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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风险管理、从严处理违规行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3:46:08  浏览:84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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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风险管理、从严处理违规行为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风险管理、从严处理违规行为的通知

1995年3月4日  证监发字[1995]29号

各试点期货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停止竟价交易、进行协议平仓以后,大量投机资金可能转

入其他领域进行炒作,各试点期货交易所要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防止违规行为,避免恶性

事态发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市场风险增大时,要及时采取提高保证金比率、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降低最大持

仓限额等控制风险的措施,同时要加强对待仓大户的管理,严格执行每日结算制度和强制平

仓制度。

  二、要严格按照交易规则进行运作,严禁借仓交易、联手交易。一旦发现违规行为,要

从严处理。

  三、密切注视市场动向,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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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建筑企业机械设备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建筑企业机械设备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1986年11月15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现将《建筑企业机械设备管理暂行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建筑管理局。

附:建筑企业机械设备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机械设备管理,提高技术装备素质,保持机械设备良好的技术状态,充分发挥其生产效能,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建筑安装、建筑构配件生产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都应按本条例管好、用好、维修好机械设备。
第三条 企业机械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度,运用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以及科学管理方法,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合理配置、择优选购、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更新改造,达到使用寿命长、技术状态好、消耗低、利用率和生产效率高的目的。

第二章 企业的权责
第四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机械设备,无论是国家投资装备的还是由企业用自有资金装备的,均属国家所有。企业必须维护国家机械设备价值总额(折旧按国家统一规定计算)和生产能力而不得减少,并严格执行政府有关的纳税制度和政策、法令。同时,企业拥有自主选购、更新改造、有偿转让和报废机械设备的权利,拥有自主使用和出租机械设备的权利,拥有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抽调企业设备资金和无偿调拨企业机械设备的权利。
第五条 企业经理(厂长)是企业机械设备管理的总负责人,对企业技术装备的发展、机械设备的管理体制、生产经营方式、管理人员的聘任、机务职工的奖罚等,拥有最后的决定权。同时,对维护国家资产、保障国家税收和贯彻执行政府的政策、法令,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设备资金管理
第六条 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按时如数提存机械设备折旧。报废的机械设备未提足折旧的应补提足折旧。企业不得用不提折旧或少提折旧的办法变相地挪用设备资金。折旧基金和转让机械设备的收入,必须全部用于机械设备的更新改造,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第七条 大修理基金应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在保证机械设备大修理需要的前提下,其剩余部分可用于机械设备的更新改造。当改造与大修理结合进行时,大修理基金可与更新改造基金结合使用。
第八条 地方全民所有制企业承担的工程任务都应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及其基数计算范围收取技术装备费。承担同一工程的分包单位所分包的任务按同一比例及其基数计算范围向总包单位收取技术装备费,但不得向建设单位重复收取。招标投标工程的标底和报价都应把技术装备费计列在内。技术装备费应用于购置扩大生产需要的机械设备,或改造现有机械设备,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原则上应有一部分用于发展企业的机械装备。具体比例由各地建筑主管部门规定,并监督其管好、用好。

第四章 设备前期管理
第十条 企业购置机械设备要有效益观念,讲究投入产出。购置前,要了解当地该种机械设备的拥有量和工程任务量,正确估计购置后可能达到的利用率,如果利用率达不到60%,则不宜投资购置。购置前还要进行多机种型的技术经济分析比较,选购性能好、能耗低和生产效率高的机械设备。
第十一条 企业要建立机械设备前期管理责任制度,从设备选型、购置、到货、验收、安装、调试到投产都要有人负责,严格办理登记和交接手续。进口的机械设备要及时安装、调试和使用,凡在索赔期内发现的问题,要做好索赔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需要自制非标准机械设备时,应事先提出报告和设计方案,由机械工程师审查,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设计制造。自制的机械设备应试用六个月后进行检测鉴定,质量、性能合格的方可纳入固定资产。

