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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4年度棉花购销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17:48  浏览:99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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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4年度棉花购销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4年度棉花购销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棉花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物资,是产棉区农民收入的基本来源,是纺织工业的主要原料。做好棉花购销工作,对于稳定农业大局,保证纺织行业正常生产,安排好人民生活,增加出口创汇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1994年度的棉花购销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1994年度棉花工作的指导思想
从长远看,解决棉花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逐步建立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实现棉花资源合理配置的新型棉花购销体制。但是由于当前棉花供求矛盾仍比较突出,国家对棉花的调控体系还不健全,规范化的棉花市场尚未建立,棉花质量保证体
系也不完善,放开棉花经营和价格,会引起生产和流通的混乱,会出现价格暴涨暴跌、生产大起大落的局面,农民和纺织企业的利益都得不到保障。鉴于棉花问题的重要性、特殊性和复杂性,棉花购销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国务院决定,当前不放开棉花经营,不放开棉花市场

,不放开棉花价格,继续实行国家统一定价,由供销社统一经营。1994年度棉花购销体制改革和购销工作的重点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理顺价格关系,规范市场秩序,健全质量保障和监督体系,改进和完善储备体系和宏观调控,促进棉花生产的恢复与稳定增长,确保国家
掌握充足的棉花资源,推动纺织工业的健康发展,增加出口创汇。
二、做好棉花总量平衡工作
解决棉花供需矛盾,需要各方面积极配合,共同努力。产棉区各级政府要坚持不懈地抓好棉花生产后期的管理工作,努力减轻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害,力争今年棉花获得好收成。同时要支持和督促供销社积极采取措施,把棉花收购上来,确保国家掌握充足的棉花资源,按计划做好棉
花供应工作。计划部门要综合安排好棉花资源,及时下达棉花分配计划和进出口计划,并指导节约用棉的工作。纺织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棉花供应和棉纱生产计划组织均衡生产。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纺织企业限产压库促销工作的领导,特别是棉纱超产省的地方政府要采取具体措施抓好
落实。纺织行业要做好前后道产品的价格衔接与协调,维护企业和职工队伍的稳定。
三、合理调整棉花价格,严格执行价格政策
按照价格规律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调整棉花价格,是做好今年棉花购销工作的关键。为了鼓励和提高农民种棉、售棉的积极性,确保收购任务顺利完成,同时考虑纺织工业的承受能力和调整纺织工业结构的需要,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棉花年度起,标准级皮辊棉收购价格每50公
斤提高到500元;此外,对棉农给予价外奖励,将原由中央财政负担用于补贴棉纺企业的每50公斤皮棉奖售物资平议差价款14元和财政补贴款30.62元共44.62元中的44元,由收购部门一并奖励给棉农(不分棉花的等级和纤维长度),不再补贴给用棉企业;其余的0.6
2元拨给农业部,专项用于培育产量高、品质好,抗病虫害性能强的棉花优良新品种。在制定供应价时,流通环节的各项费用要从严控制,合理确定。具体收购价格和供应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新疆棉花的收购价格、供应价格及相关政策由国家计委另行下达。
棉花的购销价格管理权在国务院。各地区、各部门和棉花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供应价格及相关政策,不准抬级抬价、压级压价,不准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棉花收购价格、供应价格,也不搞价格“双轨制”,除国家统一规定外,不准实行各种名义的价外加价和价
外收费,已经实行的要坚决纠正。
四、维护棉花正常流通秩序,确保国家掌握资源
棉花是纺织工业的主要原料,对质量要求很高,必须建立严格的收购、加工资格认可制度。要坚持棉花合同定购。供销社的棉花经营单位是棉花收购、加工的主渠道,并受国家委托统一经营棉花。良繁区的良种加工厂和国营农场只允许收购、加工本区(场)内生产的棉花。其他任何单
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收购、加工和经营棉花。不准自建棉花市场,坚决取缔棉花黑市交易。不准搞违反国家收购、调拨、供应计划的各种形式的“产销直挂”。任何纺织企业都不准到产区收购棉花,也不得通过非棉花经营单位购买棉花。凡是非棉花经营单位收购、经营棉花的,银行不予贷款
,铁路交通部门不予安排运输,严禁倒卖准运证。如有违反,要严加惩处,包括没收其棉花和非法所得。
供销社受国家委托统一经营棉花,责任重大,要成为遵守纪律和执行政策的模范,要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努力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千方百计做好服务工作。基层供销社、良种加工厂和国营农场要严格按照合同收购棉花,不准跨区收购。收购的棉花一律纳入国家计划,
由县及县以上供销社按国家计划进行调拨和供应,不准瞒报,不准搞计划外销售,不准自行到棉纺厂加工棉纱。轧花厂、打包厂及良种加工厂、国营农场均不得自行销售棉花。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统一步调,按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好收购秩序,特别是要加强对毗邻省间、县间收购秩序的管理,坚决防止出现“棉花大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市场管理,整顿棉花流通秩序,坚决取缔非法的棉花收购、加工和经营单
位,严厉打击任何单位和个人套购倒卖棉花的非法活动。禁止生产销售小轧花机,禁止使用小轧花机加工籽棉。具体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强化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掺杂使假行为
各地要继续认真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严厉打击棉花购销经营中掺杂使假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在综合治理棉花质量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把棉花“打假”工作抓紧抓好。在棉花质量监督执法工作中,不论哪个环节、哪个地区发生质量违法案件,一经发现要追查到底,并依
