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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实行系统统筹中央单位设立养老保险基金帐户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31:07  浏览:89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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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实行系统统筹中央单位设立养老保险基金帐户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实行系统统筹中央单位设立养老保险基金帐户的通知
财政部



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煤炭工业局、石化工业局、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国家电力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总公司: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字〔1998〕6号),现就实行系统统筹中央单位(以下称中央单位)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称养老保险基金)在银行开设帐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已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总行营业部开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以下称“财政专户”),具体开户情况如下: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012490002170019。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26100999。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010801-62793。
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81910109927。
二、各部、总公司、总局、总行等直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本通知下发15日内,选定上述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的一家,并在财政部开设“财政专户”的同一总行营业部开设“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以下称“收入过渡户”)和“养老保险基金
支出户”(以下称“支出户”),并将开户行、开户名称及帐号上报财政部备案。“收入过渡户”除向“财政专户”拨付资金外,只收不支;“支出户”除一次留足两个月支付费用和接受“财政专户”划转的资金外,原则上只支不收。“财政专户”按中央单位设立分帐户,进行分户计息,
分户管理。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中央单位要对在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等开设的基金帐户及资金进行清理,并按照本通知下发当月月末累计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金额缴存“财政专户”。清理内容及时限如下:
(一)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在其选定的国有商业银行的总行营业部开设基金帐户的,应将该帐户直接转为“收入过渡户”,同时开设“支出户”,并在开户的同时将活期存款缴存“财政专户”。
(二)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选定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以外开设帐户的,应在开户后10日内将活期存款缴存总行营业部“财政专户”。
(三)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选定国有商业银行以外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金帐户的,应在选定开户行后15日内将活期存款缴存所选定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财政专户”。
(四)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非国有商业银行或内部结算中心等开设基金帐户的,应在选定开户行后15日内将活期存款缴存所选定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财政专户”,并在20日内清算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及有价证券。清算后全部缴存其选定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财政专
户”。
(五)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的,由该经办机构负责在30日内组织清理,并将清理收回的资金及时缴存其选定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财政专户”。
上述(一)种情况中的有价证券及(二)、(三)种情况中的定期存款和有价证券,由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定期存款和有价证券凭单交财政部委托该机构选定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暂时代为保管,并妥筹划款事宜。凭单保管期间不得挂失、不得转让、不得抵押。
(六)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的机构,应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对其经办的养老保险基金及开设的帐户进行清理:属于活期存款,应在30日内逐级上缴到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过渡户”,再转入“财政专户”;属于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及有价证券,由一级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负责到期结算及缴存“财政专户”。
(七)各中央单位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清理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报财政部审批。
四、鉴于交通银行总行设在上海,其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目前设在上海的养老保险基金帐户转为“收入过渡户”,并在同一银行营业部开设“支出户”,同时选定一家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具体办理社会保险费缴存“财政专户”及从“财政专户”拨付养老保险基金业务,并
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清理帐户和资金。
五、各中央单位需从“财政专户”拨付资金时,由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财政部提出用款申请,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款申请书”(附件),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后,通知银行按照核定数额从“财政专户”划入“支出户”。
养老保险基金用于购买国债时,由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财政部提出用款申请,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款申请书”,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后,通知银行按照核定数额从“财政专户”中拨付资金。
附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款申请书(略)



1998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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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

  《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已经2007年10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9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价格监测工作,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及其相关成本、市场供求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预警、公布以及提出政策建议的活动。

  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本省实际确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项目,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补充的价格监测项目。

  第四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其所属的价格监测机构具体实施价格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实施价格监测。

  第五条 价格监测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价格监测。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对在实施价格监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监测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机构,明确价格监测工作职责,配备相应的价格监测人员,组织开展价格监测工作。

  价格监测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和价格工作的需要,建立全省统一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价格监测工作要求实施价格监测,结合当地实际,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并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实施价格监测,应当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确保价格监测质量。

  第九条 价格监测以常规价格监测、应急价格监测和价格专项调查监测等方式开展。

  常规价格监测以定点价格监测和周期性价格监测报表的方式进行;应急价格监测和价格专项调查监测以定点或者临时定点价格监测和阶段性或者一次性价格监测报表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指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统一格式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

  第十一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其价格能够反映当地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

  (二)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具有市场信誉;

