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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外来投资全程代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47:06  浏览:97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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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外来投资全程代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外来投资全程代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6]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外来投资全程代理服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新乡市外来投资全程代理服务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投资环境,建立绿色通道,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更为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全程代理服务范围
  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外来投资全程代理服务工作,为市本级外来投资者办理下列事项提供全程代理服务:
  (一)企业设立;
  (二)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可适当放宽;
  (三)市委、市政府明确的为民办实事项目;
  (四)其它实行代理服务的外来投资项目。
  项目建设要求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签定的相关协议、用地范围已基本落实。
  二、服务机构
  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外来投资服务窗口,具体负责全程代理服务事项的组织、落实工作。市直各相关部门行政服务科或驻中心窗口确定1名负责人或业务骨干作为全程代办员,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三、主要服务项目
  (一)法律政策咨询
  贯彻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工作的方针政策,向外来投资者提供有关投资的法律法规、本市市情、招商引资政策、相关办事流程的咨询服务,并会同服务对象深入研究投资项目可适用的政策。
  (二)行政事项代办
  为服务对象代办企业登记注册和项目投资需要办理的各种行政许可及其他手续。
  (三)投诉事项受理
  受理服务对象的举报和投诉,对违反招商引资政策的行为,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代理服务程序
  全程代理服务按照“接待咨询、委托代办、实施代办、办结送达”的程序运行。
  (一)接待咨询
  对有意在本市设立企业或投资项目的服务对象,由外来投资服务窗口负责接待,并就投资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办事程序提供咨询服务,指导服务对象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委托代办
  需要代理服务的服务对象向外来投资服务窗口提出代办申请,并备齐相关资料。经外来投资服务窗口初审符合要求的,由服务对象委托代办。
  (三)实施代办
  外来投资服务窗口接受代办委托后,组织与外来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有关的各前置审批部门和行政许可部门联审会办,实行“一表制”审批及联合现场踏勘,实现信息共享,缩短办理时限。
  外来投资服务窗口对代办事项实行全程跟踪、督办,协调解决代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办理过程中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介机构收费及其他收费的,要引导服务对象按规定直接缴纳。
  (四)办结送达
  代办事项办结后,外来投资服务窗口应逐件核实所领取的证照或批准文件以及办理过程中所取得的各种材料,并在承诺时限内直接送达服务对象签收。有关部门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不能如期办结手续、核发证照的,外来投资服务窗口应及时通知服务对象。
  进行代办服务满意度调查,由服务对象自愿对代办服务满意度打分,对全程代理服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作为对全程代理服务工作监督和改进的重要参考。
  五、相关制度建设
  (一)全程服务制度
  接受代办委托后,外来投资服务窗口统一组织协调代办工作,指派专人对许可、服务事项进行全程办理,并跟踪督促。需要上报国家、省办理手续的项目,由市外来投资服务窗口协调有关部门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
  (二)无偿服务制度
  除按规定缴纳有关规费和中介服务费外,服务对象均可免费享受其他各类咨询和代办服务。
  (三)说明理由制度
  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有关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优质、快捷办结外来投资服务窗口交办的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项和其他事项。决定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未能及时办结的代办服务事项,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由外来投资服务窗口转送服务对象。
  (四)限时办结制度
  对材料齐全的许可申请,外来投资服务窗口接受代办委托后,抄告各相关部门或其窗口,由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相关手续。属于上级审批权限的投资项目,职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或规定时限内尽快审核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及时通知外来投资服务窗口。
  (五)联席会议制度
  涉及面广、程序复杂的重大投资项目,外来投资服务窗口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或服务对象申请,及时启动联审会办程序进行办理。必要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召开联审会议,就代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组织联合踏勘,联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有关部门应按联审会议确定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六)服务质量评价制度
  对全程代理服务实行严格管理、规范运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自觉接受市行政服务中心及企业、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确保代理服务按质、按时办结。市行政服务中心要采取多种形式,征求企业和群众对全程代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运行机制和管理措施。采取开门评议的办法,对全程代理服务所涉及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办事效率及服务质量进行评议。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代办
  全程代理服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对服务对象提交的所有材料和涉及的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服务对象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有意规避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服务对象,代办人员要督促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二)加大协调力度
  市商务、工商、国税、地税、环保、质监、公安等部门要强化窗口力量,积极配合、支持全程代理服务工作。市外来投资服务窗口应加强与各职能部门工作联系,定期进行工作交流,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在代办过程中遇到困难时,一般问题外来投资服务窗口可直接与各职能部门沟通协调或通过联席会议予以解决;重大问题报请市政府进行协调解决。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迅速贯彻落实协调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落实情况。
  (三)提高代办效率
  在符合法定要求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必须服从中心统一调度,为代办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简化办事程序,压缩办件时间,提高代办效率,实行优质服务。
  (四)加强监督检查
  全程代理服务中的每个代办环节都应作出相应的文字记录以便检查和追溯。市政府将定期组织市政府督察室、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优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对全程代理服务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七、奖励与责任
  对全程代理服务工作成绩突出、服务对象满意度高的全程代理服务人员和办事效率高、积极支持代办工作的职能部门,进行通报表彰。
  对因工作不力影响项目进度或进驻的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不配合代办服务工作、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影响项目进展的职能部门,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事项办理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较大影响的工作人员,将通报其主管部门,视情节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由市监察等部门严肃查处。
  八、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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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投资建设若干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投资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政[2002]3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投资建设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施行。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投资建设若干规定

