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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4:01:15  浏览:82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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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南府办〔2006〕1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三十日


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本市廉租住房制度,规范租赁住房补贴的管理和发放,根据《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城镇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核查、审核、发放、年度复核及退出程序按《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相关家庭户、家庭人口及住房使用面积的计算方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最低收入家庭户的计算:
  以公安部门所核发的户口簿登记户主为依据,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最低收入家庭的家庭人口计算:
  与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而且均登记同一户口簿;
  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孩子户口登记亲友处,其人口可在父母处计算。
  三、最低收入家庭的房屋使用面积计算:
  (一)房屋建筑面积除以1.33计算房屋使用面积,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为准。
  (二)已获得福利分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的业主或租赁户与廉租住房申请人同属一人的或属配偶关系的,应将该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三)正在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最低收入家庭,因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动的,应重新计算住房面积。
  (四)凡在旧城改造或其他工程拆迁时、单位分房或住房解困过程中已作过安置,由于自己的原因未落实住房的,其住房面积的认定,以原安置的面积为准。
  (五)在计算人均使用面积时,对同一本《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公有住房凭证的家庭中有两本以上户口簿的人口均应统一计算。

  第四条 南宁市廉租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的程序:
  一、已获准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根据市房产管理局出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的要求到市场上选择适当的拟承租住房,并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经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审查同意后,获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房屋出租人和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应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按《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规定的补贴面积、金额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三、租赁住房补贴放发后,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每月末将《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及汇总表各1份交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 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租赁的房屋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权归属清晰;
  二、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租房后,人均使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平方米(包括原住房使用面积)。

  第六条 租赁住房补贴每月发放一次,其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签订当月发放办法是:协议在15日以前签订的,发1个月租赁住房补贴;当月16日以后签订的,发半个月租赁住房补贴。若实际租房面积未达到应享受补贴面积的,则按实际租房面积发放。

  第七条 经轮候可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接到租金补贴通知单后,无正当理由未能在6个月内落实租赁房屋并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的,作重新申请处理。
  因承租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的家庭,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另寻住房按规定并重新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并迁出被拆迁房屋。在迁出被拆迁房屋之日,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停止向原出租人拨付补贴资金,同时,租赁住房补贴拨付给新的出租人。

  第八条 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按年度对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最低收入家庭就家庭人数、户口、住房、收入(民政救助)等状况进行复核,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复核情况报市房产管理局。

  第九条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将复核结果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房产管理局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据此书面通知房屋租赁双方并重新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并于下1个月开始按照复核结果对最低收入家庭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资格、额度进行调整,同时上报市房产管理局。

  第十条 廉租住房各级管理部门应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档案管理,并为下一步编制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及廉租住房补贴计划做好基础工作。

  第十一条 市辖县的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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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环境噪声管理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环境噪声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活、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规划部门根据本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按功能区的划分,合理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生活环境的安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辆、火车、航空器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还应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者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直接受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危害,赔偿损失。
第七条 对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环保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环境噪声标准和监测
第八条 本市划定的特殊住宅区,居民、文教区,一类混合区,商业中心和二类混合区,工业集中区等五类生活环境区域,以及交通干线道路两侧,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九条 凡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条 市环保部门应以市环保监测站为中心,区环保监测站为基础,配合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组成全市环境噪声监测网络,建立健全监测制度,按照统一的监测方法,对全市环境噪声进行监测,以提供防治、管理的数据和资料。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在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者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第三章 工业噪声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将可能产生的噪声列入环境影响评价,提出防治措施,按审批权限,报环保部门批准才能设计施工。竣工后,经审批该项目的环保部门检验合格,才能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三条 凡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必须向审批该项目的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噪声排放设施、污染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噪声的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并提供有关防治资料。噪声源的种类、数量和排放噪声强度有重大改变,或噪声污染处理设施需
拆除、闲置的,均应分别向审批该项目的环保部门申报并取得同意。
第十四条 在本市各类生活环境区域内的工厂、车间及作业场所等,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超过规定标准、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限期治理。中央部属和省属单位,由省环保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决定;市、区属单位,由市、区环保部
门提出意见,报市、区政府决定。
市区街道应严格控制敲打、撞击噪声作业。
第十五条 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的单位,应在15日前向当地环保、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可能排放的环境噪声强度及采取的防治措施等,经审查批准并向社会公告周知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十六条 凡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危害四周的建筑施工单位,其施工机械、设备,一般不得在当夜22时至次日6时使用。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机械、设备,排放噪声可能超过国家规定环境噪声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在开工前15天,将工程项目名称、建筑者名称、施工场所、施工期限、可能排放的噪声强度和防治措施,向审批该项目的环保部门提出书面申报。
第十八条 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特殊住宅区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除外),因生产工艺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经所在区环保部门批准。重要建筑施工场地,还应经市环保部门批准。