  (三)具备必要的价格资料收集、传送手段;

  (四)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内部管理制度,确定专职或者兼职采报价人员,负责本单位价格监测资料的收集、报送、存档工作。

  第十三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因生产、经营品种调整等原因,不能及时提供价格监测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另行指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第十四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价格监测资料。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提供价格监测资料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迟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报送的价格监测资料进行审查、核实,以确保所收集的价格监测资料真实、准确。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资料及时汇总,并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实施相关价格监测,给予其适当的经费补助,并对采报价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应急价格监测制度。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实施应急价格监测,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应急价格监测期间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原因和政策建议。

  实施应急价格监测期间,价格主管部门除通过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收集价格监测资料外,可以临时指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要求其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要求报送价格监测资料。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形势和工作需要,可以针对特定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专项调查监测,确定相关单位作为调查对象,通过问卷调查、走访座谈等形式开展调查并形成专项调查监测报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价格监测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提出政策建议。

  价格监测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化情况;

  (二)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趋势预报或者预警;

  (三)相关价格政策出台后的落实情况和市场反应;

  (四)与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有关的其他内容;

  (五)有关政策建议。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信息,但属于国家秘密的除外。

  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实施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价格监测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将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价格监测资料用于价格监测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接受专业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省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监测调查证后,方可从事价格监测工作。

  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在调查、采集价格监测资料时,应当出示价格监测调查证,使用规范、统一的价格监测表格或者上报软件。

  第二十三条 价格监测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违反价格监测规定进行的价格监测活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视情节对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报送价格监测资料错误较多,严重影响价格监测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或者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

  (三)拒不执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或者应急价格监测、价格专项调查监测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在价格监测工作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或者价格监测临时定点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迟报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

  (二)瞒报、拒报或者非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12月9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监人字〔2003〕 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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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

为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和安全管理水平,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煤安监人字〔2001〕100号文件印发的《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培训教学大纲》、《煤炭企业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和《煤炭企业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学大纲》同时废止。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式样(以安监管司办字〔2003〕4号文件印发)执行,全国统一式样,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作发放。《煤炭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证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发放,已颁发的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也可直接更换为新式样的安全资格证书。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煤矿(含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以下统称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培训内容。

1培训对象

煤矿主要负责人。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掌握煤矿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以“一通三防”为主)以及煤矿重大灾害事故防范、抢险救灾的专业知识;了解煤炭工业环境保护与职业危害防治的知识;具备较强的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组织、管理能力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能力,能依靠科技进步改善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达到《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的要求。

3培训要求

31安全培训工作应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学时等实施。

32采用省级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推荐的培训教材。

33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采用多种有效的培训方式,注重安全意识、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管理能力的综合培养。

34培训内容、学时可视煤矿类型、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以及培训对象的不同等酌情调整。

35有条件时可按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两类分别进行;无法分类实施时,应在培训内容、方式及课时等方面区别对待。

4培训内容

41安全管理

411煤矿安全生产总论

——煤矿安全生产的特殊性、安全生产形势及对策;

——国外主要产煤国家安全生产状况及经验。

412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及技术规范。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刑法》、《行政处罚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煤矿安全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413煤矿安全管理的目的、内容和方法

414采煤行业准入制度与煤矿建设的管理

包括《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管理制度等。

415煤矿安全管理主要制度及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416煤矿安全评估与安全评价制度

417伤亡事故管理与工伤保险

418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与义务

419现代安全管理理论和技术

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原理和方法、系统安全分析和评价方法、危险源辨识、安全计划和决策以及安全信息管理等。

4110案例分析与讨论

42煤矿安全技术理论

421露天煤矿开采安全

——露天煤矿开采安全的基本条件;

——露天开采境界及剥采比对露天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

——开拓方式、开采程序和采剥工艺与煤矿安全生产的关系;

——露天煤矿对防治水和防灭火的安全管理要求;

——露天煤矿边坡管理技术,边坡破坏的类型、滑坡机理以及滑坡防治措施;

——露天煤矿常见事故的致因及预防措施;

——排土场选择、布置、堆置的安全要求,排土场常见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露天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治理措施;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2井工煤矿开采安全

——煤矿开采安全及主要灾害综述;

——煤系地层、地质构造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

——矿井开拓方式、开采顺序和常用采煤方法及其回采工艺的安全管理要求;