  我省沿海海岸线长、曲折率高,滩涂围垦条件比较优越。适度围垦开发耕地,不但是增加土地供应,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有效途径,也是防灾减灾,防御风暴潮袭击和保障沿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健全滩涂围垦建设投资机制,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福建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做如下规定:

  一、沿海滩涂围垦必须符合我省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沿海滩涂围垦规划,严格进行科学论证,依法按程序报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在把好项目审查关的同时,采取集中会审的办法,简化审批环节,减少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二、各级政府应当积极筹集滩涂围垦建设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共同参与我省滩涂围垦项目的投资建设。对列入省级滩涂围垦开发计划的项目建设,实行各级政府专项资金、社会资金共同投资的方式进行。各投资方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建滩涂围垦项目公司,各投资方以出资额为限对项目公司经营风险承担有限责任。由项目公司负责围垦项目用海、工程建设的报批以及项目的投资、施工、开发和经营管理。

  三、省人民政府对列入省级滩涂围垦开发计划的项目建设,采取基本建设资金补助和滩涂围垦建设专项资金投资的形式,参与项目投资。其中,大型项目基本建设按围堤概算投资的5%~10%的标准补助资金,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设资金安排;省级政府耕地开发专项资金投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新增耕地水田每亩7000元、旱地每亩3000元的标准安排,并授权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作为出资者。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可将耕地开发专项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地方政府管理,托管期间省土地整理中心负责对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

  四、市、县政府的滩涂围垦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由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成部分和财政预算内的农业发展基金构成。地方各级政府围垦建设专项资金的投入原则上应不低于滩涂围垦项目总概算投资的10%。

  五、社会资金包含国有、集体、私有、外资等企业及个人对滩涂围垦项目的投资资金。滩涂围垦项目概算投资中的社会资金部份不得低于30%。

  六、项目公司组建时,各投资方按项目概算投资扣除省人民政府基本建设资金补助后的出资比例,确定股权比例。项目公司首期注册资金,原则上不低于股东出资总额的15%,由各投资方按股权比例同步注入,其余出资按围垦工程施工进度分步到位后,再调整公司的总股本,股权比例不变。

  七、省人民政府用于围堤建设的基本建设资金补助,采取分期拨付的办法。围堤工程开工时拨付补助总额的30%,完成工程量的50%时拨付40%,完成工程量的80%时拨付20%,工程完工并验收后拨付余下的10%。省人民政府的滩涂围垦建设专项资金,根据围垦工程的施工进度,与其他投资方按出资比例同步到位。工程的施工进度情况由项目公司上报并附承担围垦项目建设监理任务的工程监理机构出具证明,经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确认。滩涂围垦项目公司必须设立建设资金专户,对基本建设资金补助和滩涂围垦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围垦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管,可派财务专人监管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侵占围垦项目建设资金。

