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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5:10:50  浏览:97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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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伊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联合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邀请,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总统哈塔米于二OOO年六月二十二日至二十六日(伊朗历一三七九年四月二日至六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江泽民主席与哈塔米总统举行了会谈,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李瑞环会见了哈塔米总统。除北京外,哈塔米总统及其代表团还访问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喀什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两国元首回顾了一九七一年(伊朗历一三五O年)两国建交以来的关系并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成立二十一年来中伊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表示满意,强调尽管国际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两国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领域的关系正沿着健康富有活力的轨迹发展,并就两国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原则基础上提高双边合作水平、开辟双边关系新的前景、建立面向二十一世纪长期稳定、内容广泛的友好合作关系,以符合两国的战略利益达成了共识。

  双方同意保持两国高层官方接触与各个层次的交流,并在两国外交部于二OOO年二月二十一日(伊朗历一三七八年十二月三日)在德黑兰达成的建立政治磋商机制的框架内继续开展定期政治磋商。

  双方对近年来两国经贸合作表示满意,认为两国的经贸合作在双边关系中具有重要意义,并仍富有潜力,表示愿继续发展这一合作,双方将探讨加强与发展经济合作的新方式,将鼓励一切形式的相互投资,提高双边贸易关系和经济合作水平。

  双方同意在能源、运输、通讯、科学、技术、工业、金融、旅游、农业、采矿、环保和其他领域加强合作,并鼓励两国有关公司在石油和天然气领域探讨进一步合作的可能性。

  双方认为丝绸之路为位于亚洲东西部的中国与伊朗两大文明古国间开展文化交流奠定了坚固的基础,振兴丝绸之路对巩固和发展两国人民之间的文化、艺术、旅游和民间交流与接触具有重要意义。

  中方对哈塔米总统提出的文明对话倡议及联合国将二OO一年确定为文明对话年表示欢迎。双方同意,中伊两个伟大而悠久的亚洲文明古国在文化、教育和社会等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以发展和完善文明对话的内涵,为推动这一领域的国际合作迈出有效的步伐。

  中方高度赞赏伊朗政府长期奉行一个中国的政策,伊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代表的立场。

  双方认为,当前世界形势正处于深刻的变化之中,尽管存在不稳定因素和各种危机,但国际社会应继续为实现和平与发展的崇高目标而努力。

  双方都主张世界多极化,强调建立公正、公平、合理、平等、没有霸权和强权政治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必要性,并愿为建立这样的新秩序进行合作。

  双方强调在各国间建立一个基于合作、参与、对话、不使用或不威胁使用武力、反对强加经济制裁以解决国家间分歧的国际社会的重要性。

  双方支持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发展水平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强调恪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重要性。

  双方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消除核、生物和化学武器,强调消除和禁止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国际制度应该永久地、毫无例外和毫无歧视地包括所有地区和国家。同时双方注意到任何国家都有在相关国际机构的监督下以透明的方式和平使用核能、化学和生物技术的合法权利。

  双方强调在中东实现全面、公正、持久和平的重要性,认为如不承认巴勒斯坦人民的权利包括巴勒斯坦难民返回家园的权利,该地区就不能实现可持续的和平。

  双方认为使中东地区成为无核及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努力是积极的、建设性的,支持使中东地区成为无核、生物和化学武器地区的努力。

  双方强调波斯湾地区的安全与稳定应在没有外国干涉的情况下由地区国家自己来保障。

  双方强调全面执行联合国有关伊拉克决议的必要性,并对伊拉克人民遭受的痛苦与灾难表示深切同情,再次呼吁国际社会对伊拉克人民采取必要的人道主义行动。此外,双方表示支持伊拉克的独立和领土完整,强调伊拉克人民自主决定国家命运的重要性。

  双方认为,尽早解决阿富汗问题有利于地区的安全与稳定,强调阿富汗冲突各方有必要通过谈判寻求政治解决的途径,建立一个代表阿各派及各民族的基础广泛的政府。双方赞赏联合国和伊斯兰会议组织在此方面发挥的作用。

  双方对毒品的生产、销售和贩卖表示关注,强调国际社会有必要参与在世界和地区将其根除的行动。

  双方谴责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强调国际社会打击恐怖主义及铲除其根源的必要性,并表示将与国际反恐怖主义行动保持密切联系和合作。

