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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08:32  浏览:97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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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珠海市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5〕28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九日

珠海市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2005年就业工作各项目标任务,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粤发〔2003〕13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04〕6号)、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37号)、《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珠字〔2003〕5号)、《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珠办发〔2003〕21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
(一)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
(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情况。
(三)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情况。
(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情况。
(五)强化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情况。
(六)落实各项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情况。
(七)帮助困难群体就业情况。
二、指标和分值
(一)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17分)。
1.区政府制订深入实施“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实施方案并把城乡统筹就业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将公共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纳入再就业目标责任考评,明确职能分工(3分)。
2.将2005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逐级下达到街道(镇)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年度考评工作(2分)。
3.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新增就业岗位数(3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计划数(3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3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计划数(3分)。
(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14分)。
1.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出台贯彻国家、省和市的各项扩大与促进就业政策的实施办法,且具有结合实际、实际操作性强等特点(1分)。
2.各有关部门能及时兑现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各项补贴资金和小额担保贷款(12分)。
3.向社会公布政策咨询及举报投诉电话(1分)。
(三)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12分)。
1.出台有关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的政策文件,明确具体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3分)。
2.把就业服务全面延伸到农村,聘请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和落实劳动保障协管员工作经费(4分);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和培训转移就业的原始台帐和信息库(2分)。
3.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和接收安置基地,区建立1个以上、年总安置能力(指对本省农村劳动力)500人以上的接收安置基地(3分)。
(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21分)。
1.加强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区建立远程可视招聘系统并开通使用(2分);实现省、市、区和100%的街道(镇)联网(4分);区使用《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管理软件》、《再就业扶持管理系统》(2分)。
2.区全面建立财政核拨经费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4分);将高校毕业生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1分),对登记求职的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成功率不低于40%(2分)。
3.加强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职责、业务流程、资料台帐、服务规范、管理制度、信息系统、设施标识和人员配置等“八统一”规范建设(4分),全部启用《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就业服务管理系统》(2分)。
(五)强化职业培训(11分)。
1.抓好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基地建设。区劳动保障部门的综合性培训基地开展培训工作(1分);完成市下达的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计划任务,再就业培训后再就业率不低于60%,创业培训成功创业率不低于30%(8分)。
2.抓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完成市下达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数(2分)。
(六)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15分)。
1.区把再就业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落实到位(2分),落实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运行费用(2分),落实街道(镇)机构人员与业务经费(2分)。
2.按规定落实各项再就业补贴,及时审核、拨付社保、岗位、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补贴资金(3分)。
3.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经费并及时拨付各项补贴资金(4分)。
4.加强和规范再就业资金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不挤占、挪用专项资金(2分)。
(七)落实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10分)。
1.区全面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行动,年底前帮助70%以上城镇“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4分)。
2.落实公益性岗位申报制度。区政府将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街道(镇)以及各级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完成市下达的年度“4050”人员再就业人数(3分)。
3.抓好农村年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贫困家庭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年底前50%以上青壮年劳动力的贫困户每户有1人经培训后成功转移就业(3分)。
各项考评内容的评分计算标准和统计方法,见《2005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评分表》(附件1);各区2005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见《2005年各区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表》(附件2)。
对在2003年、2004年度市考评办法中明确的工作项目未能完成的,区必须在2005年6月15日前整改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并在6月20日前向市政府作详细报告(送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否则按市考评办法确定的该项目分数在2005年考评总分中加倍扣分。
三、考评步骤
(一)自评。2006年1月10日前,各区政府组织对本区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填写《评分表》,连同2005年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核对。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自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有疑问的,有关区应对该项考评内容进行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
(三)抽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检查组,赴各区、街道(镇)、社区进行实地抽查核实,街道(镇)抽查面不少于50%,社区抽查不少于3个。
(四)评定。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查、核对和抽查的结果提出初评意见,提请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会议评定。
四、奖惩办法
(一)考评分数在90分及以上的,为达标区,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2003年至2005年连续三年达标或2004年、2005年评分均在95分以上的,可参加再就业工作先进区评选。
(二)考评分数在70分以下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区,一律取消其评选资格,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已表彰的,撤销表彰,收回所发奖金。
(四)对被通报批评或追究领导责任的区,取消其当年参加市政府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市直有关部门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按签订的责任书执行。
(二)市技工学校主管部门要抓好市技工学校建设,进一步完善并重点加强实习设备建设,确保技工学校建设不被省扣分。
(三)市人事部门要抓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完善有关政策和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四)本办法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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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6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