法从严从重惩处,不得姑息迁就。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棉花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供销社在收购、加工、入库签证各环节都要认真执行质量检验制度,严格掌握质量标准,严禁虚抬等级、混等混级、掺杂使假、短秤亏重。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要继续向棉花生产省毗邻地区派驻棉花
收购监督检查联络员,设立棉花质量问题举报办公室。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组织专业人员,深入收购站、加工厂,进行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锯齿棉加工升级,必须由省级有关部门共同确认,并经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检验认可。工商交接环节和国有大中型纺织企业
进厂棉花,以及储备棉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由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部署安排。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要依据1994年5月10日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发布的《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对执行国家质量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质量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六、确保完成国家调拨计划
国家计委和内贸部应根据棉花生产和收购情况,实事求是地制定国家调拨计划。执行中因情况变化确需调整计划的,须报请国家计委核准。各级政府要顾全大局,把支持、保证、监督供销社完成国家计划,作为政府负责人的一项重要职责。供销社要尽职尽责,认真做好组织工作,确保
完成国家调拨计划,对完成好的单位要予以表彰,对无故完不成计划的要予以处罚。继续执行对调出省每50公斤棉花奖励30元的政策,奖励款不计入棉花供应价格,由调入省财政负担。调入地区应积极衔接计划,组织落实调运。因调出省(区)的责任而没有完成国家调出任务的,要相
应扣减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棉花收购价外奖励款;因调入省(区)的责任而没有完成调拨计划的,也要予以经济处罚。凡无故不完成调拨任务的,无论调出省(区)还是调入省(区),都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七、保证棉花收购资金足额及时供应
各级政府要统一领导和组织银行、财政、供销社等有关部门,早计划、早算帐,认真落实收购资金责任制。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及时做好资金调度工作,保证收购资金及时到位。对企业因先支后收而收购资金暂时不能到位的,银行要继续按照“先贷后报、先垫后补、
事后算帐、分清责任、限期归位、照章处理”的办法及时垫款。银行发放的棉花收购贷款,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否则要严肃查处。棉花收购价外奖励款要及时拨付。银行、供销社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坚决防止出现收购“打白条”的现象。
八、完善国家储备棉的管理
储备棉的动用权在国务院,未经批准,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个人无权动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内贸部、财政部、国家技术监督局要组织力量对国家储备棉进行一次清查。切实做到专库、专帐、专人管理,帐实相符。查出问题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储备棉的日常管理和
正常轮换工作由内贸部负责;计划编制与下达由国家计委负责。经国务院批准动用的国家储备棉,纳入年度棉花分配计划。国家安排的储备棉入库计划,各省(区)应优先保证完成。对干扰储备棉管理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九、进一步加强对棉花工作的领导
产棉区各级政府要由主要领导负责,计划、经贸、农业、供销、银行、交通、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通力合作,认真贯彻本通知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做好棉花购销工作,确保国家掌握棉花资源。销区政府对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也负有重要责任,
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纺织企业和非棉花经营单位到产区抢购棉花。各级政府对棉花工作要一抓到底,防止前紧后松。国务院将继续组派棉花收购工作巡视组进行检查。各级物价部门要把检查棉花价格的执行情况,作为物价大检查的重要内容,认真抓紧抓好。监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
理以及公安政法等部门,要把查处棉花工作中违法违纪问题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对那些隐产瞒报、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掺杂使假、不执行国家计划、擅自动用国家储备棉等问题,一经发现要追查到底。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大
力宣传今年的棉花政策。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国家的规定和政策,令行禁止,廉洁自律,保证棉花收购、调拨、供应工作的顺利完成。
棉花购销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稳步地推进。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改革的总体方案和实施步骤。鉴于棉花具有区域生产、全国消费,季节生产、常年消费的特点,为了保障改革有序进行,在新的棉花年度,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进行各种形式
的局部放开经营和放开价格的试点。当前要在努力恢复和发展生产、缓解供求矛盾、整顿流通秩序、增强调控能力上下功夫,为改革创造条件。
十、为明年棉花增产打好基础
要继续实行棉花指导性种植计划。1995年的棉花种植计划,由国家计委商农业部,在冬小麦播种前下达各地,各地要逐级落实。在安排冬小麦时,要引导农民留足棉花用地。要做好种子和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准备工作。各地农资公司要限期把化肥供应价格降下来,尿素的零
售价格要降到1400元/吨左右。继续抓好棉铃虫防治和植保体系建设,认真抓好良种生产和良繁区管理,积极鼓励农民扩大良种播种面积,推广地膜覆盖等增产措施,争取明年棉花获得更大丰收。



