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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辖市级环保部门包括自治州环保部门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46:39  浏览:95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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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辖市级环保部门包括自治州环保部门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135号




关于省辖市级环保部门包括自治州环保部门问题的复函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自治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罚款权限的请示》(云环法发[2003]2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5月31日通过,2001年2月28日修订)第四条规定,“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


据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所指“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仅包括下设区、县的市(不含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包括自治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特此函复。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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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公共交通站亭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南市城市公共交通站亭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城市公共交通站亭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七日    







淮南市城市公共交通站亭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站亭(以下简称公交站亭)建设管理,为乘客提供周到、舒适的候车环境,根据《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交站亭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的首末站、中途站和出租汽车停车候客或上下站点以及与其配套建设的站杆、站牌等设施。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交站亭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工商、民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交站亭的设置及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公交站亭的位置设置,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按照交通流量实际,从方便乘客安全乘坐和转乘出发制定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第五条 公交站亭应当由政府投资建设,也可以由公交站亭建设及经营维护单位(以下简称投资方)建设经营。

经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公交站亭,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国家规定不能免收的规费,按照规定的下限收取。

第六条 投资方申请建设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不能确定的,可以采取招募、协议或者招商引资等方式确定。

投资方应当符合《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通过招募方式确定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告拟建设经营具体项目的内容、范围、期限、投资金额、市场准入条件等,向符合条件的法人发出邀请书;

  (二)根据邀请书的回复,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和集体评议,并就有关事宜进行谈判;

  (三)将拟授予建设经营权的单位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调查理由不成立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招募对象签订经营维护合同,并收取使用押金。

第八条 通过协议和招商引资等方式确定的,按规定程序报批,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其签订经营维护合同。

第九条 经营维护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经营的内容、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

  (三)资产的管理、处分和监管制度;

  (四)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五)履约担保;

  (六)价格或者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和调整程序;

  (七)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及档案移交;

  (八)监督机制;

  (九)违约责任;

(十)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招募方式确定公交站亭媒体经营权。

投资方建设的,依据合同享有一定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公交站亭媒体经营权。

使用公交站亭媒体经营权的,应当按照《淮南市城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暂行办法》(淮府秘〔2010〕101号)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

第十一条 禁止擅自转让公交站亭媒体经营权。确需转让的,转让人、受让人应当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签订转让合同,经批准后转让。

第十二条 因政府扩建、改建道路及市政施工等原因,投资方建设的公交站亭需要进行迁移、改造的,投资方应当配合,无偿迁移、改造。

投资方要求对已建公交站亭进行更新改造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公交站亭名称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确定。公交设施和车辆行驶路线图中的各站点名称应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的公交站亭名称相一致。

第十四条 公交站亭名称的冠名应当符合《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尊重历史延续,可采用公交站亭周边一定距离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方位地域指示性强且长期存在的企事业单位、大型公共设施、旅游景点、所在地片区、社区等名称为公交站亭进行冠名。

第十五条 申请公交站亭名称冠名或者更名的,应当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并经市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后,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请冠名或者更名的单位提出申请。冠名申请应当注明申请冠名的公交站亭、冠名名称、申请单位地址及申请单位与申请冠名站点间的位置示意图;

(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冠名或者更名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实地勘察,确认冠名条件;同一公交站亭出现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申请冠名单位,通过实地勘察,依据省市地名管理相关规定确定冠名单位;各方均符合条件的,可采用冠名权竞标方式确定冠名单位;

(三)签署冠名协议。

第十六条 公交站亭冠名期限为五年。冠名期满后,可根据申请续签冠名协议,未续签冠名协议的,按期取消冠名。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和自行更换公交站亭名称。

第十八条 公交站亭应保持整洁、完好,站牌所示内容准确无误,灯箱设施应保证夜间亮化。

第十九条 公交站亭附有广告的,其设置的内容、规格、材质、时间等应当符合工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其广告画面应当在该设施建成完工后一周内安装;不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当安装公益性广告。广告画面应当无破损、褪色、模糊、卷皱现象。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和变动公交站亭。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前依法签订的公交站亭经营合同可以延续,投资方应当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签订经营维护合同。

第二十二条 凤台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冒充公安抓赌如何定罪


[案情]张某与郭某(均系社会无业人员)在某宾馆用餐时,无意中得知该宾馆住宿部504房间有人在赌博,于是两人商定冒充公安人员去抓赌,收缴赌客的赌资平分。当晚,张某和郭某穿着警服来到该宾馆住宿部,叫服务员打开房门,房内四人正在赌博。张某自称是城郊公安分局民警,并对赌客说“把身上的钱全部拿出来,否则就要带到公安局去拘留”。四名赌客一见张某和郭某身上穿着警服,均服服帖帖地拿出钱交给张某,张某经清点共有5000余元,便出具了一张收条给四名赌客,并告诉他们明日到城郊分局调换罚款票据,然后两人扬长而去。后此案被公安机关侦破。

[分歧]在本案中,张某和郭某构成共同犯罪是毫无疑问的,但对张某和郭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和郭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张某和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赌客的赌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按《刑法》第266条从重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和郭某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张某和郭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打着抓赌和收缴赌资的幌子,迫使赌客交出现金5000余元,然后据为己有,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依据《刑法》第279条规定,应按招摇撞骗罪进行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某和郭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公安人员对赌客实施威胁、要胁的方法,强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按敲诈勒索罪从重处罚。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一、张某和郭某在犯罪过程中,利用赌博者害怕被抓,受到行政处罚的畏惧心理,身穿警服,冒充公安人员,从外观上给赌博者造成特殊的心理恐惧。然后口头恫吓赌博者,如不拿出钱来,就要被拘留,逼迫赌博者在恐惧的情况下,极不情愿地交出赌资。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二、尽管张某和郭某在犯罪过程中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看起来好象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实不然,从本质上来说,其二人虚构事实假冒公安人员,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目的是为了使赌博者产生恐慌,好进一步威胁、要挟赌博者使其就范,以达到索要他人财物的目的。况且,诈骗罪中受害人是在受蒙骗的情况下,“自觉地”交出财物,受害人是没有任何心理压力的;而本案中的受害人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不情愿的交出财物。因此,其二人的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三、本案中,张某和郭某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既有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又有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看起来好象也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特征,但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更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1、招摇撞骗罪中,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极其正常活动。本案中,张某和郭某侵犯的客体偏重于财产所有权,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公安人员只是他们犯罪的手段,而获取他人财物则是他们的最终目的。2、招摇撞骗罪中,行为人是以假冒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骗取非法利益,受害人是主动自愿、心甘情愿的给予行为人利益,行为人不会使用威胁、要挟的手段;在本案中,张某和郭某明显使用了威胁和要挟的手段,逼迫赌博者交出赌资。3、招摇撞骗,通俗讲就是到处行骗,一般都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如果行为人只有一次这种行为,原则上不宜以犯罪论处。招摇撞骗罪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而本案中,张某和郭某只有一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并且赌博者正是误认为张某和郭某是公安人员在正常执行公务,并没有对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产生怀疑,纵观全案,张某和郭某的行为都没有破坏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因此,张某和郭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招摇撞骗罪。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刘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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