第五章 交通噪声管理
第十九条 各种机动车辆应装有消声器和符合规定的喇叭。嗽叭须安装在车体内下部,喇叭口指向前方,发音正常,声级稳定,音量不得超过105分贝(A)。禁止按鸣高声、怪声。
公安部门应严格对机动车辆的噪声检审,不符合噪声排放标准的,不得发给行车执照。
第二十条 各种机动车辆在中华路、中山路、延安路、遵义路、瑞金路和设置禁鸣标志的路段行驶时,禁止按鸣喇叭;其他路段,每次按鸣喇叭不得超过半秒钟,连续按鸣不得超过三次。禁止使用喇叭唤人。在市区行驶的机动车辆,当夜20时至次日6时,可用灯光示意,不准按鸣喇
叭。
第二十一条 警备车、消防车、工程抢修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使用警报器,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有禁鸣标志的路段或执行非紧急任务时,不准使用警报器。
第二十二条 火车站、客车始发站、车辆编组站、机场等交通枢纽使用广播喇叭,应控制音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火车驶经城区,只准使用风笛。
飞机在起飞、降落时产生的噪声,应符合航空器噪声排放标准。

第六条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共公区域,以及疗养院、风景名胜区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特殊情况确需在上述地区使用时,属南明、云岩区范围内的,应经市公安部门批准;属花溪、乌当、白云区范围的,应当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活动中用高大声响招揽顾客。经营电声器材的商店、个体工商户,有隔音设施试机间的,应在试机间试机;无试机间的,须降低音量,最大不得超过90分贝(A),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分钟。
第二十五条 文娱、体育场所的经营者和组织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其音响 器材音量的边界噪声,夜间不得超过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家庭使用电器、乐器和在室内开展娱乐活动,应控制音量,不得妨碍四邻。
第二十六条 燃放烟花爆竹是社会生活噪声的一项重要污染源,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认真执行省、市有关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除由环保、公安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纠正外,并视其情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分别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逾期不申请
复议或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害者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环保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不经环保部门处理,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贵阳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1年8月13日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实施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实施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



根据年初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精神及人事工作会议安排,总行决定从1998年起,在全国农业银行系统全面推行员工持证上岗办法。实行员工持证上岗制度是我行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一、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的目的、要求
实施员工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旨在建立健全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人事管理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员工讲政治、学业务、练技术的积极性,增强竞争意识,优化员工队伍,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为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完善商业银行的经营机制提供人
才保证。
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层实施,协调一致的原则。
二、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的对象及基本条件
中国农业银行的正式员工(含合同制员工),均为持证上岗考试考核的对象。
参加持证上岗考试考核员工的基本条件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职业道德,认真执行岗位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热爱本职工作,思想进步,作风严谨,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且从事本岗位工作满一年或见习期已满。
三、实施办法及步骤
(一)责任分工。总行负责制定员工持证上岗资格考试考核办法;负责制定各专业岗位规范要求和《中国农业银行员工上岗资格考试培训大纲》;负责考试的命题,建立题库;负责确定考试的时间和办法;负责制定统一证书及证书验印;负责考试、评卷、发证等项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
制定配套政策并组织师资培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直属分行负责制定辖内考试考核实施方案;负责组织考前培训;负责组织考试;负责按照总行标准组织评卷和代发证书;负责建立培训档案以及总行委托实施的有关工作。
(二)考核、考试。考核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行人事教育部门负责。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工作业绩等。
考试工作依据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员工上岗资格考试培训大纲》,由总行统一部署,各省(区、市)分行、直属分行负责具体实施。
(三)验收及发证。考试工作结束后,由总行对分支机构的培训情况、考试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分行,总行授权向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中国农业银行员工××专业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过期后需重新参加相关专业的考试。
(四)实施的程序安排。员工持证上岗工作按先操作岗,后管理岗、领导岗的步骤进行。各个岗位在进行本岗位专业考试的同时都要进行公共科目的职业道德、计算机、法律常识的考试。各省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在收到总行下发的《中国农业银行员工上岗资格考试培训大纲》后,对符合条
件的员工进行3个月的培训,培训可采用自学和集中面授相结合的形式。总行在培训后安排考试。 1998年所考科目及时间另行文。
四、配套措施
(一)中国农业银行全体员工,必须服从所在单位安排,积极参加培训考试。凡无故不参加培训、考试者,下岗待聘。为鼓励员工一专多能,准许员工在取得本岗位资格证书后参加其他岗位的资格考试。
(二)经考试考核不合格未获得资格证书者,不得上岗,在此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不晋升工资,不聘任行政职务,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待其补考合格(补考由总行出题,分行组织),获得资格证书后,重新上岗,恢复岗位工资。补考期不得超过三个月,补考费用由本人自理,经补考仍
未获得资格证书者要下岗待业或限期调出。
(三)员工需转岗或晋升者,要先通过新岗位的资格考试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转岗或晋升。
(四)员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吊销其资格证书。
五、组织领导
员工持证上岗工作是我行适应商业银行经营,提高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且关系到全行员工的切身利益,各行应给予高度重视。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总行要求,各行要成立以主管人教工作的行长为组长,以人事教育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
人为成员的持证上岗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持证上岗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日常工作,各省所属的培训学校作为考务中心配合各级人事教育部门进行培训、考试的有关工作。
六、本办法的解释、修订权在总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8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