第五章 使用和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 新机械设备以及经大修、改造、重新安装的机械设备,在投产使用前都必须按《建筑机械设计试验规程》进行检验,严禁不安全、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的机械设备投入使用。机械管理部门有权对机械的使用进行监督,直至停止作业。
第十四条 机械操作和维修人员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达到“应知、应会”要求。大型机械设备的操作和维修人员应是技工学校的毕业生。一切操作和维修人员都必须经过考核,合格者发给操作证件,每年复查一次。无操作证件者,不得上机操作和进行维修。
第十五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和责任制度。实行机械设备经济承包必须把维护机械设备的良好技术状况作为承包和考核的内容,机械设备技术状况严重劣化,应对承包者进行经济处罚。操作班组要坚持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要把机械设备使用和维护的好坏同个人的经济收益密切挂钩,定期进行考核,奖优罚劣。对违章操作、超负荷运转和严重失修等损害机械设备的行为必须追究责任,造成机械事故者,应按机械事故处理制度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企业可根据需要开展设备管理竞赛和评选先进班组和个人的活动。评选先进班组和个人的主要条件是:(一)服务质量;(二)出勤数或产量;(三)油料、材料和配件的消耗量;(四)安全操作和保养规程执行情况;(五)“调整、紧固、润滑、清洁、防腐”十字作业状况。对成绩显著的班组和个人,企业可给予经济奖励或授予先进班组和个人的称号。
第十七条 企业对外出租机械设备,应与承租者签订租赁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反合同的责任和合同纠纷的仲裁,按国家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对外租赁的租金标准应与对外工程承包的机械预算台班单价相区别。对外租赁的租金标准,可按当地现行机械台班单价为基础,增加管理费、社会平均利润、应纳税额等,由当地主管部门制订。企业在具体出租时,租金可根据季节、租赁时间长短和机械运输、作业条件,按当地制定的租金标准适度地上下浮动。

第六章 修理、改造和报废
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机械设备定检维修制和责任制度。要有人负责组织定期检测,掌握机械设备的技术状况,编制修理计划,组织修理。
第十九条 机械技术改造要先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设计方案,由机械工程师审批,确认通过改造能够改善性能,提高经济效益和确保安全者,方可批准改造。改造后的机械设备应组织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机械修理单位(车间)要严格执行检修规程,确保修理质量,缩短修理工期,降低修理费用。修理后的机械设备必须经过送修单位检查验收,修理质量不合格的不得出厂,不准使用。
第二十一条 报废机械设备应进行技术鉴定和经济分析。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报废:(一)磨损严重,基础件已损坏,再进行大修已经不能使其达到使用和安全要求的;(二)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无改造意义的;(三)修理费用高,在经济上大修不如更新合算的;(四)属于淘汰机型,无配件供应来源的。
凡属国家或部规定淘汰的机械设备,一律不得租赁、销售给其他单位。

第七章 机械事故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机械事故分一般事故、大事故和重大机械事故三类:直接损失价值在500—1000元或停产5天以内的为一般事故;直接损失价值在1001—2000元或停产10天以内的为大事故;直接损失价值超过2000元或停产10天以上的为重大事故。
直接损失的价值按设备损坏后修复至原正常状态所需工、料费用计算确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事故处理、统计和报告的制度。凡属机械事故都应查明原因,按上述事故类别和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者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重大机械事故应在两天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抄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筑管理局。

第八章 基础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机械设备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主要机械设备都应有下列资料:(一)原始技术资料和交接验收签证;(二)历次大修、改造记录;(三)事故记录;(四)运转时间(台班或台时)记录。属于固定资产的机械设备都应逐台建帐立卡,每年至少要对照实物清查盘点一次,并将清查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统计和经济核算制度。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上报机械设备价值量、实物台件数、使用和经营情况等统计资料。企业要定期分析统计指标和核算指标高低的原因,以改进管理、使用和经营的薄弱环节。

第九章 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第二十六条 县以上各级建筑主管部门要设置机械设备管理机构或管理干部管理机械设备,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订本地区的具体政策、制度、标准、定额和实施办法;(二)规划为行业服务的维修与配件供应网点、租赁企业和生产基础设施;(三)向建筑企业发布本地区各种机械设备拥有量和工程量的信息;(四)开发与培训机械设备管理人才与技术人才;(五)及时上报本地区机械设备统计和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六)监督与考核企业的机械设备管理,评选管理优秀单位。
第二十七条 考核企业机械设备管理的主要指标有:(一)设备完好率;(二)设备利用率;(三)装备生产率;(四)维修费用率。完成考核指标成绩优秀者,授予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称号,并可推荐给国家主管部门进行表彰。连续两年完不成上述指标、管理混乱、机械技术状况和设备总值严重下降的企业,应追究经理(厂长)的责任,并限期改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筑管理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央文明办 公安部


