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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55:37  浏览:94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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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劳动力市场信息建设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座谈会纪要
为加强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逐步建立起规范、有效、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以下简称“信息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和信息中心于1998年9月27日至28日在京联合召开了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座谈会。来自全国11个省、直辖市和8
个重点城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信息网工作的同志和有关国际、国内专家参加了会议。培训就业司张小建司长、王爱文副司长,信息中心王东岩主任出席会议并讲话。会上交流了各地近几年来信息网建设和使用的情况,并结合学习我部最近下发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实施纲要》(以
下简称《纲要》),对加快信息网建设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和研究。
会议指出,在当前的就业工作中,信息网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目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已全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促进再就业成为下一阶段工作的主要目标。为了帮助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必须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及时地把职业需求信息送给每个下岗职工。因此,要充
分认识加快信息网建设在再就业工作中的紧迫性。同时也要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建立和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实现劳动力市场管理的规范化和政府宏观决策的科学化,具有重要的使用。与会同志表示,一定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部领导的指示,把发展信息网作为劳动力市场的
“三化”建设的首要任务,认真抓好。
会议同时指出,近几年来,各地开始重视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对信息网建设的投资力度加大,信息网发展速度明显加快,而由于缺乏经验,在工作中还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为了防止决策失误和资金浪费,当前急需加强规范指导。
会议认为,《纲要》是在认真总结10年来我国信息网发展的经验教训,广泛吸收各地同志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信息网建设的重要文件。各地应认真学习,根据《纲要》确定的方针、任务和进度安排,规范本地信息网建设工作。会议强调,
《纲要》中提出的“统一规范、统一标准、城市建网、网络互联、分级使用、分步实施”的指导方针,是我部对各地信息网建设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体现在具体工作中,一是要充分发挥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积极性,集中力量抓好城市网的建设。当前,下岗职工的问题集中在城市,
他们的就业也主要在城市内实现。因此,近期要结合再就业工程的实施,重点抓好市内网的建设,城市间和跨省联网采取虚拟网方式,省级和全国专网不作为近期工作目标。部、省两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首先抓好重点城市建网工作的规划指导。二是要坚持自下而上,分步实施,注重实效。建
网应从抓好职业介绍和失业保险前台服务的计算机应用开始,首先在地级以上城市的中心职业介绍所和居民集中区域的职业介绍所内实现局域网,再根据条件,实现市区内直至全市的联网。计算机网络的建设必须与扩大信息收集渠道和建立信息发布系统同步进行;网络的功能,实行急用先
上,逐步扩展。三是强化规划指导和业务、技术的规范。各地信息网的建设必须实行统一规范,执行统一的业务规范和信息分类标准。
会议对解决当前信息网建设中的一些主要问题形成了共识。
关于组织领导。与会代表强调指出,信息网建设是一项投资较大、涉及面广、技术性强的系统工程,因此,特别需要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列入重要日程,加强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城市,应成立由劳动保障部门主管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负责规范、协调、组织信息网的
建设和运行。同时,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应加强合作,搞好工作实施。
关于职业需求信息的收集和传播。代表们一致认为,下岗职工迫切需要的是了解用人单位的职业需求信息,信息网的生命力也正在于掌握需求信息。因此,要把收集和传播需求信息作为当前就业服务和信息网建设最重要的基础工作。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主动
地与用人单位建立联系,千方百计做好岗位空缺信息的收集工作,并利用计算机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关于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的使用。大家认为,当前信息网建设以城市为重点,但省级(包括自治区,下同)劳动保障部门肩负十分重要的责任。其主要工作任务包
括:在周密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全省信息网建设方案;指导城市制定普及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前台计算机应用的工作计划或城市网的建网方案;搞好重点城市信息网建设的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建立信息网建设方案的专家论证和审批制度、招标采购制度等信息网建设和管理的有
关制度;开展业务和技术培训;组织各城市建立基于中国互联网的虚拟省网,进行城市间信息交流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监测,等等。在过去几年中,华南、华东和华北三大区域网对于实施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和促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区域网将
以因特网方式代替原有的技术实现方式,逐步过渡到全国网。加入三大区域网的各省,可在原省级站的基础上建立省网监测中心,承担相应工作。
关于经费来源和运行机制。大家认为,信息网的建设应根据中发〔1998〕10号文件中“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促进再就业的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的要求,由各级政府解决专项资金;同时,应设法开辟其他一切可能的资金渠道,并与电信部门加紧协调,争取通讯线路的价格优惠。
与会代表就信息网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运行机制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大家一致认为,信息网是公益性的服务设施,其运行费用应由政府承担。但对于职业介绍机构的运行机制,由于各地情况差别很大,在保证对下岗职工实行免费服务和提高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应允许各地进行不同模式的探索。如公共职业介绍所实行全免费服务,其经费全部由财政解决
;或只对下岗职工、失业职工和特困人员免费服务,由政府出资补贴,其余实行有偿服务等。
关于标准和规范的统一。与会代表认为,各地就业服务的业务管理和信息分类缺乏统一标准,给信息联网和应用软件的设计带来很多困难。各地代表对我部制定下发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职业介绍基本数据项和常用信息分类标准》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是在标准化方面迈出了重要
的一步。同时,希望部里抓紧制定失业保险的基本数据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并在统一基本业务流程方面拿出指导性意见。
关于应用软件。各地代表十分关心应用软件的开发和推广。大家认为,《纲要》中提出的几项措施,有利于促进信息标准的统一,减少软件开发的重复投资,应抓紧实行:第一,要求各地劳动力市场应用软件系统必须执行部颁数据项标准和信息分类与编码标准等有关技术标准。第二,
建立应用软件推荐制度,按照一定评审程序,组织推荐全国信息网应用软件系统,并采取技术支持和跟踪服务等保障措施;各地自行开发软件系统的,有责任解决自用系统与部推荐软件的接口程序。第三,免费推出符合当前就业服务要求的职业介绍单机版软件,供尚不具备联网条件的地区
使用。第四,定期举办研讨会,开展应用软件系统技术研讨,促进软件功能的完善。
关于队伍建设。大家普遍感到,建立一支业务和技术机构合理、骨干稳定、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工作队伍,是保证信息网有效运行的根本性措施。因此,要大力引进人才,建立骨干队伍,同时,要加强对现有人员的业务和技术培训。
关于劳动保障部门信息系统的总体建设。信息中心王东岩主任专门介绍了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及其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的关系。他指出,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主要依托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是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最重要的业务管理系统之一。根据编码
标准;年底争取完成职业介绍单机版软件的开发,于1999年初免费发放试用。此外,培训就业司将于今年10月下旬组织调查组,对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和就业服务基本业务流程的统一等问题进行调查。
与会代表一致表示,要很好地学习和贯彻《纲要》,抓紧搞好信息网建设,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作出新贡献。



