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南昌市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7:08:31  浏览:87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昌市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2001年12月7日)




  市计委
  (一)审批2项
  1、限额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改监管)
  2、农转非
  (二)审核3项
  1、限额外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改监管)
  2、技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改监管)
  3、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登记
  (三)备案2项
  1、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组建评标委员会
  2、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


  市经贸委
  (一)审批1项
  锅炉增容
  (二)核准1项
  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转室内装饰行业协会)
  (三)备案1项
  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市建委
  (一)审批1项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改监管)
  (二)备案1项
  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进昌承接业务(改监管)


  市农委
  审批1项
  农转非


  市外经贸委
  (一)审批1项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检查
  (二)审核3项
  1、外贸系统人员因公临时出国
  2、国有、集体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
  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确认(改监管)
  (三)备案1项
  外地来昌驻设机构


  市教委
  (一)审批1项
  组织全市性中小学竞赛活动
  (二)核准2项
  1、全市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及示范性学校的核定(改监管)
  2、校办企业设立
  (三)审核2项
  1、利用外资项目
  2、全市义务教育中小学生收费项目标准(改监管)


  市科委
  (一)审批1项
  南昌市民营型科技型企业设立(改监管)
  (二)审核1项
  科技保密审查(改监管)
  (三)备案2项
  1、省外单位到我市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评任务进行资格和任务登记(改监管)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市计生委
  审批1项
  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转中介组织)


  市体委
  审批1项
  健身气功辅导员技术等级(转中介组织)


  市人事局
  备案2项
  1、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结果
  2、科级以下(含科级)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和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职数


  市劳动局
  (一)审批2项
  1、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改监管)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修理、改造
  (二)核准2项
  1、企业职工进档工资和调动、挂编工资评定(改监管)
  2、集体企业职工改变身份后连续计算工龄和补办临时工工龄(转中介组织)
  (三)审核1项
  企业工资基金管理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改监管)
  (四)备案1项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改监管)


  市公安局
  (一)审批7项
  1、刻字业许可(下放县区)
  2、印刷业许可(下放县区)
  3、旧货业许可(下放县区)
  4、典当业许可(下放县区)
  5、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下放县区)
  6、机动车延缓报废
  7、桑拿按摩业许可(下放县区)
  (二)审核2项
  1、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资格
  2、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验收


  市司法局
  核准1项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年检下放县区,城区由市里代管


  市交通局
  (一)核准2项
  1、在公路用地范围、建筑控制区内及跨越公路修、架、埋设设施(下放县区)
  2、公路用地范围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公路增设或挖掘公路(下放县区)
  (二)审核2项
  1、三资企业申请境内经营道路运输初审
  2、出入境汽车运输经营许可


  市乡镇企业局
  审核3项
  1、非国有企业专业技术职称审核(改监管)
  2、乡镇企业人员“农转非”
  3、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烟花爆竹的乡镇企业


  市建管局
  (一)核准1项
  施工现场施工机具核发准用证(改监管)
  (二)审核1项
  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上岗资格
  (三)备案5项
  1、市外单位进昌从事建筑活动登记(改监管)
  2、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改监管)
  3、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改监管)
  4、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监督登记(改监管)
  5、工程项目招标登记(改监管)


  市房管局
  (一)审批2项
  1、城市房屋住宅装修许可(下放县区)
  2、住房公积金贷款(下放资金管理中心)
  (二)核准3项
  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机构资质
  2、城市房屋拆迁人自行拆迁
  3、三级及准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改监管)
  (三)审核2项
  1、单位售房款使用(下放资金管理中心)
  2、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缓缴(下放资金管理中心)
  (四)备案1项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物业公司使用维修基金(改监管)


  市土地局
  (一)备案3项
  1、辖区内土地估价人员资格
  2、宗地价评估结果(转中介组织)
  3、商品房预售合同


  市工商局
  (一)审批1项
  发布烈性优质酒广告(改监管)
  (二)核准2项
  1、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下放县区)
  2、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机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下放县区)
  (三)备案5项
  1、商品交易市场登记(改监管)
  2、商品展销会登记(改监管)
  3、企业集团开业、变更、注销及章程修正案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5、商标许可合同副本存查(下放县区)


  市财政局
  审批1项
  代理记帐机构设立(转中介组织)


  市粮食局
  (一)审批1项
  农转非
  (二)审核1项
  企业自用粮收购许可证(下放县区,城区由市里代管)


  市国资局
  审批1项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市农业局
  (一)审批1项
  动物诊疗许可(下放县区)
  (二)审核1项
  农药经营资格(下放县区,城区由市里代管)
  (三)备案1项
  复合肥登记管理(改监管)


  市水产局
  核准2项
  1、核发草洲使用证
  2、渔业船员资格(下放县区,市区内由市里代管)


  市水利局
  核准2项
  1、江河古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拆毁占用
  2、困难企业免交水资源费


  市旅游局
  (一)核准2项
  1、三星级以下(含三星,预备三星)饭店评定(转中介组织)
  2、涉外旅游定点经营许可
  (二)审核2项
  1、涉外旅游汽车定点经营许可
  2、四星以上(含四星,预备四星)饭店评定(转中介组织)