  双方强调尊重人权以及在捍卫和发展人权及基本自由方面尊重各国的历史、文化和宗教的必要性。反对利用人权干涉别国内政,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在人权问题上实行双重标准。同时,双方认为,全面、公正地看待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公民权利特别是发展权对所有国家来说都具有特别重要意义。

  双方认为,哈塔米总统对中国的访问是两国关系中的重要事件,将促进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合作关系在新世纪取得进一步发展。哈塔米总统感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总统代表团的热情款待,邀请江泽民主席在方便的时候访问伊朗,江泽民主席对此邀请表示感谢并愉快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总统

       江泽民 哈塔米


                       二OOO年六月二十二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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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委员会 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93)国管办字第23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暂行规定






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暂行规定

[93]国管办字第231号



近几年来,随着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平战结合工作的深入开展,部门利用人防工程兴办第三产业逐渐增多。为推动这项工作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战备建设、经济建设和机关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国家人防委(现属国防动员委)、财政部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 人防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下同)是国家的重要战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平战合的要求,凡平时能利用都要本着因地、因需制宜的原则尽利用起来,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 人防工程作为国家战备资产,平时应列入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范围,由各部门人防办实行集中管理。凡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必须向所在部门人防办提出申请,与部门人防办签订安全使用人防工程协议书和有偿使用协议书,领取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统一制发的使用证书(已经利用的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与部门人防办应补办上述手续),并报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备案。
  三、 利用人防工程进行经营活动动,开办工商企业,须报经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批准,持批件到当地工商等有关部门办理经营执照。
  四、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需进行改造时,必须事先提出改造方案,报本部门人防办和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批准。在改造中不得破坏工程结构和防护设施,降低工程防护能力。
  五、 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人防办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各项安全措施。未经部门人防办批准不得在工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不得擅自改变工事平时使用用途。
  六、 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应负责搞好工程的维护管理。所需费用有收入的从收入中解决,没有收入的由本单位自行解决。对维护管理不善的单位,部门人防办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应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交纳人防工程使用费,由各部门人防办收集汇总后送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收费的范围、标准等按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有关规定执行。
  八、 各部门人防办应积极支持本系统各单位搞好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提供政策指导和相应的技术服务。对具备使用条件,本单位长期不用的人防工程,部门人防办有权调剂使用或按有关规定收取人防工程闲置费。
  九、 凡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享受国家有关人防工程开发利用的优惠政策。
  十、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驻京直属单位,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负责解释。

