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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石油类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3:07:54  浏览:94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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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石油类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石油类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0月3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5〕7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推动贸易便利化,支持石油类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简化石油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以“对外承包出口”贸易方式报关出口工程自用设备、物资的,应当在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持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情况说明函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下自用设备、物资出口,外汇局按不收汇办理核销,并在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上签注“不收汇核销”字样。

  三、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完工后运回原出口设备、物资的,企业应及时将相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交由外汇局核注、结案。

  四、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外汇局已为企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核销备查业务的,可按上述要求转作不收汇核销处理。

  五、本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石油类以外的其他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收汇核销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中心支局。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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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

农业部


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1号


(2001年2月13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农作物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果树(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树、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桑树、烟草、中药材、草类、绿肥、食用菌等作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
第二条 根据《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除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为主要农作物外,农业部确定油菜、马铃薯为主要农作物。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七种农作物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他1至2种农作物为主要农作物,予以公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三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2月26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烟草企业发布无企业名称、无烟草制品名称广告是否认定为烟草广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烟草企业发布无企业名称、无烟草制品名称广告是否认定为烟草广告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烟草广告认定问题的请示》(粤工商广字〔1998〕49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烟草生产、经营者发布的未注明烟草企业名称、烟草制品名称的广告,如果其主要画面、用语与该经营者发布的其他烟草广告的主要画面、用语相同或相似,虽不出现烟草企业名称、标识以及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也同样具有宣传烟草企业形象、直接或者间接宣传其烟草
制品的作用,应认定为烟草广告。



199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