全国各有关法院、各驻外使领馆:
目前,在我国与外国没有双边协议的情况下,有关涉外民事、经济等方面诉讼的法律文书,一般按互惠原则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过去,由于送达的法律文书不多,没有制定统一的规定。随着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涉外民事、经济等方面诉讼案件中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日益增多,为适应新的形势,针对过去在法律文书送达方面的问题,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民事、经济等方面诉讼的法律文书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已同我国建交国家的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我国法院向我国公民或法人以及在华的第三国或无国籍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除该国同我国已订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外,一般根据互惠原则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
1.由该国驻华使馆将法律文书交外交部领事司转递给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再由该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所附送达回证上签字后,中级人民法院将送达回证退高级人民法院,再通过外交部领事司转退给对方;如未附送达回证,则由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出具送达证明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再通过外交部领事司转给对方。
2.委托送达法律文书须用委托书。委托书和所送法律文书须附有中文译本。
3.法律文书的内容有损我国主权和安全的,予以驳回;如受送达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一般不予送达;不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或因地址不明或其他原因不能送达的,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处理意见或注明妨碍送达的原因,由外交部领事司向对方说明理由,予以退回。
(二)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直接向其在华的本国国民送达法律文书,但不得损害我国主权和安全,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如对方通过外交途径委托我方向其在华的该国国民送达法律文书,亦可按第一条的规定予以送达。
(三)对拒绝转递我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送达法律文书的国家或有特殊限制的国家,我可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四)我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国外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应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
1.要求送达的法律文书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由外交部领事司负责转递。
2.须准确注明受送达人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及其在国外的详细外文地址,并将该案的基本情况函告外交部领事司,以便转递。
3.须附有送达委托书。如对方法院名称不明,可委托当事人所在地区主管法院。委托书和所送法律文书还须附有该国文字或该国同意使用的第三国文字译本。如该国对委托书及法律文书有公证、认证等特殊要求,将由外交部领事司逐案通知。
(五)我国法院向在外国领域内的中国籍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如该国允许我使、领馆直接送达,可委托我驻该国使、领馆送达。此类法律文书可不必附有外文译本。
(六)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的收费,一般按对等原则办理。外国法院支付我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的费用,由外交部领事司转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我国法院支付外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的费用,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交外交部领事司转递。但应委托一方要求用特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所引起的费用,由委托一方负担。
(七)中、日(本)双方法院委托对方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除按上述有关原则办理外,还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82年10月12日《关于中、日两国之间委托送达法律文书使用送达回证问题的通知》办理。
(八)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代为调查或取证,参照以上有关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实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报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政办发〔2008〕90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投资促进中心关于《石家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石家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试行

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工作,减少审批环节,加快审批速度,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依据《行政许可法》及现行法律、法规,对《石家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石政(2003)36号〕进行重新修订,制定本办法。



一、联合审批原则



建立以“‘中心’组织协调、一次告知、联合会审、规范审批、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机制。



(一)“中心”组织协调:凡纳入联合审批的投资项目,由市投资促进中心进行认定并首接,向申请人出具盖有“中心”印章的《石家庄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认定通知书》。



(二)一次告知: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严禁同一审批环节多次告知,多次补办。



(三)联合会审:“中心”统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办理事项做好联合咨询、联席会议、联合审查等工作。



(四)规范审批:各审批部门必须依法确定审批程序,不得擅自调整、增加审批环节和内容。



(五)统一收费:涉及审批事项的行政性收费,相关部门核定收费金额后,由市收费局窗口统一收取。



(六)限时办结:相关审批部门必须在限定时限内办结本部门受理事项。



二、联合审批内容



凡纳入联合审批的投资项目在立项可研(核准、备案)、规划、建设三个阶段分别实施联合审批,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以上时间不包括省及以上主管部门的审批、行政许可时间和依法需要听证、公告、公示、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测绘、前期调查、鉴定和专家评审、论证等时间)。



(一)立项可研(核准10个工作日、备案1个工作日)联审阶段(15个工作日)



审批内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申请)、项目建设用地规划选址(定点)、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意见等。



相关联审部门: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



(二)规划联审阶段(审批、核准30个工作日,备案35个工作日)



审批内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审查、投资计划、建设用地批准、人防工程建设条件审查、绿地规划面积审查、拆迁许可、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统一收费手续等。



相关联审部门: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震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园林局、市收费管理局、市拆迁办、市人防办等。



(三)建设联审阶段(15个工作日)



审批内容:施工许可、消防审核、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墙改节能手续等。



相关联审部门:市建设局、公安石家庄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市墙改办、市质监站等。



三、联合审批运行方式



(一)“中心”组织协调:纳入联合审批的投资项目,由“中心”认定并首接后,分阶段组织相关部门集中答复申请人的咨询、辅导并一次性告知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申报材料及需要修正和补充的材料。然后召集相关联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工作当场完成,并告知申请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明确意见。之后组织联合踏勘、召集联席会议、汇总联审意见、起草会签联审会议纪要、督促联审部门按时办结。



(二)联合会审:一般项目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反馈。重大项目由“中心”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会审,审核合格后,由相关部门窗口录入计算机,即为受理,开始计算审批时间。



(三)集中踏勘: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投资项目,由“中心”分阶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集中踏勘,不得分头多次踏勘。



(四)办结移交:联合审批过程中,相关部门在限定时限内移交有关审批结果,并到“中心”销号办结。



四、联合审批工作要求



(一)责任主体:联合审批的责任单位为相关部门,对承诺时限和审批结果负责;



(二)协调联动:相关部门按时参加“中心”召集的联审会议、联合踏勘,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联办事项;部门内部建立科室联动机制,适应联合审批要求。



(三)骨干前移:各部门要将业务骨干派驻“中心”窗口,明确负责人和工作岗位,要严格执行联审制度和AB角制度,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加强窗口审批力量,确保联审质量。



五、联合审批保障机制



(一)“中心”、联审部门要严格执行联合审批操作规程。建立项目跟踪服务系统,对行政审批过程实行全程监控、跟踪督办,及时掌握进度,协调解决问题。



(二)“中心”配合市行政效能举报中心主动跟踪联合审批进度,积极受理投资者投诉;对不按规定进行联合审批工作的部门、工作人员,一经发现,“中心”督促限期整改,对违规、违纪行为由市行政效能举报中心查处。



(四)“中心”建立投资项目联合审批一月一通报制度,对重要情况随时通报。



(五)将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纳入年度行政效能绩效考核和行风评议范围,严格奖惩。



(六)凡属石家庄市级权限范围内,须由市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均适用本办法。



(七)本试行办法自二○○八年八月一日起试行,此前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