关于印发《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通字[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明办,公安厅、局:

  根据中央文明委2010年工作安排,中央文明办、公安部决定在全国开展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现将《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央文明办 公安部            二○一○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交通管理 文明交通行动计划△ 方案

抄送: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宣部,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中央文明办有关部门。

公安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存档3份 共印700份)


公 安 部 办 公 厅 2010年1月5日 印发


承办人:刘 艳                       校对:张 明


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深化“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切实增强公民文明交通意识,着力纠正各类违反交通法规的现象,创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进一步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中央文明办、公安部决定,从2010年起至2012年,在全国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努力提高公民文明交通素质为主线,以解决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突出问题为切入点,以动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为抓手,以“关爱生命、文明出行”为主题,大力开展文明交通活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精细管理,严格规范执法,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工作生活创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使公民交通出行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明显增强,交通事故明显下降,交通执法更加规范,交通管理更加科学,交通秩序明显改善,文明交通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

  (二)具体目标

  1、2010年,全面启动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通过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大力组织专项整治行动,集中解决日常交通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文明执法和科学管理,促进交通参与者知法、守法,努力实现行人、非机动车守法率明显提高,机动车驾驶人交通陋习及危险驾驶行为进一步减少,道路安全设施和管理设施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公务人员进一步发挥文明交通表率作用,执法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活动首先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和一批重要中等城市取得明显实效。

  2、2011年,大力解决交通行为中的痼疾。通过组织专项检查,督促工作落实,促进交通参与者身体力行文明礼让,努力实现安全带、头盔使用率明显提高,机动车停放规范有序,路口、路段人行横道交通事故发生率明显降低,酒后、超速、疲劳等危险驾驶行为引发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道路安全设施和管理设施隐患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效,执法效率和科技应用水平明显提升。活动在全国中小城市广泛开展,并取得明显成效。

  3、2012年,巩固前两年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的成果。认真总结成功经验,扩大活动实效,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全社会文明交通良好风尚的形成,努力实现交通参与者守法出行的文明素质显著提高,机动车交通违法率、事故率显著下降,城市和公路建成一批交通秩序好、事故少的“示范路”,群众交通出行安全感以及对交通环境的满意度大幅度提高,执法能力显著增强,执法形象、执法公信力大大提升。活动向全国各县城和中心镇全面铺开,取得明显成效。

  三、活动内容

  围绕“关爱生命,文明出行”这一活动主题,重点组织开展以下四项活动:一是倡导“六大文明交通行为”。即大力倡导机动车礼让斑马线、机动车按序排队通行、机动车有序停放、文明使用车灯、行人/非机动车各行其道、行人/非机动车过街遵守信号等文明交通行为。二是“摒弃六大交通陋习”。即自觉告别机动车随意变更车道、占用应急车道、开车打手机、不系安全带、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行人过街跨越隔离设施等交通陋习。三是“抵制六大危险驾驶行为”。即坚决抵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闯红灯、强行超车、超员/超载等危险驾驶行为。四是“完善六类道路安全及管理设施”。即进一步完善城市过街安全设施、路口渠化设施、出行引导与指路设施、道路车速控制设施、农村公路基本安全设施、施工道路交通组织与安全防护设施。

  四、主要措施

  (一)广泛开展文明交通行为教育。组织力量深入机关、学校、企业、社区等基层单位,采取专题讲座、征文、演讲、座谈讨论、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文明交通知识教育培训,使广大公民增强“关爱生命、文明出行”意识,明确文明安全出行的基本要求,逐步养成遵章守纪的交通行为习惯。要加大对重点群体的教育力度,将文明交通常识教育纳入驾校培训及记满12分驾驶人再培训内容。加强营运驾驶人安全行车责任意识教育,落实违法、事故信息抄告和通报制度。发挥车友会、汽车俱乐部、汽车安全组织等团体和组织的作用,对私家车驾驶人进行文明交通教育引导。抓好《公共安全教育纲要》的贯彻落实,全面推行中小学生交通安全联系卡制度,推进交通安全“进学校”活动。深入劳务市场、建筑工地等外来务工人员集聚场所,开展交通安全巡讲活动。整合各类资源,大力开展安全常识普及等公益宣传活动。