——矿井瓦斯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的机理及防治;

——矿井内、外因火灾的致因及防治;

——顶板灾害致因及防治;

——冲击地压防治;

——矿井水灾致因及防治;

——矿井通风管理;

——“一通三防”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3煤矿爆破安全

——爆炸材料及起爆技术;

——爆破安全与管理;

——露天煤矿与矿井井巷掘进、回采工作面的爆破施工及安全;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4煤矿机电安全管理

——煤矿电气安全基础,包括供电、触电、电气防爆、矿井监控等;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煤矿运输、提升事故及安全管理;

——机电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3煤矿重大灾害的应急预案和灾害事故的抢险救灾决策与实施

431煤矿重大灾害应急救援的原则及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432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433煤矿重大灾害事故抢险救灾决策要点,包括瓦斯与煤尘爆炸、矿井火灾、顶板冒落、瓦斯突出事故、露天煤矿滑坡事故的应急处理

434煤矿救护工作的体系和实施程序

435煤矿事故报告、统计和上报程序

436案例分析与讨论

44煤矿职业危害管理、监测及预防

45煤矿安全管理技能

451组织煤矿安全生产的程序和方法

452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程序和方法

453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454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程序和基本内容

455组织、指挥煤矿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能力

456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方法

5再培训内容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涉及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案例。

51有关安全生产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或现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在运用中的经验

52煤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5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4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6学时安排

61煤矿主要负责人的培训时间,露天煤矿不少于48学 时,井工煤矿不少于72学时。鉴于煤矿主要负责人的培训时间较长,视培训对象的不同需求,可分别采用一段或二段式培训方式,具体培训内容和学时安排见参考表。

62现阶段乡镇煤矿数量仍较多,而其主要负责人文化水平较低,在编制培训计划(包括要求、内容、学时等)时可作适当调整,并采用与其文化水平相适应的教材。

63再培训时间,露天煤矿不少于16学时,井工煤矿不少于24学时。
附表

煤矿主要负责人培训课时安排参考表


项目培 训 内 容
学时井 工露 天

一、煤矿安全管理部分
(14/12)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86
煤矿安全管理理论与技术64
案例分析与讨论22

二、安全生产技术部分
(38/24)煤矿开采安全2410
煤矿爆破安全22
煤矿机电安全管理48
案例分析与讨论64

三、应急预案、抢险救灾与职业病预防
(16/8)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42
煤矿重大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及抢险救灾决策82
煤矿职业危害及其预防22
案例分析与讨论22

复习22
考试22
合计7248
再培训部分
(24/16)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等

煤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2416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

1范围

本考核标准规定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的方法、内容,以及再培训考核的内容。

本考核标准适用于煤矿(含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以下统称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规程

GB6722爆破安全规程

3定义

煤矿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公司所属煤矿和其他独立生产经营煤矿的经理、矿长等。

4考核办法

41考核按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两类分别进行。

42考核分为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和安全生产管理技能考核两部分。

43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的命题范围应按本标准的“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要点”,根据煤矿类型确定。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试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

44经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及格后,方可进行安全管理技能考核。

45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应按本标准的“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确定,可通过现场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考核以及撰写论文、面试答辩等方法进行。考核成绩评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

46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均达到及格或合格者为合格。

5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要点

51煤矿安全管理

——了解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特点、形势及对策;

——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了解采煤行业准入制度与煤矿建设管理的规定;

——熟悉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和基本内容;

——熟悉煤矿主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

——了解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与义务;

——了解煤矿安全评估与安全评价方法;

——了解伤亡事故管理和工伤保险知识;

——了解现代安全管理的理论和技术(含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52露天煤矿开采安全

——熟悉露天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了解露天开采境界及剥采比对露天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

——掌握露天煤矿开拓方式、开采程序和采剥工艺与煤矿安全生产的关系;

——掌握露天煤矿开采工艺的安全管理要求;

——熟悉露天煤矿尘、毒的危害及防护措施;

——熟悉露天煤矿防治水和防灭火管理要求;

——掌握露天煤矿边坡管理技术,了解边坡破坏的类型,破坏机理以及滑坡防治措施;

——掌握露天煤矿常见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掌握排土场选择、布置、堆置的安全要求及排土场常见事故的原因和预防措施;