  市卫生局
  (一)核准2项
  1、医疗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资格
  2、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改监管)
  (二)审核1项
  医疗广告内容


  市广电局
  (一)审核1项
  有线电视台(站)播放已公开发行的录像制品
  (二)备案1项
  外地有线电视设计安装单位来昌施工


  市宗教局
  审核1项
  涉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宣传、报道、文艺创作、电影电视摄制


  市地税局
  审批1项
  企业所得税税前政策性单项费用扣除和弥补亏损(并入纳税减免)
  注:加★的,待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正式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厦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厦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1997年5月30日厦门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厦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市、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任免或推选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下列职务:
(一)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由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在本级人大代表中补充任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三)根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和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四)根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人大常委会其他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本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下列职务:
(一)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区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缺位时,根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本级人民政府副市长、副区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二)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区长提名,决定副市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
(三)根据市长、区长提名,决定任免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主任、局长等组成人员。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审判机关的下列职务:
(一)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缺位时,根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 定代理人选;
(二)根据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三)厦门海事法院院长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七条 人大常委会任免或批准任免国家检察机关的下列职务:
(一)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缺位时,根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本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本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 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的书面报告提出,同时附送《干部任免呈报表》、拟任命人员考察材料或者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书面材料。上述报告、材料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15日送达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考察材料要准确
反映拟任命人员的德、能、勤、绩以及民主法制观念和是否具备履行拟任职务所必须的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第九条 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负责了解人事任免案的有关情况,并报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第十条 对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是否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应当到会作人事任免案说明,并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正职领导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当说明原因并委托副职领导人到会代为说明。
第十二条 审议任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人大常委会其他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副区长以及人民政府秘书长、主任、局长等其他组成人员,人民法院副院长,
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时,拟被任命人员应在常委会会议上做任职发言,换届时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可以提交任职发言的书面材料。
审议任命厦门海事法院正院长、副院长,拟被任命人员应在常委会会议上做任职发言,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应提交书面材料。 其他拟被任命人员应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
第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过程中,如果发现拟任免人员有足以影响其任免的重要问题,提请机关应尽快调查核实,作出报告。如果会议期间查不清楚,可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委会会议同意,暂不进行表决。待问题查清后,提请机关应当提出书面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
定提交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提请机关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人事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并由主任会议报告人大常委会。
第十四条 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获通过的,提请机关经过进一步考核后,如果认为必要,可再次提请任命。如果该人选两次提名未获通过,在本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务的人选。
第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通过人事任免职务案时,应当逐人表决。
同一人在一次常委会会议上要免(辞)几项职务的,几项职务可一并表决。
同一人在一次常委会会议上,既要任命职务,又要免(辞)职务,先进行任职项的表决,再进行免(辞)职项的表决。
任免职案中对同一职务要进行任职和免职两项表决时,先进行免职项的表决,再进行任职项的表决。
第十六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职务案和撤销职务案,采用电子表决器或其他无记名表决方式,以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七条 凡依照本办法规定任免的人员,其任职、免职或者撤职,以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为准,由人大常委会以公告方式公布,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机关。须上报批准、备案和下达批复、通知的,由人大常委会或提请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未经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的,不得先行
到职、离职和对外公布。
第十八条 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市长、区长应在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提请任命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对不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人员,不再办理免职手续。个别确需推迟任命的,市长、区长应向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
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如其职务无变动,不再重新任命。
第十九条 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
第二十条 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工作机构变更、合并或撤销的,应提请人大常委会办理任免手续。
第二十一条 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离休或退休前,应提请人大常委会免职后,再办理离休或退休手续。在任期内死亡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但原提请机关应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其代表资格被罢免的,所担任的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人大常委会公告。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迁出或调离本市或本区的,其本市或本区人大代表资格即自行消失,所担任的本市或本区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专门委员会职务也相应消失,由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对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规定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第四章 辞职、撤职
第二十四条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后,报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需由本级人民检察院报上级
人民检察院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所担任的人大常委会的职务。
第二十六条 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由其任命的本级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副秘书长、办公厅(室)及其他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的职务。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其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厦门海事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
第二十七条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认为本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经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后,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报经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二十八条 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撤销职务案,提请机关的提案人应当书面提出撤销职务的理由,并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人大常委会审议撤销职务案时,拟被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九条 凡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汇报、视察工作、执法检查、提出质询、组织代表评议等方式,对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 人大常委会受理公民和单位对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
第三十一条 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凡受到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处理机关报人大常委会批准执行;凡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处理机关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5月30日

国家医药管理局医疗器械行政监督人员廉洁自律六条规定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医疗器械行政监督人员廉洁自律六条规定
1994年9月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一、在执行监督公务时 (产品市场准入审查、质量监督抽查、发证和企业质量体系评审) , 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馈赠 (礼金礼品、纪念品、有价证券), 不得接受被监督方提供的超过当地接待标准的食宿条件。
二、不准利用监督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提供任何照顾和优惠。
三、无论有无报酬, 均不准从事法定 (或约定俗成) 有偿的中介活动 (如拉广告等)。
四、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 个别经局领导批准的也不得领取任何报酬。
五、不准到下属检测中心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六、严禁利用职权向事企业单位、外商索要出国(境)或搭车出国(境)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