199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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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委会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委会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安委办〔2011〕6号)要求制订的《上海市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上海市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安委办〔2011〕6号)要求,全面加强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三项行动”和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紧紧围绕“切实加强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这一主线,深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切实加强安全监管;深化依法监管,持续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持续推进隐患治理;推进科技进步,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推进安全达标,强化安全基层基础;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构筑安全防范体系,努力确保不发生有严重社会影响的重特大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促进本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1.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作为强基固本的重要举措纳入本单位发展战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落实到位。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部门、车间班组和每位员工。要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资金投入力度,改善企业安全基础条件,提升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督促企业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场所、危险工艺装置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防护。强化对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改的督查力度。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建立预警机制。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职责,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现场轮流带班制度,以及领导干部深入作业现场、参与班组安全活动、联系重点生产作业区域制度。不断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提高绩效工资与安全生产挂钩比重。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档案管理数据库,全面引导企业建立、推行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2.强化政府监管责任。

  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加强经济社会管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和例会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和监察装备保障,建立覆盖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全面强化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服务指导,依法从重处罚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发生严重社会影响事故或屡次发生事故的单位,通过约见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诫勉谈话等予以警示。发挥市、区县两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对安全生产的综合协调指导功能,落实20项工作制度。

  3.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履职书面报告制度和区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区县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范畴。加大履职考核力度,建立完善覆盖各区县政府、市有关职能部门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个人给予奖励,对安全工作不落实,管理不到位,整改不得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和一票否决。继续实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季度通报、重大事故隐患定期通报、各类典型事故案例社会公布制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事故查处实行市、区县两级安委会挂牌督办。

  (二)持续安全检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以“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为戒,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以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道路交通、轨道交通、水上交通、燃气使用、高层建筑(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地下空间)、农业机械、废品回收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排查影响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加大事故隐患治理力度。重点掌握分布在城市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隐患情况,研究落实治本之策,切实消除事故隐患。着力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常态管理机制,严格实行重大事故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定期通报制度,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落实整改资金,着力推进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对列为市级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在资金和项目上给予支持。

  (三)严格依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依法监管力度,特别是加大暗访抽查力度,严格执法,提高执法效能,结合“打非”专项行动,突出抓好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消防、人员密集场所、烟花爆竹、燃气、地下空间、渔业船舶、农业机械、民爆物品、船舶、冶金、有色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秩序。继续严厉打击7类严重非法违法行为: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建设、生产、经营;依法关闭取缔后又擅自建设、生产、经营;违反建筑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瞒报事故;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照规定期限予以整治;其他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四)聚焦重点难点,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市各有关部门、区县政府、行业系统要结合实际,继续把解决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在创新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上下功夫。重点如下:

