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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4:46:52  浏览:97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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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32号令)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10年7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能源计量监督管理,促进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活动以及实施能源计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能源计量新技术的开发、研究和应用,推广经济、适用、可靠性高、带有自动数据采集和传输功能、具有智能和物联网功能的能源计量器具,促进用能单位完善能源计量管理和检测体系,引导用能单位提高能源计量管理水平。



第五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计量管理职责,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确保能源计量数据真实准确。



第六条 用能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应当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要求。



第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计量器具台账,加强能源计量器具管理。



第八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确保在用能源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可靠。



第九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数据管理制度。



用能单位应当保证能源计量数据与能源计量器具实际测量结果相符,不得伪造或者篡改能源计量数据。



第十条 用能单位应当将能源计量数据作为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的基础,对各类能源消耗实行分类计量、统计。



第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应当以能源计量数据为基础,有针对性地采取计量管理或者计量改造措施。



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从事能源计量工作。



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定期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 用能单位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对大宗能源的贸易交接、能源消耗状况实行第三方公正计量。



第十四条 计量技术机构可以开展以下能源计量服务活动,为能源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一)开展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监测;



(二)开展能源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校准技术研究,确保能源计量器具准确;



(三)能源计量技术研究、能源效率测试、用能产品能源效率计量检测等工作;



(四)接受委托开展能源审计、能源平衡测试、能源效率限额对标;



(五)开展其他能源计量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对其能源计量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审查。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从事能源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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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外单位在铁路架空通信电线路上租杆挂线管理办法

铁道部


路外单位在铁路架空通信电线路上租杆挂线管理办法

1960年8月18日,铁道部

一、总 则
1、铁路的架空通信电线路原则上不架挂路外单位的通信电线。
2、在运输不甚繁忙的区段,当路外单位急需通信又不能单独建立杆路,而其附近又无邮电杆路可以租杆挂线时,在不影响铁路通信今后五至十年发展的条件下,经邮电部门同意,可允许在铁路通信电线路上架线,并按租杆挂线办理。
3、在铁路干线通信电线路上架设路外单位电线时,须由路外单位相关的省级机构在年度前向当地铁路局(工程局)提出申请,由铁路局(工程局)根据线路情况提出意见后转报铁道部批准,在干线以外的长途和地区铁路电线路上架挂时,由当地铁路局(工程局)批准。
4、在铁路电线路上架挂的路外单位电线,根据铁路业务发展需要,铁路部门有权在年度前向原架挂的部门提出要求,按期转让或撤除。
5、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架空通信电线路(长途的和地区的)。
二、设计、施工及产权
6、路外单位在铁路电线路上架挂电线的技术条件,应符合铁道部规定的有关规程和标准,其施工设计应在施工前征得当地铁路局(工程局)同意;竣工后应会同铁路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7、路外单位租杆挂线的设计、施工、备料,原则上由各该单位自理,如有困难时,在设计、施工方面可洽商委托当地铁路局(工程局)、设计院代办,有关代办费用,可与各铁路局(工程局)、设计院自行商定。
8、在路外单位租杆挂线时,如原有杆路的强度或性能已不能满足并负责筹料,在挂线同时一并施工。
此项加强和改善后的线路产权仍为铁路部门所有。
9、如原有铁路电线路的横担已无空位,应由路外租杆挂线的单位负责加装横担及有关附属配件(穿钉撑角等),此项加装的设备产权,在竣工后应无偿移交,归铁路所有,铁路对横担上空闲的线位有权无条件的予以支配或使用。
10、路外单位在铁路电线路上租杆架设的电线(包括电线、瓷瓶、直脚、穿钉、交叉配件、载波回线所用防护设备等),其产权为原租挂单位所有,当原租挂单位不需要时,铁路部门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可要求将所挂的电线无偿移交或价拨铁路使用。
三、维修及管理
11、所有路外单位在铁路电杆上所架设的电线,应一律委托铁路部门代为经常维护和按期进行大修。
12、路外单位在铁路通信电线路上所架挂的电线原则上应一律引入铁路的试验室。
13、铁路部门对路外单位租挂的电线应视与铁路本身线同等重要,按规定进行维修测验并进行障碍查修和灾害抢修。
14、铁路通信电线路如因技术业务发展需要进行改造或由于其他单位影响必须变更路由时,租杆挂线的路外单位,应无条件的配合进行,所需材料由路外单位筹备,交由铁路部门一并施工。
15、在铁路电线路上架挂的路外单位电线,如遭受人为的或自然的灾害,毁坏在五个杆档以上(包括五个杆档),该部分电线的修复用工料费应由租杆挂线的路外单位负担。
16、路外单位在铁路电线路上架设的电线大修应由路外单位自行备料交由铁路部门代为施工,施工费用由路外单位负担,施工费用多少及结算由当地铁路局(工程局)与各该路外单位具体商定。
四、租杆挂线的收费
17、凡租用铁路电线路挂设电线的路外单位,应按下列规定按月向当地铁路局(工程局)或铁路局(工程局)指定电务段(通信段)结算租杆维修费,租杆维修费率和计算办法如下:
(1)铜线架空线(包括被复线)每月每对公里3.3元;
(2)铁线架空线每月每对公里3.10元;
(3)电缆每5对折合架空铜线1对收维修费;
(4)电线长度不满一公里的尾数按一公里计算;
(5)架挂时间不满一个月者一律按一个月计算;
(6)单线回线按双线回线的一半计费。
18、铁路电线路如因其他原因变更径路,线路长度发生变化时,租杆挂线计费的里程应自竣工后的下一个月开始按变更后的里程计费。
五、附 则
19、路外单位铁路通信电线路上租杆挂线的申请经批准后,铁路局(工程局)应与该路外单位签订租杆挂线的合同或协议,在干线电线路上租挂的合同或协议应报送铁道部备案。
20、本管理办法的修改权与解释权属于铁道部。