——了解露天煤矿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应采取的有关措施。

53井工煤矿开采安全

——熟悉矿井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熟悉煤系地层、地质构造等地质因素对煤矿灾害的影响;

——掌握矿井开拓方式、开采顺序和常用采煤方法的安全管理要求;

——掌握常用的井巷工程施工、支护技术的安全管理要求;

——熟练掌握以下煤矿灾害事故发生的基本规律及防治措施,包括瓦斯与煤尘爆炸事故、矿井火灾事故、重大顶板冒落事故;

——掌握以下煤矿动力灾害事故发生的基本规律及防治措施,包括矿井水灾事故、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冲击地压事故;

——熟悉回采和顶板控制作业过程,熟练掌握其安全管理要求;

——熟悉矿井通风系统以及矿井安全生产对通风的要求。

54煤矿爆破安全

——了解煤矿常用爆炸材料和常用起爆方法的安全要求;

——掌握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掌握煤矿常见爆破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防治措施;

——了解爆炸材料使用、储存、运输和销毁的安全管理要求。

55煤矿机电安全管理

——了解煤矿供电安全要求;

——了解触电、电网漏电、电网过流与电气火灾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了解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熟悉各型矿用电气防爆设备的适用条件与使用要求;

——了解矿井监控系统的组成、功能及安全要求;

——了解煤矿常用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要求;

——熟悉煤矿运输、提升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56煤矿灾害的应急预案和重大灾害事故的抢险救灾决策

——熟悉煤矿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原则和预案要点;

——熟悉煤矿重大灾害事故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编制原则和要点;

——掌握煤矿重大灾害事故抢险救灾决策要点;

——了解矿工自救和现场急救的基本知识;

——了解煤矿救护队的组织、任务与作用;

——熟悉煤矿事故的上报程序与事故调查组织及调查程序。

57煤矿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了解煤矿职业危害的管理、监测及防治;

——了解各种粉尘的浓度标准及监测制度;

——了解煤矿职工健康监护的基本内容。

6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能组织编制和审查煤矿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和相关图纸;

——能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正确组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能主持制定安全目标管理体系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切实组织实施;

——能组织编制煤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预防、处理计划;

——能有效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能正确组织、指挥重大灾害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和协助调查事故。

7再培训考核内容

——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新法律、法规、标准或现有法律、法规、标准运用中的经验;

——了解煤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了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了解煤矿各种典型灾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掌握避免同类事故发生的对策和防范措施。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煤矿(含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培训内容。

1培训对象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掌握煤矿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安全检查方法以及煤矿重大灾害事故防范、抢险救灾的专业知识;了解煤炭工业环境保护与职业危害防治的相关知识;具备较强的煤矿安全生产具体组织、落实和检查能力,以及现场隐患排查和事故处理能力,达到《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标准》的要求。

3培训要求

31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应严格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学时等实施。

32采用省级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推荐的培训教材。

33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采用多种有效的培训方式,注重安全意识、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管理能力的综合培养。

34培训内容、学时可视煤矿类型、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以及培训对象的不同等酌情调整。

35有条件时可按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两类分别进行;无法分类实施时,应在培训内容、方式及课时等方面区别对待。

4培训内容

41安全管理

411煤矿安全生产总论

——煤矿安全生产的特殊性、安全生产形势及对策;

——国外主要产煤国家安全生产状况及经验。

412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及技术规范。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刑法》、《行政处罚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煤矿安全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413煤矿安全管理的目的、内容和方法

414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安全生产考评奖惩制度;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制度,工伤保险制度;

——安全评估与安全评价制度;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与使用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415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与义务

416现代安全管理理论与技术

包括安全管理原理和方法、系统安全分析和评价方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危险源辨识、安全计划和决策以及安全信息管理等。

417案例分析与讨论

42煤矿安全技术理论

421露天煤矿开采安全

——露天煤矿开采安全的基本条件;

——露天煤矿开采工艺安全,包括穿孔、采装、运输排卸及辅助作业的安全技术与管理要求;

——露天煤矿对防治水和防灭火的安全管理要求;

——露天煤矿与排土场边坡滑坡机理以及滑坡防治措施;

——露天煤矿防尘防毒,包括尘毒的来源、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露天煤矿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2井工煤矿开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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