  消防方面:继续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城市应急救援体系及消防人文等软环境、硬实力建设。着力推进“防范和整治住宅建筑消防安全隐患平安建设实事项目”,提高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水平。完善公共消防安全设施,推动全民参与城市消防安全建设。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专项行动,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建筑、“三合一”及“多合一”生产经营场所等为重点,持续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治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依法打击非法运输、储存、销售、使用民爆物品的行为,强化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

  交通方面:重点推进市、区县道路事故隐患挂牌治理制度,集中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强化对轨道交通、客货运车辆、危险品运输、出租车的安全运营管理。全力开展“四类车”(助力车、三轮车、二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驶安全整治,继续查处超速、客车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易导致群死群伤交通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加强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客运站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客运车辆挂靠经营、非客运车辆违法载客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不按照规定的通行时间、路线行驶的违法行为。强化水上巡航执法,实行巡航时间量化管理。探索开展集飞行器、海巡艇和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船舶防撞自动识别系统等信息化监管手段为一体的立体巡航。加强海上风险预控管理,实现跨区域连续跟踪。深化跨区域协同执法,提高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区域合作能力。加快健全高铁安全管理机制和控制措施,建设全方位、立体化、高可靠性的高速铁路安全保障体系。深入推进安全标准化、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推进民航安全管理体系(SMS)建设,提高监管效能。强化民航市场运输安全监管,严格落实行政许可会签制等监管措施。推进开展机场鸟害防治和标志标识专项整治。

  人员密集场所:督促大型超市、商场、酒店、轨道交通站点、公共娱乐场所、校园(校舍安全工程)、医院、社会福利机构、体育场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加大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投入力度,落实维护保养资金,确保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符合标准并正常运行,为公众提供更趋人性化、合理化的安全保障服务。运用现代传播手段,发布各类安全预警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搞好大型活动、大型赛事、重要节假日的安全防范。

  建筑施工方面:以市政府出台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为契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全面推进工程招投标、承发包、施工、监理和检测等方面的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落实政府部门全过程监管责任和建设单位(业主)管理责任,提高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严肃整治虚假招投标、转包和违法分包、无证作业、监理缺位等混乱行为。培育和规范劳务市场,督促建立固定劳务队伍,全面强化安全培训,有效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切实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开展在建工程安全专项整治,对预防高处坠落、起重伤害、机械伤害、触电、物体打击、坍塌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对塔吊、人货电梯等大型机械设备及基坑围护、脚手架搭设等安全设施的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监管,严格督促落实专项施工方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监控等方面: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推进产业布局结构优化调整,坚决淘汰高污染、高能耗、高危险的落后产能。要制订本市禁止、限制使用、经营,以及严格管控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严格实施企业分类管理和总量控制。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许可、备案制度,督促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相关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市、区县两级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督促企业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作业场所视频监控以及装置设施温度、压力等重要工艺参数的实时监控。全面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管控。探索建立苏、浙、沪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安全监管联控机制建设。推动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GPS实时监控平台整合,推进进入核心区域船舶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安装,实施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动态监管,提高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安全预警能力。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特种设备的监督力度,继续推动各级政府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并督促辖区内企业切实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完善特种设备分级分类监管评价机制,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级分类管理的试点工作。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督查,加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力度,提高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研究制定《上海市气瓶电子标签管理办法》,建立气瓶管理长效机制。

  电力安全方面:进一步深化电网安全监管,开展电网安全风险分析。指导督促电网企业开展电力二次系统和信息安全评估,提高电力二次系统和信息安全防护水平。加强电力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搞好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加强对大机组安全可靠运行的监管。加强电力应急管理,强化电力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进一步提高电力应急处置和配合联动能力。建立健全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长效机制。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的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确保城市电网运营安全。加强对重要电力用户的监督管理,推动出台重要电力用户管理办法。

  燃气使用方面:督促燃气企业加强对燃气管线和设施尤其是重要地段、重要管网及设备的巡查力度,采用新技术和新设备,对关键燃气基础设施设备实施有效监控。加强对老旧公房、出租房集中区域的用户入户安检工作监督。督促燃气企业结合天然气置换,开展非安全型燃气器具替代工作,鼓励燃气用户更换使用安全型燃气器具,积极推广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使用金属连接管替代传统橡胶管。建立和完善室内公共场所、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物内燃气用户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长效管理机制。