导入CI — 谈公证机构的文化构建
     冯兴吾 汪立新

  文化对公证机构的作用很大,但文化建设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项长期的战略工程,需要公证机构领导层拥有创业激情、远见卓识并言传身教、身体力行,需要公证机构全体成员的认同和共同努力。本文拟将已经成熟的CI理论移植到公证机构的运作模式中来,将公证机构独特的思维理念和服务行为,经由自我认同到产生较好的效果之后,以信息化的方式传递给社会公众,从而为公证机构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一、导入CI理论
  CI是英文Corporate Identity的缩写,意为企业形象识别系统。其基本定义是:将企业经营理念与精神文化,运用统一的整体传达系统,特别是视觉传达设计,传达到企业的周围(包括企业内部和社会大众),并使其对企业产生一致的认同感或价值感。在现代经济社会里,CI被用以表达一个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特点与差异,从而使社会公众对单个企业或特定整体形象能清晰完整准确地辨识与自别。一般意义上CI包括三个部分:理念识别(Mind Identity),即独具特色的企业精神;行为识别(Behavior Identity),即指在企业理念指导下全体员工自觉的工作方式和行为方式;视觉识别(Visual Identity),即企业独有的一套识别标志。
  CI的运用是一项有力的宣传工具,能够帮助公司的产品和服务有别于其他的公司,从而加强在经济上的竞争能力。公证机构导入CI,可以从以下方面循序渐进:①设计视觉识别,提升整体形象;②形成规范统一的服务模式和行为方式;③提炼总结公证机构群体价值观念和执业理念。
  二、公证机构形象文化建设
  公证机构的形象文化,是指公证机构整体向周围传达的外在视觉形象和内在的感知形象。公证机构的管理层应对公证机构向外界传达的形象定位,然后再进行设计与执行。
  1、公证机构的外在形象
  包括公证机构的象征图案、标准色、宣传标语口号的设计,以及办公场所的布置和排列,公证人员的衣着、制服的穿戴;公证机构的简介、宣传册的设计制作等。标识设计应突出公证机构的“亲民、爱民、为民”的服务主题特点,体现“客观性、真实性、可行性”的内涵;形式上要求创意新颖、简洁明确、庄严大方,富有时代感,以达到“见标识即知公证机构”的效果。此外,公证机构还应搞好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公条件,在硬件上做到规模上档次。
  2、公证机构的内在形象
  公证机构全体公证人员的言形举止体现了公证机构的整体素质和内在形象。公证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公证人员的形象应该是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爱岗敬业、规范服务、加强修养、提高素质、清正廉洁、同业互助;公证机构的形象应该是团结向上,敬业奉献。这就需要全体公证人员从语言、仪表、行为诸方面加以规范,并通过教育、培训、交流等方式加以引导,使全体公证人员认同并遵守公证机构的形象文化规范。 
  三、公证机构行为文化建设
  公证机构的行为文化建设,是指公证机构在提供法律服务、参加社会活动以及学习娱乐等活动中产生和体现的文化,是公证机构整体事业理念、执业道德、精神面貌的动态表现。
  1、提升服务品质,创新服务模式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公证机构通过公证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公证人员负有经济上、道德上的义务向客户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公证机构应建立一套以当事人为中心的公证法律服务模式,一切以满足当事人的要求为工作的中心和出发点,提高对全体公证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教育,增强与当事人之间的有效沟通。另外,还可以适当向当事人提供一些增值服务,比如定期寄送刊物、《宣城市公证处办证指南》等给当事人,做到公证向后延伸。
  2、热心社会公益、追求社会效益
  帮困扶贫、伸张正义,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向公众宣传普及法律常识等公益性活动,都是公证机构积极倡导和实践的。如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认购公益性法律援助卡等。公证机构要培养高尚的精神情操,提升文化品质,以此激励、鼓舞全体公证人员增强团队自豪感和凝聚力。
  3、关心公证人员的成长
  公证机构要营造积极进取的学习氛围,经常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鼓励和支持公证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学习,培养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懂科技的高级专业人才。同时,还要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让每一位公证人员都有一种归属感、责任感和亲切感。
  四、公证机构的制度文化建设
  公证机构的制度文化,是指公证机构为实现自身目标,在组织管理中约束全体公证人员行为的规范性文化,是公证机构整体事业理念、执业道德、精神面貌的体现。
  要建立、健全公证机构的管理制度,使其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避免流于形式、形同虚设。公证机构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公证员执业制度、财务制度、奖惩制度、人事制度、培训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当公证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由强制性转为自觉性时,公证机构制度文化也就确立了。
  五、公证机构精神文化建设
  公证机构精神文化,是指公证机构在组织管理过程中长期形成一种精神成果和文化观念,是公证机构形象文化、行为文化和制度文化的升华,是公证机构文化的本质。
  1、公证机构的价值观
  公证机构的价值是公证机构的发展观,它引导并且规范公证机构的行为及其最终发展。正确的价值观取决于公证机构全体人员自身对价值观的正确认识及反对自身文化修养的培养。公证人员的日常行为、举止无不体现公证机构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
  2、公证机构的精神
  公证机构的发展需要一种精神,这种精神在公证机构价值观念和管理目标上,要成为全体公证人员共同奋斗的支撑。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是公证机构为什么要存在;②是公证机构发展在时间空间上的定位;③是公证机构的运行态势。公证机构的精神是全体公证人员的灵魂,是公证机构各项措施的最高体现,是公证机构未来发展的旗帜和方向。


            安徽省宣城市公证处
           宣城丰谷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563-3021349
           电子信箱:notary1964@hotmail.com


主要参考书目: 
  1、翁树忠:《导入CI-创名牌律师事务所》、《中国司法》2001年第6期
  2、梁玲玲:《谈律师事务所文化的构建》、《律师与法制》2003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