  八、滩涂围垦项目公司实施滩涂围垦时,对依法获得滩涂使用权的原滩涂使用权者可实行合理的资金补偿;原滩涂使用权者也可将依法获得的滩涂使用权作价出资,在项目公司中占有相应的股权,享有股东权益;不采取资金补偿也不作价入股的,可与围垦项目公司协商按照投资成本换取一定比例面积的已围土地使用权。

  九、围垦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公司依法获得垦区全部土地使用权,垦区土地的使用期限按照项目的不同用途执行政府现行的规定,在使用期限内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期满后,围垦项目公司可以按规定申请延长使用期限。围垦项目公司获得的垦区耕地和养殖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可由除省土地整理中心以外的其他股东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承包经营,承包经营主体自主经营,独立承担经营债务。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拥有的股权在耕地和养殖用地实行承包经营期间,10年内不参与这部份土地发包收益的分配。

  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围垦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公司承担海堤和垦区范围内沿海防护林的建设、保护、管理以及经营开发活动的环境保护等职责,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建立海堤安全监测和检查制度,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指导下,负责海堤及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并服从防汛抗灾调度命令。

  十一、垦区耕地开发规划控制面积内的土地,根据土地盐碱淡化周期和耕地分期开发的需要,围垦项目公司可申请从事一定年限淡水水产养殖,具体养殖年限和面积由省国土资源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养殖期满后项目公司负责按原规划的要求垦复为耕地,垦复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十二、在垦区内从事农业综合开发,自有收入时起一至三年免征农林特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延长至五年;种植粮食作物的,五年内免征农业税。

  十三、按照围垦项目设计规划确定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在出让、使用时除中央分成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额返还项目公司,用于垦区的开发建设和维护。

  十四、《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前,经批准的滩涂围垦建设项目,免交海域使用金。此后新批准的滩涂围垦项目,所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在上缴中央财政后的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后由各级财政全额返还项目公司;经有权部门认定具备防潮减灾功能的滩涂围垦项目,免交全部海域使用金。

  十五、加强滩涂围垦项目建设的管理和监督。滩涂围垦项目投资建设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项目监理制、资金审计制、项目合同制等基本建设程序。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工程实施的期限、开发耕地的数量、质量和违约责任等,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围垦工程按期按质完成。

  十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近年来,随着卫生法制建设的发展,全国各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维护了国家行政权威和法律尊严,有力地保护了公众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环境和饮食的安全卫生,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但是,上下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不
协调问题在一些地区影响了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各项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充分发挥各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职能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要认真做好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县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对辖区内被监督单位实施卫生监督、监测。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下列原则指定若干被监督单位(一般应是同级行政隶属关系以上的)由同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直接实施卫生
监督、监测(直接管辖);
1.监督、监测技术难度大的;
2.社会影响大的;
3.重要涉外的。
二、上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必须对下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进行业务领导、技术指导,对辖区内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进行全面管理。下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完成工作任务有困难或需要时,上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应予协助或联合工作。
三、地市级以上卫生监督、监测机构直接管辖的单位,要对食品卫生、劳动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环境卫生和化妆品卫生等几项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并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卫生监督、监测职责。
四、上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直接管辖的单位,下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不得重复监督、监测。上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在直接管辖单位进行卫生监督、监测时,应参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的重要活动,并按时将统计资料送当地卫生监督、监测机构。
五、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对被监督单位违法事件进行处理时,凡涉及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将涉及案件的所有资料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卫生监督机构处理。但遇紧急事件,在移送前必须采取应急措施。
六、同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因管辖发生争议时,由他们的共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上、下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因管辖发生争议时,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各省、市、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将执行情况报我部。



1991年6月12日