  地下空间:加快推进地下空间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实现重大工程、重点部位远程监控。开展地下空间使用安全风险评估试点运行,加快引入风险评估机制,抓好安全源头管理。深入推进早期公用民防工程使用业态调整,淘汰早期公用民防工程中规模小、管理差、隐患大的使用业态。

  农机和渔业生产方面:加强农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加强创建“平安农机”示范工作力度,强化农机作业场所安全监管。开展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三率”(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上牌率、检验率和驾驶操作人员持证率)专项治理。全面推广渔港渔船安全救助信息服务系统。开展渔船建造企业资格认可及渔船船用产品专项整治。

  职业卫生方面:广泛宣传新修订的《职业卫生法》,启动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与检测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继续推进并实施职业危害申报备案,严肃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开展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强度、浓度监督性检测,推进作业现场设备设施的技术改造,夯实职业健康监管基础。

  其他行业和单位:紧密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实际,依照各自职责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着力排查事故隐患,消除不安全因素,全力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五)推动科技进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1.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订或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订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充分发挥科技进步对安全生产的支撑作用。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资源和资源设备的联控共享。推进先进适用技术装备项目实施。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资源浪费、污染严重、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通过制订相应的目录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职业危害严重的项目建设和延续。推动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年内全部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实现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市级危险物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系统,对这些车辆进行实时监控。推动船舶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导航通讯系统等设备的安装与使用,提高船舶安全装备水平和防灾能力。推动涉及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艺装置实施安全联锁、紧急停车等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进一步扩大次氯酸钠替代液氯水处理技术应用范围。年内继续深入开展市属水厂和城镇水厂、游泳池次氯酸钠替代液氯的技术改造。

  2.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各区县、各部门要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有关应急预案,修订本部门、本行业和领域的各类安全生产综合或专项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切实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救援能力和处置水平。要督促企业大力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建筑施工、高层建筑、轨道交通、地下空间等领域突发事件的实战演练。要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应急救援演练和市民逃生自救应急演练。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和装备建设。立足特大型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应急管理的实际需求,依托消防等专业救援力量和大中型企业、社会救援力量,优化、整合应急救援信息数据、专家库等应急救援资源,逐步完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配合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运输及搜救、船舶溢漏、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加快城市多灾种早期预警机制建设,着力增强预防和应对极端性灾害能力,加强城市管理和设施运行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体系建设。

  (六)推进安全达标,强化安全基层基础建设

  1.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实施《安全生产标准三年行动计划》,督促指导建筑施工、冶金、船舶、汽车、电力等重点行业,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制订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计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促进企业安全基础不断强化。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企业中,广泛开展以“企业达标升级”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着力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将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2.加快推进班组安全建设。

  充分发挥班组安全生产的基础作用,切实加强各行业领域班组安全建设,不断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落实,有效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3.推进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培育。

  以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为着眼点,深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为安全生产提供思想保证和智力支持。严格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督促企业职工全员培训合格上岗,做好新员工的“传、帮、带”工作。全面完成“30万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市政府实事项目,探索建立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长效机制。全面推行考培分离,不断提高培训质量。深化道路交通、消防、生产安全、建筑、特种设备、燃气等宣传联动战略,积极拓展安全生产宣传阵地。充分利用报刊、影视广播、网络、社区科普等资源,实施安全知识“进企业、进校园、进工地、进社区、进家庭”,普及市民灾害逃生等安全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素养。共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5·25交通安全日”、“11·9消防日”、“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示范岗”等品牌专题宣传活动。将安全文化作为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积极倡导市民安全文明行为,广泛推进文明城区、安全社区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深查舆论反映的问题,举一反三,切实整改。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制度,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渠道,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

  (七)构建长效机制,完善安全生产防范体系

  1.编制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抓紧制定和实施本市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重点建设项目,促进安全基础的不断强化。各区县、各部门制定各专项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与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保持密切衔接。

  2.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经济政策。

  认真落实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安全风险抵押金等制度,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认真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研究制订工伤预防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工伤预防。研究制订安全产业政策,加快高危行业企业整合重组,提高行业安全发展水平。

