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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23:32  浏览:98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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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五日


  

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其中村道是指直接为行政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以及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的村与村之间及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是指按照公路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而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修、灾害性损害的预防和修复,以及为提高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大中修等作业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并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采取措施,多渠道、多方式筹措资金,并鼓励、引导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第五条 省、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乡道、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
  第六条 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干涉正常的养护施工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设施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编制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下达省农村公路养护补助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统筹安排和监管省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监管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第八条 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编制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编报、下达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补助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管理、监督养护资金的使用,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监管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并按照上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实施本辖区乡道、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建立和健全管理养护责任制,落实日常养护人员,并协助做好上级补助项目的实施。

第三章 管理养护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村公路养护市场,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逐步建立管养分开、事企分离、权责明确、监管有力的管理养护机制。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要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各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部门或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农村公路进行管理和养护,保障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应保证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
  在农村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县道不小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取水,应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保证养护需要。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各管养责任单位分别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当影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时,必须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施工标志。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应当及时维护、更新交通安全设施。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与管理遵循多方筹措、分级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
  (一)国家和省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养护资金(包括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
  (三)乡(镇)、村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四)企业或个人等社会捐助,或通过转让农村公路(桥梁)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五)其他方式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
  (一)国家和省筹措的专项资金按国家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助,主要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养护资金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市大中修建议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省年度补助计划,并根据各市配套资金筹集情况予以拨付。
  (二)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财政及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共同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和日常管理养护补助。
  (三)乡(镇)、村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和大中修工程。具体使用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要确保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必须公开。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考核办法,并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日常检查,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要求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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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崇廉就得从学生抓起

              杨涛  
          
从一般人的理解来看,从事廉政教育是党员干部的事。但是,记者昨日从海盐县有关部门了解到,该县纪委、教育局在本周联合出台有关规定,从今年12月份开始,在全县5万余名中小学生中开展廉政教育。把“诚信崇廉”有关内容纳入学校德育教学体系,据悉,这在浙江省尚属首创。(<<现代金报>>11月17日)
  这一制度出台的背景是基于许多海盐中小学存在着为了当选班干部,模仿大人“行贿”,采用请客吃饭、送点小礼品等耍小手段拉票的现象,因而,有关部门认为从中小学就应该开展廉政教育,这样对培养学生从小就有廉洁诚信的意识,具有积极的作用。
  笔者对这一制度持赞赏的态度。如今的时代,我们正走向民主与法治,民主的思想从大人头脑传输到学生心中,并潜移默化影响着他们的行为,前不久,北京市东城区分司厅小学改选大队委时,六年级四班便决定“克隆”美国大选,一些如“票仓”、“贿选”、“倒戈”等美国大选中的专业词语,开始在六年级小学生的口中出现。然而,大江汹涌,泥沙俱下,流行于大人中的一些“贿选”的行为也被判别能力差的学生们全盘接受,选举的权利也当成了一种筹码,正在破坏学生们正在形成的民主意识。所以,清华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程文浩在首届中国深圳廉政文化论坛上演讲就表示,腐败习气已侵入低年龄阶段,反腐也要从娃娃抓起。
  然而,无论是中小学就应该开展廉政教育,还是反腐要从娃娃抓起的做法,都招致强烈的反对声。杭州市教科所副所长韩似萍认为开展廉政教育毫无意义,因为,在他们这个年龄段,拉票也好,贿选也罢,无非是希望得到同伴的认可,和社会上那些干部不廉洁完全不是一回事。因而,关键还在于被“贿选”的孩子,应该教育他们如何正确使用自己的民主权利,教育他们凡事都要有自己的独立观点,不要受别人左右。还有人认为,娃娃中滋长腐败娃是成人社会环境熏出来的,娃娃们的行为方式是对成人世界的模仿和复制。成人世界治理不住的腐败是“因”,而娃娃们的模仿是“果”--上梁不正下梁歪,我们的反腐怎能因果倒置,指望从作为“果”的娃娃们抓起呢?
  这些观点都不具很强的说服力。对于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学生中出现的拉票、贿选不排除是希望得到同伴的认可,但同时也是夹杂着为个人荣誉、私利的动机,也有对成人世界的模仿和复制甚至是追求成人世界中的权力感觉。而学生们判别力较低,模仿力强,如果不及时教育他们分判是非,及时纠正这种错误导向,这种模仿和复制便可能成为他们固有的行为模式,从而影响他们的一生。这就不仅仅需要“教育他们如何正确使用自己的民主权利,凡事都要有自己的独立观点。”,还要教育他们贿选的危害、廉政的意义等等。
  对于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首先,我们必须承认反腐败是长期而艰巨的,不可能毕其役于一功,即使我们完全承认成人世界治理不住的腐败是“因”,而娃娃们的模仿是“果”,我们也不能说等待成人世界的腐败治理好来,而放任娃娃们的腐败行为。这样也许成人世界的腐败没有治理好,也许娃娃们在没有是非善恶的教育下,长大以后更加疯狂地腐败。而且,我们说,贿选等现象的出现也并不完全是模仿成人的结果,因为,人性中本来就有趋利避害的内因,一旦有适当的土壤也会生成一些谋取私利的举措,这也要求我们在发现这种苗头时就应当及时制止和教育,抑制人性中向恶的趋向。
  其次,我们承认道德的教化是有限的,制度的建设是关键。对学生开展廉政教育的作用有限,对大人开展廉政教育的作用也有限,所以,在对学生开展廉政教育的同时,谁也不能否认要加强制度建设。但是,道德的教化能起到一定程度上的思想防腐的作用,这也为古往今来的许多事实所证明,我们就不该放弃这一努力。反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要使用包括道德教化在内的多管齐下,而道德的教化要从小抓起,如春雨润物细无声,从细微处起着手、从点滴起影响,是一种潜移默化的作用。但我们却不能因为廉政教育的作用有限就将其全盘否定,因为谁能找到一竿见影让腐败永不滋生的良方呢?
  我们赞同要将主要精力放在制度的建设和惩治腐败的行动上,反对搞“廉政秀”,特别是一些反腐败的机关本未倒置进行作秀的做法。但是,对于社会上一些为弘扬廉洁和反腐败的努力,笔者还是认为要多给予宽容和理解,我们不妨在静观其效后再来抨击也不迟。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建设部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1991年8月1日,建设部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已于1991年7月4日经第七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四条 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例: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第五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对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单位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未经批准发给《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具体资格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
《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设立的房屋拆迁单位,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可以核发《资格证书》。对于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第七条 房屋拆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必须重新申请办理资格审批手续。
房屋拆迁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原批准发给《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房屋拆迁单位接受委托拆迁时,应当与拆迁人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鉴证。
第九条 房屋拆迁单位跨城市接受委托拆迁的,须持原批准发给《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拆迁证明,向房屋拆迁地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房屋拆迁批准手续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十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于取得《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单位实行年度考核。被考核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时限,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对于考核合格的,给予验证;考核不合格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涂改或者转让《资格证书》。《资格证书》遗失的,必须公开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原批准发给证书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自行拆迁的单位实施本单位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前,应当到当地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未经核准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的单位应当建立拆迁档案和拆迁工作日志。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单位必须信守合同,依法从事拆迁活动。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不准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一)无证承担委托拆迁的;
(二)未经核准自行拆迁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的;
(四)擅自或者变相转让拆迁任务的;
(五)未经批准跨越城市承担委托拆迁的。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房屋拆迁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