆 │(2)连杆轴承烧蚀、破碎、保持架开裂。 │
│ │ │(3)连杆螺栓断、螺母松脱。 │
├─┼─────┼──────────────────────────────┤
│ │ │(1)曲轴断裂,烧蚀、破碎或咬死,明显弯曲变形。 │
│8│ 曲 轴 │(2)曲柄销严重磨损、烧蚀。 │
│ │ │(3)主轴承烧蚀、卡死、破损、保持架开裂。 │
│ │ │(4)输出齿(链)轮严重磨损断齿。 │
├─┼─────┼──────────────────────────────┤
│ │ │(1)断裂。 │
│9│ 凸轮轴 │(2)凸轮严重磨损、烧蚀。 │
│ │ │(3)轴径严重磨损。 │
│ │ │(4)凸轮轴齿(链)轮断齿,齿面严重磨损或剥落。 │
├─┼─────┼──────────────────────────────┤
│10│ 化油器 │本体、浮子室裂纹引起漏油。 │
├─┼─────┼──────────────────────────────┤
│11│ 消声器 │焊缝开焊。 │
├─┼─────┼──────────────────────────────┤
│12│ 机油泵 │卡死。 │
├─┼─────┼──────────────────────────────┤
│13│ 离合器 │机件损坏引起不能切断或不能传递扭矩。 │
├─┼─────┼──────────────────────────────┤
│ │ │(1)轴断或齿轮损坏,机壳损坏。 │
│14│ 变速器 │(2)各轴承损坏或严重磨损。 │
│ │ │(3)变速器拔叉严重磨损,超过维修极限值,变形或断裂。 │
│ │ │(4)输出链轮轴断,链轮损坏。 │
├─┼─────┼──────────────────────────────┤
│15│ 减速器 │(1)减速器损坏。 │
│ │ │(2)轴承损坏,被动齿轮严重磨损、剥落、断齿。 │
├─┼─────┼──────────────────────────────┤
│ │ │(1)传动轴脱落、断、万向节与花键轴脱开,花键轴扭断或断裂。│
│16│轴传动系统│(2)传动轴有明显扭曲变形,严重不平衡。 │
│ │ │(3)花键轴因严重磨损而松旷、扭曲变形,花键严重破损。 │
│ │ │(4)传动轴联轴器损坏。 │
├─┼─────┼──────────────────────────────┤
│ │ │(1)差速器损坏,壳体裂。 │
│17│ 差速器 │(2)半轴损坏,半轴套管断裂。 │
│ │ │(3)差速器十字轴断裂。 │
│ │ │(4)行星齿轮严重磨损超过维修极限值或断齿。 │
├─┼─────┼──────────────────────────────┤
│18│ 车 架 │关键部位裂纹、车架断裂。 │
├─┼─────┼──────────────────────────────┤
│19│ 减震器 │减震器杆断。 │
├─┼─────┼──────────────────────────────┤
│20│ 悬挂系统 │(1)U型螺栓断,螺纹损坏。 │
│ │ │(2)钢板弹簧吊耳断裂、严重变形。 │
├─┼─────┼──────────────────────────────┤
│ │ │(1)轮销严重开裂。 │
│ │ │(2)外胎爆裂、龟裂,在6000千米内不正常磨损及严重磨损超│
│21│ 车 轮 │ 过维修极限值。 │
│ │ │(3)幅板断裂。 │
│ │ │(4)幅条断。 │
├─┼─────┼──────────────────────────────┤
│ │ │(1)行驶中制动操纵杆断裂。 │
│ │ │(2)制动钢索断裂。 │
│ │ │(3)制动系统停车时失效、无法调整。 │
│22│ 制动系统 │(4)制动鼓轮裂纹。 │
│ │ │(5)制动蹄块断裂。 │
│ │ │(6)液压制动系统由于泄漏、气阻、泵压明显降低、钳块卡滞造成│
│ │ │ 制动失效。 │
├─┼─────┼──────────────────────────────┤
│ │ │(1)起动电机损坏,使发动机不能起动。 │
│ │ │(2)发电机(或磁电机)损坏,不能发电。 │
│23│电气基仪表│(3)发电机连接端键断,不能发电。 │
│ │ │(4)因加工装配等原因造成发电机(或磁电机)转子与定子相碰。│
│ │ │(5)电缆线总成烧坏。 │
└─┴─────┴──────────────────────────────┘
注:性能故障的判断以摩托车行业标准QT/T29117.6-93 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