  3. 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立法。

  全面梳理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制定出台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修订完善不符合、不适应现实需求的规章制度,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按规定程序加快研究制定建筑工程安全质量、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建设工程检测管理、旧住房综合改造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居民住宅消防安全管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配合开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修订。市建设交通、公安、海事、交通港口等部门要加快研究外省市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途经本市水域的管控措施,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4.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进一步创新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式,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切实做到严格公正、科学廉洁执法。组织制订并实施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规划,进一步提升安全监管效能。建立健全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和规范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三、活动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今年5月底前)

  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行业系统要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抓紧研究制订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的“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细化要求,强化措施,认真抓好组织发动。

  (二)全面实施阶段(今年6月至10月底)

  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行业系统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确定的重点和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活动开展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情况,着力在制度配套、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创新安全监管工作手段和方法、提升监管能效上下功夫。

  (三)督查总结阶段(今年11月至12月底)

  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行业系统要对“安全生产年”活动认真进行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强化执法监督,探索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

  四、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把切实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和生产安全作为当前首要任务来抓。以贯彻国办通知,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为契机,以“三深化、三推进”为主线,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着力强化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确保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本区县、本行业(领域)工作重点、方法、步骤和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对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问题要分析原因,研究对策,集中整治。要将“安全生产年”活动纳入对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务求取得实效。市、区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协调和督促检查。

  (三)突出重点,严格执法。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部署、全面推进的基础上,在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消防、人员密集场所、烟花爆竹、燃气、地下空间、渔业船舶、农业机械、民爆物品、船舶、冶金、有色、电力等重点行业(领域)和近年来事故多发的行业(领域)开展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强基、固本、肃源,强化薄弱环节,有效防止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把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四)掌握动态,强化监督。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年”活动的进展情况,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并对本区县、本部门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通知,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市安委会办公室也将结合安全生产履职督查,适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督查。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以下时间节点,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

  1.今年5月底前,报送本区县、本部门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

  2.按照《关于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月报和季度总结通报制度的通知》(沪安委办〔2010〕12号)要求,今年每月30日前和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前,报送本区县、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数据和相关情况。

  3.今年11月25日前,报送本区县、本部门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情况总结报告。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转发昌吉州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昌州政办发[2006]132号



