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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债、对外担保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10:30  浏览:86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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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债、对外担保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债、对外担保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
局:
自1999年度全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召开以来,我局陆续接到分局报送的要求补办外债、对外担保登记的请示。为规范外债、对外担保登记、还本付息审核及资本项下汇兑管理,现将对外债、对外担保补登记的处理意见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补登记范围
分局办理的外债补登记仅限于借款人的借款行为已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或无需批准,但在签定借款合同后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的;
分局办理的对外担保补登记仅限于担保人的担保行为已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或无需批准,但在签定担保合同后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的。
二、处理原则
(一)外债及对外担保补登记坚持属地原则,由辖地外汇局根据违规情节对借款人或担保人进行相应处罚后给予办理补登记手续,补办登记金额仅限于经核实的债务余额或担保余额;
外汇局根据登记合同和相关规定办理债务人还本付息或担保人对外履约核准业务。
(二)外商投资企业超过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的中长期外债补登记的,应先要求其限期办理增资手续,否则,仅对其符合规定的外债进行登记,对其超出部分不予补办登记,还本付息不予核准。
(三)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没有按合同规定全部到位申请补办外债登记的,应先要求其按合同规定补足资本金,否则,外汇局不予补办外债登记,还本付息不予核准。
(四)外汇局对有多次违规记录的企业应依法从严处理,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三、各分局应将外债或对外担保补登记情况按月逐笔报总局备案(备案格式及内容按资本项目外汇统计监测系列报表表八、表九内容填写)。
四、对于借款人的借款行为应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但借款人在签定合同前既未经批准,签定借款合同后又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的;担保人的担保行为应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但担保人在签定合同前既未经批准,签定担保合同后又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的,仍需报总局处理




1999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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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止鼾器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止鼾器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4]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我局陆续收到一些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进口企业对部分产品进行分类界定的请示。为适应各地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将止鼾器等产品的分类界定通知如下:

  一、非植入式止鼾器: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药粉吸入器:用于药粉的口腔吸入。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三、颈椎固定带:用于外伤后的固定。作为I类医疗器械管理。

  四、光鼻器:用于治疗过敏性鼻炎。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五、排龈线:用于退缩牙龈组织及牙龈毛细血管止血和口腔组织出血时的止血。作为II 类医疗器械管理。

  六、卵母细胞采集器:包含一个单腔穿刺针。作为II 类医疗器械管理。

  七、胚胎移植管:用于将胚胎移植到宫腔内。作为II 类医疗器械管理。

  八、囊胚培养液:用于体外授精的培养,提供胚胎细胞在各个时期的生长环境。作为I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九、胚胎冷冻液:用于冷冻期及复苏期的胚胎。作为I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精子处理洗涤液:用于体外授精中精子的洗涤。作为I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一、胃肠道造影显影剂:用于B超、CT、MRI的胃肠道造影显像。作为I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二、婴儿吸氧罩:用于婴儿在高压氧舱内呼吸纯氧。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三、骨质疏松治疗系统:利用电磁螺线圈对患者的骨头进行物理治疗。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四、快速过敏皮试仪:供临床用作青霉素等药物皮肤过敏反应的快速试验用。作为I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五、助眠器:用于帮助失眠患者入眠。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六、IgG抗A抗体快速检测试剂盒:用于诊断新生儿溶血和黄疸发生机率和严重程度。作为I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七、尿微量白蛋白测试卡:采用胶体金法半定量测试尿中白蛋白,用于肾功能异常高危人群的筛选。作为I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八、检查灯:在检查室内用于医生对病人近距离检查时用作照明,不能用于手术室。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九、多功能试管架: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显微镜专用液晶显示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一、阴冷理疗器:用于已婚女性性功能冷淡者使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二、凹面镜近视防治仪:由一凹面镜及其框架等组成,用于锻炼睫状肌、预防近视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三、微生物反应产物显色指示剂:微生物与不同地物反应会产生不同的产物,有的产物需外加显色剂来显色,显色剂的主要成份均为化学试剂,本身不具备微生物鉴定作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四、信息工作站:有电脑主机、显示器、键盘和鼠标组成,通过数据网线连接医院相应的设备和PACS系统,将一些生命指征参数、发射影像及其它实时医疗设备的数据进行集成显示,本身不具有诊断作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五、美容笔:用于消除眼角鱼尾纹或眼袋纹,延缓皱纹产生。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上述凡界定为医疗器械的产品,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类别。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七月七日



仰望的距离
------中国农民人权现状浅析

田景仲

内容摘要:本文从历史与现实两个维度,着重于中国农民与人权之间的距离来分析农民仰望人权的现状及原因,进而探讨了如何从仰望人权到让人权走进农民心中的设想。

关 键 词:仰望 距离 农民 人权


一 引言

“君,舟也;民,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历史的跫音虽相去甚远,后人亦权仅将其定论为唐贤太宗教育后代励精图治的安邦之策,却往往忽略了先祖“以民为本”的人权思想。当然,笔者并非据此而认为李世民乃华夏人权之首创者,何况当时也无法铸就“人权”这样伟大的名词,而权当在一个思想的层面上为“民”索“权”。