商标案例中权利从对抗如何趋向平衡——抛向公平竞争原则的永和、苹果

作者:张浠娟(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公平竞争原则 商标 商标权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言
第二部分 案例
第三部分 商标案例中权利从对抗如何趋向平衡
附:注释、扩展阅读

第一部分 引言
中国商标的申请量足以使国人走到世界任一角落而无生分,所见商品所享服务要么是贴着中国商标,要么是烙着中国制造,即使两者皆无可考,但从产品、做工、价格、市场等一一看来,即刻像考古学家探得宝物一般,举起宝槌一敲“中国,中国的!”

从中国制造提升到中国智造的过程中,层出翻新的权利冲突、不正当竞争不断地考验着我们理解、适用法律的智慧,为了追求正义,在竞争者,合作者之间,乃至公众,行政程序,司法程序中,动态演绎了“公平竞争原则”的内涵。

正义是千百年来人类不懈追求的理想。在《正义论》中,罗尔斯以上帝般的口吻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不过,正义在他看来却“有着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它“变幻无常”,并且随时可以呈现“不同的形状并具有极不同的面貌”[1]。

因此列举十三件商标案例,以求“重构已然事件”,从中探知,在各案中演绎的“公平竞争原则”如何使权利从对抗趋向平衡。

第二部分 案例(略案情说明)
【案例一】飞人迈克尔•乔丹——乔丹体育
【案例二】“ひじき”商标——通用名称羊栖菜
【案例三】“石狮”卷烟商标——石狮市城市名
【案例四】红狮犸驰名商标的撤维之路
【案例五】“ZURICH HELPPOINT”商标——苏黎世地名
【案例六】Kappa背靠背——笛儿拉夫面对面——因幽默而妙趣横生
【案例七】蓝色风暴商标——百事可乐“蓝色风暴”宣传主题
【案例八】因商标权的消极使用陷入酱油门
【案例九】“iPad”商标之争
【案例十】法国CASTEL——中文“卡斯特”商标
【案例十一】日本“艾礼富”商号权、著作权—— 海南艾礼富ALEPH及图商标
【案例十二】两个“永和”各领风骚
【案例十三】两个营养快车线各奔前程

第三部分 商标案例中权利从对抗如何趋向平衡
对于倡导汉学、汉字学的人来说,“乔丹”很明显不是汉人的人名,也不似少数民族语言,显而易见是外国人名,特别是,乔丹体育将其用在体育用品上,相关人群可推知“乔丹”其人为某一外国体育明星,这给趋从名人效应的消费一族带来心理上的亲合力。

基于生活常识中的这种心理活动,可以承认一点,乔丹体育将“乔丹”作为注册商标的灵感来源于“某一外国体育名星的人名”。抛开经济利益或动机之说,这一点是不得不承认的,迈克尔•乔丹身为美国前职业篮球球星也正是基于此点存疑而当然主张其权利,退一步讲,即使飞人迈克尔•乔丹不主张其姓名权,还会有另外一个体育明显乔丹站出来的!

这又使人不禁想起近来纷扰不休的“保钓”之争,一国之政府却不尊重过去,不承认历史,屠裂族人甚意欲抹煞,始作俑者,其无后乎!这过去的历史就成了一直深埋在两国族民潜意识里的心抵防线,此后任一时期,国内外政治、经济略有波动,一方跳线作法,另一方即刻反掌握刃,内外一片喧腾,自古以来一依带水的邦交之国,其国民又情以何堪!

话说回来,乔丹体育使用了“乔丹”这个灵感,是否就侵犯了“‘MICHAEL JORDAN’的商标权?是否又侵犯了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的姓名权?

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否根据商标法及其相关法规取依法得了商标权,二看乔丹体育的注册、使用是否为善意。可喜的是,乔丹体育采取了一种长视的超见手段,早在97年就申请了“乔丹”注册商标及系列防御性注册商标;而且与耐克公司91年申请的“MICHAEL JORDAN”商标有所区别。
这里的区别是指“乔丹”与“MICHAEL JORDAN”、“JORDAN”之间的对译问题。使用中文“乔丹”作为商标和字号,仅仅涉及到某位明星的姓氏权,诸如百家姓中的一位,乔丹体育虽借用了大众趋名的心理,却又巧妙地避开了完全重名的情形。那么,乔丹体育是否还借用了“MICHAEL JORDAN”商标的趋名心理呢?这一点才是权利冲突的焦点。

上面讲到将外国人姓氏使用在物品上,那么将某一藻类的日文名“ひじき”注册成使用在此藻类上的商标又何区别?“ひじき”翻译过来就是“羊栖菜”,单纯把“羊栖菜(ひじき)”商标贴在羊栖菜实物上恐怕很难分个出彼此来,就好比在面筒上贴上“面”字、米袋上贴上“米”字出售一样,当我们学习一门外语或是在小时候识字认物时通常会这么做,这能帮助我们区分此物与彼物,并不能区分出是你的还是我的。生活中,为了避免错拿,通常会在自己用的东西上作出写上自己的姓、名,为了显示家族的荣誉,会在各个器物上标上族徽,而不会在伞上绣个“伞”字,除非这个“伞”的字体与众与同,这又构成所谓的个性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