关于转发昌吉州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州直有关企事业单位:
由州水利局制定的《昌吉州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州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州水利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农民用水者协会(以下简称用水者协会)健康运行和发展,保护用水户权益,促进用水民主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灌区用水者协会的管理。
第三条 用水者协会是以水文单元(支渠、分支渠、中小水库)控制或以行政村为单位,用水户自愿联合,参与管理,自我维持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用水者协会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用水者协会应当依照本办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管理,自负盈亏。用水者协会以服务用水户,降低灌溉成本,提高用水效率为目的。
第五条 用水者协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 用水者协会必须服从水利管理单位的统一调度,采取依法取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灌区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建及选举办法
第七条 用水者协会的组建由当地乡(镇)、村委会,灌区专管机构,农户代表组成协会筹备组,按照一定的组建程序依法进行协会的组建和登记。
第八条 用水者协会组建程序一般由组建筹备小组、宣传发动、踏勘调查、划分水文边界和协会范围、拟定章程、选举用水户代表、推荐执委会候选人、举办培训、召开用水户代表大会、成立协会、资产评估、注册登记、验收等环节组成。
第九条 农民用水者协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协会名称、地址;
(二)业务范围;
(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四)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五)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等。
第十条 注册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协会章程;
(二)执委会成员名单、协会会长履历表;
(三)社团法人登记表;
(四)社团法人注册表;
(五)协会资产证明文件;
(六)灌排工程的使用维护委托权的证明文件等。
第十一条 协会组织机构由用水户(会员)--用水组--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组成。其权力机构为用水户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用水组大会和执委会三个层次,代表大会为协会最高权力机构,用水组大会为用水组的决策机构,执委会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 用水户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用水组的首席代表由本用水组全体代表民主选举产生;执委会会长、副会长由协会全体代表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三条 协会执委会成员产生后由组建单位颁发聘书,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对用水户代表大会和主管机关负责。
第十四条 协会必须坚持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的原则。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代表大会:第一次在年初,就协会一年的灌溉用水、工程维护、财务预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第二次在年终,对一年中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进行财务决算。平时也应坚持一事一议的原则,就其它重大事宜临时召开代表大会进行决议。
第十五条 协会建立后,应根据本办法、《章程》和有关规定,经全体代表充分酝酿讨论,编制运行管理手册,制定出灌溉管理、工程维护、财务管理制度及执委会成员岗位责任制,促使协会工作规范化,达到监控有力、运行高效的目的。
第三章 服务范围与职能
第十六条 协会服务范围指协会所属渠系边界以内的农业用水和村民组织授权的其它用水,以及本灌区的水资源开发与利用。
第十七条 协会主要职能是搞好本灌区农田灌溉用水调度、工程维护和水费收缴工作,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保证水利工程的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协会有责任向用水户推广节水灌排技术,并结合农业综合开发大力平整土地、改良土壤、优化种植结构,发展高效农业。
第十九条 协会对所辖渠系及建筑物有使用权和管理权。
第四章灌溉管理
第二十条 坚持计划用水。灌溉前,协会应分别与水管单位和各用水组签订供用水合同。每次需水和退水应提前申报计划,以保证灌溉工作按章有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灌溉调度实行执委会负责制。服从水管单位统一调度,适时供水,合理配水,安全输水。同时,采取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减少滴、跑、冒、漏,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 实行依法管水。灌溉期间,如遇到水事纠纷,由执委会出面协调解决,协调解决无效的,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流量检测工作。协会、各用水组进口流量由协会会长或副会长分别会同水管单位和用水组负责人共同测定。
测流时,供用水双方代表应签字认可,并作为计算水量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每轮期灌溉结束后,协会应及时与水管单位和各用水组办理水量结算手续,作为水费结算的凭证。
第五章 工程维护
第二十五条 工程维护实行分级负责制。支(分支)渠及建筑物由执委会负责管理和养护,斗、农渠及其建筑物由各用水组负责管理和养护。
第二十六条 末级渠系及其建筑物维修养护计划,须经代表大会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执委会会长、副会长应经常性检查协会各级渠道工程设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重大的问题应召开代表大会讨论决议后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末级工程若需更新改造、提高标准或扩大规模,方案经水管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所需劳力与资金由新建工程的受益户按灌溉面积和用水比例分摊。
第二十九条 协会渠道两旁绿化由执委会统筹安排在年末岁修工程时实施,平时由协会代表分段管理。如有收益,由执委会统一使用于工程维护开支。
第三十条 协会会员有完成政府下达的其它水利工程维修的义务。
第六章 水费计收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农业供水一律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水价标准计收水费,不得随意提高水价(包括国有一级水价和末级渠系维护费)。
第三十二条 末级渠系维护费主要用于末级渠道维修养护、农渠进口计量设施建设和维护、协会配水人员误工补贴等。
第三十三条 供水实行水票制或预交水费制,协会应向水管单位购买水票或预交水费,按级次上解,水管单位按计划供水。协会在向各用水户征收水费时,也应出具专用票据,票据按昌州政办〔2005〕11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末级水价未实施前,协会的运行管理费须经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用水户按灌溉面积分摊或在实用水量中附加。协会工程维护费按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三十五条 协会执委会必须做到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每轮灌溉结束后,要及时向代表大会报告并张榜公布。年终灌溉结束向代表大会报告并展板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实行专帐专户管理,做到核算真实、账目清楚,并定期向代表大会报告各项财务执行情况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经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的处罚,并根据《章程》撤换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租、出借协会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农业供水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六)截留、挪用和侵占水费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协会资产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的;
(九)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不按合同规定向供水公司上缴水费的,水管单位可责令限期补交,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限制供水或停止供水。屡催不交的,水管单位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协会管辖范围较小,在取得用水户同意,并与供水公司协商后可与相邻水系的协会合并。也可吸收相邻的零散用水户为本协会会员。合并时须报请民政部门批准备案,并与水管单位协调处理好有关事宜。
第四十条 协会范围内的国有水利设施,须经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出具评估报告,由水管单位向协会进行财产移交,并同时签订资产保值增值协议。
第四十一条 按照国家对农业供水经营活动的优惠政策,税务部门不得向协会收取营业税。评估部门在资产评估过程中也不得收取营业性费用。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