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4:39  浏览:81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新乡市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及时掌握行政执法工作动态,促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工作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征集、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机构。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听证程序实施的行政许可执法工作,在举行听证前应报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派员参加;在作出行政决定前,经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报各级政府同意后,方可作出行政决定。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处以5000元(含5000元)以上行政处罚决定的,举行听证前,应报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派员参加;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经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报各级政府同意后,方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确需查封、冻结企业资产和帐册,传讯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在实施前经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报各级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工作,应严格执行《新乡市赴企业检查暂行办法》的规定,每月1至25日期间赴企业检查应经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报各级政府同意后办理《赴企业检查许可证》方可实施检查。26日至月底对企业进行检查的,由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决定,负责签发《赴企业检查通知书》。对个体经营者的检查,由单位负责人签发《赴企业检查通知书》。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重大的、关系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征集、行政登记、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工作,应在做出行政决定前经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报各级政府同意后,方可作出行政决定。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所实施的单项行政执法工作,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实施,行政执法工作无法开展,致使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无法正确贯彻实施,应在事实形成后5日内将执法情况上报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因行政执法机关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理解偏差,未能积极有效履行法定职能,造成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无法正确实施的,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应积极指导、帮助行政执法机关正确理解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或者有歧义,使行政执法机关在同一管理领域管理职责不清,引起执法争议,造成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无法正确实施的,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应会同编制部门依法界定行政执法机关职能,报各级政府同意后,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能。
  (三)因客观原因,行政执法机关自身执法力度有限,造成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无法正确实施的,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将存在问题报各级政府,由各级政府协调组织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能。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启用新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的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启用新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的通告

国食药监械[2003]202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注册的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和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申请表、注册证变更/补办申请表已作修改,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2003年9月30日以前,原申请表和新申请表可同时使用。

  新的注册申请表需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fda.gov.cn)或中国医疗器械信息网(www.cmdi.gov.cn)下载使用。2003年10月1日起,注册申请者在递交注册申报材料(包括打印的申请表)时,应同时递交电子申请表(按网上下载程序生成并填写的申请表软盘)。


  附件:1.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2.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3.医疗器械注册证变更/补办申请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建设工程实行提前竣工奖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政府 市建委 市劳动局


关于建设工程实行提前竣工奖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 市建委 市劳动局 市财政局 市建行



为缩短建设工程工期,加快建设速度,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列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计划的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有提前竣工要求的,可以实行提前竣工奖。
二、提前竣工的工程,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各类工程,均按照设计或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技术要求,全部完工,经验收鉴定合格,达到正式交付使用的标准。
(二)住宅和其他非生产性房屋建筑,主体工程及其附属工程以及通风、电梯、室外管线、甬路等工程全部完工,水、暖、电、气、路俱通,达到使用标准。
(三)生产性(包括科研)房屋建筑,土建工程和水、暖、电、气、卫生、通气、室外管线工程以及属于房屋组成部分的生活间、控制室、操作室、烟囱、设备基础等工程,全部完工,达到具备交付安装工艺设备条件的标准。
(四)施工现场,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暂行规定》,清除干净。
(五)按照设计或施工合同的规定完成绿化任务。
三、实行提前竣工奖的建设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确保工程质量的合理的工期(注明开工、竣工日期)和奖罚办法。合同规定的工期,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因客观原因需要缩短或延长工期,须由合同双方依法变更。
四、确定合理工期,应当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补充规定》和《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实施细则》为依据。在国家和本市关于工程工期定额中未列项的工程,其工期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协商确定,报市城乡建
设委员会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定额管理处审批。
五、实行提前竣工奖的工程,其实际竣工日期比合同规定的峻工日期提前的,由建设单位从因提前竣工所获得的经济收益或节约的投资中向工程承包单位支付奖金;因工程承包单位的责任,致使实际竣工日期比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拖延的,由工程承包单位从自有资金中向建设单位交纳
罚金,罚金不得计入工程成本。
六、每提前(或拖延)一天竣工的奖(罚)金额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造价的万分之二。奖罚金比例要对等,但总额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造价的百分之三。
七、提前(或拖后)竣工的奖(罚)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结算清付。工程承包单位由于采取提前竣工措施需要先向职工发的部分工期奖,从其自有资金中垫支。
八、提前竣工桨金由工程承包单位统筹用于本单位集体福利事业和职工个人奖励。用于职工个人奖励部分不得超过全部奖金的百分之四十。
九、未实行提前竣工奖的工程,工程承包单位也要认真履行合同,保证如期竣工,不得无故拖延工期。
十、本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监督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198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