  (二)进一步完善安全和管理设施。结合实际,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管理设施隐患,为文明出行创造良好道路通行条件。重点完善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人过街通行设施、路口渠化设施、出行引导与指路设施以及残疾人驾车无障碍设施。进一步完善路口、学校、幼儿园、医院等门前路段警示、提示标志和减速设施的设置。优化区域路网交通组织,合理设置停车泊位,完善道路车速控制、防护设施、施工道路安全防护设施以及农村公路基本安全设施。对一些交通安全隐患比较突出的公路、城市道路等,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加大科技投入,科学设置电子监控设备,规范使用非现场执法装备,提高科技应用与管理水平。

  (三)大力整治交通秩序。加强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管控力度,以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目标,开展严重交通违法集中整治行动。以创造良好通行秩序为目标,对公路交通秩序混乱、易阻塞路段,城市非机动车、摩托车交通违法及机动车乱停乱放等行为进行专项整治。优化路口交通渠化、信号管控方式,合理分配通行权,为行人、非机动车提供安全、便捷的出行条件。

  (四)努力提升执法水平。以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为契机,强化交通执法技能、公共关系建设培训,提高交通秩序管理、事故处理执法水平。细化执法制度,强化执法管理,树立先进典型,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交警队伍执法形象。深化警营开放、警务公开、值日警官制度,创新服务模式,继续推出交通管理便民、利民措施,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五)大力营造浓厚氛围。以“关爱生命,文明出行”为主题,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实践活动,推广开展“排队日”、“让座日”活动的做法和经验,引导人们从规范自身交通行为做起,自觉遵章守纪,文明礼让。广泛开展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动员党员干部、企事业单位员工、学生、社区居民等组成志愿者队伍,开展经常性交通违法劝导活动。组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文明交通常识和基本要求。聘请热心公益、社会形象好的知名人士担任文明交通形象大使、交通安全宣传员,参与公益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利用楼宇、地铁、公交车、长途客运车辆安置的媒体电视、道路电子显示屏播放交通安全宣传提示语、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在街道社区设置交通法规宣传栏,使“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家喻户晓,在全社会营造践行交通文明,告别交通陋习的浓厚氛围。

  (六)切实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务车辆的监管,制定公务车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日常管理、考核、抄告制度。完善群众举报制度,选聘文明交通监督员并赋予其相应权限,通过照相、摄像等方式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和不文明现象,利用新闻媒体进行批评曝光。探索将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不良记录纳入征信系统,建立机动车保险浮动费率机制。

  五、工作要求

  “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是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愿望,直接面向公众开展的精神文明建设实践活动。各地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全民参与”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推动“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健康顺利开展。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文明办和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的重要意义,把这项活动作为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生动实践,作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举措,作为改善道路通行秩序、缓解交通拥堵、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创建文明和谐道路交通环境的重要措施,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制定实施计划,做出周密部署。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支持,成立“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方面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各地要对“文明交通行动计划”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职责分工,在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安全设施、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强化社会监督等方面,各司其职,多管齐下,综合施策。各地文明办、公安机关要与教育、交通运输、城建、司法、保险监管等部门和新闻单位密切配合,共同推动“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的实施。要明确驾驶人所在单位、运输企业、出租车管理公司在“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中的职责,充分调动他们参与文明交通行动的积极性。要充分发挥基层单位、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全民参与、上下衔接、群策群力、全面推进的工作局面。

  (三)分类指导,务求实效。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群众文明交通素质、交通出行需求、交通方式、交通行为表现、导致或诱发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特征等,确定工作重点,细化工作要求,分类分步逐年推进。要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从具体事情抓起,从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抓起,确保“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要坚持以社会反响和群众评价检验活动成效,不搞形式主义。中央文明办将把“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纳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和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的内容。

  (四)典型引路,示范带动。全国文明城市、文明县城及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要率先开展活动,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各地要及时总结“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中涌现出来的先进经验,推出一批“文明交通示范路”、“文明执法示范岗”、“文明行车标兵”等先进典型,并适时通过召开现场会、交流会等形式宣传推广。要不断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实现文明交通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