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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5:43:24  浏览:88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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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和督查工作会议精神,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务信息工作,把政务信息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更好地为政府和领导决策服务,现将《宜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好信息上报工作。


二OO五年七月九日
宜春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政府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推进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程,更好地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高效、优质的信息服务,本着坚持标准、突出质量、规范发展、注重实效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及方法
  1、政务信息工作考核的内容分政务信息基础工作、政务信息报送工作、政务信息采用等三部分。
  2、对各单位政务信息基础工作的考核,采取各单位自检自查、市政府办公室不定期抽查的方法进行;报送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各单位报送信息的情况进行考核;采用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每月进行一次统计,并予以通报。
  3、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各单位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情况,年终进行综合评比,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评分标准
  1、基础工作共6项,每项5分,总计30分,对不达标的按分值扣分。
  (1)有固定的分管领导、主管科长、专职信息员三级负责制的组织机构;
  (2)有健全的信息工作制度;
  (3)有运转正常覆盖本系统的工作网络;
  (4)有规范的信息报送载体;
  (5)有专门的经费及信息工作所需设施齐全;
  (6)能积极参加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会议、活动,按时限完成市政府政务信息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2、报送工作共4项,每项15分,总计60分,对不达标的按分值扣分。
  (1)能坚持经常报送信息,县(市、区)政府每月至少报送30条,市政府各部门每月至少报送8条;
  (2)紧急重要信息不漏报、不瞒报、不迟报;
  (3)专约、专报信息能按时、保质报送;
  (4)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必须以电子文档或发电子邮件(yczw@yichun.cn)的方式报送,并注明信息来源和撰稿人,原则上取消纸质文件和其他方式报送。 
  3、信息采用情况评分根据信息采用载体的等级和信息得到领导批示的种类给予打分。
  (1)在市政府办公室主办的各种信息载体上采用:定刊每条2分,简讯、综合信息每条1分,呈阅件、增刊每条4分;
  (2)在省政府办公厅主办《江西政务》上采用:定刊每条10分,简讯和综合每条5分,呈阅件、增刊每条20分;
  (3)在国务院办公厅的信息刊物上采用:每条50分;
  (4)市级领导批示:《宜春政务》批示每条加8分,呈阅件批示每条加10分。
  (5)省级领导批示:每条加20分
  (6)国务院领导批示每条加50分。
  三、评选项目
  1、评选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先进单位以年终考核评比总分排序为准,县(市、区)政府评5名,市政府部门评13名,凡被国办、省厅评为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自然评为市办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2、评选优秀信息工作领导和优秀信息员两项。
  (1)优秀信息工作领导在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分管政务信息的领导中产生,每年评选18名;
  (2)优秀信息员在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信息员及在政务信息报送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信息员中产生,每年评选18名。
  四、奖励办法
  1、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凡在国办、省厅政务信息刊物上采用的信息,实行重奖。
  2、在国办信息刊物上每采用1条奖励撰稿人1000元;在《江西政务》上被采用的,增刊、呈阅件每篇奖励撰稿人300元,定刊每条奖励撰稿人100元,简讯、综合信息每条奖励撰稿人50元。凡获得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给予适当奖励,获优秀信息工作领导和优秀信息员的奖600元(由所在单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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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和公示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办〔2005〕154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和公示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各有关单位:

《桂林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和公示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五年十二月一日





桂林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审批和公示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根据《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政〔2005〕5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程序

(一)申请购房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居民户口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外来务工人员用工合同(原件及完整复印件一份);

2. 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职务、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由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上年收入和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二)申请办理的程序:

1. 申请人须到市房改办办理登记,如实填写《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户调查审批表》,并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2. 由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没有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对《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户调查审批表》中申请人及配偶的收支和住房现状情况提出核准意见,并对所提意见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 初审、审查、摇号及公示

1. 市房改办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购房申请人的资料和基本情况及资格进行初审后,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查领导小组审核。

2. 经审查符合购房条件的对象,由市房改办根据我市每年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开发量和供房总量,根据《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购房条件之顺序,在市有关部门和公证处的监督下,采取摇号的方式确定准购对象(按多于房源5%的比例摇号作为备选)并编号排队,然后将入围的准购对象的基本情况在市级新闻媒体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10日内无异议的准购对象,市房改办按照有关规定依次向符合条件的准购对象发放《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对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准购对象,由市房改办调查核实,报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查领导小组进行审查,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取消其购房资格,由摇号确定的备选准购对象替补,并按上述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3.《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内容禁止更改。

4. 准购对象根据相关规定持《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单位,按照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




关于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青
劳社厅发〔2002〕2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破产企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同意你厅
意见,即其原在国有企业的工龄及再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
在重新就业的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原单位的工作年限
不计算为新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