由于笔者出生农村,因此即使现在有幸从不幸中走出来,成为一名研究生,但骨子里面依然流着中国最纯朴农民的血,而且始终不会丢掉那股强烈的土地气息。也正是因为如此,我才非常关注我国农民的生存发展状况。虽然现在已经大有改观,但实际生活中依然还存在很多令人深思的现象:

1999年12月,山西青年农民李绿松因上访反映村小学建筑中的经济问题等情况,竟然被公安机关抓到看守所严刑拷打,并被惨无人道地割掉了舌头。[1]

1999年12月29日,四川省鼓州市楠杨镇党委政府为了非法收取4万多元的村建公路集资款,组织“催收队”一组数十人到楠林村,先后用手拷棕绳将5名“不听话”的村民捆绑起来游村、游街,并将这5名村民非法关押近12个小时,其中一村民右手被打断。[2]

2000年5月13日,湖北省房县桥上乡党委、政府打着调整农业结构的旗号,强行拔掉农民陈龙菊种的苞谷苗,迫使她种辣椒,最终逼迫陈龙菊服毒身亡。[3]

2002年10月11日,河南省唐河县法院就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将反映该县上屯镇张清寨村财务不清、村民选举等问题的上访代表岳春栓、张明才、谢志法等5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五年。[4]

二 人权距离农民到底有多远

(一)、人权概要
1、人权的概念
人权这个概念,学术界也是众说纷纭,没有定论。笔者也曾潜意识地将其视为“人基于人本身而享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在这里,有必要借鉴一下康德对人权精义的描述;“人们作为人,凭借其自然能力而拥有的道德权利,不是凭借他们所能进入任何特殊秩序或他们要遵循的特定的法律制度而拥有的权利”[5] 。可以看出,康德着重是从道德权利这个层面来对其界定的,他强调人权的自然属性,同人们法定的权利相比,它具有先在性、客观性的特点。正义大师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也强调了人权的重要性——无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把他人和自己看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才是目的。

1948年,随着《世界人权宣言》的发表,据其表述,可以总结出这样一个相对比较公认的概念,即人,因其是人而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正如本宣言第一条所言,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二条则明确指出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服色、民族、阶级、国籍、语言、政治、出生、其他见解等,都不影响权利的享有。可以说,这是我们人类自己经过长期的探索和自我反省而总结出来的一部伟大的宣言,在人类本身发展的道路上无疑具有着里程碑的意义。

2、人权的特征
第一,属人性。是指以人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其提出是对权利价值的进一步深化。在一般权利中,我们知道主体是隐藏在权利背后的,而人权则是直接显示出来的,并且被提高到生存价值这一高度的目标上了。人权的提出,是对神权的直接否定,因为神权使人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使人成为它的附庸,从而丧失了人的尊严和价值,只是神权的工具,丧失了人的主体性价值。而人权则针其相对倡导人的主体价值和尊严。

第二,固有性。是指人自己享有的,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权利,是自然分配给人的并赋予本能和理性冲突的自由选择的权利,是一项实实在在的主体权利。

第三,道德性。正是因为人权是自然的权利,因此,其毫无疑问地充满了道德性的风采。换句话说,即使国家不加以明文规定,它也是客观存在的,其是高于人们法定的权利的。

第四,利益性。人权是人内在需求的反映,具有现实的指向性,其关乎人的生存与发展,人们所追求的这种价值即为一种实在的权利。国家之间以及我们群体之间都充满着各种诸如此之利益。人权具体又有物质与精神利益性之分,前者重在生存,后者重在发展。

总之,人权在充分体现“既利己,又无害于人”(而非将自己的利益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的两个道德要求的同时,更体现了如下两方面的价值取向:目的价值——人人之自由与尊严都受到尊重的道德信念;手段价值——对民主宪政有积极合理保障的追求。

(二)、人权——农民生活中的阳春白雪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大国,我们的农民是最纯朴、最听话却有最值得同情的群体,特别是一些地理环境较差的地域,一家人长年都奔波于生计,根本无法顾及自己所谓的权利,就连那种意识都没有,更不用谈人权了。人权为何物?还抵不上自己挨饿时手里的一个窝窝头。面对这样的阳春白雪,也只有曲高和寡的份了。笔者虽然没有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也没有许多的生活的阅历,但就从自己家乡农民的身上是不难看出这点无奈的。我时常在想,即使不谈人权,就让他们稍微有点权利的意识都难。

据我所知,大部分农民之间一旦产生纠纷或利益受损害,他们往往采取一种私了的形式以尽量规避法律,很少涉足法院,他们就连提到法院这个词都望而生畏,这种权利主体意识的缺乏,又怎能知道人权为何物呢?

(三)、人权离农民为什么如此之远
苏力先生的《送法下乡》在法学界影响颇深,但这种影响只是在法学界,而没有真正“下乡”,我们的农民依然是法盲,更不用谈紧系其自身生存与发展的人权了,当然这是有一定历史和现实原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