199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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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大同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修正)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2月21日山西省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6年1月1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
改《大同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土资源,防止水土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土资源是指地表水土、地下水和成土母质。
第四条 水土保持工作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谁管辖的范围,谁组织防治;
(二)谁开发利用,谁负责保护;
(三)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水土保持规划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水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应按水土保持规划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水土流失防治实行扶持政策,并鼓励农民个人、单位及其他组织对水土流失的防治增加投入;对在水土保持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土保持工作,并建立政府行政首长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本辖区的水土保持规划,并负责实施;
(三)指导、监督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四)按管理权限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处理水土保持纠纷,查处水土流失案件;
(六)受理行政复议;
(七)按权限收缴、管理本辖区内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管理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专项经费;
(八)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科研工作,建立水土保持试验基地,培训有关人员。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健全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本区域内的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治理水土流失应坚持因地制宜、兴利除害的原则,要特别加强对工厂、矿山和城市建设的水土保持管理,把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和发展生产结合进行,充分发挥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 治理水土流失,可以小流域为单元建立综合防治体系。治理小流域或荒山、荒沟、荒滩、荒坡,应与土地所有者签订治理合同,经公证或鉴证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小流域治理开发使用证。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和城镇居民参加水土流失治理。
治理水土流失可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治理开发荒山、荒沟、荒坡、荒滩也可采取拍卖的形式。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辖区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综合考察,科学管理,组织植树造林,鼓励种草,发挥水土资源综合效益,保持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 开垦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荒坡地,须申报水土保持方案,经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开垦手续,并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开垦。
第十三条 严禁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在陡坡地、干旱地区铲草皮等破坏水土保持的行为。
第十四条 已建成的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等治理成果,应加强管理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
企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 采伐水土保持林木,应持有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并制定采伐迹地的水土保持方案,该方案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采伐。
第十六条 现有陡坡耕地和其他禁耕地,须以县(区)、乡(镇)为单位做出具体规划,限期退耕,植树种草。规划为农耕地的陡坡地,应限期改造成梯田。
第十七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河谷川道区取土挖砂及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和开办工矿企业、电力企业及其他工业企业等新上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由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的部门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按照项目
审批权限,该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立项、征地手续。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所建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土、石、废渣和尾矿、尾渣,应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定点合理堆放,并采取修筑拦渣坝、围渣堰、覆土造田或造林种草等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九条 因生产建设损坏原地貌植被的,必须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并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限期进行治理。有能力和技术的单位可自行治理;不能或不便治理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水土流失治理费,由市、县(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治
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在市区、郊区内已建成或者在建的工厂、矿山、矿物集运加工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单位必须限期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并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治理。在生产过程中堆放的土、石、废渣和尾矿、尾渣,不符合水土保持规定的,堆放者必须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
限内治理完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未申报水土保持方案的,责令停止开垦,限期一月内申报,并按开垦面积每平方米处零点五元至零点八元的罚款;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责令停止开垦,限期一月内采取补救
措施,并按开垦面积每平方米处零点七元至一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按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处一元至二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造成水土流失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所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元至五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治理,并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大同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土保持工作,并建立政府行政首长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
二、第十九条修改为:“因生产建设损坏原地貌植被的,必须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并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限期进行治理。有能力和技术的单位可自行治理;不能或不便治理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水土流失治理费,由市、县(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
门统一安排治理”。
三、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未申报水土保持方案的,责令停止开垦,限期一月内申报,并按开垦面积每平方米处零点五元至零点八元的罚款;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责令停止开垦,限期一
月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开垦面积每平方米处零点七元至一元的罚款”。
四、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按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处一元至二元的罚款”。
五、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造成水土流失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所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二元至五元的罚款。”
六、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治理,并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经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依据此决定对《大同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作相应的修正后,重新公布施行。



1996年1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体育彩票、福利彩票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体育彩票、福利彩票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05]163号

2005-10-10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代销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18号)下发后,出现个别地区彩票管理部门对体育彩票、福利彩票代销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的政策理解有误,造成税收政策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为使体育彩票、福利彩票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加强体育彩票、福利彩票代销单位取得的代销手续费收入的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代销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关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7号)等文件,在保证体育彩票、福利彩票有关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的同时,要重点加强体育彩票、福利彩票代销单位取得的代销手续费收入的营业税征收管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税源管理和监控,保证国家税款应收尽收。 各地要调查了解本地区上述文件的执行情况,对文件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